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近平的依法治国方略
2015-02-27祝小茗赵凤柱
祝小茗 ,赵凤柱
(1.武警长白山公安边防支队,吉林 抚松 134511;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论习近平的依法治国方略
祝小茗1, 2,赵凤柱2
(1.武警长白山公安边防支队,吉林 抚松 134511;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发表法治建设重要讲话,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目标和路径,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因此,深入理解习近平的依法治国理念,就要做到:从“大局”、“大势”、“大事”中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不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规范权力运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习近平;依法治国;宪法权威;司法体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根本路径和努力方向。因此,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习近平一系列重要讲话中阐发的依法治国思想,对于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不断迈向现代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深刻认识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将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建设中。
首先,从政治层面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我们党总结长期执政经验与历史教训的必然结果。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特别是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之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清醒地认识到,实行法治才是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之道和理政之策。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能切实保护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正当利益,才能建立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基本秩序,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确保“文化大革命”的悲剧不再重演。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2]“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4]。这些论述充分表达了全党和全社会对社会主义中国治国理政方略的普遍共识,是我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对执政经验教训进行自觉反思和深刻总结的结果。
其次,从经济层面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由此决定了上层建筑领域的变化也成为一种必然,在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后,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治理方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人们通常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的主体需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的行为需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市场经济的秩序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法律来弥补。因此,要确保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必须走依法治国的道路,用法律去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再次,从文化层面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对当代中国社会文化多元化格局和发展态势的积极响应,也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要求的必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日益呈现文化多元化的格局和发展态势,各种思潮不断涌现,文化现象光怪陆离。特别是互联网的广泛运用,不仅加快了文化传播的速度,拓展了文化交流的途径,也极大地丰富了文化类型。所以,坚持依法治国应在保证人民群众思想充满活力的基础上,使主流意识形态和积极向上的“正能量”在我国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为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提供保障,遏制腐朽、落后、有害文化的渗透与蔓延,同时运用立法手段,把先进、积极、健康的文化理念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法律形式把这些文化导入社会,利用法律的独特作用去影响其他文化,进而影响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最后,从社会层面看,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是顺应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以及有效实施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反映在新的社会阶层的形成和社会阶层之间出现了龟裂方面,也体现在社会成员与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内容和联系的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方面。伴随以“单位”和“户籍”为纽带的社会成员对政府组织的依附关系逐渐弱化,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也主要依赖于市场,这种状况凸显了法律在社会运行中的组织和控制作用。因此,贯彻依法治国思想,就是要把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界定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通过建立相应的规则,规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有效解决因依附关系的弱化而导致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的问题,同时,使新的社会组织和管理方式适应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变化。
二、坚持依宪治国,维护宪法权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5]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国梦”的法制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作为活动的根本准则,必须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必须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现行宪法自颁布和施行以来,在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所以,全面贯彻实施我国现行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长期抓下去,坚持不懈地抓好。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大对宪法的宣传教育力度
习近平强调:“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尤其是宪法知识的普及。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6]宪法得以广泛实施的社会基础是: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运用宪法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遵守宪法。因此,必须加大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必须使全体社会成员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使全体社会成员遵守宪法。广泛宣传宪法,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政法机关干部更要认真学习宪法,掌握宪法的基本观点,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要把宪法的精神和内容贯彻到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之中,增强法治思维能力,用宪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
(二)深入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
习近平指出:“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7]健全宪法保障制度主要涵盖以下内容:一是加强对宪法实施的立法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通过制定法律或法规,使宪法的一系列原则性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同时,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不仅在权限和程序上不与宪法相抵触,而且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贯穿和体现在法律或法规的具体内容中。这就要求一切立法活动务必坚持社会主义的性质和方向,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法规,进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使一切违犯宪法的行为都能及时得到矫正。首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担负起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坚决纠正违宪行为;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做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之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其次,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最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要坚决贯彻宪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坚持依宪治国理政,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8]宪法制定的基础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广泛发扬民主,反映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体现了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的高度契合。习近平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严明政治纪律就要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9]中国共产党必须时刻坚持依法执政,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游离于宪法之外,都应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只有这样,我党才能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不断取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积极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切实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三、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严肃惩治司法腐败
习近平同志指出:“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因此,惩治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的根本途径是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健全或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主要做到:一是加大各级人大对司法监督的力度。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根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继续深化司法监督。二是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公正。独任审判员的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是否由于司法腐败而导致错案产生,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按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三是强化对检察监督的力度。这种监督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同时,应着力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现状。四是加强和规范舆论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允许新闻机构及新闻工作者对审判过程做如实报道,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当然,也应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在监督过程中产生的失范行为,避免因“媒介审判”而干扰司法公正。
司法体制改革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积极推动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所谓司法公正,在我国法学界的通说是,任何案件都不受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包括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各种因素都应尽量排除在外,适用事先存在而不是事后制定的法律,通过抗辩程序,使案件达到公正的判决。然而,当前司法领域仍有一些“顽疾”需要“医治”,比如司法救济不够得力、司法公正未能达到要求的程度、“审判容易执行难”削减了司法公信力、司法腐败依然存在等等。这些不良现象的产生,除社会原因等外部因素之外,制度设计的缺陷才是问题的关键。因此,要进行司法改革应做好如下制度安排:一是改革法学教育制度和法官资格确认制度,大力提高法官专业水平;二是改革一系列有关司法权行使的内部、外部制度;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增强司法的连贯性与统一性。
