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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研究①

2015-02-21攀,苏

关键词:联邦最高法院成年人软件

杨 攀,苏 敏

(1.西南大学 法学院,重庆400715;2.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北京100088)

一、引 言

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有害信息,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了净化互联网内容,国家实施了查禁互联网“低俗信息”的专项行动。在2009年的专项行动中,工业和信息化部曾发文要求全国新出厂电脑预装“绿坝”过滤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能如期实施,截至目前尚没有替代制度出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现行互联网过滤制度建立的过程也非常曲折,反映了一些客观规律,对其的全面分析可能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二、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确立、完善和落实

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立法之路非常坎坷。1996年《通 信 庄 重 法》(CommunicationsDecency Act,简称CDA)是国会限制未成年人接触互联网色情信息的第一次立法,但是颁布不久就遭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的违宪起诉①参见ACLU v.Reno,1996U.S.Dist.LEXIS 1617;24Media L.Rep.1379。,1997年,联邦最高法院裁定CDA 相关条款违反了宪法规定②参见Reno v.ACLU,521U.S.844,117S.Ct.2329(2007)。。1998年《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ChildOnlineProtection Act,简称COPA)是国会对联邦最高法院CDA 违宪判决的回应。1998年11月,在法案生效前地方法院发布命令禁止施行COPA③参见ACLU v.Reno,1998U.S.Dist.LEXIS 18546;27Media L.Rep.1026(1998)。。2004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支持禁止COPA 实施①参见Ashcroft v.ACLU,542U.S.656(U.S.2004),124S.Ct.2783。。2009年1月,最高法院驳回了联邦政府的上诉,从而最终扼杀了该法案②参见Mukasey v.ACLU,2009U.S.LEXIS 598(U.S.,Jan.21,2009)。。国会汲取了CDA 和COPA的教训,在制定《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InternetProtectionAct,简称CIPA)时调整了内容,但同样遭到美国图书馆协会、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等的起诉③参见Am.Library Ass’n v.United States,201F.Supp.2d401(E.D.Pa.2002)。。与前两部法律的命运有所不同,20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3比例支持了CIPA[1]。

在CIPA 之后,完善互联网过滤制度的尝试持续不断。根据CIPA,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制定了配套法规加以落实④参见47C.F.R.§§54.520。。2007年通过的《21世纪保护未成年人法》(ProtectingChildreninthe21stCenturyAct)⑤该法的全称是:“修订1934年通信法防止视频服务提供商传递儿童色情物品,保护儿童免遭遇网上施虐者,在州际贸易中限制出售或购买儿童的个人信息。”(To amend the Communications Act of 1934to prevent the carriage of child,在CIPA 基础上要求接受联邦资助的中小学和图书馆开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教育。据此,2011年FCC 对原有CIPA 配套法规进行了修订,推出了《学校和图书馆普遍服务保障机制》(SchoolsandLibrariesUniversalServiceSupportMechanism)⑥参见FCC 11-125。。此外,还有部分提案仅进入了国会相关委员会而未获得国会通过,如2002年《儿童电子接入安全促进法》、2004年《儿童在线安全法》、2005年《互联网安全和儿童保护法》、2006年《在线掠夺者删除法》、2007年《儿童网络安全法》、2007年《互联网安全教育法》、2011年《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色情法》等⑦本段内容查询自www.gpo.gov和www.govtrack.us网站。。互联网过滤制度得到了州议会和州政府的高度重视,根据美国全国州议会会议2012年2月13日更新的数据:有25个州议会制定了针对公立学校和图书馆的互联网过滤法律,一些州还要求政府资助的其他机构在其学校和图书馆安装过滤软件[2]。

