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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5-02-25周笑梅

新长征 2015年6期
关键词:协商现代化主体

周笑梅

(作者:省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文化体制改革、社会体制改革、生态体制改革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内容,是国家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它既反映了全球范围内政府改革的现代趋势,更反映了党和国家领导人民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调整。

中国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吸收了现代世界政治文明成果,同时呈现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代表的对于人类文明的独特贡献。国家治理理念是对既往国家管理观念与模式的现代超越,它吸纳了“治理”理论、“善治”理论、公司治理理论的合理内涵,以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为目标,通过国家、政府、社会、企业、公民等多元主体和行动者的沟通、协商、互动等共同参与机制,实现国家及社会对公共事务的协同管理。

一、加强执政党建设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前提

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与现实发展进程中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决定了它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主导角色和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加强执政党建设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根本前提。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要求,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成为加强执政党建设的必然路径,由此实现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第一,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建设,以民主机制保障党内系统的科学、有效运行,党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释放,并为国家整体政治体制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完善党内民主是党在执政时期的重要使命,其实质是对党内关系的深刻调整,其内涵本质在于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最基本的是要维护好广大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因此要提高党内事务的透明度,保证权力的公开透明运行,不断推进党务公开,把党员的参与权贯穿到各项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之中,保证党员平等、直接地参与每一个环节的党内事务,形成保障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完整的参与体系,并通过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的保障使其落到实处。第二,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使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在系统的制度保障下有序展开,使党的执政地位和作用建立于制度与法理的根基之上。第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服务于人民利益的理想追求与自我洁净的廉政机制,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第四,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执政方式,使党的核心领导地位奠定在人民利益的价值取向和现代的治理模式基础之上,为改革开放、国家治理现代化乃至整个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提供高远、科学的引领和坚强、可靠的政治保障。

二、核心价值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精神内核

现代国家的治理目标在于满足公众的需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和满足公共利益。正是在此取向下,形成了基本的现代价值观。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秉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价值精神、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精神、吸纳全球价值文明内涵的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凝结与确立,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进程,也是国家治理理念升华、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标志,它为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了以民主、法治、平等、公正、和谐等为指向的精神内核,从而为各类治理主体的形塑及治理规则和程序设计提供了价值归依,因而在最深层面保障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在善治原则下有效运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入培育与建构,还需要各类治理主体特别是党和政府自觉担当起政治社会化的职责,推动核心价值观的内化和普及化,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遍认同和自觉践行,进而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与文化基础。这一过程正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精神指向推进公民社会培育和发展,同时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完成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多元共治的现代国家建构的过程,这也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升华以及现代国家强大的必然选择。

三、多元共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机制

现代国家治理的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计和建构治理主体结构,并在此基础上重塑治理机制。通过引导和吸纳社会组织与公民的广泛参与,实现国家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通过国家治理权能的转移、分化,实现多元治理主体的责任共担;通过治理方式的民主化重构,实现治理机制和治理关系的根本转化,进而达成多元共治的国家与社会和谐关系状态。当前,我国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以多元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最大限度地集中全党全社会的智慧,最大限度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现代国家治理结构意味着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的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为社会参与留出充分空间,加快推进政社分开。中国的改革是以人民为主体,人民的实践与开拓贯穿了改革开放的进程。国家治理现代化则更需要建立良好的社会参与机制,以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创造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各类人民团体与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释放地方与基层的社会正能量,形成齐心协力推进改革的局面,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第一,推动国家决策体制改革,引导社会参与公共决策,大力推进中国特色型智库建设,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建立公民参与制度,进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不断形成国家进步的新合力。第二,构建协商民主体系。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深入开展立法协商、行政协商、民主协商、参政协商、社会协商。第三,提升社会主体公共服务参与、供给能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不断自我完善,在更大范围内更高质高效地为社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带动和促进城乡居民在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中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提升社会主体的治理能力与治理地位。第四,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是权力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度化则是有效发挥社会监督效能的重要保障。公民对国家及政府的权力监督需要人大与公民间信息公开、有效沟通、政策及立法反馈制度的保障,需要对政府工作监督及评议制度、公民听证会、恳谈会等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同时也需要以法律规范公民在举报、申诉、控告中的权利与义务,拓宽相应的公民监督渠道,保障社会监督的主体地位。

四、法治中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一,建立健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根本保障。现代国家与现代治理以法治为根基,没有法治,民主以及相应的国家治理体系都不可能存在。第二,行政体制改革需要法治保障。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都必须以国家的法治建设为前提。第三,多元治理主体结构的建构需要法治保障。社会组织的治理主体地位及其发挥治理作用的方式,国家与社会职能的界定,都需要国家宏观法律建构的深入、系统推进。第四,国家决策体制的改进与完善,需要在多元主体共治理念与机制下的探索,同时也高度需要国家立法层面的支持与推动,以使公共决策机制成为国家权力运行的必要环节。第五,国家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改革需要相关法律支撑。国家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所倡导的多元供给机制,需要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等多方面的法律保障,以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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