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儿干都司职能辨析
2015-02-28王晓静
王晓静
奴儿干都司职能辨析
王晓静
(吉林大学文学院, 吉林长春 130012)
奴儿干都司是明朝以派遣流官的方式在东北实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政治机构。通过招抚诸部、护送朝贡、戍守边疆、掌管交通与贸易四个方面的职能辨析,奴儿干都司作为地方行政机构的准备不充分,带有明显羁縻建制的特点,明朝将东北北部纳入地方行政统辖的尝试破产。
奴儿干都司;职能;明朝
奴儿干都司,全称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是明朝初年在东北地区设立的第二个都司,位于黑龙江下流恒衮河汇合口东岸的特林地区,距黑龙江口庙街(俄名尼古拉也夫斯克)二百五十余华里[1]P22,元代曾于此设东征元帅府[2]卷九:P470。《永宁寺碑记》、《敕修奴儿干永宁寺碑记》和《明实录》等均记载,明朝永乐七年(1409)宣布设置奴儿干都司。目前学界对奴儿干都司的设置,所辖卫所的位置,明朝对奴儿干都司及其各卫所政策等问题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对奴儿干都司性质和职能的探讨尚未达成一致。通过史料分析,一般认为奴儿干都司承担了招抚诸部、护送朝贡、戍守边疆等职能,但诸职能是否有效实施,实施的范围有多大,成为争论的分歧所在。杨旸、傅朗云提出奴儿干都司是军政合一,相当于“省”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3]。蒋秀松、王兆兰考证出奴儿干都司职能的实施受地域和时间限制[4]。张士尊提出奴儿干都司是明朝初年设置于东北黑龙江地区,以招抚为主的机构,并无管理所属卫所之职[5]。本文从《明实录》、《辽东志》及《永宁寺碑记》等资料入手,在先贤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辨析奴儿干都司的四个职能,对其性质做出新的诠释。权为引玉之砖,以求教于方家。
一、招抚诸部
永乐七年(1409)“初,头目忽剌冬奴等来朝已立卫,至是复奏其地冲要,宜立元帅府,故置都司。”[6]卷九一:永乐七年闰四月己酉条P1194。《永宁寺碑记》亦载“依土立兴卫所”,“使之自相统属”。据此可知,考虑到奴儿干地理位置的重要性,明朝设立奴儿干都司的初衷在于招抚诸部。招抚东北北部少数民族的活动在奴儿干都司设置之前已开展。《敕修奴儿干永宁寺碑记》载:“是以皇帝敕使三至其国,招安抚慰……”,表明明朝设置奴儿干都司之前,曾三次派人前往招抚。《辽东志》也记载,明王朝“国初累加招谕”[2]卷九:P470,明成祖“遣行人邢枢,偕知县张斌,往谕奴儿干,至吉烈迷部落招抚之”[7]卷二四:P733。招抚工作成效显著,海西女直、建州女直、野人女直诸酋长纷纷归附,奴儿干头目也于永乐二年(1404)到达京师,同年二月明朝在其地设置奴儿干卫。奴儿干都司建立前,明廷在海西、黑龙江、松花江及乌苏里江流域所设卫所多达132个。在奴儿干都司设置期间,明朝另派遣官员巡视,内官亦失哈曾先后九次受命巡视奴儿干及其附近地区(包括库页岛),为奴儿干都司招抚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重修永宁寺碑记》载:“永乐中,上命内官亦失哈等,锐驾大航,五至其国,抚谕慰安,设奴儿干都司,其官僚抚恤,期民归化”,留下了永乐时期亦失哈五次招谕奴儿干诸部,设置奴儿干都司的珍贵史料。直至永乐九年(1411)开设奴儿干都司,同年六月设置所属机构经历司,任命刘兴担任经历之职,掌管文移等事宜,明朝于东北北部设置了正式的行政机构。奴儿干都司成为高于诸卫所的地方行政机构,代表中央政府继续招抚东北各少数民族,这无疑是明王朝在东北北部招抚工作的巨大胜利。但因未设置断事司、司狱司两个部门,奴儿干都司对所辖各卫所并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需要依靠明王朝派遣流官代表中央行使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
