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研究—基于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的考察分析
2015-02-20金碧华
金碧华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机制研究—基于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的考察分析
金碧华
(浙江理工大学 法政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已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最重要的政府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模式。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等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开始注重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评估模式。当然,这些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评估机制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因此,基于“过程评估”需要,有必要厘清评估理念,将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作为评估机制建构的三个维度,并以此确定评估分析框架、评估主体、评估具体指标等,从而为我国各级政府完善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政府;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一个热门的话题和学术聚焦——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日渐成为当前我国最重要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模式[1]。所谓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将自身可以直接提供的服务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来完成,并为此支付相应费用的公共服务运作模式。本质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是为了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所带来的公共服务供给严重不足,服务效率严重低下和质量层次不齐的困境。其最终目的是促进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型,政府绩效评估“从机构绩效评估转向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以此来达到“推动政府改进公共服务质量和效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契约性管理[2]。从西方的发展经验来看,为了提高公共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评估是“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和公共政策绩效评估在实行服务外包的某些公共服务领域的具体应用”。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的政府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在为各国发展注入强大动力的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评估机制在政府管理以及非政府组织管理领域的运用”,而当前的西方各国多数已由“行政国家”转变为“评估国家”[3]。与此相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公共服务的供给发生了巨大的变迁,针对公共服务转向的政府改革也被提到日程上。从政府绩效评估中逐渐凝练较为丰富的评估手段和方法,评估体系也开始建立。但是,由于文化心理、制度保障、体制建构以及技术工具等要素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在我国先天发育不足,后天行动无序和无力。因此,研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对于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产品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提供更好公共服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政事、政社分开,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重大理论与现实意义。有鉴于此,本论文通过对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等四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评估实践探索的实证分析,提炼主要经验,总结存在问题,提出推进建立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的策略和重要举措,为我国各级政府完善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践提供可操作性的理论指导。
二、评估的制度意义
评估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在诉求和重要环节。正如陈锦堂先生所言:“评估的价值就在于让人们对社会服务的过程与结果了解得更为清楚。……评估的目的就是:使政策决策、资源利用、项目设计、项目实施和延续变得更加有利于人的发展”[4]。这无疑让我们意识到评估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转变政府角色和职能,促进公共财政体系建设。评估的制度意义首先在于促进政府从“管治政府”向“服务政府”转变,促进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形成。“服务政府”理论强调政府行政应满足于社会公共需求,政府所有政策和行为应符合公众的愿望,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服务[5]。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评估的目的就在于保证政府职能转变中服务供给的针对性,促进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建设。此外,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指标体系建构,有助于建立公开、透明、合理、公平的公共财政体系。通过科学的过程评估,实现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2.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实质上是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用市场机制来克服政府失灵。通过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可以让有限的财政资金作为杠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也可以聚集社会组织所掌握的信息和技术来生产多元化、差异化的公共服务,既降低了财政负担,也满足了公众的需求。当然,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有利于将公共责任机制引入到社会公共服务的整个过程中,通过制定博弈规则,运用竞争、监督和激励等方式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效率、效益、质量和水平,保证社会公共服务目标的实现。
3.推动公共服务市场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事实上,由社会组织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已成为当前政府治理模式转变的风向标。当然,在推动公用服务市场化的同时,实现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最佳供给,还必须保证社会组织的有序健康发展。正如萨拉蒙认为,非政府组织等志愿部门作为一种对政治机制和市场机制的补充机制,并没有如人们想象的那样富有效率,而是存在很多缺陷[6]。在这里,可以说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评估,本身就是为了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社会组织的发展要求加强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评估,通过评估使社会组织财务更加透明、治理结构更加完善、运行质量更加高效。
