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越文化边界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
2015-02-20段会平吕永红
段会平,吕永红
(1.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2.新疆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7)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每一个民族有着自己独特的文化思维和生活习惯,如何架通各民族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各民族团结、和谐和社会的稳定,本文从文化视角切入,探讨如何跨越文化边界以实现各民族之间的团结与合作。
一、文化为民族设置了边界
从人类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采取了不同的组织和结合方式。人们为什么要以某种特殊的方式结合起来,需要一种特定的解析系统。文化便是对人类不同组织和结合方式的解析系统。丹尼尔·贝尔认为:“文化本身是为人类生命过程提供解释系统,帮助他们对付生存困境的一种努力。”[1]可以说,文化涵盖了对人类自身的生命过程以及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理解,是人类一切行为的技术方式、社会方式和价值取向的解释、规范和综合。每个特定的人群正是在特定的解析框架下形成共同的价值取向。民族就是这样一种特定的文化实体,每个民族有着自己特定的语言、特定的经济生活、心理、以及价值体系,从而为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设置了似乎不可逾越的边界。
民族是现代国家的重要载体,民族国家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常态。在民族国家形成的国际体系中,民族主义者试图实现民族与国家边界的同一,其中不乏利用民族内部的凝聚力以保证本民族取得在“霍布斯状态”的国际社会的生存空间的考虑。而在民族之间,由于不同的语言、不同的经济生活、不同的文化心理、不同的价值体系,从心理上、语言上割断了各民族之间进行充分交流的渠道,各民族之间很难达成理解和沟通,从而造成各民族之间的隔阂和冲突。一些民族特别是弱小民族为了维护自己民族的独特性总是倾向于固化与“他者”之间的边界,这对于多民族国家实现民族联合形成了事实上的障碍。
因此,民族文化对民族的每一个成员具有根深蒂固的影响,每一个民族成员都无法超越自己所属民族的文化,都只能在特定民族文化的背景下,在特定民族文化的价值偏好、生产和生活方式、风俗习惯、思维结构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从事和参与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德梅斯特说,“在我的时代,我已经看见过法国人、意大利人、俄国人。我甚至知道(这要感谢孟德斯鸠)一个人可能是波斯人。但是说到人,我敢说我在自己的一生中从来没有见过他。如果他存在,我也对他一无所知。”[2]2这个描述表明了人的差异性的文化根源,即民族的文化的归属。罗尔斯也认为:一个人“脱离特定的宗教、哲学与道德信念,脱离特定的持久性的归属与忠诚来审视自己,这简直就是不可思议的”[3]。耶尔·塔米尔把民族的成员表述为“语境化的个体”。认为“对道德身份的反思依赖于文化语境的存在,文化语境的重要性即使在涉及最普通的日常生活决策的时候也是显而易见的,‘对早饭我应该吃什么?’这样的问题的回答也往往反映出民族的归属。一个英国人的早饭不同于法国人的或伊斯兰人的早饭”[2]241。可以看出,文化成为各民族交往的事实上的边界,民族的成员身份是建立在对本民族文化认同的基础上的,只有接受了本民族的文化,才能成为这个民族的一部分。
然而,“在当今全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中,真正有资格宣称其国民皆隶属于同一种族或语言集团者,不会超过十二国。”[4]也就是说,所谓的民族国家其实都是多民族国家。那么,面对族类的多样性,如何处理和架通民族之间的关系,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诚如格罗斯所言:“我们又一次面对一个看似简单、经常面对、但却从来没有能够解决的古老问题,一个对现在和未来都具有挑战性的问题:不同民族、部落、宗教集团和种族如何能够和睦地比邻相处。这是一个古老却又非常现代的问题。”[5]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广阔国土和众多人口的大国,民族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基本现实,也是中国的现实国情。这一基本国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如何进一步处理好我国境内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
二、跨越文化边界的价值共意
文化为民族设置了边界,那么能不能跨越文化所设置的边界,实现各民族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为此,我们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文化?学术界对文化的定义五花八门,每一种文化定义都为我们展现了文化的不同侧面,在此不准备对不同的文化概念做过多的赘述。马克思认为文化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按此理解,文化就是人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过程中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这是一个广义的文化概念,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概念与人类在改造自身、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过程密切相关的。文化是人类为了求得生存,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时的一种解析系统,这一概念蕴含了三层含义:
