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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平衡研究

2015-02-17平,覃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15年1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职务分配

苏 平,覃 学

(重庆理工大学 a.知识产权学院;b.重庆市高端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0054)

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平衡研究

苏 平a,b,覃 学a

(重庆理工大学 a.知识产权学院;b.重庆市高端装备技术协同创新中心,重庆 400054)

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是重要的技术创新主体,他们在创新过程中的资源互补性使得科研协同创新成为必然选择。分析现阶段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采用博弈理论,建立专利利益分配模型进行研究。通过研究发现: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与付出的努力水平、贡献系数的平方成正向关系,与创新成本系数的平方成反向关系。对完善我国科研协同创新中专利利益分配机制提出建议:将贡献大小作为合作各方专利利益分配的衡量标准,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协同创新中产生的专利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完善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

协同创新;利益平衡;博弈

2011年4月,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清华大学百年校庆的讲话中提出要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高度出发,强调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应展开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1]。这是我国首次将协同创新提高到国家战略高度,具有重大的意义。

由于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主体的资源互补性,对企业而言,科研协同创新能够使其获得实际生产活动中所需的技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而言,科研协同创新能够为其提供充足的研究经费,并且使研发的新技术能够更快地市场化,打破当前高校和科研机构独立研发的创新技术在实践中难以转化的限制。但是,研究表明协同创新联盟在数量、合作成员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最终获得的创新成果量等方面都远远低于其实际能达到的水平[2]。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各合作成员自身的差异,例如: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单位性质、文化背景、价值观等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还存在来自外界的客观因素影响,例如:国家的协同创新制度、不可预期的重大变故等因素影响。影响协同创新实现及联盟稳定性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主要的影响因素是创新成果的利益分配问题。吕海萍、龚建立、王飞绒等认为,利益的不合理分配致使一半以上的协同创新以失败告终[3]。骆品亮、余林徽通过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调查后指出,影响协同创新的各因素中,利益分配不合理占到了49%,其他因素占比为25%,人际关系不协调占比为19%[4]。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专利的权利归属和运用成为其利益分配的重要因素,并且协同创新与专利互为前提,共同促进。法律是协同创新主体可以获得专利利益的制度保障,专利的权利归属使协同创新主体对专利的转化拥有支配权。由此可见,协同创新中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专利的利益分配,其分配是否合理将直接影响协同创新最终能否实现。

协同创新中存在多个合作创新主体,这使得探索并完善相应的专利利益分配机制成为必要。目前,我国的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机制还不完善,具体表现为创新主体之间的专利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以及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协同创新中专利利益分配不合理,影响了发明人及合作各方的积极性和创新联盟的稳定性,阻碍了创新成果的转化。因此,本文在分析现阶段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专利利益分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科研协同创新中专利利益分配机制的发展模式,对我国科研协同创新持续、高效、顺利的进行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文献综述

“协同创新”是指创新资源和要素有效汇聚,通过突破创新主体间的壁垒,充分释放彼此间“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活力而实现深度合作[5]。科研协同创新是指在科研系统中,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战略联盟,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相关主体协同支持创新活动,形成创新合力,为了共同目标,优势互补、共享资源、共担风险,取得根本性、实质性创新产出的过程。近年来,许多国外研究者从组织结构与规范以及管理因素等方面探讨了协同创新的绩效及合作机制的重要性。Finley和Srikanth指出,协同创新的目标是追求整体价值最大化,成员间需通过协同合作的利益分享机制使彼此间的关系变得更为紧密。我国在协同创新方面也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理论方面,蔡剑对协同创新理论做出了基本科学原理解释[6]。谭建伟、叶丽、李攀艺从研究方向、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等方面对产学研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运行机制问题提出了新的研究思路[7]。王树国认为协同创新表现为组织内部形成的分享机制,其本质属性是一种管理创新[8]。实践方面,2011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提出联合国内外的创新主体,共同建立一批协同创新平台。而“科研协同创新”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我国科技和教育中长期规划纲要对“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推动高校创新组织模式,推进产学研用结合”的明确要求和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鼓励高校同科研机构、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建立协同创新的战略联盟”的发展思路,以及“2011计划”建立协同创新战略联盟的试点改革。