此外,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要按照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要求,对司法机关设置、职权划分、管理体制等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例如实行司法的独立预算制度;加快步伐推进国家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使司法机关摆脱对当地政府提供生活和后勤服务方面的依赖;明确人大代表对司法监督的界限,使人大代表严格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监督等。另外,还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司法干警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要把好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关,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懂法律、守纪律的司法队伍。
四、规范权力运行,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中国共产党团结和带领全国人民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政,是不可回避的现实考验,也是必须担当的历史使命。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最重要的是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反腐机制。
(一)增强党员干部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11]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权威最突出地表现为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把学习法律作为一项日常工作、一项重要制度,作为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抓手,在熟练掌握和运用法律的基础上履职尽责、推动工作;养成善于学习、研究法律的习惯,着眼于新形势新问题;把法律制度建设渗透到工作、学习、生活的方方面面,认真按照法律制度检查指导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解决棘手的问题,提高运用法律法规教育群众、引导舆论、管理和处理各种矛盾的能力,坚决摒弃工作中的随意性,努力克服凭经验办事、用土办法和土政策干工作的现象,切实依法把事情办好,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更要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善于总结和借鉴新经验、新成果,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用法律制度创新推动工作创新。
(二)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习近平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12]这是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的实践前提。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根本组织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代表提议的处理和回复机制。扩大在市、县实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制定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
二是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逐步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的配套规定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相关制度,细化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完善违纪违法财物没收追缴责令退赔的规定。建立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方面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
三是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贯彻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加强党对反腐倡廉法制建设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反腐败政策和措施的贯彻执行。根据社会发展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制定反腐倡廉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计划。做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决策相统一,制度建设进程与反腐倡廉进程相适应,制度建设与从政道德建设相结合,党内制度建设与国家法制建设相协调,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
(三)深入贯彻信息公开制度
一般来说,任何腐败行为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换言之,腐败最害怕的就是“阳光”。大力实施各项公开制度,不仅有利于领导干部自律,而且体现了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权利的尊重,更是从源头上解决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有力措施。
首先,坚持以落实知情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公开的实效性。要统筹兼顾、系统运作,实施全方位公开。深入研究党务、政务、村(居)务、厂务、司法和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推行各种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根据公开主体、实施对象、内容要求的不同,坚持“横向抓覆盖”,使不同形式的公开在内容上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坚持“纵向抓衔接”,统一各类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和时间,形成层级衔接、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相互促进、协调运转。
其次,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做到权力运行全过程公开。突出重要权力运行流程,从决策、执行、结果三个方面抓好动态公开。要着力抓好“三重一大”工作,即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公开的工作,以及关系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公开的工作等。大力推行和运用信息、电子、网络等现代公开手段,建立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防止出现不公开、假公开、涉密事项随意公开的现象。完善依申请公开制度,加大主动公开力度,保障依申请公开受理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和梳理党员、群众对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认真解决党员、群众反映的问题。
最后,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13]。明确公开主体,确定相应责任,细化追究办法,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努力形成主体清晰、职责明确、督导有效、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加强对各种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项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探索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方式,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习近平总书记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丰富性和复杂性,是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时代宣言。它已经成为中国现代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流话语,坚定了人民群众对民主、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从“大历史”、“长时段”的角度看,它既符合人类文明进步的社会发展规律,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人民对人类法治文明的期待与回应,是依法治国的“东方模式”,是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法治文明形态的集中表达。因此,把习近平的“依法治国”方略放在人类法治文明的整体建构中审视,对于依法治国就会获得更多、更深的理解。无论干部还是群众,都是这一伟大工程的实践者与受益者,都能在依法治国实践中做出无愧于时代的贡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
[2]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9.
[3]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4]习近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遵守法律[EB/OL].(2014-01-09)[2014-11-02].http://www.chinapeace.gov.cn/2014-01/09/content-10067703.htm.
[5]习近平.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 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EB/OL].(2014-12-04)[2014-11-02].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2012-12/04/19829429-0.shtml.
[6]习近平.弘扬法治文化 建设法治“浙江”[N].浙江日报,2007-07-24(1).
[7]《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38.
[8]本书编写组.十八大党章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
[9]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J].求是,2012(23):9-10.
[1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226.
[11]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3.
[12]继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115.
[13]本书编写组.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讲: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14:90.
【责任编辑 李 敬】
A Study on XI Jinping’s Thoughts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ZHU Xiaoming, ZHAO Fengzhu
(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s Academy, Langfang 065000, China)
Since the 18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Xi Jinping has made remarks on legal construction,who illustrates how to govern the country by law and find the way which enhances the Party’s governing capacity and the Party’s governance art. Accordingly so as to enrich the legal theory of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thoughts of “govern country by law”, we should proceed from the general interest as well as general trend of events and should understand that the strategies of govern country by law is a basic mode of governing country. Which demand we uphold rule country by constitutionand safegard its authority. China should deepen judicial system reform and punish jurisdiction corruption, which guarantees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power and locks the power in a cage.
XI Jinping; governing the country by law; constitutional authority; judicial system reform; The 4th Session of the 18th Conference of CPC
2014-11-15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3WJL003);2014年度河北省委宣传部指导性课题(HBSZKT-2014038)
祝小茗(1987-),男,吉林长春人,讲师,硕士,武警长白山公安边防支队干事,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新闻观与当代中国发展;赵凤柱(1970-),男,天津武清人,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原理与军队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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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7726(2015)02-00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