首先是物质的文化,它表现为物质产品。物质性东西可以体现为一种文化。是因为这种特定的物质产品反映了人类在特定历史时期的差异性生存技能、生产、生活和组织交换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人们创造了不同的物质存在,反映了人们不同的生存和生活技能。不同民族的人们对“物”的理解有其深刻的文化内蕴。如参观某种宗教活动场所的旅游者与信仰某种宗教的信徒对其宗教活动场所的理解是截然不一样的。
其次是解释的文化,人类在与自然界进行物质交往时,需要解释我为什么要用这种方式组织和结合起来,而不是别的方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的“很显然,有些人天生即是自由的,有些人天生就是奴隶,对于后者来说,被奴役不仅有益而且公正”[6],它的意义何在?其实际就是为这种不平等的结合提供一种合法性基础,其最重要的意义是为特定阶级进行阶级统治提供一种“价值共意”,为其统治活动提供一种基本的凝聚和导向功能。人类在进步,文化在发展,不平等的人类结构早已扫进历史的垃圾堆,但是人类必须为其新的结合和组织方式提供合理的解析系统。因此这种文化经常被人们泛称为“精神文化”。
最后是制度文化,是建立在解析的文化基础之上的。解释的文化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价值取向,为人们组织和结合起来提供一种道德约束,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社会的秩序,但是如何将这种软性道德约束转变为刚性的硬约束,需要一套建立在共同价值取向上的强制执行机制,这就是一种制度文化。这种制度文化就是要把人们的意志追求转变为现实生活,并具体化为生活的规范和制度,使人们置身其框架内来实现其社会化过程。
人类文化的这三个层次并非截然分离,而是在相互交融中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化存在,构成某个民族的特定的文化生态场,人们无时无刻不置身于这种文化生态场之中,这种文化既是人类生存的一种外在环境,同时又是人类生命过程的一部分,究其目的是服务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无论是物质形态的文化,还是精神形态与制度形态的文化,都是在为人类提供一种智力支持、精神支撑和价值共意,使人类在特定权力秩序中实现自身的发展。
一个民族就是一种文化。架通文化民族的桥梁是什么?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文化的边界源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阻断民族沟通的根本原因是不同民族因文化差异不能实现理解和沟通,从而造成民族之间的隔阂和误解。那么,如何实现“自我”与“他者”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理解是实现不同民族联合的基础,他把理解看作是人类行为的“最基本的东西”[7]1,“达到理解是一个在可相互认可的有效性要求的前设基础上导致认同的过程。”[7]3−4这说明理解是交往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理解是建立在相互认可的前设基础上,也肯定了人的社会性本质在其行为过程中的地位和意义,肯定了把每一个社会交往或交换的参与者导向某种“价值共意”对实现相互理解的意义[8]。形成“价值共意”是突破各民族隔阂的重要条件,而这正是解析文化(精神文化)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为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文化隔阂或者是说文化冲突的解决必须借助于文化本身,解铃还须系铃人。
从历史上看,民族之间的联合有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一种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联合,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联合。不管哪一种联合,都是基于一定的“价值共意”基础上的,都有一套合理的文化解析模式。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各民族的结合是“天下观”主导下的不平等结合,是奴隶主和封建统治者为了一己之天下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联合。在整个联合的历史进程中,汉民族占据着主导地位,这主要体现在儒家的“礼”制在民族关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把“礼”作为区分夷夏的最高标准。当然,汉民族的主导地位并没有阻挡少数民族王公争霸天下的雄心,他们不断入主中原,成为“天下”名副其实的统治者。但是,他们一统天下后,都不同程度的接受了儒家文化和“礼”制,认为自己是华夏正统。可以看出各民族正是在“天下观”的主导下,不断接近、同化、融合为不可分割的中华民族,也形成了中华大一统的政治格局。
然而,鸦片战争以后,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以后,撕裂了古代中国曼妙的“天下”时空,并企图瓦解历史上形成的中华民族。民族危亡,国家危亡,唤醒了中国人的国家意识和民族意识。要求各民族形成新的联合,即各民族在平等联合的基础上集中一切力量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入侵和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马克思主义理论、无产阶级文化成为凝聚各民族的重要纽带,成为团结各族人民联合起来反帝反封建和国民党统治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的重要纽带。“无产阶级应做的事情就是要把各民族尽可能广泛的工人群众更紧密地团结起来,以便在尽可能广阔的舞台上为民主共和国和社会主义而斗争。”[9]这是近代史上各民族联合起来的“价值共意”,他区别于以往任何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上的文化形式。
马克思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集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形而上学等地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0]因此,民族文化是一个民族在与自然和社会的相互作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集体智慧的结晶。每一个民族都有自己历史积淀下来的生存技能、生活方式以及特定的价值取向,也都有自己的建筑特点、服饰喜好、饮食习惯、婚丧礼仪、年节庆典、语言文字等,一种文化就代表着一个民族。
