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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社会性”的内在逻辑和科学发展*

2015-02-22董石桃

关键词:社会性人权调节

董石桃,万 斌

(1.湘潭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2.浙江大学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科研部,浙江 杭州 310000)

尽管人类对于人权的探求,首先需要确证哪些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仅仅上确证了人权的理念和内容还不够。因为人权理念是否能够获得人们的实际认同,人权的内容是否能够在现实当中落实,还取决于一定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们的社会关系状况。人权并不是人先天存在的权利,也不是依照自然权利或人类理性应该享有的权利,而是形成于人类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以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并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而发展。人的本质属性即社会关系属性,人权就是处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人的权利。作为人们主观上“所欲”的各项应有人权诉求,在实际社会生活中是可能转化“可欲”的现实的,但是这种转化不是直接的,它需要以一定的社会规范为中介。因此,人权的基本属性是“社会性”。那么,人权“社会性”的本质和起源何在?人权“社会性”的基本调节机制有哪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发展如何凸显人权的“社会性”?本文试图从广义的角度对人权“社会性”的内在逻辑和科学发展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人权“社会性”的内涵

从根本上来说,人权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社会性”是人权的基本属性。正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归根结底是社会的经济条件使人们有了实现某些权利的可能。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当一定的社会关系规范承认和保护人的“应当享有”的权利时,人权就转化为社会规范性的权利。这种规范性权利一部分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也就是说,这部分应有人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通过法律关系认定和实施,就成为法定人权。另一部分应有人权虽然没有被国家法律确认和通过国家司法机关强制实施,但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惯、非法律的纪律和政策等的认可和保护。因此,从内涵上讲,广义的“社会性”人权是指被包含法律等所有社会规范性所认可和保护的权利;狭义的“社会性”人权则指那些尚未被法律化的社会规范性权利,一般称为习惯权利。本文主要从广义的角度来探析人权的“社会性”问题。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和自由主义“天赋人权”观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不是以先验“伦理”为基础,而是从唯物史观出发,从社会存在的角度来探究人权的内涵和发展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人权的这种“社会性”起源于人的社会关系属性。

首先,人权“社会性”根源于人的社会本质。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一个社会范畴,只有联系社会生产实际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人权。人权首先是关于“人”的权利,而任何“人”都不是脱离现实社会关系的人。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社会属性是人的本质属性,超社会、超阶级的人是不存在的。人类为了生存和改造客观世界所进行的社会实践,靠单个的、完全孤立的个人是办不到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才会有生产。”[2]486人们为了进行生产,在相互联系中产生了各种社会关系,也正是在各种社会关系中,人们为了调节各种利益冲突,逐渐形成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人权的社会运行制度和机制。因此,社会关系的存在是人权存在的前提,离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也无必要把个体的行为自由上升为权利。就好比孤岛上的鲁宾逊如果没有“礼拜五”的介入,他在孤岛上的行为毫无可能也毫无必要被确认为权利,原因在于这些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意义,也不引起任何一种社会关系。这些行为只是反映个人和自然的关系,和动物的行为并没有区别,根本谈不上人的社会性,所以也就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发生。马克思也曾指出:“可以设想有一个孤独的野人占有东西,但是这种情况下,占有并不是法的关系。”[3]103这里马克思所指的“法”并不仅仅是指法律,而是指广义的社会性规范。因此,人权的“社会性”根源于人的社会关系属性。人权并不是像西方自由主义所强调的那样,是单个人生存与自由的自然本性的永恒规定。如果人们是自由主义式“原子化”的孤立存在,那么权利义务关系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产生。