4.促进合作治理,重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不仅仅是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市场化)和社会志愿机制(社会化),也不仅仅是公共服务生产职能与治理资源的主体间转移(去行政化),而是公共服务秩序中一系列角色意识、价值取向、行为方式和互动结构的变迁,是政社关系从单向依赖到双向互动、从行政指令向契约合作的整体转型过程(契约化)[7]。换言之,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不仅仅是受“效率最大化”市场法则影响、“公共性”精神支配或政府“理性安排”的技术改革与“流程再造”,而且是政府与社会全面互动的必然产物[7]。除有助于对公共服务过程和结果进行控制和改进,还能够促进政府与社会合作共赢,重塑两者之间关系。
三、评估的实践: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本土经验
伴随着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逐步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主要模式,公平、质量、效率等公共行政价值开始回归。至2003年以来,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等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不断深入,领域不断延展,形式不断多样,同时在实践中开始注重对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评估,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评估模式。
(一)上海的实践
真正意义上,开创我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先例的是1996年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购买“罗山市民会馆”的服务。此后,上海市各级政府在多个领域开展购买公共服务的工作。同时,上海市也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通过建立专门的评估办法,达到对购买公共服务过程的规范和保障。2012年以来上海市相继颁布《上海市市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目录(2013 年度)》、《上海社区公益服务招投标项目评估指标体系(暂行)》以及《社区公益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导则》。这些文件出台标志着上海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整体制度以及评估机制雏形初步形成。
上海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评估实践中采取的是“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的运作模式。“评估兑现”的主要理念是强化评估,关注绩效,评估体系基本属于“谁购买,谁评估”的做法。具体探索有:在评估办法上,通常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在评估内容上,涉及项目的完成情况、财务状况、服务满意率等,既关注项目自身效果,也关注项目的外部影响和社会效应;在评估节点上,分为前期评估、阶段性评估、中期评估和总体评估,确保项目能够及时调整和完善;在评估运用上,普遍规定必须在评估通过后才能支付合同全部资金,注重通过评估结果来改进项目和提升社会组织能力[8]。
(二)广州的实践
总体来看,广州公共服务改革呈现的是“跃进式”的发展特征。目前逐渐探索出一条适合本地实际的以项目化、专业化、多元化和综合化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在发展同时,也初步建构起一套有效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指标体系。至2008年以来,广州相继颁布《广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考核评估方案》、《广州市街道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流程规范(试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等规范文件,进一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评估的重要性,同时对考核评估范围、主体、标准、办法、程序等进行规定。
广州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中主要做法有:(1)评估适用范围。评估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社会组织或有关服务机构购买的社会服务项目;(2)考核评估主体。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既可以由购买方专门组织成立的考核评估小组负责具体实施,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具体的考核评估;(3)考核评估标准。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标准、服务质量标准、服务项目管理标准等四方面进行考察、评价;(4)考核评估方法。采取进行多样化的综合考核评估。对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包括审阅文件、面谈、观察、抽查等方法。(5)考核评估实施程序。包括前期、中期和期末评估。中期和期末评估又包括机构自评和政府的考核评估。
(三)东莞的实践
早在2009年,东莞就开始探索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近年来,东莞在大力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发展时,着重借鉴深圳和香港经验,注重评估工作,突出和培育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至2010年以来,东莞市相继制定了《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需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价,强化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
目前东莞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中的评估内容主要有:(1)评估范围。评估范围主要是对服务合同履行情况、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2)考核主体。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参与评估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3)考核内容。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4)考核过程。包括前期、中期和期末评估。中期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四)宁波的实践
宁波是全国较早开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地区之一。近几年来,宁波积极尝试推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加大对购买公共服务整个过程的评估和管控。至2006年以来,宁波相继发布《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工作意见》、《宁波市政府服务外包暂行办法》、《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范全市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行为,对评估考核和项目绩效考评做了原则性规定。