我国共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及其相对独特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这种特定的文化、生产和生活方式已经镌刻在民族的灵魂中,流淌在每一个民族的血液中,成为民族的一部分。那么,我国56个民族怎样形成一种价值共意呢?我认为至少有两个方面可以去思考:
首先,各少数民族要主动积极的融入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之中。独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是各民族的宝贵遗产,各民族的交往必须尊重彼此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同时,必须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改变已经与生产力不适应的生产方式,主动融入到现代化的大生产中,主动迎接主流社会规范和价值系统的冲击,反思自身的价值系统,发现旧文化与新价值不相容,并彻底摈弃与时代不符旧价值,拥有一套体现着“民族”与“时代”相结合全新的价值系统,形成新的“自我”。这样才能使各民族在相互交往中实现共同发展,使彼此之间的交往成为彼此发展的重要条件。
其次,正确处理好主流文化与亚文化的关系。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文化是各民族的“价值共意”,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一定要弘扬中华文化,在各民族中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三个倡导”的思想和观念,以之指导我们每个公民的行为。同时,各民族在特定地域创造的灿烂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尊重它们,发展它们,使之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我国多民族文化跨越的制度基础
制度是规范人们行为于某一种秩序之中的规范体系,是“价值共意”的存在和直接体现,它为社会的交往和交换提供了一个基本的社会机制,扩大了社会的交往范围,保证了人们社会角色规范的有效性:第一,制度化价值体现了“自我”与“他者”交往行为的可预知性,从而协调着人们的行为动机并促成社会的一体化发展;第二,它构成了对非一体化力量的压制,使人们战略行为的选择不致于形成自身毁灭的破坏性力量。第三,为人们的交往和交换提供了相互之间可以理解和接受的组织形式。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实现各民族联合、团结的重要民主形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实现各民族无产阶级联合的制度基础,是把广大处在被压迫地位的少数民族劳动人民纳入到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来的重要政策,是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乌兰夫在1952年关于《施政纲要》的报告中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的、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遵循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道路前进的、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区域自治。依据这个总原则和大前提,一切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利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建立自治区和自治机关,按照本民族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这就是少数民族当家作主。”①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室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文献资料汇编》第一辑第45页。1954年9月15日,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我们坚决的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地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地的权利。这样,就能够消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的隔阂和歧视,不断促进各民族间的相互信任和团结。”同时,他还指出:“宪法草案通过各种规定,保证各少数民族在聚居的地方,都能真正行使自治权。”②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民族问题理论研究室编《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文献资料汇编》第一辑第80页。
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制度的发展。在政治学界存在着一个强烈而且一贯的倾向,那就是把民主等同于多数民主。这种模式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批判,阿瑟·刘易斯(Arthur Lewis)认为多数决原则及其包含的政府-反对派的政治模式可能因为他们遵循排他性原则而被解释为非民主的。刘易斯指出:民主的首要含义是所有可能受到某一决策影响的人都有机会直接参与该项决策,或者通过选出的代表参与决策;第二个含义是“多数人的意志应当占上风”。如果获胜的政党垄断全部决策,失败的政党只能提出批评而不能参与统治的话,那么上述两层含义是相互抵触的,即把失败的集团排除在外使之无法参与决策,这是与民主的首要含义是背道而驰的[11]22。多数民主模式的支持者们作出了答复,认为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互补相容的问题就可以解决,第一个前提是如果政府中的多数派和少数派能够彼此轮替;第二个条件是主要政党都有向中间地带靠拢的倾向,其政策主张往往差别不大。但是,在同质性较弱的社会,上述两个条件也不具备,“尤其在多元社会中,社会按照宗教、意识形态、语言、文化、民族或种族的分界线高度分化,形成了拥有各自的政党、利益集团和传播媒介的实际上彼此分离的次级社会,导致多数民主模式所必须的弹性缺失。”[11]23