其次,人权只有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才能实现。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符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4]734人权本质是一定社会规范支持与认可的一种利益分配体系。作为一种社会利益的实现形式,人权不仅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而且必须在社会中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才能实现。人们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之间的权利关系,因而本质上支配着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分配。人权反映的是人们在社会形成的一种事实上的关系,一项权利的形成表明社会对人们一定的行为和利益的尊重和认可。因此,一方面人权具有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属性,另一方面,人权也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正是一定的社会条件,归根结底是社会的经济条件使人们具有享有某种权利的可能。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5]102在人权的实现上,个体享有这项权利有赖于其他社会成员的有尊重其行为和利益的义务保证,同时自己也有义务尊重他人相应的权利,否则将受到相应的社会谴责或制裁。这种基于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认可和保障,是人权实现的必要条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抽象的、普遍性的人权是不存在,离开特定的社会关系来谈人权的实现是不科学的,就像列宁指出的,“生活在社会中却要离开社会而自由,这是不可能的。”[6]96从根本上来说,人权的实现途径具有“社会性”,而不是“天赋性”。

再次,人权的性质和实现状态由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所决定。人权具有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属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特别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人们的某些利益诉求才能被确认为“权利”,即被确认为正当的,超越一切社会历史阶段的抽象人权是不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态的发展具有历史性,因而人权的性质和实现状态同样具有历史性。一个社会的人权制度规范,以及人们的人权价值观,都要受到相应历史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影响与制约。人权的发展和实现程度,只有伴随着人类社会经济条件的日益发展才能不断进步和提高。我们不能超越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态来抽象地谈论所谓的普遍性人权。马克思指出:“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1]12人权是特定社会经济条件所创造和决定的。“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7]874-875每一时代的人们,总是受时代物质生活条件所限,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以及由此获得的自由度,总是受到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约束,同时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不断深入和发展,人们的行为自由度也随之逐步提高,表现为历史的延续性。因此,人权的发展离不开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发展,总是受社会的经济结构及其相应的文化发展所制约。

二、人权“社会性”的基本调节机制

人权作为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人权,其“社会性”的运行逻辑是怎样的呢?学界对此探究不多。我们认为,社会规范实际上是在共同性社会意识基础上形成的,对一定利益关系进行认可和保障的社会运行制度。从这个角度分析,人权的社会规范就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人们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调节机制,主要包括道德、宗教、习俗、政策、法律等。这些调节机制的运行,不仅构筑起了人权在社会关系中不同层次的特定内容,也为人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提供了相应的保障。

第一,道德调节机制。道德是主体以自我为尺度而确立的行为规范。道德作为一种人权的社会调节机制,主要通过人们的社会情感发生作用。[8]155从主观方面来看,道德主要通过义务关系来表现人的行为规范和利益诉求。义务在社会关系中同时必然内涵着权利,一个义务内涵着另一个人的权利。道德虽然是强调主体的自律性,但是道德的贯彻并不是单一的奉献,而是内涵着功利的目的。道德的制定和道德服从,并不仅仅是主观的活动,还存在着客观的方向和明确的利益基础,道德内涵着义务和权利关系的处理机制,道德以义务性的规定为人权在社会关系中的实现提供了特定的社会规范性基础。一个社会中道德及其义务要求的形成,既不是由某些人制定的,也不必非要获得国家的承认不可。人只要作为社会的现实的人,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必然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道德及其义务要求,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条件和共同利益的确认,并经过人们共同生活经验的中介而达到的共识。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没有法令、条文的外观,也没有精确、稳定、可以操作的特征,而是通过社会舆论机制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和调节。道德中的权利和义务贯彻,主要通过主体自愿的、意志自由的活动来实现。作为一种社会性权利义务要求,道德对于人们的外部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这种强制只是一种软性的精神迫力,不像法律那样直接控制人们的外在行为。道德及其义务要求通过“应当”或“不应当”方式而实现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是以利害关系为基础的。道德及其义务的形成,作为一种客观社会性力量,作为一种“决定命令”,构成人们必须面对、熟悉并接纳成形的行为之网。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考察,道德作为人们对于维护和创造共同生活条件的共识,对于自身行为具有自律性质。从个体来考察,道德的社会要求必然走向个体化,即表现为个体对于社会道德规范的理性认同和接受,并由此自觉地承担某种义务和责任。在这个意义上,道德及其义务对于个人也同时具有他律的性质。总体来说,道德是通过人们自律和他律统一,从而对人权进行调节和规范的一种特殊社会机制。

