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语言学技能培养为基础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探讨
2015-02-13朱洁
朱 洁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外语系,河南 郑州 450000)
加入WTO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我国法律工作者在办理涉外法律案件时,只有掌握国际法及各国具体法律规定,并能熟练运用英语等语言向外国企业和个人准确介绍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保证案件办理的效率和质量。因此,培养一批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已成为高校法律教育的当务之急。
20世纪80年代,我国部分高校增设了法律英语课程,其后该课程的开设范围迅速扩大,目前已经覆盖各高校法学专业乃至部分高校英语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教育。对于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曾将其形象地描绘为使学生能够“用专业学外语”和“用外语学专业”。目前,该课程的教学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该课程纳入特殊用途英语(ESP)的范畴,作为通用英语教学的后续补充,主要授课内容为英美法律制度泛读,即所谓的“用专业学外语”;二是开展法学双语教学,即直接采用国外原版教材,使用英语来教授法律专业课程,即所谓的“用外语学专业”。受师资力量、学生英语基础等多种因素的限制,目前大部分高校采取的都是第一种模式,只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复旦大学等少数高校采取第二种模式[1-2]。
尽管经过了多年探索,目前本科法律英语课程的教学效果仍不容乐观。教师和学生普遍反映虽然开设该门课程的出发点很好,但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流于形式,造成了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根据中国法律人才网的统计,目前,我国85%的法律职位要求应聘者熟练掌握法律英语,近64%的涉外案件因通晓法律英语的法律工作者严重匮乏而极少有人问津。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始终不高,如《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且很多就业的法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从事的工作与法律无关。由此可见,由于高校在法学复合型人才培养上做得不够,导致了一方面法学类毕业生就业难,一方面既精通法律又精通英语的人才供不应求。
法律英语课程教学的成败直接关系到高校法学类本科专业的发展。近年来,广大学者及教师通过深刻反思,指出了该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缺乏统一明确的教学大纲、教材编写混乱、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手段单一等[3-5]。笔者拟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论证现有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法律英语的语言学特征
德国慕尼黑大学教授 A. 考夫曼、新分析法学学派继承人 N. 麦考密克都曾指出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学[6]20。《牛津法律大辞典》对于法律语言的定义为:“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语所组成,部分地由日常用语组成。法律与制度是一种纯粹的语言形式。”从广义上说,法律语言大致可分为书面法律语言和口语化法律语言两类。根据文本特征和正式程度,书面法律语言又可分为三类:一是法律、法规、判决书、国际公约;二是合同、遗嘱、行政类与商业类表格;三是法学学术类文本(描写性法律文本),如法律论文,法律英语课本中的法律制度介绍性课文也属这一范畴。这三类书面法律语言之间的区别也很大,法学学术类文本的正式程度明显低于另两类,从词汇、句式上看它更接近一般公文,并不完全具备法律语言的显著文本特征。口语化法律语言,包括法庭语言、警察调查语言、监狱语言、法律从业者间的语言、律师与客户间交谈语言等。源于日常会话的争端解决语言与专业化的法律文本虽有共通之处,但仍有显著差别。
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和发展,英语法律文本呈现出用词谨慎、广泛使用古体词、有极其复杂的长句等特点[7]2。英语法律文本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层面:(1)词汇复杂性,如一些中世纪英语词汇较复杂;(2)短语复杂性,反映在短语中可包含数个词汇,且词汇间可能存在一定关系;(3)句际复杂性,如一句中包含多个短语,短语间存在一定关系或有固定的搭配;(4)句法复杂性,如复杂句中包含数个相互联系的简单句;(5)篇章复杂性。这决定了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需遵循从词汇到句法再到篇章的认知规律。换言之,对一个完整句的精确理解建立在掌握词汇、短语以其固定搭配的基础上,而把握若干完整句间的逻辑关系就可达到对篇章的充分理解。任何追求准确和精确的企图都需要既在词汇也在句法方面对普通话语做出修正[8]28。
二、语言学视角下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尽管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甚至存在天然的相似性,但法律与语言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学科,我们不应将法律英语课程简单地等同于“法律+英语”。
“用法律学英语”和“用英语学法律”,因勾勒出一种看似“捷径”的教学模式而备受众多学者追捧。受其影响,在许多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教学大纲中,都明确提出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是通过了解英美法律制度和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学特色,培养提高学生研读英美法律资料的能力,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实务和继续学习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奠定基础。在此目标指引下,我国大多数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沦为英美法律制度泛读课程,教材一般包括15~20章内容,涉及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概述、宪法、刑法、合同法、侵权法、商法等。对于一门只有36~72学时的课程,面对如此繁多的教学内容,即便是采用中文教学,对于教师和学生也是巨大的挑战,更何况是采用包含大量专业词汇的英文教学。由于中国现代法律制度起步较晚,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如知识产权法等)深受西方立法理念的影响,大量吸收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因此在我国高校法律专业课程教学中,教师一般都会结合中国实际介绍英美法律制度,并引导学生进行对比。可见,在法律英语课程中泛泛涉及的所谓英美法律制度简介,内容与学生所学的专业课多有重叠,而面面俱到的做法往往会造成学生疲于应对,使得法律英语课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效果难以得到保障。
