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单位社会”基层社会治理及运行机制研究*
2015-02-25田毅鹏薛文龙
田毅鹏 薛文龙
“后单位社会”基层社会治理及运行机制研究*
田毅鹏 薛文龙
新世纪以来,伴随着单位体制的剧烈变迁,在后单位社会的语境下,基层社会治理出现了极其复杂的 “重层结构”。旧的社会运行机制开始逐渐消解,而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尚未成型,呈现出一种复杂的变动过程。单位制虽然开始式微,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单元,单位组织并未退场,而是以一个新的角色和身份继续发挥作用。由此引发后单位社会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复杂的衔接问题。政府与自治组织之间不同程度的合作、冲突、妥协,使得基层社会的运作兼具行政性与自治性,从而衍生出一种双重性质及兼容式的运作方式。如何在过渡时期建立起一种新的基层社会联结,成为新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
后单位社会 基层治理 重层结构 运行机制
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单位制一直是中国城市社会治理的基本体制,整个城市社会围绕着单位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以 “国家—单位—个人”为核心的刚性结构的社会管理运行机制。这套机制随着改革开放后单位制的走向消解而逐渐失去效用,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以中国社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为背景,单位体制的变革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社会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制度的变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单向直线运行的过程,而是充满了复杂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单位制度变迁的 “多向性”,即一方面单位制在走向消解,但单位制的某些方面却在新的条件下得到强化,出现了所谓 “单位返祖”或 “新单位制”现象。第二,就中国社会的宏观结构而言,由传统的 “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控制体系逐渐转换为 “国家—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个人”复杂的格局。由于基层社区组织 “自下而上”自治力量比较弱小,使得 “自上而下”的政府仍是实际发挥作用的主导力量。第三,就社会整合的对象范围而言,当下拥有单位的 “职场人”基本上没有社区生活,没有有效的社区参与,故介入社区生活的基本上还是老年人及社会弱势群体。正是在上述若干要素的作用下,转型期的基层社会治理出现了极其复杂的 “重层结构”。而上述这些变化似乎都可以在 “后单位社会”这一命题中得到更为复杂的理解。
在当前基层社会治理格局中,政府力量与自治力量间 “不均衡”的相互渗透与互动是其显著特点,
因此,带有政府行政性与社会自治性 “双重性质”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对于构建后单位社会治理及运作机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笔者拟从这一视角出发,就上述问题展开初步的研究探讨。
一、 “单位社会”基层社会管理运行的基本传统
19世纪中叶以来,在中国由传统皇权专制王朝向近代民族国家转型过渡的进程中,思想精英与政治精英出于对一盘散沙式传统中国社会的痛心疾首,试图通过带有强烈组织化特征的单位体制的构建,来实现社会的根本改造。[1]在新中国成立后至20世纪80年代,在 “动员型集体主义”的发展模式下,中国形成了一个 “两纵一横”的社会治理体系结构。
(一)纵向管理体系
单位社会的纵向管理体系是从国家到个体的、依靠自上而下行政权力运作的管理机制。这一运作体系可分为居于核心地位的主线运作机制与居于辅助地位的辅线运作机制。
1.“国家—单位—个人”:纵向管理体系的主线。从纵向管理体系的主线看,单位机制是其主要的制度载体。一般认为,单位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根据地时期形成的党对 “革命队伍”的特殊管理体制。中共在战时条件下,形成了以供给制为核心的一元化组织结构,这种带有军事共产主义色彩的组织形式涵盖党、政、军团体与机构,其内部公私界限极为模糊,使其成员全面依赖组织。这种严密的组织结构与长期艰苦的革命斗争形势密切相关,并在党夺取政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参照这种根据地建设经验开始了对城市社会秩序的大规模重组,社会上几乎所有的企事业机构都纳入了国家体系而成为单位。[2]单位集政治、经济、社会管理等功能于一身,是具有高度合一性的社会管理体制,形成了一种蜂窝状的社会结构。