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2015-02-21王吟刘鋆
王吟,刘鋆
人民陪审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王吟,刘鋆
介绍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制度的立法状况,分析人民陪审制度设计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人民陪审制度需要重构和优化,应建立和完善专家陪审与平民陪审双轨制模式。
人民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专家陪审;平民陪审
近年来,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有全面复兴之势。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都提出要健全人民陪审制度。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也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制度。
一、人民陪审制的运行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形成的人民陪审制度得以沿用。人民陪审员产生的方式主要包括:法院临时邀请相关部门派人参与;各民主团体推选出陪审员轮流出席;机关、部队、团体推选代表出席。1954年的宪法也体现了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要求。“文革”时期,我国的司法体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陪审制度也失去了适用与发展的空间。“文革”结束后,1978年的宪法和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再次确立了人民陪审制度。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中,人民陪审制只是作为一审法院的一种任意适用选项,在实践中并未发挥充分的作用。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合议庭的组成人数作了修改,但与组织法的规定一样,人民陪审制度并非一审案件所必须遵从和适用的制度[1]。
1990年代后期,司法腐败问题日趋严重,社会要求司法公开、公正的呼声很高,人民陪审制度又开始重回大众视野,引起专家学者的关注。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出台,对解决人民陪审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依法治国决定》要求保障司法民主,进一步发挥人民陪审制度的优越性,提升司法权威。人民陪审制度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学界对人民陪审制的观点不一,存在人民陪审制存废之争和人民陪审制优化路径之争。主张废止人民陪审制的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制度,在陪审员的选任、权力分配和制度的价值追求上已经背离传统的陪审制度,徒有虚名,没有实际作用[2];而主要原因是现有的司法制度不适宜人民陪审制的发展。主张对人民陪审制进行改革的学者,大多是以英美法系的陪审制为基础,希望通过法律移植来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改革。
国家事务的管理主要通过立法活动和法律监督、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来实现。在这些领域,只有司法审判是普通民众能够直接参与的领域。排斥民众参与,既与人民主权制度不符,也与依法治国的理念不符。当前社会矛盾逐步以法律纠纷的方式展现出来,集中依靠司法审判来解决,这使得法院成为矛盾的聚焦点。人民陪审制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使人民知晓和理解法律。通过有普通民众参与的审判活动,可以促进法治的实现与发展。人民陪审制是司法民主化的体现。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健全,照搬国外经验而忽视人民陪审制的中国价值是不可取的。
二、人民陪审制面临的困境
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它的原始价值也正在消解和退化。
(一)陪审架构与现实社会脱节
司法“大众化”是人民陪审制所追求的主要价值目标,但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职业化”与“精英化”的倾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第2条的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要求大学专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对人民陪审员的受教育程度要求过高,也就等于是剥夺了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普通老百姓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很快,现在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但是我们的城乡差距仍然很大,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远远比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多得多。只有少数的社会精英才能做到利用专业知识和法官“同职同权”。农村社会与城市平民群体在案件审判中的作用,主要在于根据常识、情理对一些邻里纠纷、家事纠纷进行讲情说理。但遇到稍微复杂一些的经济案件,说情讲理的方式不仅走不通,而且还可能使得原告、被告对陪审制度的认同大打折扣。由于普通民众法律知识欠缺的限制,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陪审员附和法官意见的现象,这就与民众参与司法审判,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取向背道而驰了。无法有效地参与庭审,必定会造成人民陪审员怠于行使职权,这与人民陪审制要求民众参与司法裁判过程的理念相冲突。
(二)人民陪审员的审理范围不明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移植于法、德两国的参审制。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时候,由职业法官作为审判长主持庭审活动,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享有一样的权利,共同就定罪和量刑问题作出裁决。合议庭评议当中,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平等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当意见出现分歧的时候,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但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记入笔录。庭审笔录必须由合议庭全体人员签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也属于参审制,这意味着人民陪审员既要审理事实问题,也要审理法律问题。《依法治国决定》指出,要“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是借鉴了英美陪审团的分权模式。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中,陪审员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终局性,而且英美法系一般为三审终审,这样可以较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们应该如何在二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下保护好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参与事实认定审理,当前也还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
