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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草场退化:藏区草场管理中的产权主体及其实践
——以安多甘南玛曲县宗格尼玛为例

2015-02-21格藏才让

西藏民族大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草场牲畜使用权

格藏才让

(西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西藏拉萨 850000)

应对草场退化:藏区草场管理中的产权主体及其实践
——以安多甘南玛曲县宗格尼玛为例

格藏才让

(西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西藏拉萨 850000)

本文从一个共同使用草场的甘南藏族部落出发,分析了藏族牧民家庭的边界模糊和个体选择先于家庭机制之特质,从而指出在应对草场退化的产权变更中,家庭无法独立承担产权主体的责任。在较大的社会互动关系中,需要依赖如部落这样较大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二者结合更利于明确产权,达到草场维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

草场管理;产权;安多;甘南;玛曲

一、引 言

2014年7月11日,笔者跟随著名人类学家南希教授来到了素有黄河第一曲美誉的玛曲草原。玛曲县城是典型的草原上的城市,于蓝天、白云和无垠的草原之间竖立着现代化的楼群。次日早晨,我们的汽车驶向河曲马的牧场——当地人称作“马场”。抵达这个小镇时,房东多尕早已在那里迎接我们。从镇上到多尕的牧场之间是一条凹凸不平的土路,两边的草场用围栏整整齐齐地圈起来。突然,道路两旁的草场上出现了鲜明的对比,右边草原被自由自在的牛羊群所点缀,而左边的围栏里却看不见一头牲畜,更不用提牧人的帐篷。南希教授问起原因,多尕说:“这一带只有一个水源,在右边的草场上,原本是大家共享的。1997年草场承包分配后,水源所在的草场分给了右边的几家人。2009年,由于水源不足,右边的人不让左边牲畜过来饮水。确实,水源不比以前。2011年,两边发生械斗,致使双方都有人受伤。从此之后,对左边的人来说,水源成为无法解决的一个问题。其中的两家卖掉了所有的牲畜,搬迁到县城附近的牧民定居点,而草场则租给了别人家做冬季牧场。”后来,我们在县城周围做调查时,恰巧碰到了其中一家,家里的男主人在工地开拖拉机,不幸的是发生了一场车祸。在访谈时虽然他已经出院了,但两条腿有残疾,走路极为不便。草场纠纷所致的暴力冲突已成为困扰藏区牧民生活的最重要因素之一[1](P501)。在以后的几天里,我一直思考解决此种饮水问题的出路。首先,我想到的是技术——通过管子将黄河水抽到草原上(从这里到黄河直线距离约5公里左右),来提供充足的水源。但与南希教授讨论一番后,意识到使用技术手段来改善游牧社会环境的做

法除了在效果上具有很大的局限之外,有时候还会产生负面影响[2]。因此,牧区社会问题的解决需要借助其他的途径。然而,大多数认同的另外一种看法认为,人口持续增长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过大,是导致草原生态恶化的根本原因。很明显,按照这一观点,通过转移人口压力,能够有效缓解草场退化。但生态学家理查德(Richard B.Harris.2010:1-12)的研究则认为草场生态的恶化和人口增长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关系,因为“公地悲剧”的预设在此不成立[3]。如此,面对草场退化问题,产权理论或许能够对本研究提供理论上的启发。研究表明,草场产权制度与草场过度利用是密不可分的,产权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制度供给的滞后性使草场使用和保护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4]。那么,反过来说,产权明晰化能够阻止草场恶化。但是,该理论探讨中涉及的仅仅是外在的政策设计、激励制度等国家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此种制度未能合理地嵌入到游牧社会结构中,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因此,敖仁其精辟地指出了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有效结合的必要性[5]。这无疑是一种跨学科的研究路径。在草场制度设计研究中,他把历史因素考虑进来了。但非常可惜的是,敖仁其所论述的内在制度就是文化习俗、禁忌和习惯法等较为笼统的概念。他进而认为以户、联户和股份等形式来明确产权主体,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显然,在这里内在制度与产权主体或者产权明晰化之间没有任何内在的联系,内在制度在此至多对政策设计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那么,在藏族社会中,如何才能将外在制度与内在制度相结合呢?