当今,各国的专利大部分来自于高校、研究机构或企业的职务发明,是内部组织化研究的成果。Justine Plia[9]提出相关立法缺乏对高校研发人员知识产权权益的影响,当前这种“一维的雇佣合同”对高校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近年来职务发明中的利益分配制度也引起了我国学界的广泛关注。何敏[10]提出,调动人的创造积极性和科学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是促进创新的两个制度目标。在职务发明利益分配研究中争论较为激烈的是职务发明共有问题,蒋逊明、朱雪忠认为,因为专利共有人之间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分歧,因此,在对专利进行转化及保护方面存在着风险,职务发明共有并非利益分配的有效方式[11]。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对于职务发明利益分配的研究多是涉及保护职务发明人和所属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而鲜少涉及创新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研究。但是,随着科研协同创新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职务发明制度已演变成一个涉及多方的利益分配与平衡,进而影响发明人及合作各方的积极性和创新联盟稳定性的复杂问题。

二、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

专利利益是科研协同创新合作的纽带,专利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影响协同创新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我国现行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奖酬作出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职务发明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合同法》。总结现行法律法规对专利利益分配的政策规定,从表1中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关于在专利转化过程中给予发明人的奖励和报酬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很多,但其内容规定存在不统一的问题,由此造成在专利转化的过程中,职务发明人的收益额计算通常较难操作以及难以统一执行的问题。

表1 现行法律对有关专利发明人奖励和报酬的规定

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科研协同创新合作各方之间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

在科研协同创新中,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在于,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企业对合作的积极性也很高,但是合作却难以顺利达成。其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协同创新合作各方之间专利利益的合理分配。合作各方之间利益争议的焦点是专利权的归属和转化过程中的收益分配,在实践中,这些问题始终不能得到有效解决,使得科研协同创新难以顺利完成。在合作创新开始时,各主体之间因共同利益的驱动,合作创新比较顺利,但之后随着合作创新的进行,专利的获得使合作各方在专利的利益分配问题上产生了分歧,其矛盾逐渐凸显出来。当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的价值取向不一致时,就很可能会导致合作的失败[12]。

(二)高校和科研机构与其研发人员之间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

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的专利利益分配主要涉及高校与科研机构、课题组、发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其中发明人是对发明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其创新积极性对协同创新的成败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创新中的黏滞知识及隐性知识的转移具有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科研协同创新的合作效果[13]。所以应该高度重视发明人专利利益的实现问题。

高校和科研机构内部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主要存在涉及国家资助下的科研项目取得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根据我国《科技进步法》的规定,国家资助科研项目中产生的专利,其权利属于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虽然高校和科研机构是专利权人,但在对专利进行转化的过程中却受到很多限制,因为高校、科研机构所拥有的专利实质上属于国有资产,高校和科研机构并不能真正享有国家资助项目中的专利权。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对专利进行转化时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和步骤,使用国有资产存在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长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协同创新中的专利转化并不顺利。在国家资助项目中,专利的转化因为受到较多的政府干预和牵制,导致高校、科研机构对专利转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的只是被动地维持专利权。专利转化的难度大,这势必会影响研发人员利益的实现和满足,进而影响其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三)企业与其研发人员之间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

企业内部专利利益分配主要涉及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落实。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真正落实和兑现职务发明奖酬制度的企业很少,很多企业主要是以奖代酬,而没有按相关规定将一定比例的专利转化收益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在实践过程中,即使一部分企业制定了职务发明的奖酬制度,但是其制定的奖酬制度也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规定,对职务发明的奖励金额和报酬的提取比例都过低,而对于企业的这种行为,现行法律制度没有相应的惩处规定以遏制该行为的发生。另外,企业认为,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难落实,因为专利并非企业产生经济收益的唯一因素,因此如何确定专利对企业经济收益的直接贡献度成为一大难题。以上问题的存在,都将导致职务发明奖酬制度无法落实,发明人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会使得研发人员失去对研发的兴趣和动力,甚至导致研发人员的流失,阻碍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三、科研协同创新中合作各方的专利利益平衡机制

