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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十条”新闻法规初探

2015-02-26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预警办公室单位

刘 禹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约谈十条”新闻法规初探

刘 禹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1331)

2015年4月28日,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该《规定》共10条,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约谈程序、考核、惩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文本对“约谈十条”进行文本分析以及预警建议。

“约谈十条”;新闻法;互联网;新闻

一、“约谈十条”内容程序

从约谈对象来看,“约谈十条”规定约谈对象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即约谈对象可为网站、客户端、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对象多样化提高了“约谈十条”执行的弹性度,“约谈十条”可以与“微信十条”、“账号十条”等条款内容结合起来,有管有罚。

“约谈十条”实行时仍然采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所在地管辖。地方管辖地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既是给上级主管部门减轻压力,也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地方媒体地方管辖,在实际约谈操作中,地方管辖部门存在极大灵活性、自由度高。

同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鼓励公民举报,按照规定,互联网信息办又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处理公民对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它实际上打破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本地区信息办管辖本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地域局限”,执行空间变大、执行地域困难降低。

二、“约谈十条”立法现状及问题预警

(一)监督不全面

“约谈十条”通篇讨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约谈问题,如第二条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制度”,实为外部监督。“约谈十条”第三条规定“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约谈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即在说明地方互联网信息办有义务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进行约谈情况的汇报。但是条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地方互联网信息办的约束、要求。

从这方面来考虑,条例中规定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反映约谈情况,但是并没有明示惩罚后果,即如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包庇本地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不将约谈情况如实汇报,也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惩罚、约束。所以说,“约谈十条”反映的多为外部监督,并没有提及内部监督的问题。

(二)救济制度考虑欠缺

“约谈十条”中对受约束方即被约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义务规定明细,对权力方的行使职责规定也十分明细,但是缺乏对受约束方必要权利的赋予。“约谈十条”第四条中表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对其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等进行约谈”,第五条表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实施约谈,应当提前告知约谈事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这两条内容都是在阐述权力方的职责、受约束方的义务。但规定却忽视被约谈方自由意志的体现。如果负责人、总编辑因为身份、身体等原因而不能及时到达约谈场所等,该条例也并没有对此种情况进行说明。原则上来说,被约谈者也应该有申请回避或者申请更换约谈时间的权利,显然条例并没有规定。

(三)透明度不够

“约谈十条”第八条表示约谈记录可以向社会公开,但是约谈详情将被录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日常考核和年检档案。实际上考虑到对被约谈者的隐私的保护,约谈信息并不会完全公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约谈制度的不透明进行。

此外,在整个约谈过程中,参与主体只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和互联网信息办两方,公众、专家、学者的参与度为零,实际上也是缺乏透明度的体现。

(四)互联网特殊性

网络传播是数字化、多媒体、跨时空等的叠加,传播的内容消除了地理限制,且云储存技术的发展也为无限存储提供了条件。而三网合一,更是将资源共享,数据互联互通,为信息的传递带来极大便利。网络传播的复杂性也为网络信息监管带来困难。

首先,互联网传播没有明显的地域界限,这样导致管理方在管理、移交时较困难。虽然湖南省互联网信息办成功约谈了在京备案编号的祖国网等网站,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这样的跨省约谈申请程序复杂、验证信息困难、备案方与调查处理方沟通较困难。其次,在跨省交管方面的法律部分目前也是空白。

三、对“约谈十条”的预警建议

(一)完善内部监督

建立约谈的内部监督机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定期考察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对地方互联网信息办汇报的工作、约谈情况进行评估,可以接受第三方(如群众、其他媒体网站等)的举报。同时建立合理有效的惩戒措施约束地方互联网信息办,防止地方信息办与地方媒体勾结。

(二)公开透明化与保护被约谈者的隐私的平衡

约谈进行时可以选择适当邀请群众、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旁听、监督,提高群众在其中的参与度。对于约谈的结果,可以由现场到会人员投票决定约谈过程、结果、改正结果是否部分或者全部公开。同时设立条款规定对被约谈者的隐私的保护,对于约谈内容中涉及被约谈者的商业机密、企业规划等约谈方有义务保守秘密。

(三)完善救济制度

建立对被约谈者的合理救济制度。允许被约谈者在特殊情况(如被约谈者与约谈者有亲属关系、敌对关系等)下选择回避或者更改日期。给予被约谈者申请上诉的权利,当被约谈者对约谈结果不满或者对与互联网信息办的评估结果、处罚结果不满时,被约谈者有权进行申请驳回、请求解释、请求修改等。必要时,可对被约谈方提供司法救济。

(四)建立预警模式

互联网信息办要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对新闻信息的敏锐度要高,根据网民评论、贴吧论坛导向等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苗头,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预警。在不良影响产生之前、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之前及时预警、干预,可以进行预警约谈,对相关主体进行警示。

[1] 庆启宸,费娜.价格执法中约谈制度的法律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10).

[2] 丁丹丹.我国行政约谈行为初探[D].安徽大学,2012.

[3] 邢鸿飞,吉光.行政约谈刍议[J].江海学刊,2014(4).

G210

A

1674-8883(2015)15-02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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