招抚,意含招谕、安抚两方面内容。从前文援引的《明实录》、《辽东志》及《永宁寺碑记》的文献来看,多使用“招安抚慰”、“抚谕慰安”、“抚慰”、“招谕”和“宣谕镇抚”等词汇。据此,笔者初步判断奴儿干都司只承担招谕方面的工作。对归化朝廷的少数民族,明朝采取“乃因其地,分设卫、所若干,以其酋长统率之,听其种牧,飞放畋猎,俾各安其生,咸属统内”的安抚政策[2]书序:P348,直接册封接受招抚的少数民族首领,授以都督、都指挥、指挥、千户、百户、镇抚等职官,使之臣属,承担纳税、从征、戍守及遵守法律政令的义务。也就是说,奴儿干都司在执行招抚职能时,主要承担招谕方面的工作,安抚则是通过朝廷直接对少数民族首领册封、任命实现的。更明确的说,奴儿干都司是明王朝在东北地区建立行政卫所的重要地方行政机构,担任了明朝实现对东北少数民族有效管理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亦失哈等奴儿干都司流官每两年一次前往东北各个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招谕活动,少数民族归顺后便由朝廷直接册封其部族首领,最终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辖。
明朝中后期,限于国家政治、经济实力,明朝在奴儿干地区的招谕工作进入瓶颈期,宣德四年(1429)十二月,朝廷“召内官亦失哈等还”,宣德五年(1430)十一月,“罢松花江造船之役”,奴儿干都司存废问题引起朝廷讨论。明宣宗临终前下旨:“凡采捕、造船、运粮等事,悉皆停止;凡带去物件,悉于辽东官库内寄收;其差去内外官员人等俱令回京,官军人等各回卫所着役”[8]卷一一一五:宣德十年正月甲戌条P2597,命令终止奴儿干都司的活动。张士尊据《明实录》对奴儿干都司主要官员的活动事迹进行了梳理,分析出宣德七年(1432)亦失哈最后一次巡视奴儿干地区后,奴儿干都司的主要负责人,如佟答剌哈、康福、王肇舟、亦失哈等人全部转换了角色,返回辽东都司各卫任职,其组织结构已不复存在,招抚职能随即消失[5]。笔者赞同此说法,虽然关于奴儿干都司机构的撤销时间还有成化中叶的说法[9]P606-607,但其活动,特别是招谕的任务在宣德十年(1435)正月就已经终止。
二、护送朝贡
《明实录》载“岁贡海(东)青等物”,《重建永宁寺砷记》记载“岁贡海青等物”,“遂捕海青方物朝贡”。关于奴儿干都司官员“来朝”贡方物、贡马的事迹更是举不胜举,如永乐十二年(1414)七月,奴儿干都司都指挥同知康旺等“来朝”,“贡貂鼠皮等物”[6]卷九三:永乐十二年九月辛未P1236。永乐十九年(1421)十月,奴儿干都司都指挥王肇舟等“来朝”贡方物[6]卷一二一:永乐十九年十月癸巳P1524。永乐二十年(1422)九月,王肇舟等“来朝贡马”[6]卷一二四:永乐二十年九月壬午P1556。洪熙年间,“奴儿干都司都指挥佥事佟答剌哈”等,“来朝贡马”[8]卷一二:洪熙元年十二月乙亥P324。宣德元年(1426)七月,奴儿干都司都指挥佥事王肇舟之子王贵等“来朝贡马”[8]一九:宣德元年七月壬寅P502。宣德八年(1433)八月,奴儿干都司都指挥同知康福等来朝“贡马”[8]卷一0四:宣德八年八月甲午P2328。都是奴儿干都司掌管朝贡的体现。《辽东志》和《全辽志》中“比朝贡往还护送,率以为常”,进一步表明奴儿干都司承担了护送少数民族向明朝贡献方物的职责。但现存史料关于这一职能的描述未有详细记载,较多见的是奴儿干都司辖下各卫所直接向明朝朝贡,按期缴纳贡赋,与明廷开展直接性交往,“贡到方物,例不给价”[10](卷一0八:P585。明朝对其贡赋的时间也有严格地规定,“如系边报,不拘时月,听其来朝”,其余进贡袭职等事,一般规定“一年一朝,或三年一朝”[11](卷五八:正统四年八月乙未条P1117;正统四年八月乙未条P1118,奴儿干都司各卫所“以时朝贡”,不得误期。女真文的奏章里常常出现关于各卫所缴纳贡赋“不曾有违”、“不敢有违”等的记载[12]P5,P6,P8,P9,P10,P34。经此分析,奴儿干都司的确承担了护送辖下卫所向明王朝进贡方物的职能,但由于其官员间岁出巡奴儿干地区,自然无法实现“岁贡”的规定。奴儿干都司各卫所直接向明朝朝贡,朝贡时间和贡物等已成定制,奴儿干都司存在的价值受到质疑,“护送朝贡”职能在执行中必然大打折扣。《辽东志》又载:“女直入贡,每岁十月初一日起至十二月终止,陆续起送建州左右、毛怜、海西等卫夷人到司,督令通事审验发馆随行,……各夷赴京回还亦行公宴、伴送”[2]卷四:p408,表明宣德十年(1435)奴儿干都司撤销后,辽东都司承担了护送朝贡的任务,作为辽东都司派出机构[4],奴儿干都司的临时性被取代。
