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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

2015-02-25张紧跟

学术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珠三角政府改革

张紧跟

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视野中的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

张紧跟

改革以来,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通过持续创新,创造了珠三角跨越式发展的奇迹。但是,既有的地方政府创新也使得珠江三角洲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因此,为了争创新优势,未来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必须改革治理体系,在重新定位政府职能、培育公民社会、调适政府治理结构、推动公民有序参与和践行法治基础上构建现代国家的治理体系。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 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创新 创新地方治理体系

在珠江三角洲改革以来充分利用 “先行一步”的机遇不断创造区域经济发展奇迹的发展历程中,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地方政府创新贯穿始终。早在1981年4月20日至5月4日的中共广东省委学习讨论会上,就明确了简政放权思路。[1]原中共东莞市委书记李近维认为,“过分集中权力,结果是高度集中矛盾;过分集中财力,结果是高度集中困难”,大胆放权,赢得了长期繁荣和持续高速发展,真可谓“一放解千愁,一放得万福”。[2]2012年,珠三角新一轮 “简政放权”再次启动。尽管这种自我调适也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但由于始终未能突破既有治理体系的局限性,珠三角始终面临着因 “强发展、弱治理”而引发的局部治理危机。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同时,珠三角环境污染严重、转型升级之路步履蹒跚、社会建设存在明显短板。而从既研究来看,研究者主要聚焦于探讨地方政府创新的理论、持续力、制度化以及公共服务创新等,[3]在相当程度上依然局限于传统行政改革的理论视野,显然还远未意识到既有地方政府创新的局限性。事实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就是国家通过制度化建设不断调整自己与市场、社会之间的三重关系,既改善治理合法性又不断提高治理绩效的过程。[4]作为一种从地方试点到全国改革的成功发展战略,地方政府创新实际上体现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这一顶层设计在地方层面的具体实践,因此应该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野来重新审视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

一、珠江三角洲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

1.纵向放权。改革伊始,珠三角地方政府就强调要实行层层松绑放权、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以调动其积极性。1987年,中共广州市委、市人民政府在农村工作座谈会上明确了 “市向区县放权以及区县向下放权”思路。1992年,东莞市人民政府出台 《东莞市关于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的暂行规定》,从工商、消防等8个方面简政放权,调高市镇财税分成比例、将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工程交由镇街组织招投标等措施来支持各镇发展。[5]佛山在2002年底完成行政区划调整后就迅速启动了市级政府向区级政府的放权。2009年,珠三角选取顺德区容桂街道、南海区狮山镇和东莞市塘厦镇、石龙镇作为试点启动简政强镇改革。2013年,珠三角谋划赋予符合条件的中心镇或特大镇以城市管理权限和发展条件,逐步升格为 “县级市 (镇级市)”。[6]2011年,深圳市开始启动市政府向区政府放权、市政府有关垂直管理部门直接向其驻区机构放权改革。

2.向市场放权让利。改革以来,珠三角各级政府都秉持政府多放权、少管事原则,不断简化招商引资程序,“办证一条龙”、“行政审批绿色通道”、“财税优惠”等后来都成为其他地方政府竞相学习的“样板”。[7]早在1981年8月,深圳就提出要明确减少行政干预,给企业经济自主权,加强经济监督,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8]1993—1994年12月,顺德展开对896家企业产权制度和经管机制转换的改革,初步实现了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及自我发展。[9]延续至今,地方政府向市场放权让利的改革举措几乎遍布珠三角所有市县政府工作报告,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求地方政府不再直接参与和干预市场运作,企业应该 “找市场而不是找市长”。近年来,珠三角地方政府围绕放松行政管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探索建立 “宽入严管”的商事登记制度,不断探索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登记、审批及监管制度。[10]