尽管如此,CIPA 在学校和图书馆等的落实情况并不平衡。根据美国学校图书馆协会2012年对4 299位受访者的调查,98%的学校图书馆安装了学校或者学区的过滤软件,同时受访者也反映:过滤软件影响了学生通过关键词搜索方式进行的研究等正常活动[3]。CIPA在公立图书馆的落实情况却并不理想,2007年,有近三分之一的图书馆不再申请E-rate折扣和LSTA 基金以避免安装过滤软 件,比2006年 增 加 了15.3 个 百 分 点[4]。2012年,俄勒冈州有90.9%的公立图书馆没有获取以遵守CIPA为条件的联邦补贴[5]。尽管如此,在最近的相关诉讼中,法院仍然坚定支持公立图书馆实施互联网过滤制度⑧参见Bradburn et al v.North Central Regional Library District,U.S.District Court-Eastern District of Washington,CASE NUMBER:CV-06-0327-EFS,judged date April 4,2012。。2013年7月29日至30日,美国图书馆协会联合谷歌公司等,召开了“10年后:重温未成年人互联网保护”研讨会,着手评估CIPA 正式实施10年来的影响及今后的对策[6]。

三、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概念、特征和主要措施

有数据显示:实施互联网过滤的国家已经从10年前的几个,增加到2010年约40 个[7]。互联网过滤(Internet content filtering)是指对互联网传输或者借以呈现的内容,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筛选,并使被标准所禁止的内容屏蔽或者阻断的一系列行为、技术措施和法律制度。互联网过滤又常常被反对者称为互联网审查(Internet censorship)。

(一)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概念

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是指要求享受联邦补贴的公立中小学、博物馆和图书馆建立互联网过滤制度并安装过滤软件,以使未成年人免于接触互联网上有害信息的一系列国会立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CC)法规。依照该法,没有建立互联网过滤制度并安装过滤软件,或者经评估不达标的公立中小学、博物馆和图书馆,将被扣减相应的联邦补贴。

我国也曾尝试建立互联网过滤制度。2009年1月,国务院新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等7 部门,开展了“全国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pornography by video service providers,to protect children from online predators,and to restrict the sale or purchase of children’s personal information in interstate commerce)动”[8],推出了“低俗信息13条”[9]。当年4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务院新闻办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在5月底前完成“绿坝”软件的安装使用[10]。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工信部软〔2009〕226号)①文件的主要条款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计算机出厂时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最新适用版本;进口计算机在国内销售前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最新适用版本。二、“绿坝-花季护航”软件应预装在计算机硬盘或随机光盘内,且在恢复分区和恢复光盘中作为备份文件。三、“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提供者应采取积极措施,支持计算机生产企业开展预装相关工作。四、计算机生产及销售企业应于2009年6月底完成“绿坝-花季护航”软件预装测试等相关工作,2009年7月1日后出厂和销售的计算机应预装“绿坝-花季护航”软件。五、计算机生产者和“绿坝-花季护航”软件提供者在2009年内应按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报送上月计算机销售数量、过滤软件预装数量及工作建议,自2010年起于每年2月底之前上报上一年度数据。对于逾期未预装、不按时上报、虚假上报和拒不上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责令其限期补报或改正(参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关于计算机预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的通知,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87/14042014.html)。,6月3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宣布可以推迟预装“绿坝”软件[11]。8月13日,时任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表示:“尊重大家选择的自由,绝不会出现在所有销售的计算机里一律都要强制装上。”[12]截止到目前,我国没有出台相关的替代制度。

(二)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特征

对比国内在互联网过滤标准制定、过滤措施选择、过滤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作法,美国的互联网过滤制度有如下特征。

1.目标明确

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唯一目标就是保护未成年人。为了彻底消除人们对隐私权和互联网使用的担心,CIPA 专门在第2 条明确了不适用领域:(1)涉及内容的否定性条款,强调CIPA 只是限制访问淫秽、儿童色情以及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可视资料;(2)涉及隐私的否定性条款,规定除法律规定以外,CIPA 不得解释为:要求通过任何可以识别身份的用户信息,追踪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使用互联网的情况②参见Pub.L.No.106-554§§1702。。这两个条款都表明CIPA既不是要限制人们在中小学、图书馆等机构正当利用互联网的自由,也不是要获取人们的隐私。

