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2015-02-13鲍婷卢辞
鲍婷卢辞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研究
鲍婷卢辞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在传统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机械化耕作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农业的传统循环模式,必然产生新型的农业循环模式。文章论述了农作物秸秆电能转化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形成新型农业循环模式的客观地位及重要影响,并针对我国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现状阐述,提出了以新型农业循环模式为基础的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政策。
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农业循环模式;支持政策
农业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是农业由传统手工耕作向现代机械化耕作的转变。然而,在传统农业逐步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农业机械化耕作不可避免地破坏了农业的传统循环模式,造成了现代农业耕作系统内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在现阶段,农业现代化带来的污染突出表现在农作物秸秆的利用方式上,每年有大量废弃的农作物秸秆被燃烧,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污染和事故造成严重损失,为此必须要对农作物秸秆进行合理利用。发展农作物秸秆电能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延长农业产业链,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农作物秸秆电能的转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它使得被破坏的农业循环重新回到经济循环体系当中。
一、农作物秸秆电能转化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客观地位
(一)现代农业导致了传统农作物秸秆利用方式发生质变
在传统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作物秸秆不是作为农业生产废弃物,而是传统农业循环模式的基本生产要素。它不仅是农村生活能源的重要来源,更是耕畜的主要饲草及土地肥料等,在传统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大量传统农业生产要素被工业提供的农用生产要素所替代[1]。农业机械替代牲畜后使农作物秸秆用作牲畜饲料的需求随之减少,且机械化操作破坏秸秆内部结构,使秸秆的饲料价值严重降低,而是秸秆不能形成牲畜的优质饲草;化肥的普遍使用替代了传统的农家肥;煤电气的使用替代了农作物秸秆燃料,这些利用方式的转变使大量农作物秸秆成为农业剩余物而被废弃,亟需形成新型农业现代化循环模式,消除目前低水平的农业现代化导致的秸秆污染。
(二)农作物秸秆利用方式落后导致农业现代化产生严重污染
高效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是一个国家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方向。然而当前我国农作物秸秆资源利用比较粗放,观念较为落后,普遍的处理方式是就地燃烧,但农作物秸秆的燃烧对环境的危害极大。秸秆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烟尘等使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急剧增加,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不利于人体健康。其次,燃烧秸秆会降低空气能见度,直接影响公路、机场的正常运作,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人身安全。大面积、集中焚烧秸秆还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破坏土壤结构,造成农田质量下降,危害生态环境[2]。
为解决当前农作物秸秆污染问题,必须加快农作物秸秆利用向现代化循环模型转变。利用农作物秸秆进行发电,是对农作物秸秆资源的一种有效利用方式,也是治理农作物秸秆污染有效途径。而要发展农作物秸秆电能,首先应当理顺其价格构成。成本和利润是价格的构成要素,对利润的追求是企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因而可以说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是农作物秸秆电能发展的根本机制。
二、我国农作物秸秆电能机制发展现状
根据2006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两种形式。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在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销售电量中分摊[3]。2007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又规定,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定价的基本原则是要保证发电企业可以获得略高出常规发电的利润,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发展[4]。对农作物秸秆电能电价定价来说,《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3]。
由于电力市场的外部性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完全按照价格竞争会不利于有环保性的电厂生产经营,如秸秆发电厂的建设,为降低成本,鼓励市场竞争,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必须出台相关政策对其高出常规电力成本的部分予以价格补贴。目前我国生物质电能企业享有的价格补贴:一是常规电价补贴。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2006年之后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享受补贴电价[3]。二是临时电价补贴。对纳入补贴范围内的秸秆直燃电能亏损项目按上网电量给予临时电价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5]。三是接网费补贴。此项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3]。