3.向社会分权。(1)完善法规建设。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力图为社会组织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2)简化管理。从2006年3月起,深圳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再担任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2008年,又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工商经济类、社会福利类、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改由民政部门直接登记。从2012年1月1日起,广州市民政局明确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3)加大政府财政扶持力度。近年来,珠三角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以项目资助为主,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机制。(4)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近年来,珠三角地方政府都明确要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自治管理中提供公共服务、维护合法权益、反映民众诉求、促进社会公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4.自我约束。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来自我约束伸向社会和市场领域的 “闲不住”之手。1998—2001年,深圳市通过两轮改革,将行政审批事项由1091项压缩至395项,2003年启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减少30%。[11]2006—2008年的第四轮改革中,深圳清理审批事项压减比例为22%;2012年,深圳市启动了最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审批事项120多项,清理比例达30%。[12]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行政信息公开和扩展公民有序参与来自我限权。2008年,深圳市率先在国内成为第一个向普通公民公开政府预算的地方政府。2013年,广州市成为全国首个实现三级政府的“三公”经费全面公开的城市。[13]在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基础上,珠三角地方政府还开始逐步尝试在政府过程中扩展有序的公民参与。2013年3月11日,《广州市重大民生决策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制度 (试行)》明确,日后广州每一个重大民生项目和计划决策之前,都将成立一个单独的公众意见征询委员会,而且市民代表和直接利益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1/3。同时,应当成立公众征询意见委员会而没有成立的,相关项目将不得提交领导集体决策。[14]2012年,佛山市顺德区开展 “参与式预算”试点,让民众主动参与到民生事项的讨论、实施、监督过程中来。

二、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的主要成效

1.充分发挥了地方政府的创造性。30余年的实践证明:珠三角通过下放管理权,不仅减少了地市政府对基层政府的直接干预,而且充分调动了基层政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珠三角地方政府纷纷立足于本地实际,充分发挥基层政府自主性,创造性地探索出4种各具特色的发展模式,即顺德模式、南海模式、东莞模式和中山模式。不仅如此,珠三角地方政府在行政改革层面也大胆创新,创造性地以大部制改革为基础探索出了闻名全国的深圳模式与顺德模式:深圳改革的重点是市职能局和街道并弱化区级政府,为副省级城市或者特大城市行政改革提供了样本;而顺德的改革目标在于加强区管理功能、减少职能局数量、并加强镇街权限来实现两头大的管理模式,为县级行政改革提供了样本。除此之外,珠海正在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惠州、佛山、中山开展统筹城乡改革试点,江门推动审批管理 “零收费”改革试点。最近,在新一轮简政放权的驱动下,珠三角各地方政府又在充分利用改革所创造的自主空间,探索性地走向各具特色的转型升级之路。[15]

2.培育了比较成熟的市场制度。改革30余年,珠三角各地方政府充分利用 “先行一步”的机遇,积极培育了星罗棋布的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如东莞市虎门镇的大型服装市场、南海九江镇的汽车零配件市场、番禺市桥镇的家电市场、顺德乐从镇的家具市场、南海西樵镇的布匹市场等。经过30余年发展,珠三角地区基本形成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人才、金融、证券等市场发育健全,已经成为全国市场化程度最高、市场体系最完备的地区,成为中国外向度最高的经济区域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近年来,尽管珠三角开始面临 “转型升级”的压力,但依然是外来资本投资的热土。这是因为珠三角拥有30余年来的不断改革创新所积累的巨大正能量,不仅经济实力雄厚,而且还打造出一个日益完善的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3.促进了社会组织成长。(1)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1月1日,广州市率先在全国铺开了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后至2012年6月底,广州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组织总计4596个,其中新登记组织227个,同比增幅36%。[16]截至2012年12月底,深圳市共有社会组织5656家,其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达到了858家,占全市社会组织总数的15.2%,无论是数量还是比例都是全国最高。[17]与此同时,到2012年为止珠三角其他市的社会组织数量也增长迅速,珠海登记注册社会组织1183个,江门社会组织共有1100多家,中山社会组织登记总量为1571个,惠州登记在册的社会组织共有1466家。[18](2)社会组织质量不断提升。近年来,珠三角地方政府将社会组织去垄断化和去行政化改革作为社会组织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在放宽社会组织登记进入门槛的同时,珠三角也强调也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如健全各类型社会组织法人治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以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交叉审计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财务抽查审计并实行年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珠三角社会组织总体发展水平较高,民间化、市场化程度较高,自主发展能力较强,特别是行业协会发育比较成熟、运作良好。(3)社会组织的主体作用得到发挥。迄今为止,珠三角社会组织涵盖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在促进地方民主政治发展进程、规范市场秩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珠三角地方政府创新依然面临的挑战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一是行政审批削减后的反弹。据统计:深圳市1997年第一轮改革后,审批事项精减为628项,但2001年第二轮改革的基数反弹为716项,经过清理,保留439项;2004年6月第三轮改革的基数为701项,较此前保留的439项又有不小的增幅。[19]二是企业与民众对政府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满意度不高。2014年10月25日,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发布了 “连氏中国城市公共服务质量指数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京沪广深四个一线城市仅上海与合肥并列第十上榜,珠三角城市无一上榜。[20]2013年10月10日,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民调显示,市民对本地政府信息公开现状评价一般,不满意度较去年有所上升。而企业对珠三角地方政府的行政审批与 “办事烦琐”也非常不满意。