2.限制范围小

CIPA 主要包括《1965年中小学教育法》、《博物馆和图书馆服务法》、《1934年通信法》的修正案和一部新法案《社区青少年互联网保护法》。CIPA 适用的主体分为两类:一是计算机已经连接互联网,以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的E-rate折扣③指美国政府对学校和图书馆的服务计划,主要内容为政府向中小学学校和公共图书馆提供电信和网络方面服务的折扣资助,参见http://transition.fcc.gov/learnnet/。获得互联网服务的中小学和图书馆;二是虽然不享受E-rate折扣,但是接受联邦《中小学教育法》教育技术计划(ESEA)和《图书馆服务与技术法》计划(LSTA)拨款购买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或者支付与互联网有关的服务费用的学校和图书馆。CIPA 的唯一处罚是停发未达到CIPA 要求期间的相关联邦补贴。2003年3月11日,联邦第三上诉法院判决CIPA 违宪时,国会发言人强调:“CIPA不过是对公立图书馆(该案只涉及图书馆)接入互联网,这个言论传递中间的环节进行管制,并不限制言论本身。”④参见Expressing the sense of Congress that the 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 is constitutional as it applies to public libraries,H.CON.RES.88(2003)。

3.权力下放

CIPA 为公立中小学、博物馆和图书馆获得补贴增加了限制条件:建立包括互联网接入技术措施在内的互联网安全制度,以阻止:(1)任何人利用享受补贴的计算机访问含有淫秽资料、儿童色情资料;(2)未成年人利用享受补贴的计算机访问淫秽资料、儿童色情资料和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但是CIPA 所要求的互联网安全制度及技术措施,特别是过滤标准,由享受相关补贴的教育机构自行确定并证明,地方教育管理当局和博物馆、图书馆研究院等地方教育监督机构负责证明和监督。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或者部门不得干预⑤参见Pub.L.No.106-554§§1702。。FCC在一份官方文件中提道:“我们断定由地方当局为自己地区选择技术措施和互联网安全政策是最恰当的。”⑥参见FCC:Federal-State Joint Board on Universal Service: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47CFR Part 54(FCC 01-120),Effective April 20,2001。

4.可操作性强

综观CIPA 及其配套法规,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内容和程序都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三)美国互联网过滤制度的主要措施

1.互联网安全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

CIPA 要求确保未成年人在使用具有技术保护措施的计算机期间,不能访问含有淫秽资料、儿童色情资料和对未成年人有害的资料在内的可视资料。对于享受E-rate折扣政策的学校,互联网安全制度的内容还包括监控未成年人的在线活动。对于享受E-rate折扣政策的学校和图书馆,对下列内容也需要建立互联网安全制度:不适宜未成年人接触的互联网上的材料;未成年人使用电子邮件、聊天室以及进行其他直接的电子通信时的安全与保护;包括“黑客”在内的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未成年人在线参与的其他非法活动;未经授权披露、使用和传播未成年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其他旨在限制未成年人接触对其有害的资料的措施。2002年,美国99%的公立学校采用了控制学生接触互联网不适当资料的技术或者程序,其中96%采用的是阻断或者过滤软件,91%有教师或者职员监控学生上网[13]。

2.互联网安全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的证明

法律制度贵在落实。CIPA 分别规定了申请E-rate折扣和申请ESEA 和LSTA 基金的学校和图书馆,提供互联网安全制度和技术保护措施证明的程序:(1)适用E-rate折扣的学校和图书馆必须向联邦通信委员会证明:第一,正在实施254(h)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第二,正在实施254(i)规定的互联网安全制度。不过,立法对254(h)有一个特定的执行时间和认证程序,而对254(i)却没有,但学校和图书馆不遵守两者中的任一规定都是不符合CIPA 要求的。(2)不适用E-rate折扣但为接入互联网享受ESEA 和LSTA 基金的学校和图书馆也必须证明建立了互联网安全制度。