除此之外,单位还被赋予了行政级别,成为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因此,单位人对单位的 “组织性依赖”实际上是对国家体系的依附,[3]从而形成了极为牢固的“国家—单位—个人”的纵向联结机制。作为一种典型的动员体制,单位制不是极权主义观点所描述的那种阴森的、不近人情的统治和控制制度,也不是多元主义理论所阐释的多种派系对立和竞争的格局,而是在主流意识形态基础上建立的,通过社会动员实现的,“以形成整个社会 ‘一致性’为目的的制度安排。”[4]作为一种总体性社会设计,单位将社会的行政组织化程度和国家动员能力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2.“国家—街居制—个人”:纵向管理体系的辅线。从纵向管理体系的辅线来看,则主要是 “国家—街居制—个人”的联结运行机制在发挥作用。此体系主要是通过处于国家行政末端的街居组织来控制那些无法被纳入到单位体制之中的城市居民。尽管街居制处于单位体制的辅助地位,但其在基层社会整合中的作用却不容忽视。街道办具有完整的行政组织结构,其管辖的事务从宣传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法规,到开展治安保卫、民事调解、公共卫生、公用事业、优抚救济等,几乎涵盖了基层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居委会虽然其组织化程度不高,但仍具有承接政府派出机构街道办分派任务的协动能力,从而实现了对属地基层社会的非单位人口全面的组织化管理。
街居制的建立源于建国后新政权在城市基层社会中的权威重建,是一种以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制度相结合的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在其最初的设计中,街道办被定位为 “市或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而居委会则是城市中 “群众自治组织”,其成员完全来自属地居民,居委会的工作须接受街道办的指导,二者相结合共同保证了国家权威向城市基层社会的延伸。在以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为主体的 “单位社会”形成后,城市中绝大多数人口被纳入到单位组织之中,街居制的作用空间急剧缩小,在三大改造后直到20世纪80年代,它基本上是作为单位制度的辅助机制而发挥作用的。由于预见到城市中 “工人阶级以外的街道居民将日益减少”,[5]最初在1954年颁布 《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中对于街道办的定位十分简单,之后又历经多次变动,如1958年大跃进高潮时,街道办被改为 “城市人民公社”。1966年文革开始后到1978年间,又被改为 “街道革命委员会”,街道办在职能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性,从侧面反映了其在单位体制中的从属地位。而作为城市居民自治组织建立的居民委员会,由于按照规定要接受街道
办的指导,实质上与街道办一直被绑定在一起,其自治能力不强,加之自身的弱小、与主流人群绝缘,更是处于边缘从属地位。
但街居制毕竟代表了一种常态社会背景下政权力量向基层社会的延伸,国家对于社会组织化的过分强调,使街居制的作用在被不断加强,街道办所承担的任务不断增多,逐渐具有了行政性质甚至作为一级基层政权而发挥作用。而居委会逐渐被视作街道办的派出机构,接受了大量来自街道办下放的任务,其行政化色彩也日趋浓厚。在1978年后,街居制经历了短暂的恢复调整期 (向文革之前的状态恢复),其职权有所缩小。但随着单位社会的逐渐消解,从单位中释放出了众多的社会职能,街居制的作用也就变得越来越重要,逐步摆脱了社会辅助机制的地位,成为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及运作机制的主要制度依托。
综上所述,单位运作机制和街居运作机制二者共同构成了单位社会中城市纵向管理运作模式,二者的相互结合将国家行政权力渗透到基层个体的社会生活之中,使单位社会成为一种高度组织化的运作模式。
(二)横向联结体系:跨单位组织
单位社会的横向联结主要是通过 “跨单位组织”来承担的。所谓 “跨单位组织”,主要是指在 “单位组织之外横跨各个单位之间、将单位中的同类成员联结在一起的组织”。[6]跨单位组织的作用在于能够穿越单位边界,将跨越单位的社会要素组织起来,通过开展各种组织活动,在单位之间开辟制度化通道,促进社会的横向整合,从而与单位社会的纵向管理体系结合构成一种纵横交错的运行机制。其中最重要的跨单位组织便是政党组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单位及各个管理层次都建有党支部、党小组,通过严密的人事制度及仪式化运作对单位领导群体及基层群众进行有效领导,从而避免了内部社会功能完善的单位组织成为孤立封闭城堡的可能。同时,在党管干部的体制下,一定级别的干部亦具有跨单位调整使用的可能性。此外,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学联、台联、侨联以及各种学术性联合会和协会也将各种特定群体涵盖其中,通过各种组织化活动,拓展了单位外部的社会联结空间。尽管跨单位组织与单位机制、街居机制的结构、要素互不相同,但其运作动力却同样来自行政权力。
二、 “后单位社会”基层治理的模式实践及其困境
(一)“后单位社会”的基本内涵