[21][22]三是强政府、大社会格局远未形成。2013年10月23日,广东省政协的调研显示:珠三角地方政府普遍存在难以割舍的行政情结,“大包大揽”现象依然如旧;一些政府部门因触及现有利益格局而不愿意放权,转移职能目录也 “避重就轻”。[23]总之,珠三角地方政府依然通过控制土地、资金等关键资源流向在资源配置中居于主导地位,各级政府官员依然可以借助自由裁量权来直接干预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和社会组织运营。最终,在前任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看来,“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是目前珠三角诸多矛盾和问题的体制性根源”。[24]

2.削弱了地市级政府的统筹发展能力。改革开放初期,东莞市各级政府和基层通过 “以地生财”方式,“镇镇招商,村村用地,户户出租”,促进了经济高速增长和民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东莞简政放权改革后形成的 “市、镇、村、组四轮驱动模式”也导致 “基础设施建设粗放发展、规划滞后、布局散乱、效益不高、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25]由于城市功能先天不足,难以承载优质产业和高端人才,延缓了东莞转型升级。当前东莞虽然32个镇街全部名列 “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排行榜,但是镇街之间依然面临着发展不平衡、产业规划重叠、基础设施重复建设、资源配置不合理局面,市政府很难有效约束镇街政府由于贪图短期利益而做出有害于市域整体利益的行为。而在佛山,由于一直延续放权改革思路,市级统筹各区发展的能力减弱,客观上导致各区各自为政。财政权分散在各个区,而各个区在政绩观念驱使下必然会考虑市级发展规划是否会与本区发展需求高度相关,因此市级统筹发展规划的执行能力受到限制。而由于市级政府无法有效地对5区人才、产业、基建等资源进行有效配置;在财政方面,90%的财力下沉到区镇一级,导致5区发展不均衡,市级政府无法对各区进行有效统筹,削弱了对外部人才、产业落户的吸引力。[26]

3.加重了基层负担。基于简政放权的理想逻辑,将管理事项下放给基层,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改善当地发展软环境。但是,在当代中国纵向政府间关系中事实上存在的职责同构与事权分工不明,客观上导致上级政府可以依托行政科层制链条将本该自己承担的事项往下逐级 “甩包袱”。于是,简政放权就不同程度地呈现为上级政府恨不得把已没有多少 “油水”可捞的项目都甩给基层,而有实际利益的项目则以种种理由紧抓不放,让基层政府既力不从心也苦不堪言。在2009年珠三角 “简政强镇”改革实践中,既存在着市、区级政府未能充分放权以及镇街承接权力下放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等问题,也存在着镇街扩权过程中尖锐的市镇、区镇利益冲突。最终,在简政放权的末端,不堪重负的基层政府也被迫延续往下 “甩包袱”的行政逻辑,导致基层社区组织 “挂牌多、事务杂”的高度行政化现象。如中共深圳市纪委在2012年的调研发现:深圳50个社区中,70%的社区挂牌数量在30、40块之间,最多的是61块 (盐田沙头角社区),最少的是16块 (大鹏街道葵丰社区)。[27]而在东莞,各村 (社区)普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事务中的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治安管理、环境卫生、计生安全、劳动安全、社会事务、文化建设等工作,由社区居委会承担的工作达100余项。在这种情况下,基层社区两委的成员经常是疲于应付各种数字上报和检查评比等,社区建设自然陷入了 “重管理、轻服务”的困境。

