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基于涉农金融机构视角
2015-02-23赵一哲
赵一哲,王 青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基于涉农金融机构视角
赵一哲,王青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陕西 杨凌 712100)
摘要: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改革使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成为我国农户融资的新途径,可有效加速农业现代化进程,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但该业务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制约了其大规模推广。故从借款人信用风险、抵押物风险、操作风险三大方面着手,运用博弈论对涉农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信贷行为进行分析,结合现实情况,得出加强风险管理的可行方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填补农村征信管理空白,加快推广农业生产保险制度,健全抵押物价值管理机制,旨在于促进涉农金融机构广泛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
关键词: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风险; 博弈论
一、引言
一直以来,农业发展都是我国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现阶段农户融资难,农村经济存在严重的“金融抑制”[1],究其原因在于农户融资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随着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出现,农民可以利用其最大的财富即农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融资,这无疑是突破农村经济发展瓶颈的捷径。但现实情况中,多数涉农金融机构对此项业务踌躇不前,不敢贸然开展。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特殊性、农户融资特殊性以及农业生产特殊性等现实情况给该业务带来不同于一般贷款业务的特殊风险。鉴于此,本文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研究,旨在推进该业务的开展进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农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农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农地承包经营权,并有权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制度[2]。目前国内学者对该项金融业务的研究有限,多从其现实意义、法律基础、业务模式以及农户意愿等角度出发。黎翠梅认为随着农村经济不断发展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土地逐渐由农民的“生活资料”转变为“生产资料”,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展创造了现实基础[3]。杨国平等人认为城镇化促使多数农民离开农村进城务工,对土地的生活依赖程度明显减弱,土地流转的出现及规模扩大,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夯实了市场基础[4]。索婷从法律角度探究了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发展的新途径[5]。陈海燕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得出目前我国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主要包括四大类:“农地+农户”的直接抵押模式、“企业+农户”的反担保抵押模式、“农户+农户”的联合抵押模式和“基金+农户”信贷基金担保模式[6]。卢冲等人[7]和于丽红等人[8]分别以成都市和辽宁法库县为例研究了农户参与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进行融资的意愿。
国内对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研究并不多,仅兰德平[9]等人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做出识别,而大多数学者都是从一般抵押贷款风险的角度进行研究,或者从城市土地使用去抵押贷款风险的角度类比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例如:曲卫东认为于土地使用权价值、贷款比例和贷款申请人的信誉是土地抵押贷款风险的主要来源[10]。袁中许从农户视角出发利用投资风险管理理论及数理统计理论,分类了农户面临的风险[11]。因此,本文在此领域做出尝试,从涉农金融机构角度出发,研究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识别与防范。
二、风险识别及成因分析
与一般贷款业务相比较,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存在较多特殊性,故其风险识别也与一般贷款类似却具有特殊性。
(一)借款人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中最基本的风险。类似于一般贷款,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信用风险可定义为受信方拒绝或无力按时、全额支付所欠债务时,给信用提供方带来的潜在损失。信用风险一般分为借款人还款意愿风险和还款能力风险两方面[12]。
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其客观财务状况的体现,保证了金融机构的贷款回收率。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借款人是农户,农户作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载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该业务中借款人还款能力风险也具有特殊性。首先,在贷前信用调查过程中,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农村个人征信系统,部分地区虽已建立但并不完善,金融机构无法正确评判农户的个人资信水平,故因无法正确估计借款人还款能力引起过度放贷,金融机构可能要承担借款人无支付能力的潜在损失。第二,农户的主要还款来源是农业生产收入,受农业产量与农产品价格水平影响。农业产出会受到气候条件、农作物害虫和家禽疫情预防治理、农业基础设施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农产品价格不仅受本土市场供需影响,与国际市场价格、国家扶持价格、政府农业政策等密切相关,故农户收入呈现极大的波动性,无法保证其具有稳定的还款能力。最后,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农户可能因为其家人或自身健康状况等问题导致个人偿还能力的不稳定性,最终可能引起金融机构贷款损失。
借款人还款意愿风险是指在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情况下,通过恶意欺诈获得银行贷款,最终产生还款意愿风险[13]。随着城镇化的不断发展,多数农户不再以种植农作物为其第一收入来源,开始从事非农产业。这就有可能促使农户通过虚假资料恶意获得银行贷款进行非农生产,而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的抵押物已不再是其生活的主要保障,其违约成本较低,这种信息不对称极易诱发借款人的还款意愿风险。
(二)抵押物风险
一般的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物均表现为实物形式。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物应为农户所享有的经营权,实质为一种用益物权,抵押物的特殊性使该业务的相关风险呈现一定的特殊性。