三、我国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分析
在我国,农作物秸秆电能上网电价是一种计划价格,即价格由政府主导,而这种电价没有理顺价格关系,其电价调整始终滞后于成本变化,难以及时并合理反映电力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保护支出等。对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能够使农作物秸秆发电更加适应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要求,促进农作物秸秆发电大力发展。从农作物秸秆电能具有的特性看,其价格形成有规律可循。
(一)合理的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应能反映生产成本
农作物秸秆电能生产成本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费,如汽轮机、锅炉、发电机等发电设备;建筑工程费,包括厂房主体及设备基础等;安装工程费用,如生产系统的安装费、设备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如征用的土地费、项目建设管理费、项目建设技术服务费等。
2.原材料成本。这是影响农作物秸秆电能生产成本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燃料供应是农作物秸秆电能项目正常运营的必要前提[6]。不同于传统燃料,农作物秸秆电能燃料成本的构成包括燃料的收购费用、运输费用、存储费用等。首先秸秆具有季节性,只有收获季节会有大量秸秆产生,收集期短,所以储存是必要的。其次秸秆密度低、重量轻、结构松散,不适合长距离运输,导致燃料收储运输存在难度。最后,虽然我国秸秆资源丰富,但分布过于分散。这些燃料分散在农村千家万户,致使除秸秆原料的收购费用外,加工成本、运输存储费用以及部分损耗占原材料成本较大比重。
3.人工费用及其他成本。农作物秸秆发电厂需要一定的厂内外辅助工作人员,这就涉及到工人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问题。这些费用亦是农作物秸秆电能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农作物秸秆电能成本的大小。
(二)常规电力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是农作物秸秆电能形成合理价格的关键
在市场化条件下,市场机制能够形成有效率的价格。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常规电力市场存在强烈的负外部效应,此时市场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失灵,其形成的价格是失真的。对于常规电力来说,发电时产生环境污染导致的后续环境治理成本并未在价格中予以反映,故其电能成本被严重低估,使得相较于常规电力来说,农作物秸秆电能成本较高。一直以来,电力生产的外部成本都未能实现内部化,从而导致电力价格水平过低,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价格。为此,在构建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时就不能忽视外部成本内部化这一关键问题,要彻底解决电力生产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7]。
(三)价格补贴是农作物秸秆电能形成合理价格的重要内容
在现有市场条件下,市场并非是有效的。农作物秸秆电能作为一种清洁环保的可再生能源,能够产生巨大的环境效益,这种环境效益意味着农作物秸秆电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正外部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说,对于存在正外部性的企业需给予补贴以激励产生正外部性的经济活动。另一方面,在没有政府补贴情况下,由于其过高的成本,农作物秸秆电能企业必然亏损。所以政府必须对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进行补贴,使之具备一定市场竞争能力。
(四)合理电能价格需要各个环节的科学安排[8]
1.初始投入环节的价格安排。设煤炭销售价格为P1,相关企业(煤炭发电厂)为A;农作物秸秆销售价格为P2,相关企业(秸秆发电厂)为B;利用资源的企业为C。当P1<P2时,企业C会弃用农作物秸秆;当P1=P2时,企业C会考虑选用农作物秸秆;当P1>P2,C会使用煤炭资源。在此环节,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P2≤P1。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当P1较高时,会刺激企业A扩大生产,造成对煤炭资源和环境的破坏;当P2较低时,企业B薄利甚至无利或亏损,导致农作物秸秆发电缺乏积极性。因此政府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调整有关价格因素使企业增加对农作物秸秆资源的使用。
2.生产环节的价格安排。设C1和C2分别为发电企业,其中C1为秸秆发电企业,企业成本TC1中除了生产成本m1外,增加了环保成本m2;C2为常规电力企业,由于产生环境污染,企业成本TC2除了生产成本m1外,增加了社会治理成本w2。因环境污染的整治难度较大,故有w2>m2,即常规电力企业的资源环境累积成本要高于秸秆发电企业。显然若将产生的废弃物控制在企业内部治理,会使社会总体利益相对增加。因此在生产环节,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和内部成本外部化,使秸秆发电企业成本低于常规电力企业成本。
3.销售环节的价格安排。设秸秆发电企业C1、常规电力企业C2生产的电力产品分别为X1和X2,价格为P1和P2,企业成本为TC1和TC2,其中TC1包含了绿色成本m3,故有TC1>TC2,P1>P2;又设X1和X2的使用成本分别为S1和S2,社会治理成本分别为w1和w2,由于S1<S2,w1<w2,综合有秸秆发电的资源环境累积成本低于常规电力。但因秸秆电能价格一般高于常规电力价格,秸秆发电的上网电价约是0.585元/度,而火力发电的上网电价大约是0.45元/度,使得秸秆电能销售困难。因此在销售环节,价格安排的基本原则是将秸秆电能的溢价控制在可接受的幅度之内。
四、优化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措施
