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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作者的署名规范——论抵制学术不端的重要抓手

2015-02-26朱赛萍

学报编辑论丛 2015年0期
关键词:不端编辑部学术

朱赛萍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报编辑部/高职教育研究所,浙江 温州325035)

朱赛萍

(温州科技职业学院学报编辑部/高职教育研究所,浙江 温州325035)

近年来,国内许多科技期刊为了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接轨,开始标注通信作者。国内不少科研评价体系开始认可通信作者,并给予等同第一作者的待遇。但在实践中,通信作者的普遍标注原则未被很好地遵循,具有相当的随意性,也缺乏有力的监管,这与通信作者承载的多种利益不相匹配。在此背景下,指出期刊界应更加重视署名规范,并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这一环节的监管,从而防控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

通信作者;署名规范;学术不端

近年来,随着不同学科的深度交叉与融合,跨领域的合作研究成为科研的常态。一项科研成果往往需要多人参与、共同完成,论文作者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团队成员之间的贡献往往难分伯仲,这也给署名带来困难。作者署名的标注日益复杂化,比如我国许多生物医学期刊都遵循国际惯例,标注有“通信作者”,但是各自的标注方式不尽相同。由于业界对“通信作者”的内涵尚有不同的认知,因此使用起来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国内不少科研单位将“通信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甚至“高于第一作者”,在课题申报、科研奖励、职称评定、导师遴选等工作中,给予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同等的待遇,这助长了通信作者在科技论文中的滥用之风,并有向人文社科领域影响之势。在当前,如果没有科学严格的审查系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随意标注通信作者很容易带来学术不端,甚至成为滋生学术腐败的温床。因此,期刊界应高度重视通信作者的标注,努力使之成为抵制学术不端的重要抓手。

1 “通信作者”的概念内涵及使用规范

“通信作者”,也称“通讯作者”,其工作职责通常被认为是负责与编辑部以及其他作者联系,传达审稿意见给作者,并及时把作者的答复反馈给编辑部。“通信”一词更加指向“书信联系”的语义,因此期刊界更多使用“通信作者”这一中文称谓,以此来对译英文的 Corresponding Author(亦称Correspondence Author或Correspondent Author)。标注通信作者的做法最早出现在国外学术期刊,特别是欧美体系的自然科学期刊中。依照现有的国际惯例,通信作者通常是资深作者(Senior Author),并习惯性地署名在最后。在多人署名的论文中,第一作者往往是承担具体实验工作、负责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的作者;而通信作者往往是学术思想的提出者,并负责对编辑部与读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与答复的作者,因此通常也是课题负责人。

国外期刊Lancet(《柳叶刀》)、AJKD(《美国肾脏病杂志》)、AHJ(《美国心脏杂志》)关于“通信作者”的解释是:通信作者必须是文内作者之一,其作用仅限于有关稿件的通信联系,也就是起联系人的作用[1]。在科学界具有很高声望的PNAS(《美国科学院院刊》)将“通信作者”明确限定为“除负责与论文有关的联络之外,在实际操作中也意指该作者是论文的保证人。除他之外,其他作者也可以被明示为保证人。”[2]因此,综上可知,国外的通信作者除了负责联络沟通,还负责论文的学术解释,保证论文的学术性。

当然,通信作者也不是期刊署名的必选项。根据秦小川等[1]的统计,207种国外生物医学期刊,标注通信作者的为124种,占比59.90%。在英美各国,对通信作者没有任何特殊奖励,对职称晋升也无任何帮助。通信作者这个角色的出现,实际是第一作者的角色发生了分化,通信作者分担了第一作者的部分职责[2]。当第一作者和通信作者为同一人时,就无须标注通信作者。

2 国内通信作者滥用的现状及根源

通信作者最初是负责联络的作者,通常是课题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但是,在国内,通信作者被误用、滥用、随意用的现象比比皆是[3],“搭车署名”“名誉署名”“友情署名”“赠送署名”“买卖署名”等不端署名行为[4]屡见不鲜。基于社会关系的署名以及对论文没有贡献的各种因素的署名,使得通信作者失去了最初的含义,这助长了学术不端、学术腐败的不良风气。学术圈变成了名利场,最终使学术蒙羞。署名失范是中国人情社会的一个缩影,它严重违反了学术道德,违背了科学精神。倘若没有合理的监管措施,随意标注通信作者极易产生学术不端,给学术腐败提供新的途径。国内通信作者滥用由多方面原因造成,有其现实的基础。

2.1科研评价体系将通信作者等同于第一作者

国内不少科研评价部门往往将通信作者与第一作者等同,二者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一篇文章可以被用来反复获利。利人还不损己,捞个人情,这正符合中国人情社会的普遍心理。也正是因为这种奖励制度的设计,一方面使得通信作者的业绩得以彰显,但是与此同时,通信作者很容易沦为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的工具。

2.2科研人员对科研业绩的不正当追求

当前,科技信息日新月异,科研竞争日益激烈,科研人员的科研经费、科研奖励、职务职位、社会影响,均与科研考核息息相关。科研考核又与论文发表直接相关。因此,有些科研人员为了追名逐利,放弃道德底线,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手段追求不正当的科研业绩,这其中也包括了通信作者的滥用。

2.3国内期刊界与学术界对通信作者的认识不一

国内期刊界对通信作者有不同的认识,该怎样界定并规范通信作者的使用尚未达成普遍共识。很多人尚不清楚作为论文共同作者的通信作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和义务、享有哪些权利,并不理解通信作者的真正含义[2]。通信作者的标注具有相当的随意性。

