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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网站隐私权的维护

2015-02-26郑燕梅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15期
关键词:名誉权人格权隐私权

郑燕梅

(重庆大学 新闻学院,重庆 400000)

一、隐私权

(一)隐私

隐私,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引申为不公开之意。[1]

这里的“隐私”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一是“隐”,即主观上不愿为他人知悉或不愿意被他人干扰或侵入。二是“私”,即客观上与公共领域无关,属于纯粹的私人领域,公众无权知晓或介入。

(二)隐私权

世界上的绝大部分国家,都没有对“隐私权”进行单独立法。在我国也是一样,我们的“隐私权”有着其特殊的文化基础:1987年,《民法通则》规定出了公民所具有的各种人格权,但是并没有提及隐私权;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解答》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1998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名誉权的解释》则确认对隐私权加以保护。近年来,人们普遍接受了隐私权区别于名誉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的看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依法保护的民事权益,隐私权正式成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出现,但无详细具体的规定。

在学术界对隐私及隐私权的界定有很多,[2]但是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等。此类定义范围较窄,多将隐私定义为不愿公开的私人信息或资料。第二种是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及私人生活。此类定义较第一类定义范围较宽,隐私还涉及私人的生活方面。另一种定义,其定义范围较之上面两种都更加宽泛,简明来说,隐私就是与公众生活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

二、社交媒体中的隐私权

(一)社交媒体中的个人信息

(1)个人信息。个人信息通常是指:“个人姓名、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医疗记录、人事记录、照片等单独或其他信息对照可以识别特定的个人信息。”[3]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属于隐私中的私人信息,是个人数据隐私。

(2)社交网站中的个人信息。社交网站中的个人信息通常是由一些符号不稳定性地集结在一起,用来识别个体在这个平台上的存在依据。当一些特征符号有意无意的同时指向某个对象时,便会变成一个人的标识信息,导致他人的隐私被揭露,引起侵权事件的发生。

(二)隐私与个人信息

隐私更多强调私密性,隐私是为了个人能有个私密的空间而不被公开和侵扰,个人信息则是可以公开的,但是不得非法使用。

(三)社交网站中的隐私权

社交网站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社交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空间不受侵入、私人生活不被打扰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在这个网络平台上人们有可能因发布私人信息造成侵权,也有可能因为信息的采集或发布行为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等。

三、社交媒体中隐私权的相关法理分析

(一)表达自由与隐私权

表达自由,是指人们寻求、接受及传播的权利。社交媒体最大的一个建构原则就是信息的共享与互动,人们在社交媒体上的自由表达是实现其信息自由流动和愉快交流的前提。但隐私又是人们在交流和生存过程中不愿让他人知晓或干扰的内容、空间等。这二者则形成了一定矛盾,需要进行平衡。

(1)冲突。每个人在社交媒体都会有这种心态:出于某种目的,希望适当“袒露”自己的信息,或是为了展现自我,或是为了实现其社会价值,但在控制避免自己的隐私流出的同时,却对他人的“袒露”显示出很强的好奇心。由此,我们会发现这样一种潜在的“冲突”,即信息公开的要求与私人生活中不受干扰的“私密”之间的矛盾。

(2)冲突的平衡。表达自由的价值在于能完善自我,隐私权的价值在于能体现对人的尊重。可见这双方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但其天然的冲突关系,却不得不找到点进行平衡。公共利益,就是这样的一个临界点。

(二)社交网站中的隐私侵权

社交网站它延续了一定程度的网络虚拟性,有时身份的不确定性会给隐私的保护带来不少困难,侵权的主体会变得更加多元化,使得被侵权人的追责也会变得异常复杂和困难。

四、社交网站隐私权的维护

(一)用户自我保护

社交网站上的用户积极利用资源把自己的信息适度公开,希望能借助这个平台来了解社会和表达自我,但是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以及个人空间的相互交织,难免会出现隐私信息的泄露。这就需要用户在积极利用这些新的媒介和空间发展和完善自我的同时,加强自我防范的意识。

(二)行业自律

对于社交网络行业来说,社交网络在不断更新应用技术的同时,应当努力配套相应的隐私防范技术,督促使用者注意做好隐私防范工作。

(三)国家角度

(1)建立隐私监管机构。隐私监管机构一般至少有两个功能:鉴定隐私和判定侵权。一个公正的、权威的专业的隐私监管机构可以同一法制理念做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认定。

(2)相关隐私法律的出台。隐私权保护,其价值在于对人性的尊重。在我国最近的一部涉及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是2010年的《侵权责任法》,但是就如同我们之前看到的那样,社交网络侵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原本配套的法律在技术的不断革新下,会显得相对滞后,为了能及时应对社交网络中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可以研究出台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办法等,从行政、民法还是刑法层面针对不同的网络侵权事实进行认定,提出解决办法。

[1][DB/OL]http://baike.baidu.com/subview/350273/6063252.htm?fr=Aladdin.

[2]张红霞,郑宁,等.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3]张新宝.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立法研究报告[M].法律出版社,2006:3.

[4]马晓君.面向社会网络的用户隐私分析与保护[D].山东大学,2012.

[5]田霞.关于互联网上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思考[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

[6]秦州,等.网络新闻编辑学[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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