一周之后,我们辗转来到玛曲县的另外一个乡宗格尼玛(mdzo dge nyinma),是玛曲县唯一一个共同使用草场的乡。宗格尼玛位于玛曲县城的西南部,与县城之间的距离大概有3-4公里,它的南段与青海省黄南州河南蒙旗县接壤。在历史上,双方曾发生过多次惨烈的械斗①。该乡由三大部落构成,即泽克(rtsog mkho)、默日(mog ri)和坎博(khams po)。它可细分为7个雪巴(gshog pa)或者14个帐圈(riskor)。从人民公社时期起,它们被纳入到了国家行政体系里,并组织为4个生产队,相当于4个行政村。总人口共计约1.5万人,其中的默日部落有70-80个家庭[6]。笔者调查的对象属于默日部落的一个帐圈,由16户家庭构成。此时,他们在夏季牧场,3个月后,他们将迁移到冬季牧场。另外,玛曲人不像果洛和色达人那样强调自己的骨系。这些观念或许隐藏到个体的行为背后。他们也早已纳入到拉卜楞的传统行政组织中[7](P34)。在此,笔者将以这一草场共同使用的部落为例,以期能够对以上提出的问题做一回应。

二、家庭关系网络:对草场产权主体的认识

家是人类社会的最小细胞,但在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对家的理解是存在差异的。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中,对西方社会中的家和中国汉族社会中的家作了一番意味深长的比较。相较而言,学界对藏族社会中的“家”的理解是非常肤浅的。美·戈尔斯坦(Melvyn Goldstein)在论述一妻多夫制的时候,提出藏族人强调的是家庭的完整性,在所有的家庭策略中,此一点是藏人首要考虑的因素[8](P325-327)。然而,后来的研究证明,这一说法不具有普遍性。即使是不考虑牧区极为复杂的家庭机制,仅安多和康区农区的案例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推翻它,因为在这里家庭以不断分裂为主。所以,藏族社会文化语境中的家庭有待进一步研究。无论是《藏北牧民》还是《西藏东部的牧民》(Nomadsof Eastern Tibet)[9],甚至任何有关藏族牧区的家庭调查中,其家庭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结构的复杂性常常让读者们难以理解。当人们用“由一夫一妻组成的、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的合作体”的家庭概念来看待藏区牧民时,他们的家庭结构似乎是如此的随意,界限如此的模糊。在此次实地调查中,为了排除家庭已有概念的干扰,本人将根据几个典型类型的家庭情况,从家与家之间的关系当中分析牧区家庭的边界。

第一个家庭由5口人组成,有男主人和妻子、两个女儿和一个外甥女。外甥女是他妹妹所生。妹妹曾嫁过一个同部落的人,离婚后,又执意要嫁给一个四川若尔盖农区的男人。在若尔盖生活困难,就多次向他借钱,并且数额越来越大。当他发现两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时,就把他俩接到宗格尼玛,在自己的帐篷附近给他们搭建一顶新帐篷,分给了二十多头牛,其中十几头可产奶。没想到的是,他妹妹突然得了一场眼病,去兰州治疗不见好

转。后又赴天津治疗。就医过程中,他卖掉了所有的羊(180多只)作为医疗费。回来后,由于医生说她不能过度劳累,所以,现在他们住在县城周围的牧民定居房。他时不时地送些酥油和肉给他们。外甥女也与他们住在一起并由他抚养。