本文将科研协同创新联盟的组建与运行的全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协同创新联盟各成员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专利利益分配系数,这是合作博弈阶段;然后,在专利利益分配系数确定后,协同创新联盟成员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使自己的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确定努力水平,这是非合作博弈阶段。本文运用博弈模型进行分析。

(一)模型假设

为了研究方便,本文作出如下假设:

1.科研协同创新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只涉及专利,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指由专利产生的利益分配。

2.企业作为博弈的一方,简称产方;高校和科研机构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简称学研方。产方和学研方都是风险中性的。

3.设学研方和产方在科研协同创新中的努力水平分别为l1、l2,创新成本系数分别为α1、α2,其中0≤α1、α2≤1,假设他们各自的成本函数分别为:

其中,C10和C20分别为他们各自所支出的生产成本。

4.设学研方和产方在合作创新中对联盟的贡献系数分别为τ1、τ2,用R表示科研协同创新的专利总收益,为了研究方便,并不失一般性,假设收益函数为:

其中θ为随机干扰变量,服从正态分布N(0,σ2)。

5.设学研方和产方在专利总收益中的分配系数分别为s、1-s,其中0≤s≤1,产方支付给学研方的固定报酬为R0。假定采用线性支付方式,学研方获得的专利收益为R1=R0+sR,产方获得的专利收益为R2=(1-s)R-R0。进一步可以得到学研方在科研协同创新中的净利润为:

产方在科研协同创新中的净利润为:

整个科研协同创新联盟的净利润为:

企业作为科研协同创新中的资金提供者及技术创新方向的引导者,具有先发优势,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并签订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合同。专利利益分配合同将决定参与协同创新的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期望收益,高校或科研机构会结合自身在各种努力水平l1下的收益和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再选择合适的行动。因此,企业要实现自身期望收益的最大化,应考虑其行动对于高校或科研机构努力水平l1选择的影响。一方面,高校或科研机构会选择实现其预期收益最大化的行动,这就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的激励相容约束条件(IC)。另一方面,高校或科研机构加入协同创新后的期望收益不能低于其机会成本(即高校或科研机构相同的研发投入可以得到的市场收益),否则科研协同创新合作将不能达成,这也就是高校或科研机构的个人理性约束条件(IR)。

根据上述一系列假设和约束条件,建立学研方与产方在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模型如下:

由所述模型框架,设计科研协同创新中学研方与产方之间专利利益分配的最优合约形式。首先分析协同创新联盟各成员的最优努力水平,然后分析最优专利收益分配系数。

(二)模型分析

1.最优努力水平的确定

采用博弈论中的逆推法,假定专利收益分配系数已经确定,学研方和产方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努力水平,从而追求期望收益最大化。

结论1:在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中,学研方和产方的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与其付出的努力水平成正向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努力水平的纳什均衡解并非帕累托最优均衡解,即学研方和产方在追求各自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情况下,不能使得科研协同创新联盟的整体收益最大化。

结论2:一般的专利利益分配模式下,科研协同创新联盟帕累托最优均衡无法实现。

2.最优收益分配系数的确定

为满足自身的期望收益最大化,学研方和产方各自选择自己的最优努力水平在此条件下,求解最优收益分配系数s*。将式(10)、(11)带入式(6)有:

结论3:在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中,合作各方的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与其自身的贡献系数的平方成正向关系。

结论4:在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中,合作各方的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与其自身的创新成本系数的平方成反向关系。

在实践中,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在科研协同创新之前公开各自的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从而选择创新效率高的创新主体成立科研协同创新联盟。这样不仅可以使成立的科研协同创新联盟具有更高的创新效率,还可以提高创新联盟的稳定性。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专利利益是科研协同创新合作的纽带,专利利益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影响协同创新成功与否以及合作主体创新绩效发挥的关键因素。本文通过博弈模型,选取努力水平、创新成本系数、贡献系数作为与创新成果相关的参数,建立专利利益分配契约模型,在合作各方为满足自身期望收益最大化的条件下,确定最优专利收益分配系数。结果表明:专利收益分配系数与付出的努力水平、自身的贡献系数的平方成正向关系,与自身的创新成本系数的平方成反向关系。但是,在一般的专利利益分配模式下,科研协同创新联盟帕累托最优均衡无法实现。

