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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的法医学鉴定3例

2015-02-21吴勇黄思兴张先国孔斌黄家才郑涛泽娜

川北医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北斗星何某死者

吴勇,黄思兴,张先国,孔斌,黄家才,郑涛,泽娜

(1.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川成都 610036;2.四川鼎诚司法鉴定所,四川成都 610063)

交通事故中二次事故成伤致死亡的情况较为常见。明确每次事故所成外伤以及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是交通事故经过再现、责任划分、事故处理的关键,也是交通法医学工作者实践与研究的难点。现就我单位受理的3例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思路及注意事项。

1 案例

1.1 案例1

1.1.1 简要案情 某日0时许(2012年7月20日0时50分许),江某驾驶小型轿车沿某高速路行驶,与左侧护栏相撞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江某下车查看,被同向驶来的越野车撞击并抛出数十米,2分钟内被同向行驶的大货车碾压,大货车逃逸,江某当场死亡。

1.1.2 现场及车辆勘察 现场位于高速公路,轿车斜向停靠在自左至右第1、2车道分界线上,其左后40 m处中心隔离带可见碰撞痕迹;小车前方23 m处第1车道内见死者皮鞋等散落物;越野车停在轿车前53米处第1车道内;死者位于越野车前12.5 m处第3车道内,其来车方向地面见连续10.5 m×1.6 m带状血迹。车体痕迹:小型客车车前保险杠受损,车身左侧受损(此2处损坏较轻)。越野车右侧引擎盖处凹陷变形,挡风玻璃右侧下份靠A柱处放射形破损、凹陷,凹陷局部及A柱有组织毛发附着(图1-A、B)

1.1.3 尸体检验 死者身长177 cm,左面部15 cm×7 cm纵行裂创,创底见颧骨、额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溢出;双侧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腰椎离断;骨盆骨折;左侧胸腹部大面积片状擦挫伤伴左下腹巨大裂创,腹腔脏器外露;右胸外侧壁及右腹部大面积纵行刷状擦挫伤;左肩胛部、左背部、左臀部大面积片状擦伤;左股骨中上段开放性骨折,伴左大腿中段前份5 cm×1 cm裂创形成;右小腿大面积片状青紫,内含多处块状擦挫伤;右肘背侧、右前臂上段背侧大面积片状擦伤;右前臂上段尺侧12 cm×4 cm片状擦挫伤(图1-B、C、D)。

1.1.4 事故再现及死因分析 越野车右前变形及挡风玻璃右下破损、A柱变形及毛发附着以及左侧肢体、躯干、额部等损伤证实死者被越野车从其左侧撞击、躯干与车辆引擎盖接触、左侧面部与挡风玻璃及A柱相撞;胸部多发肋骨骨折、胸廓塌陷、躯干、肢体一系列擦伤符合被重型车辆碾压;因此,此事故应为江某驾车与中心隔离带碰撞后致其明显致命损伤(同车人员笔录已证实),下车查看时被越野车从其左侧撞击并撬起,后抛出摔跌,被同向而来的货车碾压,最终形成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骨盆骨折、多处大面积皮肤擦挫伤等。虽然其胸腹部损伤严重,也足以构成绝对致命伤,但是其形成机理不易区分是第几次致伤形成的情况下,其开放性颅脑损伤,可以明确应是与越野车碰撞形成,其损伤足以构成绝对致命伤。

1.2 案例2

1.2.1 简要案情 某日 23:20(2010年 8月 19日),杨某驾驶轿车行驶至一路口遇余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郑某、章某相对方向左转弯,两车发生碰撞,余某、郑某倒地受伤,伤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1.2.2 现场及车辆勘察 现场位于一路口,摩托车被撞调头后右侧倒于轿车行进方向车道内,轿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冲破中间隔离驶入对向车道,并与对向车道正常行驶的车辆相撞。车体痕迹:摩托车车头见明显碰撞痕迹,前轮变形,前叉断裂,局部附有红色油漆;轿车左侧后视镜脱落,左侧翼子板及左前门见碰撞变形(图2-A、B、C)。

