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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科技立法的价值目标

2015-02-20谢常红

关键词:创新者成果人类

谢常红

试论我国科技立法的价值目标

谢常红

科技创新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和规范。科技创新活动及创新成果具有不确定性、外部性,科技创新市场具有无序性。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制度建设必须尊重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以安全、公正、效率为其立法的价值目标。

科技立法;价值目标;科技创新

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坚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思路、主要目标和基本途径。科技创新是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促进科技创新,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需要有法律制度保障。科技创新活动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制建设必须尊重科技创新的特点和规律。

一、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特征

科技创新活动的首要特征是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人们对事物的发展趋势与结果无法作出准确判断[1]。科技创新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创新的成果运用于人类社会,从而改变生产技术、管理手段、生活方式等。但是,科技创新带来的这种改变将导致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看,科技创新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可以造福人类,反之,则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科技创新极大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类的生活方式因此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与此同时,人类也需要面对科技创新带来或引起的一系列新的问题。

其次,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外部性又叫溢出效应、外部影响,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动和决策使另一个人或一群人受损或受益的情况。从法学角度看,外部性在本质上是实施者与接受者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表现为一个主体的行为造成其他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增加或者减少,而这种权利、义务并未由行为人自己享有或者承担[1]。科技创新活动所具有的这种外部性,使得它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本质的联系。换句话说,科技创新活动需要有相关法律制度给予保障,同时也必须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

最后,科技创新市场具有无序性。科技创新的本质内涵是竞争,鼓励变革,以求异而非求同为追求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异常重要的。首先,竞争有助于市场机制高效运行,从而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有竞争才有比较,才能促进技术进步。创新可以刺激竞争,竞争可以促进创新。但是,市场竞争有其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竞争往往是自发的、盲目的和无序的,而无限制的自由竞争必然导致过度竞争,从而割裂市场的统一。

二、关于我国科技创新立法的价值目标

鉴于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征,笔者认为我国科技创新立法的价值目标应该是安全、公正和效率。

(一)安全

不同的法律制度具有不同的价值目标,或者说每一种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都会有不同于其他法律制度的侧重点。宪法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价值追求;刑法以公正、谦抑、人道为价值追求;民法以契约自由、私法自治为价值追求;社会法以保护公民的社会权利,提高普通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为价值目标。科技创新法律制度也应有自己特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安全的理解与需求也在不断演变发展。近年来公共安全事故频繁发生,民众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安全呼声越来越高。从静态安全到动态安全、局部安全到总体安全,人们都有一种不安全的危机感。因为我们面临许多新的问题,不仅有人为的核威胁,还有生态环境恶化等足以威胁人类安全的问题。“人类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价值”[2]。保障安全是现代高风险社会对科技创新的必然要求,因此也是科技创新立法的一个基本的价值取向。

有关科技创新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科技创新活动。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成果有益于人类的一面,预防科技创新成果被用来从事反人类的行为,保障科技创新真正造福于人类,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必须采用强有力的约束手段来规范科技创新活动。科技作为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知识信息,其本身只具有工具价值,没有伦理偏向,利用得好可以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可能祸害人类。就目前的情况看,突出的问题有基因克隆问题、安乐死问题、核泄漏核污染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科技创新带来的新的挑战。科技创新与人类安全、环境安全之间的对抗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科技创新立法的首要价值也应该是安全。

安全作为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的首要价值,应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科技的创新和发展为各类安全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应该关注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危害。

第二,防止国家利用科技创新成果侵害个人自由和权利,国家应为民众的基本人权安全提供法律保障。对于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创新者而言,法律制度也要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包括他们享有自己研究成果的有关权利安全,享有医疗、养老保险等职业安全。

第三,科技创新活动具有高风险性、不确定性,科技创新立法应预防由此可能带来的危害,实现兴利除弊的价值追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安全与发展放在首位。当前所凸显的社会安全、精神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安全等问题,应该成为科技创新立法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公正

科技创新活动具有外部性,因此科技创新法律制度还应以公正为价值目标。

科技创新活动的外部性特征,使得科技创新工作者很难采用自力维护方式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因此法律必须对科技创新活动中的各方利益予以保护。公正原本是一个道德范畴的概念,指以人们公认的价值观和相对合理的尺度作为评判标准。公正是人类一直以来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法律普遍追求的目标。一方面,科技创新鼓励变革,以求异而非求同为追求目标,这种求异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既可能获得支持也可能不被认可,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种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征,决定了科技创新人员需要承受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风险。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还具有周期长、投入高、风险大、受外界各种条件约束多等特征。为了鼓励创新,在法律制度层面就应该积极保护创新者的可期待利益。法律应确立科技创新成果完成人的利益分享机制,根据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让科技创新人员享受到科技创新成果(转让、应用)所带来的直接收益,使他们的智力劳动和创新行为可以获得公正、合理的利益回报。法律为科技创新者合理的个人利益提供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实现创新战略的根本保障。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自主性,要求法律保障创新者拥有相对较为广泛的科研自由权、在必要时获得各种帮助的特权、对创新成果的利益分享权等权利。有关法律制度可以综合采用多种方式,广泛调动各种社会力量,为科技创新提供多方面的支持。

任何创新都是在人类已有的知识和经验上的再创造。因此,创新者享有的对新技术、新工艺等创新成果的垄断控制权及相应产生的收益权,应该受到适度限制。保护科技创新者对于创新成果所拥有的权益是必需的,但这种保护权益不能过度,否则,民众就可能无法分享科技创新成果,不能完全发挥创新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最终也会阻碍科技创新的发展。比如专利制度,它作为保护科技创兴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遵循严格的“谁发明谁受益”的立法原则,积极保护专利人对创新成果的控制权,但如果这种保护超出了适度的范围,则可能影响创新成果的转化及其市场价值的实现。因此,要求在一定情况下创新者必须将专利技术向全社会公开。科技创新立法要协调平衡创新者的权益和社会利益。

(三)效率

科技创新市场的无序性决定了科技创新法律还应以效率为价值追求。科技创新市场本质上的无序,将会直接影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要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市场的功能,就必须确保这一市场是相对高效的。现代社会所鼓励的竞争,必须是在增进技术、降低价格和提高商品质量的基础上进行的竞争。这需要国家通过有效的法律制度来引导和规范。通过完善和实施有效的法律制度,建立高效、规范的市场秩序,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才能得以发挥。不论是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还是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知识产权法,都必须在创新和竞争之间予以平衡,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1]侯纯.科技法的人文关怀[J].科技与法律,2009(1).

[2]杨建国.论我国科技法制定中的偏差与矫治[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编辑:米盛)

D922.17

A

1673-1999(2015)12-0013-02

谢常红(1977-),女,硕士,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湖南娄底417000)政法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科技法律。

2015-09-03

湖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研究”(2013ZK3059);娄底市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法规与科技政策的关系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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