第二个家庭共有21口人,家长拉克杰②(66岁),夫妇俩生有5个子女,其中3个男孩,两个女孩,如今都已结婚,两个女儿的丈夫是赘婿,并且两个赘婿把各自的母亲都接过来与他们同住。在夏季牧场里,他们是一家人,而搬到冬季牧场后,分住在两个房子里,但又一起劳动。此家共同放牧的原因是缺乏劳动力。大儿子夫妇和大女儿(兄弟姐妹中排老二)夫妇管理所有的牲畜(八十多头牛和157只羊)。为了接送孩子们上学,几个老人住在县城附近的冬季牧场。小儿子大学毕业后,一直在畜牧局做临时工。而小女儿和丈夫在县城附近打工,很少回家。

第六个家庭由9口人组成,第一代是72岁的老母亲,第二代兄妹两人,第三代是妹妹的3个女儿和大女儿的入赘女婿,第四代是大女儿夫妇的两个孩子。大女儿还有两个弟弟,都入赘到别人家做女婿了。他们在寺院③边有一间小房子,之前这是宗格尼玛镇政府所在地,后来政府迁移到玛曲县城,这间房子就低价出售了。现在,老母亲和哥哥(49岁)住在这里,负责接送孩子们上学和照顾他们。他们分得的草场面积较大,但牲畜很少,只有56头牛和一匹马。而她弟弟畜多地少。因此,弟弟把一部分牛羊寄养在她的草场,并交付一定数目的草场使用费,牲畜生产的奶制品属于她。

第九个家庭由5口人组成,分别是夫妇俩和3个儿子,其中最小的儿子寄养在妻子娘家。家中分得的草场很小,只有一个人的份。由大儿子来放牧父亲、弟弟和他自己三个家庭的所有牲畜。弟弟一家住在寺院周围,平时在工地打工。他放牧一年积累下来的牛奶和酥油一半归自己,一半分给父母和弟弟家。他的两个妹妹嫁到别的大队。他说目前3个孩子都上学,但当需要很多开支的时候,孩子们就得辍学回家。

第十二个家庭由4口人构成,母亲带了3个孩子,丈夫在一次草场纠纷中丧命。她的草场很小,平时由她的弟弟管理她的牲畜,她从未给弟弟付过草场使用费。帐篷也是弟弟花钱给她买的。每年弟弟从她的牛羊中出售几头牛,所换得的钱应付她的各种生活开支。有时,他们这一帐圈④租用别人的草场时,弟弟就让她象征性地付点费用。

其余家庭情况基本如此,由于篇幅原因,在此不一一赘述。以上几个案例中可以发现,从草场利用的角度看,家与家之间的界限是非常模糊的,特别是从财产角度看,家庭财产的继承和分配的功能在整个机制中的功能非常微弱。比如,第一个家庭中,男主人把妹妹和赘婿接回家后,给他们分配了牲畜,搭了帐篷。但妹妹生病就医时,仍然成为他的家人,所有的财产由他来分配,也由大家共享。虽然在这里也有分家分财产的说法,但具体的生活中,草场、牲畜和劳动力都是可共享的。因此,家庭机制在财产分配中起到的作用是微乎其微的。另外,在家庭继承中也看不到一个严格的逻辑。简言之,在牧区,牧民个体的选择和意愿比家庭的选择和意愿更重要,家庭组织形式随着个体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在当地语境下,家庭至少是极具弹性或者说不稳定的。所以,在草场使用和分配中,将家庭当做一种产权的主体是欠考虑的,也不可能发挥产权对草场的作用。另外,这也恰好说明了单户经营的失败和联合经营的某种可能性[10]。下面将讨论在牧区较大的社会互动中如何实现产权的明晰性,这一点关乎草场管理的下一步政策的制定。

三、萨嘎(bzabskal)的流动:一种联户方式

在玛曲,联户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牧民自发组织的联户,一是国家引导和扶持的合作社。通常情况下,前者是传统的延伸,而后者则是国家应对生态压力和贫困的一种策略。本人所调查的默日部落是70-80户的联户组织。