1.2.3 尸体检验及致伤方式 (1)驾驶人余某:右手大鱼际见皮下出血,严重机械性颅脑损伤,面部多处擦伤,右枕部头皮裂伤、颅骨骨折,左颅中窝骨折,左颞顶叶、延脑、右小脑半球背侧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叶、桥脑挫裂伤、出血;脑水肿;双侧海马回压痕;左中上腹细条形划痕、小片状皮下出血;肠系膜根部裂伤、血肿;肝浅表裂伤;小肠中段挫伤;腹腔少量血凝块。其损伤符合摔跌、碰撞成伤机制,未见明显碾压伤。(2)乘员郑某:左颞顶部头皮挫裂伤伴剥脱,左颞顶部颅骨粉碎性骨折伴骨质缺失;左额部、右顶部、右前额头皮出血;左颞肌出血;双侧颅后窝骨折,延至枕骨大孔;且有颅中窝横形崩裂,脑实质发现小脑蚓部、右额极、右外侧裂、右颞叶、左枕叶、左颞叶蛛网膜下腔出血;上述损伤可由摔跌形成。同时死者胸腹部、背部可见大片擦伤,擦伤形态提示致伤物运动方向均为由右至左,剖验发现左上胸壁肌层潜行剥脱,左侧第2-10肋骨后段折断;双肺多处出血,胸腹腔内积血,纵隔出血;肝脏多发性裂伤;脾脏断裂;胃破裂;双侧肾周出血,右肾中份裂伤;上述胸腹部及背部体表损伤、内部器官损伤符合碾压(含碾压过程中推挤人体)的成伤机制,并且死者胸腹部损伤严重,多脏器组织学检查及大体检查表现具有生前伤的特征(图2-D、E)。

1.2.4 事故再现及死因分析 尸体解剖证实摩托车驾乘人员损伤以摔跌伤为主,同时乘员还存在明显碾压伤;而车辆痕迹显示汽车只是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及其驾乘人员倒地位置及汽车行进方向、停车位置可以排除汽车发生碰撞后再次碾压伤者,推测郑某倒地后应被其它车辆碾压。天网视频证实轿车同向且紧随其后的一辆小型货车路过事故现场并有明显颠簸现象,该车逃逸。最终该逃逸小型货车被挡获,小型货车驾驶员承认在事发地碾压物体的事实。死因分析:驾驶人余某颅脑损伤构成其致命伤,符合摔跌后枕部着力的减速性颅脑损伤的成伤机制,不符合头部碾压的成伤机制;乘员郑某死亡原因符合机械性颅脑损伤(摔跌成伤)合并胸腹部多发性机械性损伤(碾压成伤)。

1.3 案例3

1.3.1 简要案情 某日20∶40(2006年9月8日),张某驾驶北斗星轿车搭乘何某、黄某、王某等在某高速公路行驶时与前方车辆追尾相撞,致两车受损。在等待交警出勘现场过程中,北斗星轿车被后方驶来的另一轿车追尾撞击左后部。北斗星轿车内人员何某(何某,男,83岁,后排左侧)、黄某(后排右侧)、王某(副驾驶室位)受伤,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7天后死亡。

1.3.2 车辆复勘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北斗星轿车左后部严重受损,车头部受损较轻。

1.3.3 病历记录及尸体检验 何某医院死亡诊断:“1、右额颞、枕部多处脑挫伤;2、左肺挫伤;3、左侧胸腔积液;4、左胸上部肋骨骨折。”伤者黄某医院诊断证实“1、腹部闭合伤;2、L3、L4椎体横突骨折;3、左髂窝血肿;4、右耻骨骨折”。何某尸体检验见枕部有一长约6 cm缝合口;右下肢胫前有一6 cm缝合口;左侧6-8肋腋后线处骨折;右额颞、枕部多处脑挫伤;脑水肿、脑疝。

1.3.4 事故再现及死因分析 车辆痕迹证实北斗星车车头部和左后部均遭受碰撞,且左后部严重受损、车头部受损较轻,说明北斗星车遭受来自左后的撞击力远较来自前方的力量大。根据北斗星车内乘员的位置及损伤情况看,驾驶员张某未受伤,副驾驶乘客王某伤情较轻微,后排右侧乘客黄某伤情较重,后排左侧乘客(即死者)伤情最重,符合越靠近撞击点损伤越严重的特点。死者头部脑挫裂伤及枕部有一长约6 cm伤口,以及可用死者枕部与车厢后部部件碰撞形成解释,伤者颅脑损伤符合来自后方的外力形成。因此可以认为:北斗星车发生首次碰撞,车头受损较轻,何某当时未形成致命性损伤(当时现场多方当事人目击证实),而后北斗星车第二次遭受来至左后部撞击,造成车辆严重受损,车内后排乘员何某、黄某严重损伤。结论:死者何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其颅脑损伤可以用第二次碰撞成伤解释。

