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新法实施下航道采砂管理分析

2015-02-25吴志华严桂强

西部交通科技 2015年7期
关键词:采砂船采砂航道

吴志华,严桂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广西 梧州 543002)

新法实施下航道采砂管理分析

吴志华,严桂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航道管理局,广西 梧州 543002)

依法治航是航道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国”重要的组成部分。文章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出台给航道采砂管理所带来的作用,同时分析了该法实施后航道采砂治理工作将面临的新问题和新困难,提出了应对的策略。

航道法;采砂管理;行政处罚;非法采砂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以下简称《航道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航道法》的出台,在打破航道管理无“法”状态的同时,为治理航道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在实践中也将面临着执行难度大、执法风险增加等诸多新问题,因此,如何提高执法质量,做到依法执法,违法必究,以便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推进依法治航护航,促进航道事业健康发展,是值得航道行政执法工作者探讨的问题。

1 《航道法》为航道采砂管理奠定法律基础

1.1 航道部门治理航道非法采砂有了法律支撑

2015年以前,在航道管理方面的重要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航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广西航条》)。《国航条》属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仅低于宪法、法律,《广西航条》属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略低于行政法规。《航道法》的出台弥补了航道管理无“法”的空白,并以法律形式的效力高度,对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采砂、采砂方式、 禁采区禁止采砂等作了规定, 设定高额的行政罚款,为航道部门治理航道采砂破坏行为,保护航道安全畅通奠定了法律基石。

1.2 航道采砂处罚额度大大提高

行政罚款可以从经济上给予违法行为人经济制裁和警示,加重行为人违法成本,制约行为人再次违法。《广西航条》有关适用采砂行为处罚的金额较低,无法在经济制裁上造成违法行为人经济负担,催生敬畏心理。《航道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处罚起点、处罚额度大幅度提高,为有效震慑和遏制非法采砂破坏航道行为提供了“重磅武器”。

1.3 行政强制措施有了法律授权

作为地方性法规的《广西航条》,设定了如“暂扣违法作业设备、作业工具”等行政强制措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出台,这些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与《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相抵触,故已不适用,从而导致航道行政执法手段弱化,执法较为被动。新出台的《航道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以法律形式授予航道管理部门扣押船舶的权力,填补了航道管理部门无权扣押的空缺。

2 新法实施下航道采砂管理问题分析

《航道法》的出台实施,对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将作为执法工作的根本性指导基础,为加强航道采砂管理,打击采砂破坏航道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也对航道行政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新问题。

2.1 处罚金额较高,执法风险明显增加

《航道法》在航道采砂处罚方面设定了最低5万元,最高30万元的罚款。相比《广西条例》最高2万元的处罚金额,处罚额度大为提升,确实可以通过经济制裁的方式,加大违法成本,造成行为人一定的经济压力,相对削弱行为人违法行为能力,遏制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但高额罚款的施行,也将面临以下难题:

(1)执行难。面对高额的罚款,违法行为人容易产生逆反心理,未必能按时缴纳罚款,甚至根本没钱缴纳罚款,造成处罚案件执行难,执法陷于被动。

(2)风险高。高额罚款容易使违法行为人产生处罚不当、处罚过重、处罚不合法等错觉,从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于执法部门而言执法风险必然增加,比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因为执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因素,造成执法存在偏差或失当,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3)难把握。高额的罚款对执法人员是一种高难度挑战,尤其是心理承受能力的挑战。遵照执行,担心行为人不缴纳高额罚款,同时也会担心自身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疏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严格处罚,又难以树立执法权威和形成震慑力,不利于日后管理工作的开展,甚至需承担失职责任。

2.2 “扣船”操作难

《航道法》赋予了航道部门可以扣押乃至没收船舶的执法权力,有利于威慑违法行为人,遏制乱采滥挖现象发生,理应值得庆幸。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并非真的那么简单。

(1)缺乏船舶扣押经验。《广西条例》虽然规定了扣押采砂作业工具或设备等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实际执法中,因各种客观原因,例如扣押有关作业工具或设备及采砂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践中几乎没有实施案例。另外,扣押文书的制作,扣押物的监管、解除等均未实施过,船舶扣押经验明显不足。

(2)客观条件不成熟。目前航道管理部门所配备仅为执法巡查用船,马力相对较小,动力较低,对于几百吨重的采砂船舶,很难将扣押船舶拉到扣押场实施看管;而且目前航道部门没有专门的扣押船舶停泊码头或场所,扣押条件和设备尚需完善。

(3)看管责任重大。采砂船体积大,物品多,设备复杂,价格昂贵,但自身的安防保护设施极其简陋,锚泊看管就是一大难题。停泊不当,看管不严,容易造成船舶流失、物品丢失等,从而衍生不良纠纷。

(4)执法能力较薄弱。从现有航道执法人员情况分析,普遍存在法治观念不牢、证据意识不强、执法程序不清晰、时效观念不牢固、执法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在扣押过程中处理不当,容易产生矛盾,引发诉讼、赔偿等不利后果。