由于牧场的条件限制,此地夏季和冬季的联户方式有所不同。在夏季全部落共同使用夏季草场,而冬季相互之间有亲戚关系的每7-8户组成为一个联户,共同使用冬季草场。该部落的夏季草场占地面积是300人份,每人所拥有的份额大约40-50亩。在1997年实施草场承包制度的过程中,他们确定了个体对自己份额的使用权,但并没有对每户家庭的草场实行围栏。一方面是基于对水源需求

的考虑,另一方面是那些实行围栏的部落内出现了诸多弊端,恶斗致伤的事件经常发生。起初,默日部落也是要以家为单位来实行围栏的,但在筹备阶段中,各种矛盾逐一突显,争执不休。于是,他们同意共同使用草场。还有一个原因,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那些拥有牲畜较多的家庭不想因无草而出售牲畜,而牲畜少的家户愿意出租草场,以换得一些收入。共同使用草场有利于在部落内部消化此类问题。如此形成了萨嘎这一机制。萨嘎在藏语中的意思是一个人在无始以来的轮回中所积累的福德在此世获得的各种利益。萨嘎深刻地扎根在当地社会文化中。在草场到户的情况下,人们都认为,1997年草场承包制度中个体所获得的草场使用权是自己的萨嘎。承包者个人有权出租它,不管他是否生活在当地,他对草场的使用权不变。那些嫁到别地的女性,在娘家都保留着自己的草场使用权。甚至对草场上的虫草也有占有权。因此,当地人把虫草的采挖权租给一个外地老板。该老板给每一个有草场使用权的人支付5000元,作为虫草的补贴。在当地,有草场份额的人,不管其嫁到别地或者以其他方式离开家,都会得到虫草补贴。

每个萨嘎就是每一个人所分得的草场的份额,可以养10头牛、20只羊和半匹马(每两人一匹)。羊作为换算单位,牲畜数量之间可进行换算,1匹马等于6只羊,1头牛等于4只羊。其中,马对草原的能量消耗最大,其次是牛和羊。⑤

萨嘎的流动方式是约定俗成的。每一个人在自己使用权范围内可养殖的牲畜数量是确定的,因此,一个家庭所拥有的牲畜数量小于其使用权范围时,就可以把剩余的使用权转让给畜数大于使用权的家庭。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人的使用权转让的价格是固定的,对部落内部一年的转让费为2000元,而对外出租的价格则达5000元。因之,在一定意义上,禁止了对外转让和草场集中在某一个人手中的可能性。村委会由两个村长、4个会计和8个成员组成,每年两次合计每家每户的牲畜数量。那些牲畜数量超过规定数量而未获得转让权的家庭则要交纳一定的罚款。同样,那些未能完全利用使用权的家庭则得到一定的补偿。若有人不愿意遵守此规定,就在草场边缘划一块地给他。但至今没有人想被边缘化,这样对自己很不利。

在萨嘎流动过程中,个人不能随意增加牲畜数量,只有购买(租赁)了萨嘎后,才能有权增加,否则将遭受舆论的压力。对牲畜数量超过使用权范围而被罚的也仅仅是小数量或者自然增加的牲畜。目前,当地很少有未租赁萨嘎而大量增加牲畜的家户。因此,有些牲畜多又无从购买萨嘎的家庭,需要从别的部落里租借草场。传统社会里,拉卜楞寺派来的秘书统一管理草场和牲畜数量,当牧人失去牲畜或无继承者时,就将他的草场没收⑥,而今天的产权制度,则保障了个体对草场的使用权。

总而言之,从1997年起,这一部落的牲畜数量几乎未发生变化,一直是300人的萨嘎,或者说300人才有使用权。在这一点上,产权是非常明确的,同时也达到草原生态保护的目的。当家庭无法承担产权主体角色的时候,个体相结合而成社会体系,如部落这样组织是最佳的产权主体的承担者。在这体系中,不仅产权明晰,个体对草场的使用权也得到了保证。