(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待完善
根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员,必须拥护宪法,并且要品德良好、作风正派。但是,对于这些条件要求却很难找到客观、准确的评价标准。人民陪审员由法院提名,这使得对于人民陪审员候选人是否符合该条件的认定,完全由人民法院负责。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员名额制与任期制,这种规定实际上也将剥夺很多人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机会。对人民陪审员的地域归属范围的规定也不尽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地域归属是单位所在地和户籍所在地。司法解释将其扩展到经常居住地,而且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担任人民陪审员。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只能由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担任。这意味着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所在城市的公民,比其他地区的公民有着更大的参与权。这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另外,与国外的做法比较,我国对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也是偏高的。《依法治国决定》已提出要逐步推行陪审员进行事实审,那么就应该放开对人民陪审员文化程度的要求。
三、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路径
使平民参与到陪审工作中来,目的是促进司法大众化,提升普通民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感。但是,盲目吸收普通民众参与庭审,不能真正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也会消解人民陪审制的价值和功能。探寻理想的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路径,必须回归平民陪审的基本价值,依靠普通民众在基本价值判断上所具有的优势,建立专家陪审与平民陪审的双轨运行机制,使专家陪审和人民陪审有效地结合起来。
(一)平民陪审模式的完善
1.选任机制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一般不具有随机性,要经过组织推荐、上级审查、院长提请以及人大任命几个步骤。照此发展,人民陪审制将越来越偏离大众化的轨道,而继续向着专业化与精英化的轨道发展,这不符合人民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应当放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降低学历要求。在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选任人民陪审员不能过于注重学历。同时,应当拓宽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渠道和范围,要尽量使陪审员队伍中具有不同行业、不同职业、不同民族、不同性别和不同年龄段的人员,使人民陪审员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
2.适用范围
平民陪审机制可以适用于一审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目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格局,平民陪审制可以适用于邻里纠纷、家庭纠纷和简单的财产纠纷案件。普通民众担任人民陪审员,可以在解决一般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
3.职权配置
《依法治国决定》提出要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进行事实审而不进行法律审。对于普通民众担任人民陪审员而言,有些法律问题过于专业,让他们只参与事实认定问题的审理,是符合实际的做法。因此,应当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保障陪审员根据常识、情理和良心来作出理性的判断。这样的判断合乎正当性的要求[3]。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可以比照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允许当事人申请上一级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二)专家陪审模式的完善
专家陪审模式可以参照参审制。但是,首先应当明确专家陪审员的选任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案件审理涉及的知识面越来越宽,如金融票据、证券期货、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医疗损害、知识产权、工程质量、网络技术等等。涉及专业知识较强的案件,应当有专家型陪审员参审。各级法院可以建立专家库,丰富专家陪审员来源。有专家陪审员参与庭审,可以更加准确地了解专家辅助人提出的观点,从而提高事实审理水平和效率。
四、结语
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参与,促进司法公正。目前,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制度本身也存在许多不足。应当以一种更加务实和开放的态度来审视人民陪审制的发展走向,建立并逐步完善专家陪审与平民陪审双轨制模式,逐步扩大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避免出现“陪而不审”的情况。通过对人民陪审制度的重构和优化,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和作用,促进司法大众化、民主化,提高司法公信力。
[1]李建伟.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52.
[2]吴丹红.中国式陪审的省察[J].法治论坛,2007(3).
[3]廖永安,刘方勇.社会转型背景下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探析[J].中国法学,2012(3).
(编辑:米盛)
D926.2
A
1673-1999(2015)05-0029-03
王吟(1989-),男,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2级硕士研究生;刘鋆(1992-),女,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
201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