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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特点与趋势分析

2015-02-25王亚宁

新疆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犯罪团伙新疆犯罪

王亚宁,赵 民

(1.新疆警察学院公安管理系,新疆 乌鲁木齐830013;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新疆 乌鲁木齐830000)

为研究新疆未成年人犯罪与教育转化问题,笔者重点调研了新疆未成年犯管教所及女子监狱的全部在押未成年犯及其延伸群体(入监时是未成年人,现仍在服刑的成年犯),同工读学校学生及家长、各级法院、公安国保、社区司法矫正等机构和人员广泛细致接触,共发放综合类问卷1028份,与未成年犯、工读学生及救助孩童个别访谈100多人,同一线管教民警座谈13场120余人次,对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趋势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

一、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特点

1.从民族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民族类别较为集中

调查问卷中,民族类别共列出18项选择。根据选择的结果,由高到低依次排序为:维吾尔族未成年犯为159名,占73.9%;汉族未成年犯为35名,占总数的16.3%;哈萨克族未成年犯为12名,占总数的5.6%;回族未成年犯为3名,占总数的1.3%,其他民族未成年犯6人,占2.8%。其中,维吾尔族未成年犯所占比例超过七成,是汉族未成年犯的4.5倍,哈萨克族未成年犯的13.2倍。

2.从年龄层次看:16岁—18岁是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数据显示:在2011年至2013年,新疆已生效判决的未成年犯作案时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比例,分别占到91.4%、91.3%、89.5%。调查问卷也显示,初次作案时的年龄在16—18周岁的,占到本次调研的未成年犯的87%,调研数据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呈吻合状态。

3.从身份特点看:闲散人员成为未成年犯案前的主要身份标识

闲散未成年人是指处于失学、待业状态的14—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学业,又没有固定的可以谋生的工作,已经踏入社会却又没有被任何一个社会组织接收,处于管理教育的真空地带,成为“无书可读、无事可做、无人来管”的“三无”人员。2011年至2013年,新疆已生效判决的未成年犯的身份比例,2011年无业人员占到53%、农民占到24.7%,二者合计为77.7%;2012年无业人员占到54.57%、农民占到22.76%,二者合计为77.33%;2013年无业人员占到57%、农民占到20.8%,二者合计为77.8%。而2011年—2013年新疆已生效判决的未成年犯在校生人数分别为97人、92人、88人,分别占在校人数的12.5%、10.3%、11.4%,所占百分比很小。本次调研受访者中初次犯罪时处于辍学、逃课、校外人员的也高达68.5%。数据显示在新疆不受管理和控制的闲散人员身份已成为未成年犯案前的主要身份标识,脱离学校、社会管控的未成年人成为犯罪的高危人群。

4.从文化程度看: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

统计和调研显示,新疆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且以初中文化为主。新疆已生效判决的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的比例,2011年初中文化占59.9%,小学、初中文化合计占到86%;2012年初中文化占61.6%,小学、初中文化合计占到88.1%;2013年初中文化占54.7%,小学、初中文化合计占到83.6%。本次调研中,初次犯罪不满18周岁的215人中,小学、初中文化合计占到81%,初中文化占61.4%。

从上述两组数据可以看出:新疆未成年犯的文化水平呈现出“两头少,中间多”的特征,也就是文盲和高中以上这两个文化程度的犯罪率非常低,小学和初中文化水平的较多,主要以初中文化为主。这也对“16—18周岁是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期”“以及未成年犯罪人身份主要为无业人员和农民”从某个角度作了解释。16—18周岁正是初高中阶段,新疆未成年犯文化水平主要为初中阶段的原因是这些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没有正常进入到义务教育序列,或者初中毕业后没有考取高中、技校,从而中断学业过早进入社会。这一年龄的未成年人进入社会,没有就业技能又无法顺利就业融入社会,成为家庭、学校和社会三不管的空白地带。16—18周岁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并不同步,属于青春叛逆期,精力旺盛却不知如何利用,热情如火却缺乏理智约束,头脑敏捷却遇事缺乏深思熟虑,喜欢交往却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思想单纯却容易受到诱惑,渴求独立却又没有相应技能,好奇心强、易冲动、易盲从、好模仿他人行为、性意识的逐渐成熟,如果缺乏专门机构的教育、管理和引导,很容易成为游走于犯罪边缘的高危人群。这也给我们提示:一是初中毕业后能否继续接受学校教育,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鉴于初中毕业仍属未成年阶段,能否给初中毕业的未成年人更大的学业选择,将技校、中专和“全面普及12年义务教育”三管齐下,确保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下。二是是否应当对“不允许学校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开除推入社会(受刑事处罚需服刑的除外)”和“对有能力保障子女完成12年义务教育而故意或过失放任、纵容子女失学的家长予以必要的惩戒或剥夺监护权”的内容进行立法,并确保法律规定的义务能得到及时、正确履行,以确保家长切实履行监护“未成年人在成年之前接受学校的管理、教育和引导”的责任,避免未成年人过早流入社会。