2 讨论

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案件的死者具有分布广、创伤暴力巨大、多发伤、复合伤等损伤特点,同时具有损伤部位、致命损伤、致伤方式多发等特点,同时生前伤死后伤并存、后一次损伤可能部分或全部覆盖或(和)破坏第一次损伤[1],比如案例1中,死者左侧肢体及躯干部被越野车撞击形成的损伤因重车碾压被破坏而不易发现和区别。在事故现场,根据案情、或者通过尸体检验发现死伤者损伤多发、成伤机制多样,不难确定存在二次事故的可能。二次事故成伤致死案件,案件调查需要明确各次交通事故所形成损伤以及各次损伤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中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

2.1 鉴定思路

首先,应详细了解案情,并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2]全面勘察或复勘现场、车辆,充分掌握案件相关情况,再现事故发生经过,确定死伤者的交通行为方式,判断有无二次事故成伤的可能。上文案例2中摩托车乘员郑某摔跌成伤与碾压成伤并存且都具有明显生活反应,但现场停留车辆不能解释碾压成伤的可能,二者的不吻合提示调查人员:郑某被另外车辆碾压的可能性大。其次,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GA268-2009)[3]进行尸体检验,分析死者的损伤的成伤机制,确定每次事故所致损伤。然后,分析评估每一处损伤的严重程度,明确是否构成绝对或条件致命伤,确定死者死亡原因;同时,观察各个损伤的生活反应情况,确定生前伤、死后伤,特别注意濒死伤。最后,充分考虑各个损伤的成伤机制、形成的先后顺序及时间间隔,分析确定各次损伤在其死亡中的因果关系和参与程度;如果案情需要,还需查明各个损伤形成的先后顺序及时间间隔,必要时还应分析其在每一次损伤后的活动或自救能力。

2.2 注意事项

针对交通事故中二次事故成伤致死亡案件,在鉴定实践中应特别注意:(1)后一次成伤可能掩盖、破坏前一次形成的损伤,也可能几次成伤叠加,法医鉴定人在进行尸检时要注意识别、区分。案例1中,除左额部开放性颅脑损伤明确系碰撞形成之外,当时死者被碰左侧肢体、躯干等处损伤被后来的碾压破坏和覆盖,不能认为其左侧肢体躯干不存在碰撞伤。(2)排除死后伤,清晰生前伤,重点突出濒死伤,便于缩小讨论范围、清晰突出重点损伤,准确判断死亡原因。(3)如明确死者存在多处绝对致命伤,笔者认为在死因分析时可以将第一次形成的绝对致命伤作为其死亡原因;上文案例1中驾驶人江某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均非常严重,二者皆可单独构成江某的绝对致命伤,但考虑到二者成伤的先后顺序,笔者认为可以把江某遭受第一次绝对致命伤(开放性颅脑损伤)作为其死亡原因。(4)如多次成伤分别形成条件致命伤,应注意分析各次条件致命伤之间的时间间隔、前次条件致命伤后伤者的活动甚至自救能力,观察后来条件致命伤的生活反应情况,合理评价各次条件致命伤对其死亡的参与程度。

3 结论

二次交通事故成伤致死亡的案件,需要通过法医学鉴定明确致死原因、致死方式以及每次事故在其死亡的病理生理过程中的参与度,鉴定人员应以法医尸检为基础,结合法医损伤学、痕迹学、运动力学以及车辆工程学等多学科知识,综合分析再现事故发生过程,明确每次成伤所受损伤,综合分析各损伤的严重程度、参与死亡过程的因果关系和作用大小,必要时分析各次外伤后伤者的活动及自救能力。

[1] 黄思兴,张先国,孔斌,等.道路交通事故二次损伤致死17例分析[J].法医学杂志,2013(5):353-355.

[2] GA 41-2005,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S].

[3] GA 268-200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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