(二)建议

为了提升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保证科研协同创新持续、高效、顺利的进行,本文在分析现阶段科研协同创新联盟专利利益分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科研协同创新中专利利益分配机制,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科研协同创新中合作各方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必须兼顾他人利益,将合作各方对创新成果的贡献大小作为专利利益分配的衡量标准,使贡献与专利利益回报大体保持一致。这有利于提高合作各方的积极性和科研协同创新联盟的稳定性,促进专利转化运用。

其次,扩大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协同创新中产生的专利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被纳入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内,其转化受到较多的政府干预和牵制,导致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专利转化的积极性不高,更多的只是被动地维持专利权。在现阶段,为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专利转化,应该扩大其对专利的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的自主权。实践中,2014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中规定,试点单位拥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收益的自主支配权,取消了原国有资产使用时所需的审批及备案手续[14]。政府期望通过取消相应的审批程序,对科技成果的转化收益实行“自收自支”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高校和科研机构对专利转化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专利成果的产业化,保障研发人员的利益得到实现和满足。

再次,完善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若对专利成果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保障,不仅影响合作各方自身的创新能力,同时也势必影响协同创新的合作效果。针对当前我国相关单位就职务发明的奖酬有法不依,法律法规与政策对职务发明人的奖酬规定不统一,导致发明人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的问题,我国应尽快完善职务发明专利利益分配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统一法律法规与政策的相关规定。在现行制度条件下,政府应该适当介入到各创新主体内部的专利利益分配中,使各创新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职务发明奖酬制度对发明人进行奖励及给予报酬。

本文对科研协同创新中专利利益分配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和研究,对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分配问题有了总体的把握。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的假设是比较理想条件下的假设,若弱化假设,同时充分考虑政府、中介机构对科研协同创新联盟的作用和影响,将更贴近实际情况,这也为后续进一步研究指出了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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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吕海萍,龚建立,王飞绒,等.产学研相结合的动力—障碍机制实证分析[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4(2):58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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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蔡剑.协同创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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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赵莉,单晓光.产学研中知识产权利益分配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07(1):20.

[14]财政部.三部门解读《关于开展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的通知》[EB/OL].[2014-10-17].http://www.gov.cn/xinwen/2014-10/17/content_2766872.htm.

(责任编辑何培育)

Research on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Patents Result from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operative Innovation

SU Pinga,b,QIN Xuea
(a.Intellectual Property College;b.Chongqing High-End Equipment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Together,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ongqing 400054,China)

As the principle parts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the complementarities of enterprises,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in innovation resources make them take part in cooperative innovation together.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of interests’distribution of patents result from the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IUR)cooperative innovation at this stage,and using the game model to analyze the interest’s distribution of patents mechanism,this paper found that the interests’distribution coefficient is proportional to the effort level and the contribution coefficient squared.The interests’distribution coefficient is inversely proportional to the innovation cost coefficient squared.Finally,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interests’distribution of patents mechanism of the IUR cooperative innovation:the partners shall assign interests of patents according to their contributions to patents,and we should expand the autonomy of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es to use patents,manage patents and distribute interests of patents result from the IUR cooperative innova-tion,and we should perfect the interests’distribution laws and policie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inventions,and the local governments also have responsibilities to formulate their own specific measures for implementation.

cooperative innovation;balance of interests;game

G306

A

1674-8425(2015)11-0029-07

10.3969/j.issn.1674-8425(s).2015.11.005

2015-05-03

重庆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平衡研究”(YCX2012234)

苏平(1967—),男,四川广安人,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法;覃学(1989—),女,重庆渝北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苏平,覃学.科研协同创新中的专利利益平衡研究[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5(11):29-35.

format:SU Ping,QIN Xue.Research on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Patents Result from Industry-University-Research Institute Cooperative Innovation[J].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2015 (11):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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