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来看,目前法律英语课程所依附教材中的课文,如果归入法律英语文体的话,勉强属于上述的“法学学术类文本(描写性法律文本)”,其文体特征与“法律、法规、判决书、国际公约”和“合同、遗嘱、行政类与商业类表格”是有着显著差别的。虽然其中也涉及大量英语法律术语,但法律语言庄严、精确、复杂的特征(例如拉丁语、赘言赘语、长句等)并不能得到全面体现。对于英语书面法律语言特别是前两类中的法规、条约、合同等文本,阅读者很难仅凭了解一些专业术语就能做到无障碍理解。未经专业训练,即便是母语为英语者,阅读严谨的法律条文也会有一定困难,更何况作为二语习得者的中国学生。描写性法律文本或法律法规(篇章)根本不具代表性,无法全面体现英语法律语言的普遍规律。并且,在没有系统解决词汇及句法问题前,直接以篇章作为学习的基本单元,也不符合语言学习的基本规律。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的法律英语课程设置违背了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语言学教学规律,好高骛远地设定目标导致其成为粗放的“英美法律制度简介”泛读课程,这样的课程教学对于学生研读英美法系的法律法规以及日后在法律实务中更好地阅读、草拟合同等,均起不到太大作用。
三、法律英语教学改革建议
虽然目前普通法系的法律文本因“冗赘啰唆,含糊不清,浮华夸饰,枯燥乏味”[9]183而对阅读者造成了很大的理解障碍,但是,法律英语的文体特征也被形象地称之为“冷冻体”[10]141。这里的“冷冻”意味着其存在高度的稳定性和规律性。事实上,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法律文本,大都经过起草人反复的推敲,其中语义含糊、易产生歧义的内容早已被剔除,由此形成了保守且复制性强的程式。这种程式一旦确立,为了确保稳定性和精确性,后人只需沿袭,甚少改变。对于学习者来说,只要掌握了这种程式,便可游刃于貌似复杂的任何法律英语文体之中。因此,对于高校法律英语课程而言,与其粗放地教授“英美法律制度简介”,不如有的放矢,在有限的课程教学时间内帮助和引导学生探究法律英语文体的固定程式。
“学习法律的第一要务是学习法律的语言,以及与之相符的、使得该语言知识能够在法律实践中得到应用的语言技能。”[11]297对于包括中国人在内的二语习得者而言,学习了解英美法律,首先要从掌握最基本的法律英语专业词汇开始,逐渐过渡到长句的分析、翻译,进而上升到篇章理解的高度。因此,以语言学技能培养为基础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应作为整个法律英语课程群中的核心基础课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普及。笔者建议,法律英语教学应打破传统的以部门法为章节划分的平行教学模式,借鉴和引入法律英语翻译教程中根据法律英语语言学规律划分的渐进式教学模式。
由卢敏主编的《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7],囊括了法律英语语言学的基础内容,循序渐进、深入浅出,很适合作为法律英语的入门普及教材。该书第一章“英语法律文本的词汇特征”中,介绍了“具有独特法律含义的常用词”“拉丁语单词和短语”“法律行话”“规约性情态动词”等十个部分的内容,几乎囊括了法律英语词汇的全部特征;第二章“英语法律文本的句式特征”,从“陈述句的使用”“长句的使用”“具有独特法律含义的句式”等五个方面阐释了法律英语句式特征;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介绍了英语法律文本的翻译原则、常用方法和技巧,有利于初学者掌握精确阅读、理解英语法律文本的方法;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别介绍了英语法学学术类文本、立法类文本、司法文书类文本的特点与翻译技巧,全面展示了英语法律文本的特征,其中提供的翻译范本也可供阅读理解教学使用。该书每个章节都安排有难度适当的练习题,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巩固和加深理解。
在法律英语课程基础教学模式尚未被广泛认可且没有专门教材的情况下,选择难度适当的法律英语翻译教程,从中摘选内容并辅以必要的补充知识,也可以基本实现培养提高学生法律英语语言学基础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可以根据校本特色和专业需求,增设专业性、针对性更强的相关扩展课程,如英语法典阅读、法律英语文书写作、法律英语口译等,这样有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也能为法学本科高年级学生或研究生开设双语教学课程奠定基础。
法律文本因庄重、精确、严肃等特点被誉为典型的“冷冻体”,有着高度的稳定性和规律性,只要掌握科学的方法,看似复杂烦琐的专业语言的教学必定可以取得良好的成效。在法律英语课程教学中,应以语言学技能培养为重点,遵循法律英语语言学的学科规律,使学生从掌握词汇开始,逐渐过渡到句子翻译,进而提高篇章分析能力。为此,应打破传统的以部门法为章节划分的平行教学模式,建立按法律英语语言学规律划分的渐进式教学模式。
[1] 杜朝明.“英语+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ESP研究,2010(1).
[2] 张自伟.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比较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10(5).
[3] 郭薇.浅谈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9(10).
[4] 徐科琼.以文体特点为中心的法律英语教学模式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5] 姚艳霞.以双语课程促法律英语教学[J].中国ESP研究,2010(1).
[6] 马莉.法律语言翻译的文化制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7] 卢敏,主编.英语法律文本的语言特点与翻译[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8] Russell B.My Philosophical Development[M].London:Unwin,1975.
[9] Mellinkoff D.The Language of the Law[M].Boston:Little,Brown,1963.
[10] 秦秀白.文体学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91.
[11] Goodrich P.Law in the courts of love: literature and other minor jurisprudences[M].New York:Routledge,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