5.从性别看:男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大

未成年人青春期的身心特点决定了男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比例大:“生理方面,青春期的男性激素水平不稳定,烦躁、易怒的情绪经常出现;心理方面,青春期男性争强好胜,对挫折缺少化解的经验与方法,加上自控能力差,一遇不顺心的事,就易采取极端的手段。有些青少年的暴力犯罪,多是由一时冲动造成的。”2011年—2013年,新疆已生效判决未成年犯中,男性比例分别占96.3%、97.1%、96.5%。女性分别占3.7%、2.9%、3.5%。课题组调研的215人中,男性也占到98.1%,初次犯罪占未成年人的绝大多数,女性仅占1.9%。可见,“由什么样的机构负责”“由什么资质的人”以及“用什么方法”来对青春期男性进行心理辅导,缓解、疏导其冲动情绪,引导其控制自己的行为,是我们必须深思的问题。

6.从所处家庭看:问题家庭的未成年人较多

“问题家庭”出“问题孩子”。新疆未成年犯大多出生于问题家庭。一是多数孩子处于社会底层家庭。60%的受访者父母文化程度为小学及文盲。由于文化水平低,缺乏竞争能力,77.4%的受访者父母职业无体制性约束(排除政府机关、企事业工作)。其中,父母没有稳定工作的受访者占18.3%;父母职业具有个体经营性质(个体户和农民)的受访者所占比例最大,为59.1%,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近6年来审判的案件中,80%至90%是“农民工的第二代”。父母有相对体面而稳定工作的受访者仅占24.1%。一个家庭的社会阶层,相应的决定这个家庭中孩子能获得的社会保障、家庭保障的多少。在底层家庭,由于父母文化素质低,谋生手段单一,大多从事体力劳动或个体经济,其工作时间和收入都不固定,谋生压力大,加上文化水平有限,往往无暇、无力顾及孩子的教育。二是近四成的孩子没有正常的和父母双亲一起生活。38.8%的受访者的生活环境为单亲抚养、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由其他家庭(族)成员抚养、独自生活或其他方式生活。这样的家庭使孩子缺乏来自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关爱,不能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家庭的教育引导功能。而以家庭情感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的家庭功能系统与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监护人的父母,其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引导和约束是未成年人与家庭、社会建立正常关系的主要渠道,这个渠道被削弱或关闭,就会加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三是近半的受访者家庭教育方法不正确。关于“家长对你的主要教育方式是什么?”,22.5%的受访者选择“骄纵溺爱,什么都听我的”,18.4%选择“严厉粗暴,什么都要听父母的”,7.5%选择“放任自流,不管不问”,三项总计达48.4%。另有5.8%选择“其他”。“摆事实、讲道理,谆谆教导”的家长仅占45.8%。事实证明,错误的家庭教育方式也会给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埋下伏笔。

(二)新疆未成年犯生活区域特点:以南疆和农村为主

现阶段,新疆未成年人犯以生活在南疆及农村的人群为主,2011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统计报告也显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农村高于城市、南疆高于北疆”的特点。这主要与北疆的城市建设、经济水平、教育水平都要高于南疆和农村有关,因此北疆和城市的孩子受教育程度、家庭环境等总体上要好于南疆。在走访中,有孩子表示:“没有人逼迫我盗窃,我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只有这样能最快地弄到钱帮助我的妈妈”“我偷到钱老板就给我发奖金,我就可以去上网、吃肯德基”;有的孩子对管教人员每个月的工资感叹过于低廉,自己在内地一天就能偷三四千;也有孩子对自己的老板一次偷了别人上百万表示由衷的佩服和羡慕。对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生活的向往,希望以最便捷的手段来改变家庭的命运也是南疆和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动因。

(三)犯罪类型特点:犯罪类型呈多元化,以财产型犯罪为主

2011年—2013年,新疆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主要涉及的罪名位居前四位的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其中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财产型犯罪的分别占当年生效判决被告人的70.14%、68%、69.85%;涉及放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等暴力型犯罪的分别占到当年生效判决被告人的40.3%、33.8%、37.4%;强奸、猥亵儿童等性犯罪分别占到当年生效判决被告人的10%、6.8%、7.3%。

可以看出,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与全国未成年人基本一致,主要集中在财产型犯罪、暴力型犯罪和性犯罪。这说明新疆未成年人犯罪方法较为固定,主要是通过暴力或非暴力手段来获取财物以达到占有、消费的目的,从而获得满足感。值得注意的是,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类型已从以前的盗窃、抢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等犯罪扩展到毒品类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领域,这确实是一个非常令人担忧的社会问题。

