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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理论*

2015-02-22任俊宏由新华

关键词:宗教信仰农民

任俊宏,由新华

(湘潭大学 历史系,湖南 湘潭 411105;塔里木大学 思政系,新疆 阿拉尔 843300)

毛泽东在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根据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要求,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这些适合中国国情、适应时代要求的宗教理论,为我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宗教政策的制定奠定了理论基础。研究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宗教思想理论,对今天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宗教问题有着现实启迪作用。

一、宗教代表了“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必须对宗教的消极方面进行斗争

早在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从当时中国的实际出发,深刻阐述了封建势力与神权之间的关系。毛泽东指出:封建社会的神权束缚了广大人民特别是农民,代表着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因此,他极力主张将反对封建政权的斗争同反对封建神权的斗争结合起来。一方面,封建政权被推翻,神权自然就失去了根基,因为“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地主政权既被打翻,族权、神权、夫权便应该跟着动摇起来”。[1]31另一方面,反神权的斗争也有助于推翻封建政权。在当时湖南农民运动的高潮中,毛泽东深入农村调查之后指出:“在农民势力占统治地位的地方,信神的只有老年农民和妇女,青年和壮年农民都不信了。农民协会是青年和壮年农民当权,所以对于推翻神权,破除迷信,是各处都在进行中。”[1]32他还赞扬农民对神权的冲击是“好得很”,认为这是农民运动的革命壮举。

对于宗教的阶级作用,毛泽东认为它们是替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服务的:“在阶级存在的条件下有多少阶级就有多少主义,甚至一个阶级的几个集团中还各有各的主义。现在封建阶级有封建主义,资产阶级有资本主义,佛教徒有佛教主义,基督徒有基督主义,农民有多神主义。”[2]648这就明确地指出了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1930年5月,毛泽东在寻乌调查时指出“寺产都是大地主‘施’出的,施了田的大地主,叫‘施主’。大地主为什么施田给和尚呢?因为佛教是大地主阶级利用的宗教,大地主为了‘修子修孙修自己’,所以施田给和尚”。[3]110毛泽东还充分揭露了帝国主义利用宗教进行侵略的实质,指出:帝国主义列强利用传教,“在于造就服从它们的知识干部和愚弄广大的中国人民。”[2]592由此可见,毛泽东关于宗教问题的分析,始终贯穿着一种鲜明的阶级观点。在阶级社会里,阶级的存在和阶级之间的斗争,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毛泽东利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和方法,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宗教的阶级特点和它在中国社会中的消极影响。

毛泽东不仅在理论上指出了宗教的阶级特性,而且在革命实践中,一直非常注重同宗教的消极方面作斗争。1926年底至1927年初,毛泽东为了回击当时党内外一些人对如火如荼的农民运动的攻击,他以国民党中央候补执行委员的身份,回湖南指导工作并进行农民运动调查。1927年1月7日,毛泽东回到韶山进行了数天调查,特别向农民宣传了破除迷信、解放思想的道理,号召农民同宗教神权作斗争。他说:如果“不要农民会,只要关圣帝君、观音大士,能够打到土豪劣绅吗?”,“那些帝君、大士们也可怜,敬了几百年,一个土豪劣绅不曾替你们打倒!现在你们想减租,我请问你们有什么法子,信神呀,还是信农民协会?”[1]33-34毛泽东对神学的批判和改造,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将群众工作做好,另一方面又有力地批判了有神论,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宣传。

毛泽东提出的关于同宗教消极方面斗争的系列理论,对当今中国政治生活仍然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多种原因,宗教分裂活动还在一定范围存在,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企图利用宗教极端势力对中国形成冲击,破坏中国良好的发展形势。国内的极端宗教势力也频繁制造事端,特别是在新疆地区,这种现象已呈现多发频发态势,严重影响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因此,对于极端宗教活动和宗教势力,必须坚持毛泽东的上述宗教理论,坚决予以防范和打击,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和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破除宗教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