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非对称性的人口结构、非平衡性的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各民族语言与文化心理的差异,简单依靠“多数决原则”显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实际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巧妙地把“民主”与“自治”结合起来,民主就是人民主权、人民意志的实现,就是人民自己创造、自己建立、自己规定国家制度,并运用这种国家制度决定自身的事务。概括地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自治就是少数民族人民组成自治机关,在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中,根据本民族、本地区的特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创造性地行使自主权,制定自治条例、自治章程,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治”必须以社会主义民主为基础,它是在人民民主基础上对广大少数民族实行的自治,以保证少数民族在聚居的空间中形成自己的公共领域,建构自己的多数性,实现少数民族在多民族大家庭中表达自己意志、参与国家公共生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诉求。总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重要组织形式,这是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制度的创造性发展。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质是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功能的重要前提
1981年6月在邓小平的主持下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过去在工作中对少数民族自治权利重视不够”,“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保障各少数民族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的自主权。要切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努力培养和提拔少数民族干部。”[12]这是对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的民族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新时期邓小平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工作的总方针。从这个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权是一种“自主权”,这种自主权不仅仅是文化自主权、法律自主权,也不仅仅是内部政治自主权,还是涵盖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方位的一种自主权。但是这种“自主”在与国家的关系上强调的不是“独立自主”制定自己的行为章程,而是强调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地区的特点——特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创造性的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在立法权上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变更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在政治上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类人才;在经济上有权安排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在文化上有权决定本地的教育规划以及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支持和帮助等等,其目的都是为了创造性地贯彻好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实现少数民族的各项权利。这是我国对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定位,这种定位是由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决定的。这种“自治”观,既体现了统一性——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政令的统一性,又体现了“民族”性——民族是一种文化共同体,它与一定地域交融,形成了独特的经济和文化景观,自治机关必须以“创造性”的姿态自主的开展工作,才能确保政令在全国顺利执行,才能真正保证民族地区的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各民族平等联合、自由发展。
总之,民族是文化的,文化是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之中的。实现各民族的理解和沟通,最终达致和谐的民族关系,需要各民族主动的融入现代化生产过程之中,冲破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旧有文化的束缚,锐意进取,形成反映时代要求的、各民族能够共同接受的“价值共意”以及表现这种“共意”的制度文化。在我国目前,就是要正确理解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使各民族能够共同遵守民族区域自治的价值规范,才能确保各民族在彼此的交往中实现共同发展。
[责任编辑:王正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