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不同寻常的十一章程
2015-02-27文/安迪
文 / 安 迪
2014年12月15日,为期一个月的北京市十一学校教代会闭幕,100多位教师代表以不记名方式高票通过了《学校章程》,开启了十一学校依法治校的新纪元。
这份引起全国关注的章程,确实有很多不同寻常之处,比如:
在教育教学领域,校长与年级、学科有着明确的权力边界,校长的权力被限定在课程规划、教育教学各领域的主旨价值引领和评价方案的设定上,而具体每一个学科、每一位老师使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教学模式,则是他们自己的权力,校长无权在校园里靠行政力量推行某一种模式或某一些方法。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每年一次的全校教职工的岗位聘任,完全由年级、部门与全体教职工双向选择,校长不得插手或者影响他们之间的双向选择。
在学生会职能方面,那些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尤其是事关学生的规章制度、学习生活中的切身利益,必须先经过学代会或相关学生组织审议。因而,校服款式由学生投票决定,食堂的承包由全校学生每年两次的满意度测评,且学生拥有最终决定权。
在财务管理方面,校长通过校务会审定年度预算,对年度财务工作审计监督,而各年级、各部门在年度预算实施过程中则无需时时请示、事事审批。
对于财务权,十一学校有着明确的相互制约机制,可以用两句话概括:
一是不让有权的人理财。在学校内部,校长的权力最大,但他只能决定年度预算,具体的财务收支则无权管理,校长不能够直接签字报销任何费用,防止校长在财务支出上的畅行无阻。
二是不让理财的人有权。根据上级关于“一支笔”签批的财务管理制度,校长要通过法律手段委托一位财务专业人员代行校长签批的职责,负责监督各年级、各部门年度预算的实施,但是对预算之外的任何支出均无权决定。
……
十一学校的《章程》不仅将学校运行中各个领域的工作加以规约,而且还将弹劾校长和校长辞职等涉及人事制度的敏感内容纳入了治理结构的描述之中,如:
第七条:教代会代表20人及以上提议,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对校长的弹劾或对有关政策方案修改的建议议程,经全体代表60%以上同意后,方可启动弹劾校长或修订政策方案的程序。
第八条:教代会每年八月底听取中层及以上干部述职,并进行无记名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提交校长,作为聘任干部的依据。对未达60%或达到60%但连续三年低于80%满意度的人选,新年度不得聘任为中层及以上干部。
猜你喜欢
——兼论《民法总则》第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