3.成年人中止技术保护措施的权利

CIPA 规定学校、图书馆等单位的管理员、监督员或者其他授权的人可以在成年人出于“善意的研究”或者“其他合法目的”要求接入被过滤网站时解除屏蔽、中止适用技术保护措施。这个条款是国会在成年人利益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结果,使得基于CIPA 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和互联网保护措施不至于限制成年人的自由。CIPA 并未定义“善意的研究”,但在联邦最高法院对CIPA 的判决中有这样的表述:图书馆应该制定一个互联网使用政策,以便能为成年人要求中止屏蔽提供服务,但是图书馆中止屏蔽时不能调查成年人要求解除屏蔽的原因①参见539U.S.194(2003)。。

4.“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的标准

CIPA 对“淫秽信息”的定义引用了18 U.S.C.§1460 所作的解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3年MILLERv.CALIFORNIA的判决中确立了判断“淫秽”的米勒标准②参见MILLER v.CALIFORNIA,413U.S.15(1973)。。CIPA 对“儿童色情资料”的定义引用了18 U.S.C.§2256 的定义。在此基础上,CIPA 明确了三大类“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即系列图片、图像、图形文档或者其他可视内容——整体而言,能够引起未成年人对裸露、性或者分泌物的淫欲的;以适合未成年人口味挑逗方式,描写、描述或者描绘真实或者模拟性行为或者性接触、真实或者模拟的正常或者变态性行为或者以淫荡的方式展示生殖器的;整体而言,对未成年人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科学或者政治价值的。“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的具体范围也依据米勒标准交由地方教育机构判定。

四、美国互联网过滤间接监管模式的形成及原因

(一)美国互联网过滤监管模式的形成

失败是成功之母,CIPA 的成功源于对CDA、COPA 引发的利益冲突的协调。苏姗娜·麦伦(Susannah Malen)指出:“CDA(相关条款)被打倒的原因之一是,措辞过于宽泛,侵犯成人以及儿童的言论自由权利,COPA 有同样的缺 点。”[14]CDA规定:“猥亵的”和“明显令人厌恶的”网上言论必须与未成年人隔绝,但是对“猥亵”和“明显令人厌恶”这两个标准,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也没有明确说明以怎样的方式进行判断,因而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CDA 立法的模糊性必然导致人们无法根据法律标准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这不仅可能使各地法院判决的标准不统一,更严重的是可能引起“寒蝉效应”。再加之CDA 对违法行为课以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使社会普遍担心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发表稍有争议的言论就会受到处罚。为了避免违宪无效,国会在制定COPA时吸纳了联邦最高法院在CDA 判决中的大量意见,谨慎地推敲了相关用语,明确定义了“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这个核心概念。COPA 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进行了区分,力求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既保护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安全,又不侵犯成年人合法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COPA虽然最终被推翻,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意见从9∶0否决CDA,分裂为5∶4反对COPA。

为了避免CDA 和COPA 限制成年人言论自由的指责,CIPA 采取了政府间接监管的模式。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社区青少年保护法》1 732节第(2)款将确定“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标准的主体指定为学校董事会、地方教育机构、图书馆或者有权做出决定的其他管理机构,而美国联邦政府的任何机构和部门不得设立标准或者审查这些主体所确立和执行的标准。将制定标准的主体指定为地方机构考虑了不同地区、不同执行机构的差异性,更主要的是避免引起政府制定、审核标准限制言论自由的宪法争议。第二,CIPA 只要求公共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建立互联网安全制度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没有规定具体应该采用何种屏蔽和过滤技术。彻底将过滤标准和过滤方式的决定权交给了教育机构和当地教育管理者,进一步避免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矛盾集中。