综合现有的文献,在通信作者的署名条件中,有以下几项标准经常被提及:①负责与杂志社联系并接受读者质询;②确定选题与研究计划并保障经费来源;③主导具体的科研设计;④资料收集、数据分析、试验执行;⑤参与论文撰写;⑥负责论文的学术解释。在类似的标准中,李凤芹[5]认为满足其一条件即可署名通信作者,而贾贤等[6]认为必须同时具备才可署名通信作者。前者是满足其一条件,后者是必须同时具备所有条件,二者之间差别巨大。

认知的偏差也带来了态度的不同,就目前来看,期刊界对通信作者的使用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①赞成派。有利于培养年轻的科研工作者,并认可导师的贡献;有利于形成学术梯队;有利于建立作者和审稿专家库;有利于学术交流[2,7-8]。②反对派。容易引起著作权认定的混乱[9];容易引起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污染学术风气[10];增设通信作者的论文也给信息检索带来新的挑战[11]。③折中派。承认通信作者的积极作用,同时指出通信作者标注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提议要规范、合理地使用通信作者,净化学术风气[3,6]。

正因为有不同的认识,所以在业界并未形成普遍有力的监管。这些管理漏洞给那些意图借通信作者之名牟利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3 国内滥用通信作者引发的问题及其危害

通信作者是近年来期刊界与学术界顺应国际通行做法的产物。这一方面固然是学科融合、科研合作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但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是国内漠视署名作者责任、滥用通信作者的现象突出,由此带来的问题也非常严重。比如,2008年,“贺海波论文造假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在此事件中,浙江大学药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连达署名的论文被指造假,校方称这些论文系李连达院士所带的博士后贺海波所为。其中,多篇论文的通信作者为浙江大学药学院中药研究所所长助理及中药药理研究室主任吴理茂。同年,贺海波被撤销了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吴理茂被撤销了相关职务,并被解除了聘用合同,李连达院士也因论文造假被浙大解除药学院院长职务。

类似的事件折射出署名失范带来的严重后果,它不仅带坏学术风气,玷污科学之名,导致学术界人心浮躁、投机取巧,并且还将直接引发法律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署名权除了向公众表明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之外,也确认了当作品引起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人[10]。从法律上来讲,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论文署名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12]。因此,导师及其通信作者对论文的学术价值、科学性、原始性,必须承担责任。

4 规范署名,加大对通信作者标注的监管与审查

在当前跨界与融合成为学术主旋律的大背景之下,通信作者的标注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通信作者的标注必须基于事实,杜绝弄虚作假,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对待署名问题。国内期刊界应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大对通信作者标注的监管与审查。

4.1编辑部设立规范的署名指南,加强对作者的署名教育

建议相关的期刊组织认真研究并出台关于署名的相关规定,明确不同作者的署名条件,从而有利于建立有法可依、行之有效的行业规范。编辑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与工作实际,出台规范的署名指南,明确第一作者、通信作者、共同第一作者、共同通信作者等的署名条件,加强对作者的署名教育,引导作者规范署名。此外,还可以将署名规定列于稿约中。

4.2作者提供学术贡献说明,明晰署名的法律责任

编辑部在接受作者投稿时,可以借鉴国际期刊界的一些做法,让作者提供学术贡献说明。Lancet(《柳叶刀》)的《投稿须知》要求稿件的所有作者和贡献者必须在论文最后说明各自的贡献,并且强调通信作者应确定自己在研究过程中获得了所有数据和资料,并全权负责论文的投稿。所有这些信息必须以签名声明的方式提供给编辑部。

4.3编辑部严格审查作者提供的相关材料,确保真实有效

编辑部对作者提供的佐证材料,包括基金项目的立项证明、著作权转让授权书、学术贡献说明单等相关材料,应严加审核,确保真实有效。

5 结 束 语

综上所述,署名规范作为抵制学术不端的重要抓手,尤其是通信作者的标注及监管问题,应引起期刊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当然,单靠期刊界很难纯净学术环境,相信随着学术防腐机制的进一步健全,期刊界、科学界、相关政府监管机构会出台更多、更有效的措施,共同抵制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让期刊回归学术公器之本质。

[1]秦小川,方红玲,刘雪立.国内外生物医学期刊通讯作者标注情况的调查分析[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6):786-789.

[2]杨雪,余磊,王开云.科技论文不同署名作者的贡献及责任[J].昆明学院学报,2011(6):113-116.

[3]张文才,岳静玲,王一伊.话说通讯作者[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3(4):607-608.

[4]宋如华.科技论文不端署名的表现及其防范对策[J],编辑学报,2009(5):396-398.

[5]李凤芹.中文生态学论文署名中的第一作者与通讯作者/责任作者[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0(4):530-532.

[6]贾贤,王霞,李忠富,佟建国.科技论文中等同贡献作者和共同通讯作者的署名问题[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2(4):603-605.

[7]孙丽娟.科技论文作者署名排序与通讯作者[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5(2):242-244.

[8]王显苏.科技论文中通讯作者及其相关问题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10(8):241,243.

[9]韦家朝.对学术论文标识“通讯作者”的反思——兼谈署名的规范化[J].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3(3):146-150.

[10]鄢子平,柳建乔.从“通讯作者”现象谈科技论文署名的严肃性[J].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13(4):723-725.

[11]张威,董瓅瑾,段姚尧,等.科技论文“通讯作者”检索问题及对策[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4(6):24-25.

[12]鲁翠涛.论文学术不端监管中重要的一环——署名作者的责任[M]//学报编辑论丛.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14:80-82.

的署名规范
——论抵制学术不端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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