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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初探

2015-02-28赵会梅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学生版) 2015年29期
关键词:讯问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

赵会梅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乡 453300)

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应用初探

赵会梅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新乡 453300)

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已广泛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实现了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但检察系统开展该技术时间才八年左右,暴露问题也较多,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施该技术面临着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刑事诉讼规则》,对目前面临现实困难进行阐述,并提出了建议。

同步录音录像 犯罪侦查 应用

引言

相比传统的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双录”)独具优势。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要实现“双录”在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方面的诉讼价值,就必须确保全程录制,必须建立完善程序,必须强化对侦查权的控制,杜绝侦查人员在讯问程序外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强制手段,必须建立严格的证据规则,确保公平公正地审查“双录”资料。

一、“双录”的概念来源

在全国统一的立法规定出台前,检察系统早就对“双录”制度进行了有效探索,提出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双录”方案,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文件,即2005 年 12 月最高检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提出了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双录”计划。

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双录”最早追溯到英国,“双录”源于1984年英国创立的讯问录音制度,是英国理论界与实务界经过多年激烈争论和认真实验的最终产物。在我国全面推广始于2006年3月1日,直到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自此,“双录”制度被正式确定为侦查过程中的法定制度,定义概括明确,使用对象清晰。综上,“双录”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和特定高科技设备对侦查讯问现场进行音视频全程同步记录的方式,然后将其刻录成“双录”资料。

二、“双录”的现实困境

1.硬件配套有待改进

以往的“双录”系统视频标准是标清,清晰度达不到现在的要求,录制效果差强人意。特别是在远程提讯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清晰观察到人员的动作细节,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为案件的侦破效果。如果能够通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脸部细微表情和身体细微动作,就可以判断出所讯问是否是关建内容,可以极大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心理。同时,硬件设施参差不齐,参数规格不一致情况突出。最高检2006年12月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流程”),但其中并未规定“双录”设备硬件参数和使用标准,导致在检察院自侦部门无法使用统一的硬件参数标准,甚至在同省份不同地市也无法统一。根据上述规范要求,每个检察院分别有固定式和移动式两套“双录”设备,仅仅只是在本院系统内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还可以解决,但异地办案将“双录”设备拿到办案地,硬件设备会出现不兼容的现象,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这一问题直到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仍未有效改进。

2.软件程序有缺陷

最高检《工作流程》未对“双录”软件程序进行统一规范,工作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资料保存的格式未达到统一规范,出现了庭审时难以现场现场播放“双录”视频时,有时可以播放,但由于软件设计程序技术尚未成熟,未设计快进快退加速播放功能,只能依次一秒一帧的播放,对于录制时间长的资料播放起来相当不易,若需要反复观看的话则会浪费大量宝贵时间,无法在庭审中真正发挥“双录”的效能。

3.媒介保管不严格

目前,“双录”存储媒介大部分是光盘,实际侦查过程中重录制轻保管现象严重,经常发生用档案袋、塑料袋装光盘,有时随卷宗一起移送法院,光盘划伤后会极大地影响播放效果。随着时间的推移,媒介的保存问题凸显,超过一定年限的光盘已不能播放,对于这种尚未制定统一保管模式、保管不严格的情况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4.自审自录偶有发生

按照《工作流程》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在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录音、录像应当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特殊情况下,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讯问人员以外的其他检察人员负责。”从内容上看基本一致,但从实施情况来看“审录分离”做得不够到位,由于基层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缺乏,一般情况下由检察人员负责录制,偶尔有自审自录的现象发生。

5.庭审时使用频率低

以往的职务犯罪侦查结束后,“双录”资料会随卷移送至法院,实际上,在审判环节真正播放光盘的情况却很少见,平均下来一年在法庭使用“双录”资料次数两次左右,法检两院对“双录”不重视是很重要的原因。

6.机制完善不到位

无论是新的《刑事诉讼规则》还是《工作流程》均未规范“双录”监督机制,尤其是对“双录”的监督机制、补救机制、处罚制度等尚未在现行解释、文件规定中体现,很可能出现录制片段不连续、随意暂停录制、随意删减片段等现象,这样会极大地损害诉讼参与人的人权。

四、“双录”的前景探索

1.明确技术规范和标准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双录”必须从技术层面上保证画面的客观性和清晰度,使用时考虑与侦查的关联性,同时,要严格将讯问室和监控室分离开,在无监控设备地方询问也要随身携带摄录机进行录像。

2.审讯录制保存分离

根据工作经验,可以按照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双录”资料由看守所负责;对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录制人员与讯问人员相分离,“双录”资料由看守所统一保管移送;录制方法、技术标准及保管方法,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

3.确定违法“双录”的法律后果

若要使一项法律制度发挥最大效用,则需要相关的制裁违反规则的配套措施,同样,对于违反“双录”规则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制裁。

要明确规定“双录”证据资格,即依法录制的资料可作为证据使用,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双录”内容不符的不得作为证据。建议最高检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监督机制,对于录制错误、剪辑片段等问题明确规定,并制定补救措施。

[1]潘金贵,陈永佳.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学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2]王振川.治一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疾-谈谈刑讯逼供成因、危害及其治理.人民检察.2006(1)

赵会梅(1975—),女,河南延津人,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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