20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否定了CIPA 违宪的指控(该案主要涉及公立图书馆)。从判决理由中可以发现监管模式转变的细节。

第一,公共图书馆使用互联网过滤软件没有侵犯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权利,CIPA 没有使图书馆违反宪法,是国会对宪法赋予的开支权力的合法应用。国会拥有广泛的自由来附加接受联邦援助的限制,以此来进一步实现它的政策目标,但是不见得会使接受者从事违宪的活动。在判断图书馆使用过滤软件是否会侵犯宪法第一修正案时,法庭首先研究了图书馆的社会作用——实现促进学习和丰富文化的传统任务。公共图书馆享有决定提供给他们的顾客什么资料的广泛自由裁量权。对过滤软件可能错误屏蔽受宪法保护言论的担心,可以由成年顾客行使要求暂时中止过滤软件的权利而很快消除。

第二,CIPA 并没有强加给接受E-rate折扣和LSTA 补贴的图书馆违宪的条件,没有要求他们以放弃给公众接入受宪法保护的信息作为获得基金的条件。政府并没有剥夺任何人的福利,而只是坚持公共基金应该用于它们被授权的目的,即帮助公共图书馆获得必须和合适质量的资料,以实现其教育和信息传递的传统作用①参见United States v.Am.Library Ass’n,539U.S.194,123S.Ct.2297,156L.Ed.2d221(2003)。。

综上所述,从CDA、COPA 到CIPA,实现了政府监管模式从直接监管到间接监管的转变。CIPA 间接监管模式缩小了限制范围,赋予了地方主管当局和被监管者较大的自律空间,在监管权力被分解的同时矛盾也被分散了。

(二)美国互联网过滤间接监管模式的原因

1.政治上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活动受到国会、总统和联邦最高法院的相互制约。在国会和总统立法环节利益遭忽视者,可以通过违宪审查之诉寻求救济。这是CDA 和COPA 遭到违宪否定的政治制度基础。“政府用不能禁止非法言论的方式来禁止合法言论。”②参见Ashcroft v.Free Speech Coalition,535U.S.234,255(2002)。针对公立图书馆互联网内容过滤,大法官史蒂文斯(Justice Stevens)指出:“禁止非法言论和保护未成年人免于接触有害信息的目的,都不能为对成年人获取受保护言论的过于宽泛的限制提供正当性。”③参见539U.S.194(2003)。

2.经济上

CDA 和COPA 的监管模式给经营者设置审查、删除、屏蔽的义务,而这些义务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负担。如果规定这些义务的法律条文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则经济负担和法律风险就更大。因此,在CDA、COPA 的违宪诉讼过程中,总是有互联网企业及其他可能承担义务的主体站出来,出高价钱请专家、律师来论证法律存在的问题。

3.社会上

1999年的国家教师调查发现,在接入互联网的学校中已经有91%的学校有互联网接入制度,61%采用了过滤技术[14],这是CIPA 成功的社会基础。但是通过互联网内容过滤来保护未成年人主张,显然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支持。据调查,支持学校过滤淫秽、色情互联网内容的比例占92%,支持过滤仇恨言论的占79%[15]。而支持在成年人使用较多的公立图书馆过滤的比例则明显要低得多。

4.技术上

在互联网信息不断膨胀的今天,准确区分未成年人有害信息并实施过滤是比较困难的。一方面,未成年人有害信息的标准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非常快,将过滤标准技术化并设计出简便易行的实施方式比较困难。凯瑟琳·弥尔顿(Katherine Miltner)对CIPA 的技术措施表示反对,认为:“今天的技术尚不具备适当过滤具体信息的能力,在有效的过滤系统出现前,强制执行该法(CIPA)是不合理的。”[16]

