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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明代土司承袭制度
——以播州杨氏土司为例

2015-03-01王君义

遵义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明王朝播州杨氏

王君义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试析明代土司承袭制度
——以播州杨氏土司为例

王君义

(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土司承袭制度是土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元到明,伴随着土司制度的发展,土司承袭制度也日趋完善,突出表现为:土司承袭人的身份与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土司承袭的程序更加完备,土司承袭的禁例也愈加严格。在西南地区,播州杨氏土司是明代最具影响力的土司之一,因此通过研究播州杨氏土司的承袭变迁,可以很好地揭示明朝土司承袭制度推行的情况。

明代;土司;承袭制度;播州杨氏

土司制度起源于元朝,自从那时起就对土司的承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明代是土司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其承袭制度亦相当完备。只有完备、适用的承袭制度,才能确保土司制度的平稳推行以及地方之稳定。本文试图通过对播州杨氏土司承袭事例的分析来探讨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的推行情况。

一、明代土司承袭制度概况

土司制度发展到明代逐渐趋于完善,特别是土司的承袭制度更是有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对承袭人的身份和范围有了明确的规定。《明史·职官志》记载:“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1]P1752。明代土司承袭的情况有:一是父死子继。这是土司承袭最普遍的形式,即当土官去世或病重时,土司的职位由嫡长子继承,这是由于当时的土司地区已经确立了父系家长制。二是兄终弟及。《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一记载:“洪武二十七年,令土官无子,许弟袭。”[2]P626三是妻婿承袭。《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一记载:“洪武三十年,令土官无子弟,而其妻或婿为夷民信服者,许令一人袭。”[2]P626四是族属袭替。即当土官去世或病重,并且没有子嗣时,土官的职位可以选择土官的宗族、近族承袭。比如,有族弟袭替、堂叔公承袭、堂兄袭职等状况。除此之外,明代土司承袭的方式还有叔侄承袭、母女承袭、妾媳承袭、子死母袭、孙袭爷职、兄职妹袭等其他情况。如果土官绝嗣,则由该地地方官保举为民所信服者继承土官职务。总之,明朝的土司承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承袭人的选择次序并没有完全的按照亲属关系的远近而有严格的规定。

其次,土司的承袭程序更加严格。第一,土司承袭前,必须呈上宗支图本、结状文书、土司承袭人预造名册以供查验,三册缺一不可,查验无误,土司方可承袭。宗支图本,又被称为“亲供”册,即写有土司先世的事迹、职位、所管辖的范围、人口以及交纳的贡赋等内容,土司个人、行省布政司各存有一份。《万历野获编·补遗》卷四记载:“土官承袭全凭宗支一图为据,今惟云南布政司贮有各土司宗系,以故袭替最便,而贵州、广西诸土官,竟自以所藏谱牒上请,以致彼此纷争,累年不决,称兵构难。而不肖监司,又借以收渔人之利,此最大弊事”[3]P176。因此,为了弥补宗支图本的不足与防止官员从中渔利,明政府又制定了结状文书与土司承袭人预造名册。关于结状文书,《明会典》卷六记载:“土官病故,该管衙门委堂上官体勘应袭之人,取具结状宗图,连人保送赴部,奏请定夺。”[2]P31即土司承袭时,需要族人、邻近土官或地方官作保结状,转报布政司、按察司、都司,三司比册之后,呈报巡抚巡按批准,给文交付就袭土司,持赴吏部告袭。土司承袭人预造名册,即预先造册登记土司承袭人,《明会典》卷六记载:“正统元年奏准,土官在任,先具应袭子侄姓名,开报合于上司。候亡故,照名起送承袭。六年奏准,预取应袭儿男姓名,造册四本,都布按三司各存一本,一本年终类送吏部备查。以后,每三年一次造缴。”[2]P31总之,在土司承袭之前,只有把宗支图本、结状文书、土司承袭人预造名册三册上的土司承袭人进行比对,一致时才能继承土司职位。第二,土司承袭时,土司必须赴阙授职,即明政府规定土司承袭人必须赴京授职,实际上是为了显示中央王朝的威严,土司臣服于中央王朝。《明史·土司列传序》记载:“袭替必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授职。”[3]P170与此同时,中央王朝颁发具有统一编号且记录在案的诰敕文书、勘合照会,作为土司承袭的凭证。诰敕文书,即明王朝在授予土司职位时颁发的诰命与敕命。土司武职如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文职土司如土知府、土同知、土知州等颁发诰命,其余入流土官颁发敕命。诰敕是有等级的,一至五品授予诰命,六至九品授予敕命。诰用五色纻丝织成,敕用纯白绫织成,上有织文“奉天诰命”、升降龙盘绕、俱用五色。土司承袭时,除了皇帝颁发诰敕文书之外,吏部还要颁发勘合照会,作为土司承袭职务的凭证。第三,土司承袭之后,一方面,要制造告袭文簿以备查验。告袭文簿是由巡抚巡按将土司承袭事宜进行登记,以备查验的一种文簿。《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一记载:“凡土司告袭,所司作速勘明,具呈抚按,复实批允,布政司即为代奏。该部题选,填凭转给。就彼冠带袭职……抚按仍设告袭文簿,将土官告袭,藩司代奏日期登记明白,年终报部备考。”[2]P626另一方面,土司必须学习明朝的礼仪制度。《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一记载:“弘治五年,令土官袭职后习礼三月,回任管事。”[2]P626土司通过习礼,接受汉族先进文化,改变落后习俗,使土司明白君臣父子之道,礼乐教化之事,最后把土俗融入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这是明朝的一个特殊规定。

