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远古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研究
2015-02-13司岩
司 岩
(武汉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众所周知,西方远古时期(古希腊、古罗马时期)是公民概念的产生和发展时期,也是公民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的起源时期。探究这一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思想,发掘其珍贵价值,对于当代中国的公民道德教育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西方远古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
公民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主要是指城邦中有财产、有知识、有地位的成年男性自由民。公民有权参与政治活动,管理公共事务,公民的资格、权利和义务是城邦国家生活中十分重要的问题。难能可贵的是,这一时期针对公民的不同层次,各城邦国家公民道德教育的目标也有所不同。
(一)对于普通公民,以培养政治活动的参与者为目标
公元前5世纪,希腊民主制度就已经在古希腊城邦国家普遍建立起来。城邦民主制的繁荣,带来发达的公共生活,使得公民关心政治,广泛参与政治活动。亚里士多德把人(实际上是公民)定义为天生的政治动物。各城邦国家着重对普通公民培养参与政治生活的技巧和政治道德,如智者派教授人们发表演说和论辩的技巧,论题大都是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政治活动常常会遇到的问题,涉及广泛。
斯巴达是一个穷兵黩武的国家,实行全民皆兵,尚武是国家的灵魂。斯巴达为了培养适应其特殊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需要的下一代,实行战士教育。负责战士教育的官员向青少年讲解奴隶制国家的各种规则制度,并让他们直接参与各项实际活动,如祭神、竞技、执政者的就职庆典等,以深刻体会学习的内容。此外,还以“谈话”的方式对青少年进行公民道德素质的考核。
雅典的民主政治促进了雅典公民的自由、和谐发展。雅典把公民道德教育作为公民身心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强调教育公民要忠于国家,献身社会,要参加各种集会、节日、庆典、艺术活动等,以接受社会教育。因此,雅典的公民道德教育是为公民的全面发展服务的公民道德教育。
(二)对于较高层次的公民,以培养优秀的统治者为目标
苏格拉底主张贤人政治或专家政治。在他看来,治国是一门专门的知识,甚至是一门艺术,需要专门的训练,培养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的治国人才是公民道德教育的目的。承袭苏格拉底的观点,柏拉图在公民道德教育问题上也侧重于对统治者的培养,他认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是一切民族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品德,作为一个统治者首先应当具备智慧。
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和昆体良认为,公民道德教育要以培养具有崇高品德的优秀雄辩家为目的。他们认为一个优秀的雄辩家在法庭上为“正义”辩护并指导人们趋善避恶,必须具有崇高的品德。
二、西方远古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
(一)古希腊城邦国家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
斯巴达的每一个公民都是军人,军人所应具有的思想品德,如服从、忠诚、荣誉感、勇敢等,是斯巴达公民道德教育和爱国主义情感教育的中心内容。从幼儿起,就开始对公民灌输忠于国家、热爱国家的教育,以使其明白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家的利益就是个人的利益。
雅典的公民道德教育大致可分为学前教育、学校教育和成人教育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的公民道德教育内容各有所侧重:前两个阶段主要讲授爱国、勇敢、节制、公正、善良、孝敬父母、尊敬长者等内容;在学校教育的后期和成人教育阶段,主要讲授如何帮助公民形成良好的政治道德,如遵守城邦的法律、尊重城邦多数人的意见等。
普罗泰格拉认为,政治中最主要的品德是廉耻和公正,不仅国家的统治者要拥有,一般公民也要拥有;没有道德,既不讲廉耻又无正义的人组成的国家是不会长久的。苏格拉底认为,智慧就是美德,智慧就是最大的善,教人道德就是教人智慧。知识即美德是苏格拉底教育思想的特色。柏拉图继承了苏格拉底道德教育的思想。他认为,智慧、勇敢、节制、正义是一切民族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品德。亚里士多德则从奴隶主阶级利益出发,认为公民道德教育是为本阶级培养“善人”和“好公民”服务的。他还认为,统治者及一般的公民除应具备各种基本道德以外,还应具备一种基本的德行——中道。所谓中道,并不是“折中”,而是“适度”,不走极端,根据实际情况正确处理情感和行为,“只有在适当的时间和机会,对于适当的人和对象,持适当的态度去处理,才是中道,亦即是最好的中道”[1]297。
(二)古罗马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
古罗马很早就已经开始有意识地对公民进行道德教育,以培养合格的公民。罗马公民道德教育的内容主要有:(1)宣扬传统美德。罗马共和制早期,罗马人特别重视道德教育,宣扬传统的优秀道德,如注重孝道,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提倡勇敢、庄严、诚实、谨慎等品格。(2)尊重法律法规。罗马人很早就制定了维护奴隶制的法律,如公元前 451年公布的《十二铜表法》是最早的罗马成文法。学习和了解该法是古罗马家庭教育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
古罗马杰出的教育家和演说家昆体良,对教育阶段的划分是其对古罗马公民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贡献。他主张在公民的不同成长时期教育内容有所不同,在儿童时期、初等教育阶段,公民道德的教育内容主要是培养无私和自律品质;在公民成年时期、高等教育阶段,道德原理应作为学校的主要课程,用以培养公民的善良本性,使其成为有德行的人。其中,针对优秀公民——雄辩家的道德教育,昆体良主张培养雄辩家爱善、行善的良好德行,强调雄辩家与善良的人是不可分割的。
三、西方远古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方法
西方远古时期的教育家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思想是与斯巴达及雅典的教育实践紧紧相连的,他们关于公民道德教育方法的思想是在城邦国家教育实践基础上的理论总结。
(一)学校教育法
