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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公平择校何以可能

2015-03-02李慧,龙艳清

现代教育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受教育者教育资源公平

作者简介:李慧(1985-),女,黑龙江哈尔滨人,吉林省教育科学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研究方向:教育管理与政策;

龙艳清(1965-),女,吉林永吉人,吉林省永吉县一拉溪镇中心小学校,小学一级。研究方向:语文教学。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连片特困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策略研究”,项目编号:DGA130253。

一、问题的提出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由于家长工作等原因,住所与居住地不一致,无法在住所地入学,只得交费在居住地择校;第二,为了占有比较好的教育资源,选择私立学校;第三,在公立学校之间,选择师资、设施比较好的中小学,放弃地段学校。 ①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第三种表现形式,即特指在中小学范围内,学生家长不能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让孩子就近入学,而是给孩子选择公办重点学校的一种行为和现象。 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经明确规范了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之后,教育部等六部委发布的《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也指出:“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做好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以及“大力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2012年1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联合颁布了《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以下简称《八条措施》),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具体行为和现象提出了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并提出了明确的量化要求,相对于以往政策的宏观指导,《八条措施》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更强。2014年1月,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面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再次强化办学行为规范,通过合理划定招生范围、有序确定入学对象、规范办理入学手续、全面实行阳光招生、逐步缩小特长招生等手段进一步遏制择校乱象。但至今,择校问题仍未得到根除,社会各界对于择校问题的讨论也一直没有停止过。究竟我国择校乱收费的根源在哪?择校本身有错吗?“就近入学”与“择校”谁更公平?这一系列问题都引起了我们的深思。而针对我国义务教育择校出现的种种危机,我们还需要思考,义务教育择校权利如何实现公平?我国义务教育择校与义务教育公平择校间的关键差距又在哪?我国何以才能实现义务教育公平择校?

二、义务教育择校权利公平的有限性

(一)义务教育择校的合法性

择校制度本身就是在现代教育公平理念的诉求下产生的。其最早起源于美国,由于人们不满于当时公共教育的发展质量、效益和规模,美国政府实施了教育改革,而择校就成为了美国教育改革的一个中心议题。其体现的是一种“应得的”教育公平思想。 ③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最适合、最需要的学校,保证每个学生公平的受教育权利。目前,自由择校已经成为国际教育改革的共同趋势,择校都被看成是解决教育不平等的良方。而择校的存在也具有其合法性,择校是法律赋予受教育者的一种权利和自由。法律赋予了每个公民以受教育权,其包含了受教育自由的内涵,而择校正是受教育者自由意志的体现,其有权选择想要接受何种教育。所以,自由择校可以说是实现受教育权的具体方式和途径。 ④另外,现代教育公平理念不再单纯强调教育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而是提倡注重受教育者的个体差异,应为每个受教者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达到实质的公平,这也恰巧是自由择校的题中之意。总之,从法理的角度看,自由择校是一种合法、公平的权利体现。

(二)义务教育公平择校的条件性

义务教育择校本身具有合法性,也体现着教育公平的理念,但真正实现公平择校也是具有一定条件的。一方面,每个受教育者择校的机会必须是公平的。公平择校必须满足受教育主体的普遍性,对任意一所学校而言,不同受教育者有相同的机会进行选择,无人可以享受特权,也无人可以被剥夺权利。另一方面,择校的客体,即各学校,应在教育资源、质量等方面具有相对平等的条件,以满足不同受教育者最基本的受教育需求。也就是说,义务教育公平择校必须保障每个受教育者选择机会的公平,而这种公平也只有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前提下才能得以真正实现。

三、义务教育择校权利爆炸的潜在危机

义务教育择校的应然状态是学生受教育权利的公平实现,但我国义务教育择校的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首先,因为我国择校现象与美国择校现象产生的背景不同,美国教育资源相对均衡,择校制度可以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而我国的择校是在教育发展极不均衡,但人们又对优质教育需求极其强烈的情况下自发产生的。在这种矛盾下,我国义务教育择校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就出现了权利扭曲、膨胀乃至爆炸的现象,从而潜藏着一系列更为严重的危机。

(一)择校加剧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

择校从根源上是由教育资源分布不均衡造成的,但择校的实际后果又加剧了这种不平衡,优质的教育资源、优质的生源、大批的资金向重点学校流动。而与此相对比,非重点学校的硬件和师资却长期得不到发展和提高,从而影响教学质量,也直接影响其生源,形成了所谓的薄弱学校。这也就造成了义务教育阶段的“马太效应”——强者更强,弱者更弱,陷入了恶性循环。 ⑤教师的流动也同样呈现这种倾向性。为了谋求更高的待遇和更好的发展,教师一般都是从普通学校流入重点学校,这种师资的外流相信是众多普通学校面临的最大危机之一。

(二)择校加剧义务教育机会不公平

我国义务教育择校的严重性主要表现在“以权择校”、“以钱择校”的行为,使得择校权利垄断化。我国只有有权有钱人家的孩子才能接受优质教育,而无权无钱者的孩子只能接受较差教育。更严重的是其损害了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强化了社会成员对社会收入差距拉大和一些社会不公现象的不满情绪,恶化了教育发展环境。 ⑥家长们为了追求优质的教育资源,违背义务教育就近入学的原则,不惜花费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的择校费以达到目的。这种择校并不是以学生的能力和兴趣为依据的自由选择机制,与理想中的公平择校存在巨大的差距。本应是全社会公民所享有的义务教育权利,却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了家长之间权利和金钱的竞争。总之,我国义务教育的现实状态实在令人堪忧,不是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和维护,而是变成了少数人的特权,与公平择校的理想相距甚远。

四、实现我国义务教育权利公平的期待

(一)价值关照:强化政府责任意识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各级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我国的择校现象,政府行政部门必须有清醒认识和坚决的态度。择校及择校费彻底打破了教育的公平性,把义务教育变成了高收费的教育,这本不是义务教育的题中之意。所以,政府必须坚定取消择校的立场和决心,择校问题的破解也必须依靠政府的责任和能力。另外,政府必须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工作的指导,在坚决取消一切择校行为的同时,更多地考虑弱势学校、弱势学生的利益,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才是公平、正义的真正体现,也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择校及其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另外,政府在处理择校问题上必须依法办事,不能为任何人“开绿灯”、“走后门”。在工作中不能“缩手缩脚”,对“校中校”、择校费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整顿,维护教育环境的公平、透明。总之,只有政府明确并强化自身责任,依法执教,才能解决目前存在的各种择校危机。

(二)长效策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义务教育择校出现的危机根源是教育资源配置的不均衡,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真正做到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择校的最终目的是使所有学生都能接受到适合其发展的教育,而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也同样是为这一目的而服务的,所以公平、均衡的配置教育资源才是破解择校问题的根本出路。各级政府要改变以往的政策倾向,必须将优质教育资源真正向弱势学校倾斜。一方面,加大对薄弱学校的经费倾斜,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为均衡发展创造基本条件,从而保证义务教育的公平性与公益性。另一方面,均衡配置行政区域内各学校的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从软件上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支持和建设。为了缩小这种师资上的差距,可以从优质学校中选派优秀教师到薄弱学校轮岗、挂职、任职等。在这个过程中,对这些教师进行待遇上的补偿,最终能使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资源在硬件和软件上都达到均衡配置。而作为政府有责任、也有能力做好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所有公办学校都使用公共财政,只要政府在这一问题上作为,便可以从根本上扭转以往的资源配置不均情况。所以,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对这一问题有深刻的(下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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