第二,宗教调节机制。宗教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主要借助于人们对于神灵的膜拜心理而产生的强制力,来迫使人们服从神的意志即适应现实的社会秩序。宗教调节机制主要通过人们的社会信仰发生作用,其积极规范意义主要体现在:(1)宗教心理和情感,有时曲折地体现着人追求和探寻客观世界的一种尝试和努力,宗教或多或少地、直接或间接地表达和实现了下层劳动人民的愿望,对下层民众争取权利的斗争有着积极意义。不少宗教体系反映了底层民众对于现实苦难的痛苦呻吟和抗议,反映了底层民众的人权发展诉求和主张。如佛教提倡的“种性平等”,“诸法无常”的思想就是针对当时的种性制度对人权的侵害提出的规范主张。基督教在产生之初,提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对穷人和无权者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合理的诉求。16世纪的宗教改革运动,通过提出宗教改革的主张,从而削弱了落后的教皇制度和教会制度,为资产阶级人权的发展提供了规范。(2)在现实中,宗教为了将情感和信念转化为一种具体的感性存在,往往通过一些宗教仪式、行为规范、教义等,将宗教的情感和信念客观化、社会化、制度化。宗教由此超出了自身的主观性、纯个体性,表现为外在的社会性行为规范,宗教的教义就是调节信教的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性制度规范。宗教的一些基本宗教规范,如不偷盗、不奸淫、不凶杀、不贪财、平等爱人,乐善好施等,对于许多人仍有积极的约束作用,这反映了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些基本道德要求,虽然以宗教的形式出现,但对促进人的权利保护有一定的意义。

第三,习俗调节机制。社会习俗调节机制对于社会人权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习俗包括风俗和习惯。风俗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获得社会广泛认同的民间习俗,比如节日习俗、婚丧习俗等,这些风俗对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特定的社会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节,为一定地域文化中的人们所普遍遵守。习惯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重复性和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比较而言,“风俗”比“习惯”更具文化属性。习俗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相应地域特点的生产关系基础上形成的,获得人们心理和价值普遍认同的行为方式和利益规范的机制。习俗机制主要通过人们日常生活约定俗成的规则来规范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自发性、事实性、场域性和继承性的特点。习俗对人权的影响,既具有社会情感倾向,也具有固定思维模式倾向。夏勇认为,“习惯权利则表示一种制度事实存在,由约定俗成的生活规则来支持”。[9]14米尔恩认为:“习俗之成为权利来源,在于它是一种制度。它的构成性规则赋予共同体的每个成员以遵从既存习俗的义务,同时授予每个人相应的使习俗得以遵从的权利。”[10]161习俗权利可以通过相应的机制提升为法律权利,但是习俗权利本身并不依赖法律而存在,具有相对于法律的存在性和独立性。在原始社会中,尚未存在法律权利,而习俗权利已经存在。马克思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主张人们在森林中拾枯枝的权利,已经将习俗权利和法律权利明确区分开来。习俗规则尽管具有场域性和地域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一种普遍发生效用的调节机制。相对于法律,习俗规范对人权的调节具有更加久远的历史存在性,具有相对独立的历史文化内容,在社会运行中,习俗相对于许多法律具有先在性,习俗的这些特点也构成了不同国家和民族人权社会性规范多样性和自然演化性的基础。