在雅典,公民道德教育已被看成是学校教育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有的学校还开设了“道德”课(这是西方学校设置独立的公民道德教育课程的最早记录)。除了专门的课程,西方远古时期的城邦国家和教育家十分注重通过学校教育促进公民的道德发展。例如,柏拉图建议统治者应对音乐、体育学科给予充分的重视。他认为,通过严格的体育操练、军事训练,可以培养公民勇敢高尚的品行,锻炼强健的身体;通过简朴、纯正的音乐学习,可以培养公民优秀和谐的品行;通过对算术、几何学、天文学和音乐理论学科的学习,可以让公民学好哲学至理,把握宇宙本质,为沉思和接近永恒存在的至善理念服务。事实上,无论是斯巴达还是雅典,都充分发挥了音乐的德育作用。特别是雅典人,把音乐教育当作主要教育科目,寓各科教学于音乐之中,这在西方远古时期是独一无二的。
(二)实践训练法
古希腊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德谟克利特最早提出了公民道德教育要遵循知行统一的原则,强调公民道德行为的培养和练习实践。苏格拉底注重“行”,把自制力训练作为道德实践之路。亚里士多德十分强调对儿童进行训练以培养其公民道德品质的教育方法。古罗马时期的普鲁塔克重点强调人的后天社会实践和教育在公民品德形成与发展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在城邦国家,雅典的学生到了一定的年龄,就会经常出席各种公民集会,聆听公众的演说,出席法庭旁听诉讼和辩论,参加节日庆典、宗教活动以及观看体育表演。
(三)榜样示范法
苏格拉底不仅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言传”,更重视教育的“身教”,并用自身良好的道德行为为其所倡导的道德教育原则做出了表率。昆体良尤其重视教师在幼儿道德教育中的言传身教作用。为了培养幼儿良好的习惯和道德品质,他特别强调照顾幼儿的保姆、教师必须是具有良好品德的人,因为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幼儿产生很大的影响。
(四)习惯养成法
在公民道德教育方法上,德谟克利特把实际练习、习惯养成提到首位,强调公民要在练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理论。他认为,天然素质、习惯的发展和理性,是德育的三个源泉,人们从小就应养成良好的习惯。
四、西方远古时期公民道德教育的历史借鉴
西方远古时期的公民道德教育及其思想,在今天看来尽管有其不合理之处,但不乏真知灼见。
(一)始终坚持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古希腊时期智者派代表普罗泰格拉曾以神话的方式论及道德教育的必要性。他不仅把道德教育视为人生存的一种基本条件,而且认为德行是城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苏格拉底也把公民道德教育看得很重,并提出了“智德统一”理论。他认为,人之为善为恶,不是取决于人的本性,而是取决于人的知识。亚里士多德同样十分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甚至把道德伦理与政治紧密联系起来,指出一个城邦必须有节制、勇敢并能坚持。昆体良特别注重并深刻论述了雄辩家的道德品质问题,坚持把崇高的道德培养放在教育工作的首要位置。由此可见,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教育家非常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甚至把它上升到国家高度,认为公民的道德水平直接关系一个国家的兴盛和社会的长治久安。正是他们的认识和努力,为西方乃至世界开创了公民道德教育的先河。今天,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道德建设的成功与否,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关系到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幸福,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真正实现”[2]608。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伟大目标的实现。因此,科学引导我国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培养政治德行和政治情感,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已成为当前社会和教育进步的当务之急。
(二)积极开拓公民道德教育的实践思路
西方远古时期,教育家非常重视教育过程中的实践与行为训练,认为公民道德教育必须坚持知行统一,只有把道德准则规范与道德实践统一起来,才能不断提高公民道德的修养水平。对我国而言,公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具有行使公民权利、参与公共事务能力的公民。这种行使权利的能力不仅需要书本知识的学习,更需要在公共生活中去体验、积累和锻炼。这种真实的公共生活是学校无法给予的,只有让学生积极参与社区活动,才能培养他们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能力,提高他们的公民道德修养。因此,社会参与是公民道德教育的一种必然要求,我们必须在学校教育和社会制度安排上加以保证,并通过校园和社会公共生活的参与,让学生和公民可以在行动中理解公共问题的复杂性,进而培养其归属感、责任感以及谅解、宽容等公民道德素质,使其成为合格的现代国家公民。
(三)注重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中的守法要求
历史证明,社会道德规范作用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支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道德与法律逐渐成为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两大基本手段。罗马人有着优良的法律传统。在维护公民社会道德、净化社会风尚方面,罗马法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在罗马,法律与道德并重,两者互为补充,相互辅佐,较好地维持了良好的社会风气。今天,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应“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从严治德,保证德性行为回归其价值本性,让德性行为得以保障和弘扬”[3]124。除了道德评价以外,应用法律手段来引导社会树立积极、健康的价值观念,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公民道德教育探索的热点。
除此之外,西欧远古时期思想家提出的关于公民道德教育的方法如榜样示范法等,对我们今天的公民道德教育也仍有借鉴意义。
[1]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专集: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2]罗国杰.道德建设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
[3]王超.公民道德建设的困境、成因及出路[M]//贾英健.伦理与文明: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