五、美国确立互联网过滤间接监管制度的启发

(一)遵循互联网传播规律

由于无线广播和电视可能无处不在,自身也无法区分受众,未成年人可以较方便地通过收音机、电视机听到或者看到有害的内容,因此,从时间、方式等方面对无线广播和电视的内容进行适当限制是合理的。与报纸、无线广播和电视不同,尽管互联网上存在大量与色情有关的内容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有害的信息,但网民也不是必然会碰到。除各类门户网站和应用软件的门户页面等以外,未成年人接触有害的内容,往往需要主动搜索等一系列步骤。因此,互联网具有自己特殊的传播规律。有些研究者对于法律可能不当干预互联网非常担心,劳伦斯·莱西格(Lawrence Lessig)指出:互联网没有与生俱来的秉性,完全取决于我们怎样对待它[17]。吴士骏(Felix Wu)认为:“联邦最高法院的CIPA 判决,假设互联网是一个单向受集中控制的信息渠道,如果法院继续坚持互联网监管存在相同的假设,这个假设可能会成为现实。”[18]美国相关立法的坎坷经历及最终结果正是对这一规律的探索和遵循。

(二)间接监管和社会共同治理

互联网未成年人有害信息过滤涉及的利益关系复杂,未成年人、成年人、互联网经营者、中小学、图书馆、博物馆以及政府之间的利益,容易顾此失彼。CDA 相关条款和COPA 被推翻的根本原因是直接监管模式将全部利益冲突集中于法律之中。因此,CIPA 间接监管模式更适合规制互联网未成年人有害内容。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互联网有害信息影响是社会公共价值目标,理应尊重并尽可能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实现社会共同治理。在此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只能恰到好处,否则容易遭到有关方面的反对,我国主管部门推行“绿坝”过滤软件的具体措施就值得反思和改进。

(三)减少对企业的限制和负担

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COPA 的违宪判决中,提到了减少对企业经营自由的限制,例如比COPA“限制更少的选择”——屏蔽和过滤软件。首先,过滤软件安装在每一个客户端而非对整个互联网进行限制,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可以选择为未成年人使用的电脑安装过滤软件,过滤掉不适合未成年人接触的内容,保持了必要的自主性和选择性。其次,过滤软件比COPA 提供的年龄认证等方式更难规避。最后,儿童在线委员会(COPA 提议者)在自己的报告中也承认过滤软件是比COPA 的年龄认证更为有效的方式。CIPA注意减少义务承担者的经济负担。CIPA 没有为互联网企业设定义务,仅对公立中小学、博物馆和图书馆设定了过滤义务,并且将不履行义务的惩罚限于CIPA 明确规定的E-rate、ESEA 和LSTA三项政府补贴。德国同类立法《青少年媒体保护州际条约》修正案功亏一篑的重要原因也是过分增加了互联网企业成本[19]。

(四)减少对成年人的妨碍

同样是对联邦最高法院支持CIPA 判决的批评,奥利维亚·格里尔(Olivia Greer)指出:“选择阻止成年人访问互联网儿童有害材料(尽管可以选择不加区别的中断过滤措施)的图书馆,可能对成年人可以合法阅览的内容,强加一个基于内容限制的控制。”[20]因为对于成年人来说,要么不选择要求中止过滤措施,使访问的内容降到未成年人许可的范围,要么选择中止,但是选择中止过滤有可能要求出示证明成年人的证件,并且尽管无须说明要求中止的理由,但毕竟需要有这个过程,等于需要告诉别人我是一个想要接触淫秽、色情或者未成年人有害信息的人。联邦最高法院苏特大法官(Justice Souter)指出:“没有很好的理由,那么可以推定阻断成年人查询与审查并没有什么不同。”①参见United States v.Am.Library Ass’n,539U.S.194(2003)。即使成年人不在乎这个“审查”要求中止过滤措施的过程,无疑也是额外的负担。因此,就减少对成年人的妨碍而言,“永远不会太晚重新考虑坏的政策选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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