第一,《物权法》规定以权利设立抵押权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公示,未登记公示的抵押权不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或者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现有条件下,有关农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以及具体管理办法的缺失,使得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中抵押权存在权利瑕疵,金融机构可能因此承担潜在损失。
第二,抵押物估价风险是金融机构在抵押代理业务中关注的重点,抵押物估值的正确与否关系到贷款率的确定。估价过高将导致金融机构过度放贷,反之将产生放贷不足,两种情况都会引起金融机构承担潜在的风险,造成损失。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物为具体经营权利,不同于股权、期权等金融权益抵押物,其市价估计依据难以确定,涉及一定的农业专业知识,金融机构内部评估会产生较大偏差,而目前国内相关的专业评估机构十分罕见,造成抵押物难评估的现状,这也极大地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抵押物估价风险。
第三,当贷款人无法履行贷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有权将借款人所抵押的农地经营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处置,虽然其目的在于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但也存在较明显风险。一是农户所抵押的地上附着物一般为农作物,农作物的变现受其生命周期、市场价格、政府政策等不确定因素影响,无法保障金融机构权益。一是流转农地经营权过程中,土地的不可移动性以及其地理分布的不确定性,导致抵押物处置局限性较强,一般情况下只能遵循就近原则,若抵押物周边无有意愿的受让农户,流转难以实现。同时,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不完善,加大了抵押物的处置难度。例如,专业估价机构的缺失导致抵押物处置中价格难以合理确定,无法合理配置资源;相关流转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受让人权利不被保护,减弱农户受让意愿。因此,在开展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抵押物的处置风险不容金融机构忽视。
(三)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14]。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其操作风险可能存在于以下两点:
一方面,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大力推进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这一业务的发展,全国多地区开展了相关业务试点,但监管者并未出台具体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各地试点的具体业务试行管理办法、风险操作措施等带有浓重的“地方特色”,这一特殊现实情况埋下了金融机构开展此业务的操作风险,甚至于导致部分试点地区的失败案例。
另一方面,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与农业经营相联系,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在贷款受理过程中,需要对借款农户的农业生产和其抵押农地进行贷前调查评估,这必然要求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具备一定的农业知识,对该业务不同于一般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性进行甄别。但目前就各试点机构的业务开展情况而言,其从业人员多缺乏相关专业培训。同时,这一创新业务问世时间短,相关从业人员经验不足,与第三方机构历史合作几乎为零,也会给该贷款业务带来一定操作风险。
三、风险的博弈论分析
对涉农金融机构和农户的信贷行为进行博弈论分析,综合考虑现实因素对双方行为的影响,使本文分析结果可以突出经济活动本质:“强调个体理性,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15]
(一)模型设立
假设1:模型中参与者为农户和涉农金融机构,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农户为信息优势方,金融机构处于劣势。贷前审查时期,金融机构根据现有信息对借款人进行综合评估,可能“贷款”或“不贷款”;贷款发放后,借款农户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产生违约行为,拒绝偿还贷款,金融机构对农户在贷款发放后的行为无法监管和约束,只能通过借款人违约后的非诚信记录予以处罚。
假设2:涉农金融机构最初贷款本金为A,贷款利息为i,农户将贷款本金用于农业生产,可能的收益率为r。农户用于抵押的农地经营权市场价值为V,其市值的波动比率为k,农户违约的成本主要包括由于其未来可能的征信系统的名誉损失带来的金融活动的不便利,将其量化为X。
假设3:涉农金融机构审查后放贷的概率为p,选择不放贷的概率为1-p;农户违约的概率为q,不违约的概率为1-q。
根据假设,当金融机构放贷审查后,选择不贷款,则金融机构将损失潜在的收益为Ai;农户损失的潜在收益为A(r-i)。当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若借款人遵守约定,最终双方均获得收益,分别为Ai和A(r-i);若借款人不履行约定,拒绝还款,金融机构将只能取得抵押物Vk,农户受到不诚信处罚X,最终双方收益为Vk-A(1+i)和A(1+r)-X-Vk。上述双方利益分析过程,如图1所示。
(二)模型分析
一般地,若国内征信系统对农户的不诚信行为惩罚力度不够或抵押物市值偏低,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目的,会产生违约行为。即满足A(1+r)-X-Vk > A(r-i)时,农户将选择违约。如果金融机构选择发放贷款,由于农户违约,其最终收益等于抵押物减去贷款本息和,而抵押物价值一般低于贷款本金,所以其收益{Vk-A(1+i)}可能低于不放贷收益{Ai}。故若金融机构预见农户可能违约,会拒绝发放贷款,此时将形成农村信贷市场的囚徒困境,即个体最优化与集体最优化的矛盾。农户与金融机构无法达到最优的合作状态,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抑制农业生产的发展,进而可能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
根据上文分析可得出,要使农村信贷市场达到纳什均衡(放贷,不违约),关键在于减小农户的违约概率,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根据上述分析得出农户的总效用函数为:
U= p{q[A(1+r)-X-Vk]+(1-q)[A(r-i)]}+(1-p){q[-A(r-i)]+(1-q)[-A(r-i)]}
上式揭示了影响农户违约概率的基本因素:贷款本金A及利率i、农业生产预期收益率r、农户违约的信用处罚X以及土地经营权的市值Vk。
(三)结论
第一,上述博弈模型存在纳什均衡解的前提条件为:
A(1+r)-X-Vk < A(r-i)
(1)
Vk-A(1+i)> -Ai
(2)
满足条件(1)时,农户的违约收益小于不违约收益,故理性农户不会选择违约;同理,满足条件(2)时,即使在农户违约情况下,涉农金融机构的损失小于不放贷的潜在损失,故理性的贷款者会选择放贷,此时纳什均衡的结果为(放贷,不违约)。以上借款表明,农户是否存在可预见的违约行为是银行决定放贷与否的前提,故在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风险防控过程中,贷前的借款人信用审查至关重要。
第二,贷款本金A、贷款利率r与农户违约概率成正比,贷款本金A和贷款利率i越高,农户违约的可能性越大。首先,一般地,贷款本金A由抵押物评估价值V决定,与其成一定比例,例如,陕西省平利县信用联社在2009年开展的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中,规定贷款本金为抵押物评估值的百分之五十。对抵押物初始价值的评估正确与否关乎贷款本金的确定,进而会影响农户的违约概率,故贷前对抵押物的评估是贷款风险防控的重要环节。其次,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中贷款利率与一般的农业贷款项目利率类似,高利率代表高利息,必然会引起农户的违约。