第四,政策调节机制。政策同样是人权的一种重要社会调节机制。政策作为一种社会调节机制,以国家政权为后盾,以国家主权为依托,体现了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现代国家的基本形态是国家和社会的相对分离,国家和社会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和传统国家不同,现代国家的政策调节机制开始和道德、宗教逐步分离,相对独立出来,成为对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最权威的社会机制。从政治学角度来看,政策就是对全社会的价值做权威性分配。[11]129这些社会价值包括一切有用的社会资源,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资源。政府对这些社会资源的权威分配,实质上是利益的社会性分配。和社会道德、宗教、习俗规范不同,政策以国家政权为依托,所注目的是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社会重要问题。相比道德、习俗,政策对人权的调节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随着现代社会政府职能的扩大,政府不仅通过经济政策广泛介入经济生活,对生产力和生产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从而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和社会资源占有状况,而且政府通过社会政策直接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政府在诸如社会公平、社会保障、社会安全、国民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公共政策,直接对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调节和分配。公共政策已经成为社会人权的最重要和使用最频繁的调节机制。对于人们来说,“政策是角逐现存秩序和声言参与权利的工具”。[12]3比如,环境政策并不仅仅是政府思考如何解决一个问题,而且和人们的权利利益息息相关。环境政策既涉及政府机构中人们的利益,更多的是涉及政府之外的广大民众的权益保护,如空气污染、土壤侵蚀、河流沉积等等。制定一项新的环境政策、平等受雇权利政策、城市交通政策、户籍政策,实质上就是对于人们在社会中的相关权益进行新的规划和调整,其必然影响到人权发展的整体状况。

第五,法律调节机制。法律机制主要以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确认和保障人们的权利。法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量,保证对人们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强制性约束和规范。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法律机制是最重要的人权调节机制,在现代社会,法律对人权的规范和调节几乎已经深入各个细微的方面。马克思主义历来重视法律对确认和保障人们权利的主要作用。马克思曾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13]71值得指出的是,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并不是以整个社会关系为调节对象,而只是以法律所反映和规范的人们权利和义务,并通过人们行为付诸实现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因此,法律关系只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法律关系就是社会关系在法上的体现,法律机制调节的人权只是社会关系中被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那部分人权。和其他社会调节机制不同,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规范性、普遍性和特殊的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和道德权利、宗教权利等社会人权相比,法律权利更具有肯定、明确、普遍和有保障等特点。法律机制通过法律关系将诸种关系、要素有机编织成人们的权利体系,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层次关系:(1)基本法律关系。它是一种由国家保证的系统普遍性关系,把人纳入客观的社会结构之中,赋予每个人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对其他法律关系具有支配和指导作用。(2)普通的法律关系。由具体的当事人依据协议或要求依法建立,凭据的是具体的法律事实,具有灵活性和偶然性。(3)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指诉讼法律关系。它是有关人的社会行为导致普通法律关系或基本法律关系破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对人们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救济和保护机制。

三、人权“社会性”的科学发展

在当代西方人权理论界,T.H.马歇尔关于权利的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和社会要素的三元结构划分,曾经引起了广泛的反响。在我们看来,和西方关于人权的分解式探究不同,中国特色人权保障模式凸显的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性,注重从社会基础性、整体性建设角度来推动人权事业的发展。就当前中国来说,人权“社会性”应该通过经济发展、社会制度创新以及社会民生的全面改善等来予以彰显。

第一,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是人权“社会性”发展的基础。人权发展的根本基础是经济的转型和发展。人权中的许多权利都是以经济发展作为前提条件的。马克思指出,“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上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不能获得解放。”[14]368人权的全面发展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为依托,而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本质上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它需要人们不断推动技术、制度和管理方式创新才能实现。只有通过“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推动生产力不断进步,经济发展水平和质量都获得提高,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以及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现才有了可靠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5]373习近平指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最根本最紧迫的任务。”[16]43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经济总量跃居到世界的前列,这些经济建设成就为我国的人权事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是,我们也须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经济结构还不合理,经济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经济下行的系统性风险,经济发展整体质量还有待提高。目前而言,我国经济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叠加的阶段,面临不少矛盾和困难。中国经济转型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着中国人权的发展基础。实践证明,贫困和发展不充分,是阻碍我国人民享有人权的最大障碍。我们还有大量的人口处在贫困线之下,维护和促进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仍然是中国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所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以及经济的转型和发展对于人权发展的根本性意义,任何时候抓住经济发展这条主线不放松,同时把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最重要的人权,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实际情况的,也是符合广大人民的人权利益诉求的,因而必然是中国相当长时期内人权发展的战略性选择。