4.社会建设 “内卷化”。[28](1)社会组织的准入门槛并未降低。珠三角活跃着大量的农民工维权NGO和各种草根环保NGO,但其中大多数由于无法取得地方民政部门许可的社团法人资格,要么被迫在工商部门登记为非营利企业,要么就只能在地方政府的选择性 “默许”下以 “非法身份”运行,从而面临着身份合法性危机。(2)社会组织能力不足。广州大部分社会组织只能依靠大量具有奉献精神的志愿者开展运作,专职人员偏少严重削弱了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而治理结构不合理、高素质人员的缺乏,也直接导致社会组织治理能力不足、资源筹措能力衰弱的恶性循环。由于社会组织能力不足,所以在相当程度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的 “购买欲”。广东省政协社法委的调研报告显示,目前珠三角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仅占15%,政府无法通过竞争性招标来选择社会组织,专业化社会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难以保障。而由于规模小、资金缺乏、场地紧缺、专业人员短缺等,让许多社会组织因无力承接项目而缺乏资金,陷入一种 “长不大”的恶性循环。[29](3)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着明显缺陷。一是对

社会组织在服务业绩、专业人员、资金账目等方面要求很高,从而事实上将诸多新生小型社会组织排除在外;二是政府购买服务的细则非常繁琐,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创新探索;三是社会组织被迫耗费大量人力物力于购买服务的报账、审查、评估环节等要求高、限制多的环节之中,从而无法全身心投入社会服务之中。[30](4)社会服务行政化。所谓社会服务行政化,是指社会组织的成员过多或者完全承担了行政部门的业务功能,和行政部门的一般办事员的业务趋同。在珠三角许多镇街,引入专业化和职业化社工组织提供更好的社区服务正在成为地方政府创新的发展方向。但朱键刚等发现,专业社工被吸纳到街区行政网络之后,产生了外部服务行政化、内部治理官僚化。[31]

四、走向地方治理体系现代化

尽管珠三角持续的地方政府创新驱动了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但这种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行政改革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地方政府主导型治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因此依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改革攻坚难度越来越大。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在经过30余年的持续高速发展之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 “强权力、弱市场和弱社会”的治理体系与已经发生深刻变化的经济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匹配性。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应对日益增加的公共事务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挑战,通过重新配置公共权力、向社会组织和私营部门开放权力以提高国家治理的韧性与弹性的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浪潮逐渐遍及全球。[32]这表明,面对着社会、经济结构各种变化带来的挑战,国家治理体系需要重构。而从历史发展来看,现行国家治理体系在成就改革年代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社会稳定、政治和谐与文化繁荣的同时,随着中国改革进入深水区和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期,加速推进现代化的必要性也与日俱增。[33]为此,党将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期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圉于既有创新思维,一些地方政府试图继续强化权力来重组市场和建设社会,最终专断性权力愈强而基础性权力孱弱,始终无法走出政府能力建设的 “内卷化”困境。因此,总结既有经验教训,应该及时将地方政府创新从行政改革转向治理体系现代化。