在承认单位社会业已走向 “终结”的前提下,学界开始使用 “后单位社会”概念来表述中国社会当下的变迁,但其涵义却不尽相同,学界一般都是将其作为一个背景性概念而提出的,缺少明确的界定。在这里我们认为,后单位社会主要是指20世纪90年代全面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表现出来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及其运行状态。主要表现在:首先,在后单位社会中,旧的社会运行机制开始逐渐消解,而新的社会运行机制尚未成型,因此,它不是一个完整的社会结构形态的概括,而是一种对原有社会体制消解过程中那种 “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蜕变过程的描述及概括;其次,从静态角度看,单位制虽然开始走向消解,但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重要单元,单位组织并未退场,而是以一个新的角色和身份继续发挥作用;再次,从社会运行的角度看,在后单位社会中,市场化进程的开启使得在原有体制中被压抑的经济发展能量被释放出来,并在社会的经济建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原有社会管理运行机制逐渐萎缩的背景下,只有新的能够有效填补原有体制真空、克服原有单位体制遗留问题的制度形态不断被纳入到社会体系之中,才能有效应对后单位社会的管理困境,保证社会的合理运行。我们正是在从一意义上来讨论后单位社会基层治理问题的。
(二)后单位时期社会运行机制的特点
“后单位社会”的运行并非与 “单位社会”截然分开,旧的社会运行机制在瓦解过程中同时夹带着巨大的体制惯性依旧在发挥作用。从总体上看,后单位社会的基层社会治理运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单位制的消解及其反向运动。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伴随着中国走向市场化的进程,传统的单
位体制开始走向消解,在 “权力下移”的总体背景下,单位体制变革和社区建设成为社会各界的聚焦点。在单位体制下,“单位同时兼有生产职能、职工生活职能及大量社会政治职能,是一个职能和设施相对完备的、能满足其成员各方面需要的社会复合体”。[7]这种呈 “蜂窝状”的、多元化的职能安排使单位的边界相对封闭,割裂了作为统一有机体的社会的内部联系,造成了城市基层社会运行的僵滞。在单位制度变迁的背景下,各种社会功能开始从单位中剥离并重新释放了社会本身的活力,社区重新被定位为社会生活共同体,逐渐在城市基层社会的整合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量的基层管理任务被下沉到社区。社区服务、社区建设逐渐成为城市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但社区并非单位的简单替代物,从单位剥离出的众多社会职能也并非可以简单地 “嫁接”到社区体系中。社区只是重新成为国家、社会、个人之间交互作用的场域,而后单位社会基层良性的运作机制的形成,实有赖于整体意义上社会联结机制的建立与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单位走向 “去社会化”过程的同时,出现了一些 “反向运动”,主要表现在:(1)尽管单位制的松动肇始于1978年后的改革开放,但在现实中,改革开放初期城市社会秩序的恢复也正是单位体制重建的结果。此后实行了近十年的 “双轨制”,[8]建立了一种 “分割式”的社会结构,即在保持单位制相对完整的前提下,对市场空间进行开拓与培育,以打破僵化的经济结构。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全面市场化改革之后,国家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仍对一些超大型国有企业实施保护。可以说,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将市场经济体制嵌入到原有社会结构之中,经过国家与市场的双向形塑,某些超大型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机关的单位特征被保留了下来,甚至有所加强,形成了与市场机制并存的 “新单位制现象”。[9](2)单位体制下的党政双重体制仍在延续、各种形式的单位福利在市场经济中得以继续。尤其是拥有垄断限制地位的大型国有企业,其单位福利膨胀,制造出较为明显的社会不平等。(3)在某些重大危机事件面前 (如非典等事件),单位组织仍是国家实施社会控制的重要阵地,而在社会个体 “地位资源”的获得方面,单位的壁垒效应也仍然存在。[10]在这一意义上,即使 “构成体制根本特征的基本运行原则和连接原则以及在其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制度系统也消失了。但是,一个体制的基本连接原则的消失并不一定意味着体制运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所有经济和社会结构、传统、观念、行为方式和策略也随之消失”。[11]所有这些都使得后单位社会的运作机制转换充满了复杂性。