最后,明政府为了有效地控制土司,还规定了一些土司承袭的禁例。《明会典》卷一百二十一记载:“嘉靖十四年议准,云南、四川两省土官,各照旧分管地方,如有不遵断案,互相仇杀及借兵助恶,残害军民,并经断未久,辄复奏扰变乱者,土官子孙不许承袭”[2]P626;“嘉靖三十三年题准,土官土舍嫁娶,止许本境本类,不许越省,并与外夷交结往来,遗害地方”,如有故违,“或削夺官阶,或革职闲住,子孙永不许承袭。”[2]P626《明会典》卷六记载:“万历十三年题准,土司病故,应袭土舍具告该管衙门,即为申报。抚按勘明,照例代奏承袭,不得过三年之久。若胥吏勒索,及承勘官纵容延捺不行申报者,抚按官即据法参治。其土舍自不告袭,故迟至十年之外者,即有保结,通不准袭”[2]P31。通过以上三条土官承袭禁例,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明政府对于土官承袭是有很严格限制的,不仅土司有内乱仇杀行为不准承袭土司职务,就连土司的婚姻和交往不符合明王朝的规定,也要剥夺土司子孙承袭的权利。

二、明代播州杨氏土司之承袭

播州杨氏是西南地区有影响力的一只土司力量,因此通过研究播州杨氏土司的承袭可以更好地理解明代土司承袭制度的执行状况。

第一,播州杨氏土司承袭人的身份总体上是父死子继,但其中却出现了次子承袭土司职务的情况。《杨氏家传》称:“三公生二子:宝、实。宝当立,自以才不逮,让与实。”[4]P960《行边纪闻》云:“辉二子,长友,次爱……辉不得已,乃嗣爱。”[5]P232除了父死子继这种普遍的承袭方式外,还有族人袭替的,《杨氏家传》道:“贵迁,太原人,与端为同族。其父充广,乃宋赠太师中书令业之曾孙,莫州刺史,充本州防御史延郎之子。尝持节广西,与昭通谱。昭无子,充广辍贵迁为之后”[4]P960,“(杨汉英)无子,以弟播州招讨安抚使如祖之子嘉贞嗣”[4]P966,“元鼎卒,无子。田氏以如祖季子嘉议大夫、湖广行省参知政事、播州沿边溪洞招讨使城之子铿嗣”[4]P966;孙袭爷职的,《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曰:“命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宣慰使杨升孙炯代职”[6]P27;叔侄承袭的,《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记载:“命四川播州宣慰使司故宣慰使杨炯叔纲袭职。”[6]P29从上述播州杨氏土司承袭者的身份来看,都是杨氏自己本族的人,这就体现了在封建社会中长期存在的宗法封建关系,即父死子继,在诸子之中,又以嫡长子为合法继承人,若土司无子,则由土司的亲属承袭,与定制相符。

