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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舆论下司法审判的有效应对

2015-02-27

新闻传播 2015年5期
关键词:陪审团审判舆论

张 丹

(复旦大学 上海 200433)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盛行,越来越多媒体对司法个案发表意见,引发舆论热点。例如近年来的“许霆ATM机故障取款案”、“吴英非法集资案”及“夏俊峰杀死城管案”、“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均出现了所谓的“舆论审判”。这一方面能起到监督司法权力运行、敦促善法良治的作用,但媒体舆论也容易受到外界诸多因素的诱导而不断发生变化,带来诸多的消极影响。

一、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审视

(一)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正面影响

第一,媒体舆论具有促进司法公开的作用。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及表达权、监督权。通过媒体舆论监督司法的过程,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及整个司法过程处于公众的视野之下,从而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不仅保障司法权力的合理使用,而且提高了民众对司法运作过程的了解度,增进了解一定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媒体舆论具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作用。通过媒体的监督,使案件立案、审判等置于公众的视野之下,督促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杜绝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一系列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而保障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媒体舆论对于司法审判的负面影响

第一,不客观的媒体舆论影响司法公信。媒体却基于抢先、猎奇、情感化等特性,存在片面取材、截取评论意见、主观推测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吞噬了法律的权威性、影响了法官作为司法公正主体的独立判断性。并且,现实生活中,在某一个案件被集中曝光后,多数民众所表达出来的是片面的基于生活经验的有感而发,往往以传统的“好人坏人”二元化标准进行界定和划分,形成明显的舆论偏向性,影响司法公信。

第二,偏向性的媒体舆论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媒体在撰写或评论案件时常会使用判决式的句子,如凶嫌、杀人凶手等字眼来描述尚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透过媒体的传播,让人们先入为主地认为犯罪嫌疑人就是凶手,不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亦严重侵犯当事人接受公平审判的权利。以被媒体广泛报道的李某某案为例,在该案中,各类媒体纷纷挖掘李某某成长背后的“故事”,从而率性地推断其即为犯罪人。此外,其也容易误导案件的参与者,从而使其审判公正性大打折扣。如证人的证言会因为受到公众的注意而有变化,同时也会影响到目击者出庭作证的意愿,特别是证人看到的事实可能会帮助到不受欢迎的被告。此时证人会有两种做法:第一种是有意识地使自己的证言和舆论一致;另一种是在无意识中将自己原来的观点和大众的意见合并。不论是哪一种,都间接让被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

二、国外司法审判中媒体舆论的制约

在美国,其实行陪审团制度,在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由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不审判事实问题。然而,陪审团很可能因为媒体舆论对于案件的倾向性报道而先入为主,影响他们作为中立公正的事实认定结论。对于这些未经职业法律训练的陪审团成员而言,为避免他们受新闻报道中可能出现的倾向性意见的影响,而作出情绪性判断,美国确定了以下措施排除媒体舆论潜在不利影响:首先,对于媒体舆论可能已经对个案产生倾向性意见的,可以延期审理案件,直至有偏见的危险消除;其次,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更换审判地点;再次,通过法定程序对组成陪审团的人员进行排除和筛选,确保没有受舆论影响的人进入陪审团;最后,在审判期间对陪审团成员进行警诫或隔离,避免其接受新闻信息,受到不利于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的影响。同时,美国的司法审判中还注重控制法庭秩序和审判的社会环境,确保司法审判活动不受媒体舆论的干预,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这一系列措施对于规范媒体舆论参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在英国,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发表有失公正的言论或进行任何形式的误导都构成藐视法庭罪。

三、强化司法公开是主动应对媒体舆论的有效方式

司法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遵守法定程序要求司法审判必须由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按照特定的程序完成。由于法律推理的严格周密和法律规定的繁琐复杂,只有经过特殊训练的人才能具备运用法律的能力。相对于司法而言,媒体舆论在表述某种认识和见解时,更缺乏事实基础、程序性制约、技术性证实或证伪手段。舆论监督诉诸一般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一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曝光之后,人们进行谴责和抨击,呼吁司法机关予以严惩。这时候,激愤的情绪往往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往往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往往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而对案件的公正处理,更多地依赖对于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于法律的理性分析。

故而,要强化司法审判对于媒体舆论的有效应对,首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使公众在面对因媒体舆论形成的漩涡时具备一定的是非辨别能力。与此同时,媒体应肩负起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对自己的身份有清醒的认识,积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客观公正严谨地报道新闻,也要特别注意对网络中领袖人物(如微博的大V、版主等)的引导,加强对这些意见领袖的监督,防止他们被利益绑架,引导他们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因此,为消除这种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就显得至关重要。对于可能产生舆论风险的案件,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前期摸排工作,主动加强司法公开力度,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进一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案件的情况,减少猜测和盲目跟风,又可以强化公众监督的作用,促进司法公开透明提高司法公信力。

其次,媒体舆论与司法审判存在基本、必要的依存关系。在司法审判中,对于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通过请进来的方式,加强同记者的了解和沟通,使其获得更加权威、真实的法院新闻和案件信息,提高新闻的准确性。同时强化自媒体平台建设,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使更多人有机会参与、审视实现司法正义过程的正当法律程序,提升司法公信力。在司法审判中,法院应针对热点案件,及时公布各项证据和进展情况,对谣言进行澄清,庭审时进行现场直播或网络直播,实现对社会舆论的良心引导。另外,通过这种双向交流,法院也能及时获取社会公众的意见,以法律为依据对各种观点进行权衡,让民意能以正常渠道进入司法。

再次,媒体应肩负起传媒从业人员的道德责任,对自己的身份有清醒的认识,积极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客观公正严谨地报道新闻,也要特别注意对网络中领袖人物(如微博的大V、版主等)的引导,加强对这些意见领袖的监督,防止他们被利益绑架,做出愚弄公众误导舆论的行为,引导他们做一个正方向的推动者。

最后,要保证法院公正审判,消除网络舆论监督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还须从法院自身建设方面入手。法院首先应当根据宪法规定,提高自身的中立性,不为媒体导向和领导意见所左右,仅以实现司法公正为审判工作的最高目标。同时,还要提高承审法官的素质,随着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活动,法官的特殊地位和职业性质对其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加强法官法律专业知识储备和运用法律的能力,还应当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使法官能够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努力使整个审判工作实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

[1]景汉朝.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契合[J].现代法学,2002(1)

[2]唐时华.司法与媒体——如何实现共赢与和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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