2.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交错。后单位社会中诸社会职能从单位中剥离,但这并未导致国家对基层社会控制力的实质性减弱,只是在控制方式上由单位社会中的总体性支配逐渐转变为科层化的技术治理,[12]将行政权力纳入到法制化与规范化的轨道,大大提高了治理效率。这里所说的 “科层化”,其一是指政府公务员系列的科层化体系;其二是指自治组织的科层化;国家权力还通过与各种社团组织的互动协作,使得基层社会的运作越来越呈现出 “法团化”特征。此外,单位制的残留使得依托于大型国企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社区仍然大量存在,单位家属在住宅区的共住模式形成了拥有清晰边界的新共同体形式。但值得注意的是,社区议事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一批新的带有民主协商色彩的社区自治组织被逐渐建立起来。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削弱了原有居委会对社区自治主体的垄断,并促使其自身也开始做出一些变革 (如居委会直选)。此外,单位壁垒的打破,促使基于血缘、业缘、地缘关系而建立的民间组织开始大量出现,它有效地弥补了单位组织封闭、狭隘等缺陷,使社会中非政治化的要素在社会联结中开始发挥作用,为更广泛的社会团结提供了多元途径。所有这些都使得社会的自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政府的技术治理与法团化治理、单位制社区的残留、社会自组织能力的增强,这种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主体遵循着不同的运作逻辑且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后单位社会管理运作机制最为纷繁复杂的一面。
(三)基层治理的模式实践及其困境
后单位社会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构建,从理论上看仍是如何处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国家与社会力量的消长及 “单位社会”消解的复杂性,都使得城市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呈现出巨大的变动性。因此,面对后单位社会治理困境,国家与社会应如何联结以形成整体良性的运行机制,是当前基层社会治
理的核心问题。在这方面,“单位办社会”的消解,社区建设背景下街居制的复兴,都构成了构建后单位社会基层运行机制的有益实践。
1.强调行政管理的 “上海模式”。社区建设的 “上海模式”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并很快被推广到众多城市。此种模式的基本特征被概括为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 即在市、区两级政府的基础上,形成市、区、街道三级纵向管理体制。试图通过扩大街道办事处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其管理功能。向街道办下放权力、建立街道财政,街道办内部机构科室化,对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工作负全责,从而使其在社区管理中真正负起领导的职责,同时克服 “全能政府”的传统观念,引进 “小政府、大社会”、“小机构、大服务”的行政理念,使政府行政行为、社会自主行为和市场行为相结合,最终形成一种高效、有序的社区行政管理体制。
“上海模式”的优势在于明确街道作为一级管理层次的地位,使街道办成为城市基层社会运行机制的重心。实质上是对街道办在城市基层社区统筹与协调职能的强化,使街道办真正成为城市街政的中心,保证了城市基层社会运作机制的上下畅通与高效率。但此种模式设计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表现在:(1)以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为基础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事实上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街道办的定位问题,其作法仍然隐含着将其作为一级准政府的定位设计,行政管理任务的重负必然使其内部职能部门逐渐膨胀,人员增多。这无疑与现代城市基层社会运作机制中要求减少管理层级、推动管理扁平化的趋势相悖,使城市社区管理的行政成本加大。(2)易形成城市基层社会运行机制中行政科层化的趋势,制约社区自治力量的发展,造成城市基层社会被过度行政化,社区自治空间逐渐趋于萎缩与板结化。
2.强调社区自治的 “沈阳模式”。沈阳模式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末,主要以 “社区自治、议行分离”为特色。沈阳模式对社区性质、功能、区域进行明确定位,将基层社会运作机制改革的方向定为发展社区自治,并以此为标准,重塑社区边界及组织管理体系,试图通过社区建设塑造以利益为纽带、以认同感和归属感为核心要素的自治共同体。沈阳模式的价值主要表现在:(1)通过明确社区定位、调整社区边界,为居民自治性基层治理模式提供了运作空间。(2)通过 “议行分离”进行组织创新,塑造了一套权责明确、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社区运作机制。但面对基层社会中复杂的 “重层结构”,以沈阳模式为代表的社区自治运作机制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表现在:在城市社区居民社会参与意识孱弱的情况下,基层自治存在着严重的空壳化现象,其直接后果是导致社区自治流于形式,而无实质内涵。