毛泽东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要求出发,强调党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必须服从于党的政治和经济斗争的需要,但毛泽东并不提倡在农民还没有普遍觉悟时,就采取打菩萨以破除迷信的简单做法。他认为,中国农民想要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是需要一定的经济和政治基础的。早在1927年大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指出破除封建神权是“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1]33。毛泽东科学地分析了中国的基本国情,认为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由于经济、政治、文化的极端落后,决定了宗教现象会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中国共产党对待农民的宗教信仰应采取引导的方式,不应该强迫或者强制农民不信教。也就是说,要对农民实行宗教信仰自由。

大革命失败后,面对白色恐怖,在创建农村革命根据地的严酷环境中,毛泽东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工农宗教信仰自由的主张。1927年6月,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纠正农民无组织行动”的通告,强调宗教“必须以信仰自由为原则”,“可以没收庙产,而不可以强迫捣毁其神像”。[4]150这可以看做是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发端。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苏区瑞金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大纲明确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障工农劳苦大众有真正的信教自由的实际为目的。”[5]465这实际上也就意味着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的工农兵劳苦大众,在政治上具有平等的地位。必须指出,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被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接着又被选为主席。因此他对上述政策的制定,无疑是起了重大作用的。1932年1月下旬,毛泽东在瑞金东华山上养病的时候明确讲到:“佛教是一种文化现象,要改变人们对神佛的信仰,可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并交代警卫人员:“我们住在这里,不要妨碍山下的老表们前来烧香拜佛,也不要妨碍两位师傅的佛事。我们这些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可以在这里各不相扰。”[6]88可见,在这一时期,毛泽东已经敏锐地体察到了宗教的文化性、长期性、大众性的特点,并提出了处理无神论者和有神论者之间关系在言行上“各不相扰”的主张。

1936年12月,为了争取教堂与苏维埃红军建立和平友好关系,毛泽东与周恩来联名提出,“一切教民均为苏维埃公民,服从苏维埃法律,苏维埃红军承认宣教与信教的自由。”[7]633这是对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进一步确认。1945年4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大”上所做的《论联合政府》中明确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8]1070这就把宗教信仰自由与其他自由放到同等重要的程度,切实奠定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思想基础。毛泽东在报告中既从正面提出了对宗教信仰自由给与尊重和保护的要求,又提出不许强迫或歧视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完整、集中、权威地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态度及基本政策,明确了信教者与不信教者有同等的政治权利,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始走向成熟。

毛泽东还结合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对宗教土地政策作出具体的阶级分析。首先,对于宗教寺观的剥削情况,毛泽东早在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就注意到了,当时,他把寺观的封建剥削称为“神道地主”。他说“神道地主即神、坛、社、庙、寺、观六种”,“总计神道方面(神、坛、社、庙、寺、观)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百分之八,占全部公田的百分之二十。”[3]108-110这就是说,在旧中国,农村的封建土地所有制,虽然是世俗地主占了绝大部分,但一些宗教寺庙也占了相当数量。当时,农民租种寺庙的土地时不仅要交田租,还要交纳押金。对此,1930年9月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申明:“庙宇、教会……等的土地”,实质上是“利用来剥削农民的,所以这样的土地,一律没收”。[9]430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曾对神职人员是否分配土地,也做过调查。他在《寻乌调查》中讲到,“僧尼、道士、传教士要改变职业即不做僧尼、道士、传教士了,方许分田,否则不分。算命及地理先生无规定,因为很少,大概都是分田的”。后来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又进一步规定:处理庙宇土地财产,“须取得农民自愿的赞助,以不妨碍他们奉教感情为原则。”[10]440这就使没收宗教土地的政策变得更为谨慎了,既实行土地革命,同时又不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对宗教土地的政策做了进一步规定:对于宗教与寺庙的土地,“已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即为分的土地的人所有;未经没收分配者,其地权属于原业主所有”。[11]221在解放战争时期,一开始也基本上没有动宗教土地。毛泽东的这种思想,是建立在他对马克思主义宗教本质理论认识的基础之上的。