第二,播州杨氏土司在明朝初年做到了赴阙受职。明代规定土司“皆赴阙受职”,但是仅在明代初期执行,到后期朝廷就没有作要求了。《明实录·太祖洪武实录》中记载:“播州宣慰使杨铿、同知罗琛、播州总管何婴、蛮夷总管郑瑚等来朝,贡方物,纳元所授金牌、银印、铜印、宣敕。诏赐铿等绮、帛、衣服,仍置播州宣慰使司,铿、琛皆旧职,改总管为长官司,以婴等为长官司长官。”[6]P3这表明明代播州首任土司杨铿赴京授职。还有,明王朝赐予了播州杨氏土司诰敕文书,《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记载:“赐四川播州宣慰使杨纲诰命。”[6]P30《明实录·神宗万历实录》记载:“给播州宣慰使司新袭宣慰使杨应龙敕书,统抚夷民”[6]P78,“(杨应龙)升都指挥使职衔,仍给诰命。”[6]P80播州杨氏土司在明初的赴阙授职行为以及明王朝赐予的诰敕文书实际上表现出了播州杨氏土司对明王朝的忠诚,更突显了明王朝的威严。

第三,播州杨氏土司承袭过程中出现了两种特殊情况。其一是代职,《明实录·英宗正统实录》记载:“命四川播州宣慰使司宣慰使杨升孙炯代职”[6]P27。代职是指由于原土官老疾,或有其他事务,暂时不能管理土司事务,而委任承袭人理事。这种情况其实不仅存在于播州杨氏土司的承袭过程中,还存于其他土司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记载:“命忠建宣抚田思进之子忠孝代父职”[3]P178,“容美宣抚田潮美老疾,请子保富代职”[3]P178,保靖宣慰彭显宗“老不任事,命其子仕珑代职”[3]P178。其二是越职袭职。《明实录·宪宗成化实录》记载:“命四川播州宣慰使杨辉子爱袭父职。旧制土官袭职,必先三司按实,奏请而后许。正统末,苗蛮聚众寇边,时辉父纲不任职,朝廷因土官安抚犹恭等请,特令辉越职袭职。至是,土官同知罗宏奏辉有疾,欲援例,令爱就彼职。兵部以其夷人宜俯顺所请。上乃命爱袭职,仍敕爱与宏率土兵从总兵官剿贼”[6]P44。从这条史料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出播州土司杨辉越职袭职是由于苗蛮威胁着西南边疆安全,明王朝不得已而做出的决定,并非是土司承袭中的常见现象。

综上所述,随着土司制度在明代的不断发展完善,土司制度中的承袭制度也趋于完备。这些完备的土司承袭制度,有利于明王朝更好地推行土司制度,更好地利用土司去维护边疆的稳固,促进边疆地区的发展。通过研究播州杨氏土司的承袭变迁,可以明显地看出承袭人身份的选择是遵循了明王朝的规定,承袭过程的赴阙授职行为展现了播州杨氏对于明王朝的臣服,特殊之处就在于承袭过程中出现了代职与越职袭职的现象。

附录:明代播州杨氏土司承袭表

[1](清)张廷玉.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2](明)申时行.明会典[M].北京:中华书局,1988.

[3]吴永章.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

[4](明)宋濂.宋濂全集·杨氏家传[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9.

[5]罗克彬.杨氏史籍编年[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4.

[6]《明实录·播州资料辑录》编委会.明实录·播州资料辑录[M].遵义:遵义市政协宣教文卫委员会,2006.

(责任编辑:魏登云)

The analysis of tusi inherited system in Ming Dynasty——Taking Bozhou Yang’s tusi as an example

WANG Jun-yi
(School of History and Politics,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 550025,China)

The tusi inherited system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of tusi system.From Yuan to Ming dynasty,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usi system,the tusi inherited system tended to be more perfect.Outstanding performance in clear stipulation of tusi inherited person’s identity and range,tusi inherited program becoming more complete,and tusi inherited prohibitions also becoming much strict.In the southwest area,Bozhou Yang’s tusi is one of the most influent tusi in Ming dynasty.Therefore,the study of Bozhou Yang’s tusi inherited changes can reveal the implementation situation of the tusi inherited system in Ming dynasty.

Ming dynasty;Tusi;the inherited system;Bozhou Yang’s

K207

A

1009-3583(2015)-0013-04

2015-08-12

王君义,男,山西昔阳人,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2014级中国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播州土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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