目前宁波市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做法主要有:(1)明晰权责,提高效益。明晰政府、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权利和义务。在注重社会效益同时,发挥绩效考评等激励机制作用,以确保政府购买的服务低价、优质、高效;(2)公开透明,强化监督。坚持公平公正,向社会公开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内容;(3)倡导竞争,规范有序。启动对社会组织的评估,从社会组织的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审查,明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4A级(含)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4)实施项目绩效考评。制定考核标准,由区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社会工作业务主管部门、专家组,根据合同要求和考核标准进行评估考核;(5)建立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发布《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绩效评估办法》,明确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评估指标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指标两大部分。
四、反思与建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的设想
无论是布朗、波特斯克还是史密斯都把评估贯穿于公共服务购买的全过程,都认为评估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关键一环[9]。事实上,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能否成功,政府评估是否到位是关键要素之一。
(一)反思:现实矛盾与问题
当前上海、广州、东莞、宁波等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探索仍处于探索阶段,还远没有达到常态化、制度化、标准化、法制化,由于缺乏对评估的全面思考,评估指标体系缺失,评估执行过程难以把控,有时甚至导致政府缺位与越位。主要表现在:
1.评估理念急需转变。目前四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实践如火如荼,但是,由于评估理念未能得到科学、准确、深入的认识,评估往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有:(1)有规则,无行动。多数地方政府都相继制定评估办法,但是由于观念上将购买公共服务当作政府的内部行为,社会组织成为政府部门的延伸,使得所谓的评估成为了一种“时尚”,只有纸面内容却无实际行动;(2)有行动,无对接。这里是指多数政府对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进行评估,但评估随意性很大,评估涉及的相关部门并没有对接起来。此外,当前评估过程中对于绩效、效率、效益、公平以及质量的认识比较混乱,评估的目的性比较混乱,导致无法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
2.评估基本框架需建立,评估机制需规范。首先,由于对评估的非理性认识,导致在实践中始终无法形成统一、有序、合理、科学的评估基本框架。事实上,正是因为对于政府角色、政府责任、社会组织、服务项目等缺乏深度认识,难以明晰“需求评估”、“过程评估”、“结果评估”等之间关系,评估结构被人为曲解,评估基本框架不能发挥正功能;其次,多数地方政府的评估机制在原则、评价对象、标准、方式上比较混乱。在评估原则上往往实践中受制于“过程控制”思维,严重影响评估专业性和权威性;在评价对象上基本集中于对服务绩效评估,忽视对相关政府部门进行评估;在评估标准上还没有形成比较系统和详细的评估标准;在评估方式上主要以听取汇报和检查为主,主观性较强,缺乏公信力。
3.评估指标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评估维度和评估指标设计是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的关键环节。目前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是评估指标过于笼统简化。目前各地建立的评估指标体系要么简单,要么就缺乏针对性。由于缺乏对评估的全程把控,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基本指向结果评估,诸如需求评估、过程评估以及成本—效益评估都不被重视;二是目前的评估定性评估居多,定量评估相对较少。由于定量评估缺乏,使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在实施中缺乏可操作性;三是缺乏组织战略能力评估,缺乏对组织能力的评估,特别是战略发展能力的评估;四是评估指标的设计重视不够,缺乏对关键评估指标的设计。
4.第三方评估的介入需要常态化。目前,部分地方政府在积极倡导第三方评估介入,但是常态化的第三方评估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第三方评估组织独立性不够。多数是由民政部门发起或以民政部门主导,带有官方背景。这使得第三方评估机构从一开始就缺乏权威性的基础,易受制于管理上的关联;二是第三方评估组织专业性不强。作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是专业性的、获得较为广泛社会认同的权威机构。根据国外的经验,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专业技能,客观和中立的评估方式,管理科学,信息透明,在专业人士主持和运作下开展工作。反观我国的第三方评估组织,在这方面的表现还有待提升[10]。
(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的建构
1.评估机制的基本理念。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是一个带有价值和技术导向性的综合“评估过程”,是政府最终根据社会公众服务需求设定目标和评估指标,对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执行过程、结果及社会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一系列过程。在这里,过程评估重在评估项目的整体活动和全部过程,旨在了解公共服务的执行和服务活动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全过程进行资料收集、加工和分析处理,全面、系统、客观、准确地反映政府购买服务的真实情况。正如刘小康认为,当代中国公共服务实践中存在诸多“怪相”的根源在于公共服务体制缺陷。他从公共服务过程的角度,提出公共服务全程评估的概念,即对公共服务需求-供给-结果整个过程的评估[11]。周俊提出了评估与监管的基本框架,包括主体、内容与运行机制。他认为评估是对购买全程进行评价和估算,以为决策提供依据[12]。因此,除了继续加强“过程管理”,真正地将政府从繁重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变到过程控制,还应该高度重视“过程评估”,以保证政府管理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
2.评估机制的分析框架。黄春蕾、闫婷认为基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特定的适用范围及其与市场的紧密联系,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与政府绩效评估、公共服务绩效评估、公共政策绩效评估等有所区别[2]。准确的讲,“过程管理”和“过程评估”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的基本分析框架与政府绩效评估有很大区别。前者需要考虑四方面要素,一是公共服务具备较广的消费市场;二是政府有购买的意愿;三是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有能力承担购买职能;四是购买的公共服务能够做到定性和量化方式评估,实行项目过程化管理。当然,王浦劬曾提出“三元一体”分析框架,认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这一过程涉及公共服务的供给、生产与消费三个环节,这一分析框架即为“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13];任建新、李洁认为购买公共服务主要涉及四方面主体,即财政部门(资金拨付者、监管者)、职能部门(提供者、购买者、激励者和监督者)、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生产者、承接者)以及社会公众(使用者、消费者)[14]。我们认为王浦劬的观点比较符合实际,也就是说,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基于“过程管理”和“过程评估”需要,有必要将购买者、承接者、使用者的行动过程作为评估的主要组成部分。