除了上述两种模式外,还存在着以取消街道办,减少行政层级为主要特征的 “铜陵模式”、以居站分离为主要特征的 “深圳模式”等。但事实上他们都未破解后单位社会重层结构背景下基层社会治理的谜局。无论是强调基层民主自治的沈阳模式,还是突显基层行政派出机构的上海模式,抑或是以减少行政层次,为社区自治让渡空间的 “铜陵模式”,其体制构架及其运行都面临着重要的局限。在此种情形下,其所面临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在基层社会的重层结构中,使政府行政组织 (派出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建立起应有的关联。社区运作机制仍是在政府主导下自上而下建构的结果,自治内生性不足。社区自治组织几乎全部是按照整齐划一的标准建立并与政府管理体系对接,几乎难以避免行政运作的影响。持久化的社区自治运作机制应更能发掘社区自身资源,增强运作机体的活力,以真正实现社区运作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管理。这就需要在培育社区文化、提高社区参与和居民认同感等方面做出更多努力,相较于外在组织结构的搭建,这些社区内在联结机制同样重要。
三、基层社会 “复合治理”策略的实施及其评价
(一)作为 “复合型”社会治理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近年来,在政府技术治理逐步展开的背景下,“数字城市”建设中诞生的网格化管理模式逐渐表现出一定的治理功效。网格化最初的目标主要是对原有的社区资源、信息、服务体系进行重新整合与协调,其主要着眼点是在技术、社区资源及公共服务之间建立起密切的联结关系,故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其看做数字技术服务平台在制度上的配套设施。但当数字技术逐渐融入城市基层管理体制之后,很
快被原有的体制所形塑和修正,逐渐开始作为一种新的治理方式和治理层级,在整合社区资源、沟通信息、强化服务等方面均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在具体做法上,是 “在保持原有街道——社区管理体制不变的基础上,按一定标准将城市社区划分为若干个单元网格 (一般一个网格内常住人口为4000—5000人),并搭建与统一的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相连接的社区信息化平台,通过加强对单元网格的部件和事件的巡查,建立起一种监督与处置相分离的新型基层管理体制。”[13]网格化既有政府管理强力下沉的一面,又有社区多元参与的一面。近年来在维稳任务凸显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背景之下,网格化管理显示出极强的横向拓展和复制的能力,很快扩展到社会的其他领域,逐渐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与以往基层社会运作模式相比,它在运作结构、要素和方式上都表现出明显的优势。值得注意的是,网格化治理模式在上海模式、沈阳模式、铜陵模式等多种类型的模式中都有较为广泛地运用,并且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效果。故作为一种复合式治理策略,网格化不是作为一种 “替代策略”出台的,而是作为一种 “补充策略”登场的,对于后单位社会重层结构背景下基层治理的展开发挥了重要作用。(1)通过网格将政府行政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加以绑定,使网格成为城市社区中多元主体的联动空间。在单位社会中,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自治力量的缺席是其显著特征。进入后单位社会以后,社区自治力量虽获得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在街居体制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背景下,社区居民自治发展仍不充分,社区居民参与程度不高。即使在自治主体之间也存在着 “官方化”的自治主体与 “自主性”的自治主体之间的“二元区隔”的现象,[14]这一切都使得城市基层社区的治理结构较为单一。而在网格化管理中,不同性质的多种力量被配置在同一网格空间中,包括 “以区街公务员为主体的政府行政力量,以社区干部为主题的社区自治力量、社区党员和一般志愿者、民间组织”。[15]这种多元行动主体的交互作用打破了原有社区治理主体的单一化,在政府力量与社区自治力量之间提供了联结点,为后单位社会基层社会运行机制中多元力量的协调合作创造了条件。(2)通过网格建立了快捷精准的信息 “收集—反馈”机制,为行政科层制中信息的纵向和横向流动提供了新的平台。在单位社会中,中国的政治体制是一种垂直的一体化体制,“这种体制非常适合于命令下达,却对资讯上传这种良性流动的必要性缺乏敏感”。[16]这是在总体性社会中对国家动员能力的过度强调所导致的必然结果。而网格化管理可视作为数字信息技术嵌入到行政科层制过程中技术与制度互动的产物,其有助于打破原有城市基层社会运作机制中信息在封闭体制中流动的局面,为城市基层社会由被动式、静态式的管理向主动式、动态式的管理转变创造了条件。(3)由于网格化模式是在保持原有基层社会体制稳定的前提下实施的体制调整,网格化管理并未突破原有的社区边界,因此体制变革成本较小,牵涉面较窄,在实践中操作起来也较为容易。