结论

在应对草场退化的过程中,现代产权理论对本研究给予了启发。对草场管理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产权明晰化。然而,由于对藏族牧区社会中的家的内部机制没有得到深刻的认识之前,产权制度未能发挥预期的效果。因此,内外两个制度的结合成为最可行的一个途径。在藏区,一般家庭作为一个产权主体,并把每个家庭的草场围栏。这一结果并不理想[11],而且导致的很多冲突呈现,社会分裂[12]。因此,本研究从草场共同使用的一个藏东部落入手,探索藏区牧民家庭的特质,即家与家之间的边界是模糊的,在这里强调的是个体。与农区家庭相比,这一机制并没有为家庭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而控制成员的选择,至少这一趋向并不明显。在牧区很多情况下,个人的选择和愿望先于家庭的机制。家庭在其成员所面对的问题的不同而呈现出各种形态。当前,牧民普遍遇到的问题是草场资源有限、劳动力转移、孩子上学和经济收入低下等,上述案例中家庭也是围绕这些因素来进行组织的。比如,老人常年住在县城附近接送孩子上学;有些人把牲畜寄养在亲戚手里,而他们自己另谋财富来源。在

这个过程中,原本已分开的家庭又趋于合并,反之亦然。因此,家庭的这种松散性使得它无法承担产权主体的责任。这一点也恰恰说明了默日部落的联户较成功的原因。在较大一个社会体系的互动中,如部落联户这种组织,反而更能明确草场产权和个体对草场的使用权,从而能够保持草场的畜载量,同时,它能合理调整草场资源、劳动力、经济收入和学龄儿童上学等问题之间的关系。

另外,一个反例也能够说明这一点。目前国家在牧区推行合作社,原本国家政策的规定是一旦承担建立合作社,就必须养殖规定数量的牲畜。然而,实际情况是几个经济较富裕的人合伙,准备了前期资金后,就能够顺利向银行贷款大批资金。但他们把钱都花在别的生意上。当相关部门来检查的时候,就将左邻右舍的牲畜借过来圈在合作社里。所以,当地人认为合作社是给有钱人创造机会。显然,在这个过程中,决策者忽略了内部制度因素。如上所述,组建合作社时应当把牧区家庭的特质考虑进来,进而将草场资源、经济收入、劳动力和孩子上学等之间相互牵连的一组家庭确定为一个合作社。如,有21口人的第二个家庭毫无疑问可以组建为一个合作社。

青藏高原上的草原恶化程度是相当惊人的,其结果不仅影响我国生态平衡,甚至对亚洲大陆的生态造成巨大影响。因此,在草场管理中,将国家政策与内部制度有效结合,探索出合理的草场制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①桑吉(男,50多岁,识藏文):他的口述中得知,最近一次纠纷发生在十几年前,双方伤亡人数达四十多人。

②早在几年前,宗格尼玛与河南蒙旗之间的草场纠纷械斗中,拉克杰和几个伙伴被蒙古人抓走。为了震慑尼玛人,严刑拷打他们,并把拉克杰绑在墙上,眼睁睁地一把刀刺进他的左眼里,致使残疾。

③这寺院坐落在玛曲县城西边的3-4公里处,属于拉卜楞的附属寺。

④帐圈(ru skor)是由几家账房构成,相互之间距离很近,并通常是亲戚关系。

⑤在当地主要畜种是牛。相比其他的牧区,这里羊的数量很少。其原因有两点,一是羊的频繁走动性使草叶被其蹄子所粉碎,到秋天时,枯萎的草叶会被风吹走。二是当地的土质松软,羊蹄会陷进去,导致秋末时腿瘸,易于掉膘。一个报道人告诉我,有一年他养了三百多只羊,但到秋末时将近一半变成瘸腿,而冬天死亡过半,最后只剩160只。

⑥诺才(67岁,男),这是他口述自己经历时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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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责任编辑 李 锦]

[校 对梁成秀]

F323.212

A

1003-8388(2015)01-0068-05

2014-11-13

格藏才让(1987-),男,藏族,青海循化人,现为西藏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宗教人类学和民族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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