第二,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人权“社会性”发展的关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根本。社会的经济基础除了经济发展的决定作用之外,一定的社会制度和执行也决定着人权的实现状况,这些基本的社会制度本质上是一定社会生产关系的集中体现。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但是生产力对人权的作用也往往是通过生产关系以及相关的基本社会制度的中介而间接完成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联系具有不对称性和不平衡性。如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产生了较先进的生产关系,而在较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却有较落后的生产关系。生产力发展只是人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础,并不必然带来人权的发展。人权的发展在经济基础上还需生产关系和相关社会基本制度的优化调整。一项权利能否转化为现实,在于经济结构是否提供了这样的条件,没有生产关系的许可帮助,权利要求只能是虚幻的。生产关系和相关的社会制度还影响着人们的正义观、价值观,从而影响着行为要求合理性的评价。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经济的发展并不能必然形成合理高效的生产关系和公平的社会制度。经济总量的增加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产品在社会中的公平合理的分配和共享,以及由此带来的人权全面发展。对社会主义的中国来说,通过基本社会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最终促进人权的发展,关键是在坚持社会公有制的前提下,推动社会的公平合理分配改革,解决社会存在的贫富差距问题,化解社会利益矛盾冲突,保证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群体的公民具有能够积极有效地行使和实现其公民权利的基本社会经济条件。在分配关系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的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最终促进共同富裕。

第三,社会民生的保障和改善是人权“社会性”发展的重点。人权“社会性”的发展,最终要落实到社会民生的发展。社会民生,基本内容涉及到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教育、养老和医疗等权利,这些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根本。可以说,社会民生权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应有之义,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根本体现。习近平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7]189社会民生权的发展实质是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思想,通过市场和社会的适度分离,运用政策和法律等调节机制,将政治社会中的形式自由向私人社会的实质平等延伸。对中国来说,社会民生权的发展和完善同时也是中国传统社会文化的内在要义。自古以来,“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一直是中国人对理想社会的基本要求。在中国传统的道德、宗教和习俗调节机制中,就包含了社会公共救济的内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改革是人权发展的经济基础,这种经济基础的夯实并不必然带来人权发展的实现,当缺乏合理的政策和法律等社会调节机制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成就有可能沦为少数精英独享的成果,如此带来社会分化甚至社会断裂,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人权“社会性”的最终发展还必须通过社会民生权的保障和实现,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社会主义的本质不仅包含着生产力发展,同时还包含着共同富裕,必然要求在社会合作基础上,克服市场资本主义的私人化和极端商品化弊端,将社会公共资源最大可能地惠及更多的人,托住社会民生的底线,使经济发展的成果为广大民众所共享,而不是为少数精英或者统治阶级独享。因此,中国社会民生权的保障,一方面需要尊重中国的传统社会文化,继续重视传统社会调节机制的功能发挥;另一方面需要合理应用人权的政策、法律调节机制,将经济增长创造的资源向生老病死、衣食住行等民生领域重点倾斜,使每个人都活得有尊严,使底层社会民众在面临市场化的风险时有抵御的保障机制,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社会性”发展的应有之义。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3]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

[6]列宁全集(第二版)[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8]万斌.万斌文集[M].杭州:杭州出版社,2004.

[9]夏勇.人权概念起源——权利历史哲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英]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M].夏勇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11]D.Easton.The Political System.Chicago,1953.G.Almond:Comparative Political Systems,Journal of Politics,1956.

[12][英]H.K.科尔巴奇.政策[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16]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1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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