但是这种运行机制设计也存在着一些局限,表现在:(1)在以往的街居体制之下,社区被定位为居委会辖区,完全被视为城市基层管理单位,行政化色彩浓厚。而在此基层上展开的网格化管理,也难免会受其影响而被视为行政力量。(2)在网格的定性上,“管理的网格”与 “服务的网格”之间存在张力。
(二)网格化模式与复合治理理论的生成
1.网格化管理模式的复合性特质。将网格化管理模式置于后单位社会重层结构的背景下,我们会发现其突出价值在于,它兼具管理与自治的 “复合型组织”性质,网格内部的多元行动主体的参与,包括政府力量、社区组织、个人 (志愿者)等,为国家与社会的联结与互动提供了微观平台。同时,网格边界之间社区资源的整合、信息共享与流动,更有利于推动社区内部联结的培育。在后单位社会中社会个体的原子化、社会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关系复杂化、社会阶层分化逐渐加深的背景下,后单位社会基层运作机制的构建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政府与民间、个人与社区、服务与管理、行政与自治等几个不同维度和方面的探索和革新,“其中最重要的是实现政社分开,探索如何增强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力量,将减少政府成本与提高社会运行效率统一起来,将减少行政层级和社区服务去行政化结合起来,将政府自觉限权和公众参与社区治理结合起来,理清政府管理服务和居民自治的边界和
关系,合理划分基层行政管理和服务机构的职责权限等等”,[17]只有这样才能完成 “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格局的塑造,将行政管理机制、社区自治机制、市场配置机制结合起来,形成完善的治理型、网络状的城市基层社会运作机制,从而使这一机制能够持久化。
2.基层社会中的重层结构——自治性与行政性之间的嵌合。对于当前中国基层社会的运行机制而言,国家与社会的相互交织而使基层社会治理及运行机制带有明显的 “重层性”,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性质及运作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具体言之,国家与社会力量互动过程中在基层社会中所形成的 “重层结构”,并不是指在其中国家与社会如夹层蛋糕一样界限分明,而是指政府与民间自治力量之间不同程度的协作、妥协、合作,使得基层社会的运作兼具行政性与自治性,从而其衍生出一种双重性质及兼容式的运作方式。而且,这种行政力量与自治力量之间的交互作用也并非均匀式地平衡分布,这就造成后单位社会基层运作难以形成一种协调、稳定的状态。迄今已有不少学者运用不同的概念试图对这一特征加以把握。其中,黄宗智的 “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概念尤为典型,他认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存在着一个国家与社会力量均参与其中的 “第三领域”,在其中国家联合社会进行超出正式官僚机构能力的公共活动,从而在基层社会形成了一种依靠政府与民间谈判协商、任命非正式官吏等方式进行治理活动的运作机制。并指出 “这里很可能是更具协商性而非命令性的新型权力关系的发源地”。[18]后来,他又将这一理解更新为 “集权的简约治理”,[19]即基层行政中的半正式治理机制,更进一步阐明了基层社会中第三领域的运作方式。而郭伟和则将 “第三领域”理论引入城市社区研究中,认为 “伴随着街道体制的撤退,新出现的社区公共治理组织结构不是西方政治学中讲的地方自治体制,而是比较符合黄宗智所说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属性——在原来的街道层面上出现了一种既不是原来的行政架构,也不是完全的地方自治社会的混合属性的公共领域”,并将这种城市基层社会国家与社会的互动模式称为“掩映在民主形式下的国家意志对社区公共事务的柔性控制”。[20]笔者认为,第三领域及其衍生概念较之充满西方化价值判断的市民社会理论,无疑更为贴近当前中国城市基层社会的实际情况。但是,作为一个价值中立概念,它是对现实的描述与理解,却难免缺少价值取向的路径构建和引导。故笔者更倾向于用 “基层社会的重层结构”这一概念来理解基层社会 “行政性”与 “自治性”互嵌式运作方式。所不同之处在于,笔者将这种重层结构看做是一种动态的结构。其产生主要是由于国家权力与社会的公共权力在对接过程中,“自上而下”的政府权力向度倾向于将其力量尽量向下推进,而 “自下而上”向度的社会自治力量则倾向于尽量向上推进,二者频繁互动的结果,就是形成了国家与社会交汇处的权力 “重层结构”。
3.网格化与基层社会结构的重组。基于城市基层社会中动态的重层结构视角,笔者着眼的不仅仅是网格化管理的现实状态,更看重它所具有的制度潜力。在后单位社会基层运行机制的构建中,判断一种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优劣的重要标准,一方面是看它能否很好地容纳与整合重层结构中的两种力量,另一方面是看它能否为国家行为与社会自身的成长留有弹性空间。而 “网格化”管理的 “复合型”性质,无疑具有一定的优势。