对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形成机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秸秆发电厂的规模较小,成本较高,不利于竞价上网,若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难以发展的。我国农作物秸秆电能产业起步较晚,发展还不完善,有关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因此亟需加强政府支持力度。政府给予长期有效支持,尤其是政府补贴,是农作物秸秆电能发展的关键因素。
1.加大在初始投入环节的政策力度。一方面,提高常规电力企业开采煤炭的使用成本。设其价格构成为:价格=物化成本+人工成本+利润+资源税费[8]。可通过提高资源税费使其利润小于行业平均利润,从而减少对煤炭使用量,加大对农作物秸秆的利用。另一方面,在农作物秸秆收集过程中给予农户补贴,提高其收集秸秆的积极性。此外,对秸秆发电企业给予有关税费减免,甚至给予一定的价外补贴,使其能保证获取平均利润。
2.完善农作物秸秆电能价格政策,提高农作物秸秆电能电价[9]。目前我国农作物秸秆发电平均上网电价0.75元/千瓦时,在某些地区农作物秸秆电能所适用的电价未能实现盈利。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有关法规要求,在保证农民利益和农作物秸秆电能行业基本生存能力条件下,可适时调整农作物秸秆电能电价。
3.对农作物秸秆电能内部成本外部化,同时对传统电力行业外部成本内部化。对常规电力企业排污行为征收环境税费从而使外部成本内部化。对秸秆发电企业环保行为予以激励,使部分内部成本外部化。要使农作物秸秆电能成本-收入比小于传统电力成本-收入比,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农作物秸秆电能发展。
4.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作物秸秆电能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应加强落实到符合标准的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可考虑对农作物秸秆电能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在国家对农作物秸秆电能的支持下,企业自身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其成本,使其价格更具优势。譬如,应密切关注国外在这方面的动向,积极推动自主创新,以降低单位投资和造价。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物质电厂,避免一哄而上。要靠近原料输出地布局,以降低运输成本[10]。但布局不能太过密集,否则会导致原料价格上升,增加企业成本,企业效益受到更大影响。
五、结语
对农作物秸秆资源进行综合利用,不仅是我国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体现,也能改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农作物秸秆多分布于广大的农村地区,还可以改善农村村容村貌及农民生活条件。但因为农作物秸秆发电成本较高,发电企业多处于亏损状态。为大力推广这种清洁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国家必须出台政策加以扶持,控制和降低生产成本,最低要求也要保证农作物秸秆的电力生产不至于亏损,才能刺激农作物秸秆电能的生产,使高效可靠的农作物秸秆电能快速发展,为社会带来巨大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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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Z].2007-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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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the Price Formation Mechanism of Crop Straw Electric Energy
Bao Ting,Lu Ci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Anhui 233030,China)
In the process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e gradually toward modernization,mechanization of agriculture farming inevitably destroy the traditional circulation model of agriculture,which is bound to produce new agricultural cycle mode.This article discusses the objectivity,necessity an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f crop straw energy conversion in the process of agricultural modernization in our country,and then through the status-quo and explanation of the crop straw electric energy price formation mechanism,puts forward a new type of agricultural circulation patterns and corresponding support policy based on the optimization of the crop straw electric energy price formation mechanism.
crop straw;electric energy price;agricultural cycle mode;support policy
F407.471;F303.4
A
1672-0547(2015)04-0019-03
2015-07-19
鲍 婷(1990-),女,安徽淮南人,安徽财经大学安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淮河流域可持续发展、资源环境经济与定价;卢 辞(1964-),男,安徽怀远人,安徽财经大学研究员,研究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学、农产品价格学、生态经济学、循环经济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