一般而言,明代都指挥使司的建制设都指挥使、都指挥同知、都指挥佥事等官,品秩从正二品到正三品不等,卫指挥使司的建制设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和卫镇抚,品秩自正三品至从五品官不等。都司下各卫所官员的职位品秩较都司一级低,明王朝根据官职大小分等给予赏赐。但从史料记载中我们发现,明宣德时期,羁糜卫所官员中频繁出现因军功或治绩突出被提升为都督职位的现象,如毛怜卫的猛哥不花以屡次征战有功被升为都督佥事,建州左卫的猛哥帖木儿因多次“刷还”被掳人口而升为都督佥事(后升为右都督)。正统以后,奴儿干都司各卫所官员被提升的情况更加普遍,遂出现数年间多次提升者,如你哈答,原呕罕河卫都指挥佥事乃胯之子,从正统七年(1442)袭职都指挥佥事起至景泰元年(1450)十二月,先后三次被提升为都督同知、右都督和左都督[11]卷九九:正统七年十二月戊子条P1958;卷一四七:正统十一年十一月己卯条P2892;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癸己条P3785;卷二八五:天顺元年十二月己酉条P6107。都司一级尚且如此,其他职位升迁更是数见不鲜,甚至出现卫所官员主动向明朝皇帝讨升的情况。奴儿干都司撤销后,羁縻卫所依然存在并有所发展,卫所各自直接向明朝朝贡的事宜也没有终止。由此表明,奴儿干都司废弃后,明朝不得不以高官厚赏为代价维持羁縻卫所对朝廷的效忠。
三、戍守边疆
彭建英先生认为,奴儿干都司与明朝设立的17都司相似,均带有军事性质。[13]《辽东志》和《全辽志》中都记载:“设都司都指挥……以镇抚之。间岁相沿领军”,永乐十二年(1414),朝廷命令辽东都司“以兵三百往奴儿干都司护印,……故有是命,且敕旺踰二年遣还”[6]卷一五六:永乐十二年闰九月壬子条P1795,这是明王朝在奴儿干少量驻兵的表现。因经济实力衰弱和路途遥远限制,中央两年一次派遣流官镇守东北边疆,且从《明实录》的记载上看,派遣到奴儿干都司的护印士兵均为辽东都司各卫所派出。除护印士兵外,前往设置奴儿干都司的官员都指挥同知康旺原为辽东都司东宁卫指挥,都指挥佥事王肇舟原为东宁卫千户、佟答剌哈原为辽东都司三万卫的官员等,皆由辽东都司简派。奴儿干都司官员俸禄由辽东都司各卫所带支,如佟答剌哈曾在“三万卫带支百户俸”[8](卷八0:宣德六年六月癸丑条P1858。就此现象,彭建英先生援引《明会典》相关记载,指出与其他边地都司从属于五军都督府不同,奴儿干都司属于职方清吏司,直属明朝中央政府[13]。杨旸、李治亭等论证认为辽东都司是奴儿干都司粮食、物资的供应地和转运[14]。蒋秀松、王兆兰进一步指出奴儿干都司一定意义上是辽东都司的派出机构[4]。诸家说法一致认为,奴儿干都司官员、士兵及其薪傣、粮晌等均依赖于辽东都司供应,奴儿干都司与其辖下各卫所之间联系较少。虽名为高于各卫所的行政建制,但其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薄弱。经上述分析,奴儿干都司更像是从外部引进的机构,对所辖地区的管理主要以当地少数民族部落酋长统治为主,以朝廷驻守监管为辅。
奴儿干都司设立之初有军事镇抚方面的考虑,其各卫所也承担着戍守、从征、护卫京师等义务。杨旸、傅朗云等人据《明实录》对卫所听从明王朝调发戍守边疆的事例进行了梳理[3]。在其整理基础上,笔者发现奴儿干都司撤销前,各卫所“每有调发,能效勤劳”[6]卷一九六:永乐十六年正月己未条P2054,遇有战事卫所长官便率子弟部属从征。但宣德十年(1435)后,海西兀者左卫都督佥事察剌、阿伦卫正千户撒哈连和海西塔麻剌卫指挥使失郎哈等人在奏章里均因自己的父辈或祖父辈“在边境出力气”而向明王朝讨升官职[12]P10,P24,P36)。戍守边疆的职能由军事义务演变成了奴儿干都司各卫所官员为获得更多的朝贡回赐而向明廷讨价还价的工具。
四、掌管交通与贸易