社区建设可视为一个基层社会的重层结构在国家与社会间的梯次结构中不断向上推的过程。因此,在中国后单位社会基层运行机制的构建中,政府与社会在互动过程中形成一种合作、协商、互惠的机制是其关键。在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中,政府不能缺席而应通过法制化来规范自身行为,同时积极引导和培养社会自主力量与公共意识。比较理想的状态是,网格化管理与城市基层管理体制革新相配合,在网格内部形成比较稳定、平等的多元互动方式,去除行政化影响,同时通过网格间资源整合与信息流动,提升社区自治水平。随着社区内部的发育,网格空间也逐步扩大,直到最终网格的边界与社区边界重合,社区有能力在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中形成有效的支撑,最终形成持久化的后单位社会基层社会运行机制。
[1]田毅鹏、刘杰:《“单位社会”起源之社会思想寻踪》,《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6期。
[2]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
[3]李汉林、李路路:《资源与交换——中国单位组织中的依赖性结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
[4]田毅鹏:《单位制度变迁与集体认同的重构》,《江海学刊》2007年第1期。
[5]彭真:《城市应建立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编:《彭真文选 (一九四一——一九九○年)》,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40-241页。
[6]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与社会整合:对单位社会的一种解释》,《文史哲》2004年第2期。
[7]华伟:《单位制向社区制的回归——中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50年》,《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1期。
[8][12]渠敬东、周飞舟、应星:《从总体支配到技术治理——基于中国30年改革经验的社会学分析》,《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
[9]刘平、王汉生、张笑会:《变动的单位制与体制内的分化——以限制介入性大型国有企业为例》,《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3期。
[10]边燕杰、李路路、李煜、郝大海:《结构壁垒、体制转型与地位资源含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1][匈]玛利亚·乔纳蒂:《转型:透视匈牙利政党—国家体制》,赖海榕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页。
[13]田毅鹏、薛文龙:《城市管理 “网格化”模式与社区自治关系刍议》,《学海》2012年第3期。
[14]闵学勤:《社区自治主体的二元区隔及其演化》,《社会学研究》2009年第1期。
[15]田毅鹏:《城市社会管理网格化模式的定位及其未来》,《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2期。
[16]李侃如:《治理中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198页。
[17]彭向刚:《撤销街道办会成为趋势吗》,《人民论坛》2011年第36期。
[18]黄宗智:《中国的 “公共领域”与 “市民社会”?——国家与社会间的第三领域》,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82页。
[19]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开放时代》2008年第2期。
[20]郭伟和:《街道公共体制改革和国家意志的柔性控制——对黄宗智 “国家和社会的第三领域”理论的扩展》,《开放时代》2010年第2期。
责任编辑:王雨磊
C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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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7326(2015)02-0048-08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当代中国单位制度形成及变迁研究”(11&ZD147)、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模式选择与推进路径研究”(10A2D002)的阶段性成果。
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薛文龙,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博士生、东北林业大学社会工作系讲师 (吉林 长春,13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