3.评估主体的选择。如前述,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过程包括供给、生产和消费三个环节,上述环节则对应公共服务的购买者(供给者)、承接者(生产者)和使用者(消费者)三类利益相关者。毫无疑问,作为公共服务的购买方,政府部门需要考察公共服务外包的实际效果,必然成为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的发起人、组织者、实施者,乃至主导者;社会组织作为公共服务的承接者和生产者,其自我评估可以提高评估的效率,节省了评估成本,而且还可以根据服务环境变化及时进行自我调节;公民作为公共服务评估主体,可以最直观地体现评估的满意特征。由此,我们可以确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主体。除了上述三者之外,独立第三方参与评估是对购买者(供给者)、承接者(生产者)和使用者(消费者)等评估主体的有力补充。第三方机构既可以是专业性社会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专业调查公司等专业机构,也可以是专家独立评估委员会。总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应该坚持多元评估主体相结合原则,需要通过扩大评估主体范围并合理确定它们的相对重要性,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和第三方评估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结构。当然,在评估过程中,还需要对各个评估主体意见的客观性进行甄别,并合理设置不同主体意见的影响权重[15]。
4.评估具体指标的确定。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的具体维度主要从购买者(供给者)、承接者(生产者)和使用者(消费者)三个服务对象方面确定。当然,在制定具体的评估指标,需要考虑公共服务的特点、公共服务通过项目制体现的属性,以及项目的成本、管理过程和产出结果等。(1)在“政府购买者(供给者)”方面,设置3个一级指标,分别是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能力及投入、有效的购买和监管约束机制和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等。“公共服务供给者的能力及投入”一级指标下设置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规划、政府的人员数量及其投入、政府的时间投入、政府的财政投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资源的拥有情况等5个二级指标;“有效的购买和监管约束机制”一级指标下设置合适的公共服务购买范围、项目制的推进及目标明确性、合理的购买程序、指导监督的有效性等4个二级指标;“公共服务项目的社会效益”一级指标下设置预期社会目标及其实现程度、公共服务的社会影响度等2个二级指标;(2)在“社会组织承接者(生产者)”方面,设置4个一级指标,分别是社会组织的组织基础、内部治理能力、外部治理能力和财务运作能力等。在“组织基础”一级指标下设置组织结构、规模条件、资产情况、组织特征等4个二级指标;在“内部治理能力”一级指标下设置战略计划与管理、内务运作情况、人力资源情况等3个二级指标;在“外部治理能力”一级指标下设置项目能力、服务质量、客户关系等3个二级指标;在“财务运作能力”一级指标下设置预决算体系、资金筹集能力、财务信息公开3个二级指标;(3)在“服务受众使用者(消费者)”方面,设置2个一级指标,分别是服务受众的覆盖面、服务受众的满意度等。在“服务受众覆盖面”一级指标下设置服务受众的数量、服务受众的类型等2个二级指标;在“服务受众满意度”一级指标下设置服务受众期望、服务绩效考评、服务受众感知价值、服务满意度、服务受众抱怨、服务受众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等6个二级指标。
五、总结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已在世界许多国家被确立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不仅如此,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行政学家B·盖伊·彼得斯还指出,为了提高政府的效率、效益和效能,让政府为公民提供更好的社会服务,要针对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进行不同形式的改革,才能减少政府的成本支出,提高行政效率和社会服务水平[16]。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评估工作以及评估机制的建构,正是对占主流的依赖性非竞争性购买公共服务形式的改革和创新,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当然,有鉴于我国各地政府改革和职能转变基础和路径大相径庭,如何探索建立一套统一又具有较强地方适应性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评估机制,是一个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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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of Public Services Purchased by Government From Social Organizations——The Research Based on Shanghai,Guangzhou,Dongguan,Ningbo
JIN BIHUA
Government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s from social organization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governance mode of coope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al organization. Shanghai, Guangzhou, Dongguan, Ningbo and some other local governments have begun to focus on the evaluation of public services provided by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practice, forming some evaluation modes with their own characteristics. Certainly, such practice of local government is still at the exploration stage, and such evaluation mechanism has not really been established. Therefore, based on the need of "process evalu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concept of evaluation, and regard the purchaser, contractor, and user as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construction, determining the evaluation indicators analysis framework, evaluation subject, specific evaluation, etc. Such actions would provide operable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governments at all levels to improve their practice of purchasing public services from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social organization; purchase; public services; the evaluation mechanism
D669
A
1008-472X(2015)05-0010-07
2015-03-15
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13NDJC115YB)
金碧华(1978-),男,浙江富阳人,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社会工作、社区社会组织。
本文推荐专家:
冯国境,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公共管理、社会管理等。
马良,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非营利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