第三, 抵押物市值Vk、农户违约信用处罚X与农户违约的概率成反比。首先,抵押物市值Vk和农业生产预期收益率r在未来时间的波动具有不确定性。一般地。抵押物市值主要由其可进行的农业生产的收入决定,故放贷后涉农金融机构需对贷款项目进行持续地后期关注,防止抵押物市值或农业生产项目的收益波动过大引起借款人违约。其次,农户违约信用处罚X对农户违约行为的约束以健全的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只有个人征信系统不断普及和完善才能增加有违约记录农户的后续经济活动成本。所以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可有效对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进行风险防控。
四、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相关法律法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2014年农村工作会议决议使得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前景逐渐明朗化,中央政策旨在放开农地经营权不可抵押的约束,但相关法律如《物权法》和《担保法》等均未给出其抵押的合法与否。建议相关部门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修订,明确肯定以农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的合法性,确保金融机构抵押权的实现,从根本上解决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问题,完全实现农户的土地财产权益。
第二,加强对农户及农业经营者的信用管理,将其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不断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促进各金融机构之间信息沟通及合作,从根本上控制可能存在的借款人信用风险。
第三,加快推广农业生产保险制度以确保农户生产经营的可获收益率。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导致其受自然灾害等客观因素影响严重,农业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建议相关部门不断完善农业保险补偿机制,缓冲性补偿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冲击的农业生产,缓解借款农户的还贷压力,保证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收回[16]。
第四,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特殊,本文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控制抵押物价值风险:首先,现阶段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中,缺乏抵押物登记部门给金融机构带来一定风险隐患,建议建立操作性强的公信公示制度,完善抵押物登记证制度,确保农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法律与实际相一致性。其次,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出台合理且操作性强的流转管理条例,给出具体的流转办法,对流转价格、流转登记手续、流转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规定。不断规范农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抵押物的合理流转。再次,建议借鉴海门市相关经验,定义政府为相关业务发展的最后保障人[17]。利用政府回购制度①分散相应的风险,在抵押物无法成功流转时保障金融机构利益的最终。
注释:
①政府回购制度是海门市政府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中的创新。当抵押的集体土地无法处置时,政府成立的土地资源储备中心将会以既定标准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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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sk Management of the 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Mortgage Loa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griculture-related Financing Institutions
ZHAO Yizhe,WANG Q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 Yangling 712100, China)
Abstract:Due to the reform of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concerning farmland, the rural land mortgage placed on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is becoming a new financing way for famers in China, which can promote rur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But the risk behind it limits the new business’s development. Aiming to help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famers to achieve a win-win result through the business, the study takes borrower credit risk, collateral risk, operation risk into consideration, combines with Game Theory, explores all possible exposure to the current land mortgage placed on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and works out the following measures which can control this business risk. (1)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2) Fill the blank of the rural credit management; (3) Promote the insurance system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4) Improve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d property management mechanism.
Key words:rural l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right; mortgage loan; risk management; Game Theory
中图分类号:F321.1;F83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463(2015)02-0012-05
通讯作者:王青(1959-),男,陕西杨凌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
作者简介:赵一哲(1989-),女,陕西宝鸡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14-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