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毛泽东和党中央所倡导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逐步为广大宗教界人士及各族群众认同和理解,这为争取和团结爱国宗教人士、信教人士积极支持和参加新民主主义革命、壮大革命队伍起到了重要的政策保障作用。毛泽东上述宗教理论的方法论意义表现在:要从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来把握宗教的本质,要深刻认识宗教与经济的关系,要相信群众自己能从精神上解放自己,要从社会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的观点来看待宗教的消亡。由于中国不但有着多种宗教,而且宗教又长期与封建迷信交织在一起,并且在人民群众中有广泛的影响,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还必须坚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能对宗教事务采取简单的行政干预手段,而必须坚持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高人们思想的觉悟,用发展的观点来解决人们的宗教信仰问题,只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发展到一定程度,才能彻底摆脱宗教思想的束缚,“使自己解放自己”。

三、从中国宗教实际情况出发,同宗教人士“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

毛泽东向来是从战略高度来看待宗教的,认为宗教界人士是一支重要的社会力量,是统一战线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长征途中,中国共产党逐渐认识到宗教政策的制定必须从中国宗教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壮大革命的力量,建立革命统一战线。1935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的瓦窑堡会议确立了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总方针,此后,中国共产党团结广大宗教界人士的政策更为明确了。1936年4月,中共中央呼吁全国各类宗教组织为抗日救国,共赴国难。[12]20与此同时,毛泽东同周恩来、杨尚昆一起,就对回民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政策致电彭德怀、左权、徐海东等人。电文指出:“我们应站在帮助地位上去推动和发动回民斗争。”这些规定,其意正在团结广大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民,一道抗日。1936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提出:不但应团结蒙古广大贫民群众,并且应当把王公、军人、喇嘛、知识分子也都团结在内。这是瓦窑堡会议关于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理论和策略的具体运用。

在抗日战争的关键时刻,毛泽东更是明确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2]707这说明在国难当头、民族生死存亡的关键时期,中国共产党可以和宗教人士求同存异,建立政治行动上的统一战线,但在意识形态上必须认清宗教的思想实质。此后,党领导和组织的各种抗日团体都积极吸收广大宗教爱国人士,建立包括宗教信徒在内的,党所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武装。

我们党所建立的统一战线应该是包括宗教人士在内的广泛的组织形式。1937年7月15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北上抗日宣言中指出:普遍组织民众反日团体;吸收广大的群众,不分男女老幼、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到反日团体中来。这实际上已表明,党团结宗教界的政策,已发展到广泛团结宗教人士。为了团结信教的广大少数民族,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又于1940年拟定了《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及《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事实证明,团结广大宗教爱国人士,对于对疏通民族关系、壮大革命统一战线的力量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争取更多力量支持中国的抗战,中国共产党还进一步规范了对待外国传教士的政策。1936年7月,毛泽东在与美国记者斯特朗谈话时明确表示:“外国传教士将继续享有传教、教书、拥有土地、办学校和其他事业的权利。”[13]394对于外国教会,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只要它们服从苏维埃法律,就允许存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克服了大革命时期把宗教与帝国主义本身简单等同起来的倾向,根据抗战的现实国情,提出了符合时代特点的对待外国传教士和教会的政策。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毛泽东在正视有神论和各种宗教客观存在的同时,也充分认识到宗教人士与其赖以存在的客观社会密切联系,并认识到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与宗教人士切身利益及目标追求有一定的共同性,因而实行恰当的宗教政策将有助于宗教人士形成对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的认同感,进而为党同宗教界人士建立革命统一战线打下良好的政策基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由于毛泽东和党中央正确的宗教理论和宗教政策,广大爱国宗教人士积极参与革命,中国宗教界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做出了重要贡献。今天,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要实现“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众多的国内信教群体,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仍然必须继续坚持毛泽东关于宗教统一战线的理论,结合中国在新世纪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建立和发展中国共产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把广大信教群众团结和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上来,万众一心,共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四、结语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的宗教国情做出了深刻的分析和准确把握,提出了分清敌、我、友并将革命目标集中到主要敌人身上的思想。因此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抓住了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没有把矛头直接指向宗教。毛泽东根据中国国情与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一系列适合中国国情和时代特点的宗教理论,为党的宗教政策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宗教理论思想,对于今天党的宗教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民族宗教问题的处理与解决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1]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4]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三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七册)[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6]任杰.中国共产党的宗教政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年谱(上卷)[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

[8]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9]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10]中共党史参考资料(第六册)[M].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学院党史教研室出版,1980.

[11]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四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

[1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卷)[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5.

[13]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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