世界银行从1996年起,逐步形成了从表达与问责、政治稳定与暴力程度、政府效率、规制水平、法治和腐败控制这六大类来综合衡量世界各国治理状况的最为全面的国家治理指标体系。[34]它主要包括:(1)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政府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主体,因此提升政府相对自主地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法律的能力,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或者说是政府的基础性能力[35]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2)构建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的三维均衡关系。一方面,各国政府都需要构建现代市场制度来实现经济增长和繁荣,但面对市场失灵以及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巨大社会与环境代价,必然要求加强政府的有效规制与发展自主的社会以形成制衡市场的反向运动;另一方面,不管是为了制衡 “对社会与市场全面渗透”的国家力量,还是为了应对现代社会巨量公共事务治理的挑战,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必须在合理划分基本边界的同时实现协作治理。(3)健全政府内部治理结构。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中,必须合理划分政府间职责权限,在政府内部及各级政府间基于治理理念而建立分工协作治理关系,才能既保证各级政府有效履行职责,又促进整个政府向现代治理转型而提升政府治理能力。(4)公民参与。一方面,现代国家治理都以人民主权作为基本立宪原则并通过立宪来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因为 “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主要政治差别,在于公民参与的规模与程度”。[36]另一方面,在现代国家治理实践中,发展公民参与既是为了有效防范国家 “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也是因为公民参与 “可以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稳妥地矫正政府行动与公民意愿和选择之间的矛盾”。[37](5)法治。作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法治作为一个法律原则与基本信念,包括法律至上、良法之治、人权保障、司法公正、依法行政。与人治相比,法治具有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可以为经济发展、政治民主、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实保障。

珠江三角洲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在取得跨越性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始终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而习近平总书记2012年岁末在广东考察时要求 “广东要努力成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排头

兵、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地、探索科学发展的实验区,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因此,未来珠江三角洲的创新应该继续 “先行先试”发展自主权并继续承担全国改革 “试验田”,在地方层面上率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以适应日益变化的经济与社会结构。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公共服务为中心转变政府职能。一方面,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政府要做好规则制定、规划引导等工作,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必要的宏观调控去纠正市场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面对权贵市场的横暴与 “能动社会”的孱弱,政府也积极有为地规范基本市场秩序并积极推进 “能动社会”建设。因此,珠三角的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既要遏制政府对市场的不恰当干预,防止行政意志、权力 “寻租”扭曲市场经济的 “越位”,又要积极改变政府 “经济建设这条腿太长”而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缺位”的状况。为此,政府在继续强化宏观调控与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应该加强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使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倾斜。

2.培育公民社会。在珠三角,伴随着社会组织快速成长的步伐,公民社会得到了初步发育。2010年11月27日,在中共深圳市委全会上,率先建立现代公民社会被写进深圳市 “十二五”规划建议。而在广州,公民社会这个概念正越来越被政府和市民所接受,这座城市的公民社会框架已然成型。但是,公民社会在珠三角的成长依然面临着许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和困难来自制度环境,这既表现为地方政府对社会的不信任而使公民社会的自主空间有限而能力不足,也表现为地方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监管不足。因此,从公民社会成长角度而言,不仅需要地方政府信任社会、还权于社会并在制度上承认各种社会利益群体合法组织的权利,而且还应该赋权于民众以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诉求。

3.调适政府内部治理结构。一方面,应该重塑地方人大在辖区公共选择的主体地位,以预算约束为切入点强化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的硬约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行政主导的地方政府治理结构可能蕴涵的风险。另一方面,在政府职能回归公共财政意义上的事权定位后,应该合理划分各级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与财政关系,优化纵向政府间治理结构,以改善政府整体治理绩效。目前,珠江三角洲城市化率已经超过80%,主要形成了市—区与市—镇为主的双层治理框架。因此,可以借鉴如伦敦等发达国家城市治理中双层制治理模式的成功经验:[38]由市级政府负责供给那些资本密集型的公共物品以实现规模经济原则和公平原则,而由区或镇政府 (街道)负责供给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公共服务则可以体现民主和效率原则。

4.扩展有序公民参与。无论是2005年1月1日深圳市民邹涛在网上发表 《自荐直选深圳市第四届人大代表公开信》,还是在广州不断上演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敢于给政府挑刺、媒体能善意批评政府、普通市民会站出来对政府决策说 “NO”等,都表明珠三角的公民意识正在不断觉醒。这无疑对珠三角维续传统治理体系提出了挑战:2009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强力推进在番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项目因遭遇市民反对而被迫搁置、2013年江门市人民政府主导的核燃料项目因当地民众反对而被取消等。因此,珠三角地方政府应该因应公民意识日益觉醒这一趋势,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积极完善公民利益表达与整合机制,调动各个阶层一起参与公共管理。