明代在东北设有六条交通驿站,其中四条在奴儿干都司辖内。海西东水陆城站是内地通往奴儿干地区最重要的一条交通路线,陆路联接了沿松花江和黑龙江下游45个驿站,水路从今吉林市松花江出发,沿途狗站递送直接通往奴儿干都司,“名水狗站,夏月乘船,小可乘载。冬月乘扒犁,乘二三人,行冰上以狗驾拽,疾如马”。[2]东北蒙古、黑龙江下游女真各部纷纷由此线路进京朝贡,“络绎不绝,动以千计”[15](卷一0:天顺八年冬十月乙巳条P226。大量的朝贡回赐及购买的生活用品,“行李多至千柜,少亦数百”[16]卷四九五:万历四十年五月壬寅P9320,肩负着重要的物资运输和人员流动的任务。
需要指出的是,奴儿干都司设置之初所设狗站递送,是恢复了元朝置于黑龙江下游的15个驿站,仅占奴儿干境内45个驿站的三分之一,奴儿干都司的实际控制范围十分有限[4]。宣德五年(1430)八月,皇帝派遣都指挥康旺等人敕谕“奴儿干、海东囊阿里、吉列迷、恨古河、黑龙江、松花江、阿速江等处野人头目哥奉阿、囊哈奴等皆受节制”,受其管制的主要是黑龙江下游地区少数民族各部落。从明朝发展的整个过程看,永乐—宣德鼎盛局面过后,明王朝衰败之势难以掩饰,奴儿干都司对统辖地区内的女真诸部和蒙古诸部统治逐渐失控。宣德四年(1429),辽东总兵官巫凯上奏海西女真“数有寇边者”[8]卷五八:宣德四年九月丙午条P1373。归附的兀良哈三卫在北元和明朝之间徘徊,宣德时期经常南下犯边。面对此种情形,明王朝采取收缩政策,对奴儿干地区的行政管理日益松弛[17]P464。关于东北地区的互市,主要涉及的是马市,最早出现在辽东都司的边城开原、广宁、抚顺等处,专为女真各卫和兀良哈三卫等东北少数民族所设。但这种马市,“朝贡互市,皆有抚赏”[2]卷三:P402,并不需要奴儿干都司介入。
由于奴儿干都司对辖境内四条交通驿站所能控制的实际范围较小,马市贸易也不需要奴儿干都司的介入,又奴儿干都司本身也需要辽东都司汉地供养。奴儿干都司撤销前后,辖下各卫所与辽东汉地互市贸易往来更加密切,如宣德八年(1433),福余卫“岁饥,民贫无实,欲于边城贸易以给”[8]卷一0三:宣德八年六月丁卯条P2311。明朝后期,兀良哈三卫对辽东边城马市的依赖性加强,交通和贸易连带的不定期的频繁贡赐和繁荣互市成为明朝对原奴儿干都司各卫所政策收缩的集中表现。
综上所述,奴儿干都司及其所属机构经历司的设置是明朝中央对东北北部实行有效行政管辖的确实表现。但奴儿干都司在军事、经济及人员调动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辽东都司的支持,明王朝对奴儿干都司各卫在政治、军事、贸易、意识形态领域等方面实现了趋近直接的有效管辖,在性质上不属于地方行政机构。宣德十年(1435),招谕工作被迫停止,护送朝贡的事宜由辽东都司接手,各卫所官员品秩肆意提升,戍守边疆变成卫所官员讨升官职的借口,互市贸易成为明朝维系与东北少数民族之间的主要方式。诸多转变是奴儿干都司对东北地区的管理由不稳定的行政管理到日益疏松,再到以贡赐与互市为主的羁縻政策的集中反映。笔者认为,奴儿干都司在性质上属羁縻建制,是明朝对东北北部实行地方行政统辖的失败尝试。
万历时期,奴儿干都司发展为“卫三百八十四、所二十四、站七、地面七、寨一、卫六”[18](卷九0:P2222-2226,张士尊、尹兴龙等学者认为此时的奴儿干都司已经不是政治实体的概念,而是一个地理概念,东北北部诸羁縻卫所依其所系[5]。在“分华夷,别内外”观念指导下的明朝边疆统治政策,奴儿干都司对所辖卫所实行了形式管辖权,宣德十年(1435)后,形式管辖权也逐渐消失,统一的地方行政区划被少数民族地区相对自治的羁縻建制所取代。这种变化正如程妮娜师在《古代中国东北民族地区建置史》论著中所言,在东北民族地区建制发展史上,从羁縻制度向中央集权制度过渡的过程中,明代可以说是个停滞并有些后退的时期[17]P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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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08
王晓静(1990-),女,内蒙古赤峰市人,现为吉林大学文学院专门史在读研究生,专业方向:区域史、地方史政策.
K248
A
1672-4658(2015)02-008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