二、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潜在规律与主要趋势

(一)由个人犯罪向家族型犯罪转变

过去,新疆未成年犯尤其是南疆未成年犯,多是被人拐骗、绑架参与到违法犯罪活动中。现在,很多未成年犯是被自己的父母、亲戚主动带出去参加违法犯罪活动,或出租给他人参加违法犯罪活动。乌鲁木齐市女子工读学校的民警总结:“很多偷窃团伙以家族为模式,父母带孩子到内地去偷窃,父母教孩子偷窃本领,在内地偷窃几年后有了一定的储蓄,回到新疆做小生意,但是此时孩子已经养成了偷窃的恶习,没有办法改正,并继续在内地或者新疆从事偷窃,最终走向犯罪的道路。”一些被访谈的未成年人也表示:自己是跟着父母、亲戚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父母既是他的“监护人”,也是给他传授违法犯罪方法的“师傅”,和他一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同事”,同时也是他必须向其上交违法所得的“老板”。

(二)部分未成年人因诱惑参与恐怖活动犯罪开始增多

近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为实现宗教政治化、教育化、年轻化、社会化,有目的地针对我区未成年人(主要针对维吾尔族未成年人)设置地下讲经点、散布宗教极端思想,宣扬“异教徒”论“教法至上”论、“圣战”论,引诱、唆使、强迫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通过把“民族风俗宗教化,把宗教活动极端化”,蒙蔽未成年人,培养他们反国家的意识,挑起未成年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其他民族的仇视情绪,并利用这种情绪引诱、唆使、强迫未成年人参与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暴力恐怖活动。2008年,乌鲁木齐市各级法院审结的19起“三股势力”案件中,共涉及35名犯罪嫌疑人,其中有3人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中,我们也发现有大量未成年人参与,2012年后,未成年人参与暴力恐怖活动的人数呈急速增长的趋势。而且,调研发现参与“7·5”事件的未成年人大多表示自己属于被蒙蔽的人,多在从众心理下参与的犯罪,想改造好并重新做人的意愿明显。而“7·5”事件后出现在新疆暴恐活动中的未成年人,却多是在敌对分子的宣传、教化下自愿参加的。

(三)从被迫参加犯罪向被诱惑参加犯罪发展

过去,犯罪团伙头目主要通过威吓、殴打、体罚、虐待等方式来控制未成年人参与犯罪。这种方式很容易给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伤害,会使未成年人因伤病耽误挣钱,更重要的是使未成年人对犯罪团伙头目产生抵触、反抗情绪。因此,近年来,犯罪团伙头目开始转换对未成年人的控制方式,从以前的粗暴打骂、体罚、虐待,到现在利用未成年人对城市的向往、贪吃爱玩、好逸恶劳的心理,给予一定好处,迎合未成年人心理需求,诱惑未成年人参加犯罪。在有的犯罪团伙中,犯罪团伙头目还将犯罪团伙中的女性赏赐给“挣钱多、表现好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或安排“结婚”;也有利用毒品、盐酸曲马多等精神类药品控制未成年人的现象。在调研中,很多未成年犯谈起自己与犯罪团伙头目的关系都表示:“老板”对我很好,象哥哥一样,经常给我钱花,让我上网、看电影、上游乐场、吃好吃的。因此,很多未成年人从最初对犯罪团伙头目的惧怕、憎恨逐渐变成亲近、依赖,从被欺骗、被强迫的非自愿参加犯罪,慢慢走向在无法抵御诱惑的情况下,自愿跟随犯罪团伙头目参加犯罪。

(四)犯罪手段向成人化、暴力化、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转变

一是犯罪认知度提高,作案预谋性增强,作案行为成人化。与过去以激情犯罪、突发性犯罪为主不同,多数新疆未成年犯在作案前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都有大体的了解,会为顺利达到犯罪目的进行一定的准备,会使用手机、电脑等与同案犯进行沟通联系,利用电脑查找犯罪的方法和手段,有的还会实施一些诸如破坏现场,躲避摄像头监控,毁灭、伪造证据等反侦查的手段。二是行为不计后果,暴力化倾向明显。和同学发生矛盾冲突时30.5%的被访者会选择“交朋友或找关系好的同学帮忙教训对方”,22%的被访者表示会“立即动手,靠武力解决”。二者总计占到被访者的一半以上。三是开始出现智能化犯罪。一些未成年人开始涉足诈骗等复杂犯罪领域,还有的未成年人涉足网络犯罪。四是团伙化犯罪突出,并向专业化发展。2009年—2014年,乌鲁木齐某区法院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97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151件,占案件总数50.84%。团伙犯罪突出的主要原因和未成年人的心智特点及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向多元化发展有关。过去盗窃等非暴力型犯罪往往依靠单打独斗就能完成,而暴力型犯罪、毒品型犯罪,依靠未成年人个人的体力、智力、胆量和作案经验来完成,往往困难很大。未成年人需要通过结伙作案来相互壮胆、相互帮忙、共同排除犯罪障碍、达到犯罪目的。因此,新疆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趋势日渐突出。此外,未成年人专门化的犯罪团伙也开始出现,常见的有盗窃团伙、抢劫团伙,尤其是抢劫团伙呈上升趋势。

综上所述,新疆未成年人在现阶段表现出的犯罪新特点和新趋势对我们在新疆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教育转化上都提出了新的挑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关新疆的发展建设,是维护新疆稳定,保障新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我们必须发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打、防、管、控和教育引导等多方面综合治理,全社会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才能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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