5.践行法治。从改革初期兴办经济特区时的 “立法必须先行一步”到强调 “法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再到 “依法治市”原则的确立,从试验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到建设 “法治政府”再到强调“公正司法”,从强调政府 “依法行政”到全社会逐步形成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珠三角的法治建设始终引领国内地方法治建设潮流,这也为珠三角经济的高速成长与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9]为将珠三角打造成为法治创建示范区,主要应该着力于:按照民主精神和程序来立法;

确立法律至上意识;以宪法和法律规范国家权力运行;已经制定的法律应得到严格执行。

[1]卢荻、杨建、陈宪宇:《广东改革开放发展史 (1978.12-2000)》,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第37页。

[2]林洪:《珠江三角洲 “经济奇迹”的理论思考》,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9页。

[3]陈国权:《地方政府创新研究的热点主题与理论前瞻》,《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4]俞可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前线》2014年2月27日。

[5]《东莞政改》,《南方》2010年5月31日。

[6]《珠三角中心镇或特大镇将升格为镇级市》,《南方日报》2013年5月17日。

[7]晓理:《没有更好就会退步》,人民网·华南新闻,2003年10月16日第7版。

[8]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特区的发展道路》,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4年,第47-48、133页。

[9]肖滨等:《为中国政治转型探路——广东政治发展30年》,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04页。

[10]《广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 推动 “去行政化”》,新华网,2013年3月9日。

[11]《深圳启动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羊城晚报》2003年7月25日。

[12]《行政审批瘦身记》,《南方日报》2012年10月16日。

[13]《广州实现三级政府 “三公”经费全面公开》,《羊城晚报》2013年9月14日。

[14]《重大民生决策均须成立公众委员会》,《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12日。

[15]《珠三角开创中国发展方式转变新路径》,《南方日报》2010年12月31日。

[16]《广州社会组织 “松绑”一年,数量增长36%》,财经国家新闻网,2013年4月17日。

[17]《深圳直接登记社会组织 数量和比例为全国最高》,《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15日。

[18]《广东各地社会组织登记数量明显增加》,《南方日报》2012年7月9日。

[19]《深圳行政审批改革涉深水区》,《深圳特区报》2012年9月18日。

[20]《2014年连氏中国城市公共服务指数调查结果在京发布》,新华网,2014年10月25日。

[21]《民意调查显示:市民最不满 “三公”公开情况》,《羊城晚报》2013年10月11日。

[22]《发展商会 进一步放权》,《南方日报》2012年10月16日。

[23]《广东境外非营利组织涌现 频繁插手社会热点问题》,中国新闻网,2013年10月24日。

[24]汪洋:《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扎实推进幸福广东建设》,《求是》2012年第15期。

[25]《徐建华:四轮驱动让规划落后》,《南方都市报》2013年5月14日。

[26]《市级财力仅占10%统筹能力待提高》,《南方日报》2013年8月30日。

[27]资料来源:中共深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28]何艳玲、蔡禾:《中国城市基层自治组织的 “内卷化”及其成因》,《中山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29]《广东各地社会组织登记数量明显增加》,《南方日报》2012年7月9日。

[30]《广东政府将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最大难点属处理人情关系》,《南方日报》2012年7月5日。

[31]朱键刚、陈安娜:《嵌入中的专业社会工作与街区权力关系——对一个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个案分析》,《社会学研究》2013年第2期。

[32]G.Stoker,“GovernanceasTheory:FivePropositions”,InternationalSocialScienceJournal,1998,vol.50.

[33]郑言、李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34]Kaufmann,D.&Kraay,A,“GovernanceIndicators”,TheWorldBankResearchObserver,2008,vol.23,pp.1-30.

[35][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黄胜强、许铭原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7页。

[36][美]格林斯坦·波尔斯比:《政治学手册精选》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9页。

[37][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年,第5页。

[38]Timaney,J,“TheNewGovernanceofLondon:ACaseofPost-Democracy”,City,2002,vol.5.

[39]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2年12月4日。

责任编辑:王雨磊

D035.1

A

1000-7326(2015)02-0056-07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12ZD04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14JJD63000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2YJA810019)、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11Y04)的阶段性成果。

张紧跟,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东 广州,51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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