3 航道采砂管理问题对策分析

3.1 “先礼后兵”,加强《航道法》宣传

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法律精神就难以得到弘扬、深入人心,难以起到凝心聚力的作用,依法治航观念就难以扎根生长。《航道法》作为新法出台实施,设定了起点5万元,最高30万元的高额罚款,对大多数违法行为人而言,即使是最低5万元罚款都是一个难以接受的数额,30万元罚款就更加难想象了。因此必须把宣传作为首位,让广大采砂船主知晓法律之规定,明白法律之要求,充分认识到法律对非法采砂行为处罚之重,规定之严,从而产生敬畏的心理,不敢触碰法律底线,不敢到处乱采,随处滥挖,自觉规范采砂行为,形成依法开采的良好秩序。在法律宣传到位的情况下,若对采砂船给予处罚,船方自知理亏,相对容易接受处罚。反之,若未进行宣传便处以重罚,势必引起广大船主不满,产生矛盾,引发争执,出现抗法现象,甚至发生群体事件。

3.2 重点“治”兵,打造素质过硬的用法队伍

俗话说:打铁还需自身硬。执法人员是法律实施的具体执行者,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法律实施效果的好坏,关乎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获损。高额罚款的执行,扣押、没收船舶的实施都需要一支经得起考验、抵得住诱惑、法制观念较强、业务水平过硬的执法队伍作为保障,方能确保公正文明执法,规范顺利执法。主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培训。以培训为抓手,以新法培训为契机,深入解读分析《航道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等各项法律条文,熟读吃透,理解法律精髓,掌握行政处罚程序,树立证据观念,熟悉处罚流程,做到执法队伍拉得出去,法律文书拿得出来,案件证据用得放心。

(2)注入新血液。目前广西航道执法队伍中,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的执法人员较少,如梧州航道管理局持证人员有上百人,但法学专业执法人员屈指可数,队伍法律基础功底相对薄弱。面对航道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执法要求越来越严格,亟需招收更多法学专业人才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去,从源头上提升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3)规范文书。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直接影响到处罚案件成立与否。2014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港航管理局结合航道执法实际印发了《广西航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为规范基层执法人员制作法律文书提供了参照,意义重大。随着《航道法》的实施,无论是法律条款适用,还是违法行为定性、处罚金额幅度都有了新的规定,《广西航道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南》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新法规定,亟需重新修订执法文书制作指南,规范航道行政执法。

3.3 建立自由裁量机制,科学划分行政处罚标准

《航道法》规定了采砂管理处罚幅度为5~30万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比较大。自由裁量权行使得当,可以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公平,顺利执行。若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对违法行为随意处理,不同情况相同处理,相同情况不同对待,易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尤其是对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的广大船民,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不稳定。此外,自由裁量权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执法队伍形象。因此,必须依据新法设定的处罚额度,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使之具体化、规范化,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用制度约束执法,用规定限制随意性,做到相同的行为、相同的危害结果,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3.4 未雨绸缪,完善扣押船舶设施

积极完善船舶扣押条件,做到能扣就能停,能看又能管,船不流失、物不破损。配备相应的航道行政执法拖扣船舶,随时做好扣押拖船准备;建设船舶扣押专用码头,安装监控设备,安排专人负责看管,24 h实施监控;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看管单位代为扣押管理。

3.5 按时办结,及时解除扣押

《行政处罚法》明确行政处罚案件的受理、立案、办结的时限,《行政强制法》也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解除的时限。作为执法部门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处理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及时解除扣押、没收或依法申请进行拍卖,杜绝久拖不办、久押不处理现象,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6 防险御诉,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监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每一步骤,每个流程,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出现程序错误;加强执法人员的诉讼实务培训,减少执法漏洞,降低执法败诉风险;聘请法律顾问,建立应诉机制,时刻做好应对复议、行政诉讼的准备。

4 结语

《航道法》出台是航道事业发展大喜事,为依法治航提供了根本性法律指导,对加快航道建设,促进“海上丝绸之路”发展,构建陆水空立体交通运输网具有非凡意义。航道管理部门要以新法实施为契机,站高度,揽全局,强基础,清旧例,建新制,全面深化依法治航改革,开创航道事业发展新局面。

[1]梁 雯.航道法来了,我们准备好了吗[Z].广西港航,2014.

[2]欧 诚,梁 雯.用制度和程序来驯化权力——广西港航管理局积极探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Z].广西港航.2013.

Analysis of Waterway Sand-mining Management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Law

WU Zhi-hua,YAN Gui-qiang

(Guangxi Wuzhou Waterway Administration Bureau,Wuzhou,Guangxi,543002)

The waterway governance by law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wa-terway industry,and it is also the important part of country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the law.This article de-scribed the impact on waterway sand-mining management brought by the publishing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terway Act”,analyzed the new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faced by waterway sand-mining govern-ance work aft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is law,and proposed the coping strategies.

Waterway Act;Sand-mining management;Administrative penalties;Illegal sand mining

吴志华(1985—),法学学士,主要从事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严桂强(1973—),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航道养护管理工作。

U615.1

A

10.13282/j.cnki.wccst.2015.07.022

1673-4874(2015)07-0098-04

2015-05-07

猜你喜欢

采砂船采砂航道
采砂对沅水典型采砂河道影响初步分析
新版河道采砂许可证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
厦门港航道通过能力建模及应用
新航道
英语高能高分 就上新航道
我国将打击长江非法采砂
对直管河道采砂管理的认识与思考
基于模拟仿真的航道双向通航研究
安徽省长江采砂船舶管理实践与思考
扶沟局一天捣毁7条非法采砂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