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探索和思考
2015-02-13赵亮
赵 亮
(盐城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影像学院,江苏 盐城 224006)
当前,在新形势下的高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怎样做到依法治校,有效减少学校和学生之间的纠纷是个非常尖锐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将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的保障,从而做到对各类纠纷与矛盾的有效规避,进而维系稳定的高校教学环境。基于此种考量,创设与健全高校学生的利益诉求保障机制,乃是使高职院校走向“依法治教”模式的必然选择,也是构建具备和谐氛围的校园环境所需要给予重视和应对的全新课题。
一、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意义
(一)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诉求机制是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需要
依法治教,即指在现代化的教学管理模式中,秉承法治理念,依托法律规范,从而实现对教育事业的有效调整。具体而言,依法治教涵盖了国家公权力机关依照其行政职权对教育事务的外部管理,也包括学校的内部管理,即指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可以说,从系统性的角度来看,依法治校乃是依法治教的关键构成因素。从国家总体战略发展层面来看,依法治校理念的全面践行,乃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施路径,同时也是全面在我国教育系统内部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之举,借助依法治校的贯行,将有助于使依法治教这一理念成为教育系统内部的行为范式和价值标杆,从而使广大教育工作者同学生的公民意识以及法律素养得以效能化的提升,使学校的管理者、教师以及学生形成法律思维,并以此为自身行动的圭臬,并且使学校的管理者能够依托法律的思维进行科学民主的决策,最终使高校成为蕴涵现代法治精神的人文场所。此外,依法治校理念契合了党中央提出的现代化教育方针,是贯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保障性要素。
依法治校对于高职院校来讲是高校实行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依法办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高职院校应该坚持把深化制度建设,持续推进依法治校进程当做主要工作来抓。面对目前学校学生起诉、申诉学校的现象不断出现,如何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应该给予重视,在当下民主化和法制化的中国社会大背景下,建立和完善学生利益诉求机制是贯彻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
在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同时,对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来讲,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权益也很重要。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讲,除了一些客观存在的因素会损害大学生合法权益,比如学校出台的政策,教师处理问题的方法等等。大学生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比较薄弱。所以,学校相关部门要开展维权方面的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观念和意识,来帮助自己解决自身的问题,要引导、鼓励在校学生正视自身权益,积极创设法律维权社团,从而能够强化自身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也是我国《教育法》的明确要求,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要求,如学生对其所在学校给予其的处分存在异议,则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如若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及教师的侵害,则可以借助向人民法院诉讼或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的方式实现对自身的权利救济。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确立和完善,基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创设非诉讼的权利救济模式,乃是现行《教育法》对学生维权工作的重视。然而,考虑到现阶段国内学生的利益诉求机制起步较晚,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通过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让学生诉求机构与人员的合理设置、学生利益诉求的基本程序的规范、诉求时效与处理期限的限制、学生利益诉求的范围的合理以及诉求后的救济渠道的完善等方面进一步提高,使得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
二、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现状
(一)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普及不平衡
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高等院校逐步建立相应的学生的利益诉求机制,随着《规定》的内容修订,其中细化了对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规定,在我国985和211的大学中,学生利益诉求机制实行的状况还是比较理想,各校都制定了《学生申诉办法》《学生申诉条例》等,在高校内部组建了以处理学生对学校处分持异议观点而接受其进行申诉为目的的诉求处理委员会。但是对于很多高职院校来说,这个机制的普及率还是比较低的。很多高职院校都是从中专模式升格,管理学生的模式还是比较老旧,学生自身的诉求意识比较低。高职院校的学生利益诉求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申述受理范围不统一
各个高校及高职院校对于学生的申诉范围是不一致的,比如有的高校没有将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奖励、奖学金、助学金等行为的不满划入申诉范围,而有的学校则将这些行为吸纳至申诉范围之中,而《规定》欠缺对申诉范围的规范化界定。不过从《高等教育法》对于受教育者权利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学生具有获得奖、助学金的权利,因而在此种法定权利,即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基于第二性权利原则,学生便具备了相应的救济性权利。这样才能体现学校的利益诉求机制的存在价值,才能符合我国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精神。
(三)学生利益诉求处理部门独立性不强
从中立性角度来看,学生利益诉求处理机构不应隶属于学校的教学行政管理部门,而应作为独立的中立性纠纷仲裁机构,独立行使裁判权,而在现实的运作中却表现为独立性不强,不能独立进行自己意思的表示。《规定》指出,校长会议能够对在校学生作出进行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决定。由此可见,在学生的退学、除籍处分问题上,学生利益诉求处理机构只有建议权。所以,决定权依然掌握在学校的手上,如果双方的意见不统一时,是否就可以忽略学生利益诉求部门的意见呢?这个部门所作出的努力还有多大呢?学生利益诉求处理机构难免沦为形式,无法真正保障实现对学生权利的救济。
(四)学生利益诉求处理部门缺少外界人员的参与监督
在国外的学校中,学生家长和社会人士参与学校的管理已经常态化。在我国,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基本上没有家长的参与和监督,在新颁布的规定中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应的说法,弱化了家长和社会人士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从人性的角度来说,每个学生的家长是最能维护学生的权利的,学生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应该由学生自己组成一个团队来为自己的利益说话,甚至可以由学生家长组成一个组织来督察学校的处理过程。在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下的公平、公正的大环境下,应该组建第三方监督的组织,如果没有监督就很容易出现权力部门滥用的现象。
三、建立和完善高职院校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途径
(一)加强学生利益诉求机制的顶层设计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规定》涵盖了国民教育序列的高职类院校、专科类院校、本科院校的学生,《规定》同教育部先前制定出台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以及修订前的《规定》相比,改变了后述文件存在的经验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新版《规定》的内容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奖励和处分等多个方面对现阶段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方略,并且对高校的自主权也作了适当的放大,扩大学校依法办学自主权,真正体现出在依法治校过程中学校的主体地位。
由于我国大多数高校,特别是高职一类的学校尚未建立学生利益诉求制度,虽然少数学校自行制定了一些有关学生诉求的内部规则,但缺乏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统一性,因此,国家相关教育部门应制定统一的学生利益诉求的有关制度,以结束各校自行制定的条例内容不一,各行其是的局面。
(二)赋予学生利益诉求机构合理的变更权
目前我国很多高职院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均忠实地贯彻了《规定》的内容,新《规定》中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诉会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之后由学生利益诉求的部门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但是对于学生在校处分的事项,《规定》指出,校长会议能够对在校学生作出进行开除学籍处分的具体决定。因此,学生利益诉求部门只有建议权,对于学校形成的处分决定没有太大的干预的权力。双方最后意见冲突时,按规定只能听从学校的决定。所以要实现学生利益诉求能有好的良性循环,必须要加大利益诉求部门对于学校的处分决定的更改的权力,这样可以引起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于它的重视,在作出对学生的处分时需要更加慎重,更加合理,这样一来,将使广大院校在因学生违纪而需要对其进行处分时,能够做到程序与实体兼顾、有理有据,惩处与警示结合,从而充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利益诉求机构与人员配置法定化和专门化
学校学生利益诉求机构应真正独立于学校的违纪处分管理部门,独立于学生奖励处分的管理部门,人员构成应由学校另行组织,并且要有专门的经费和办公场所。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处理时,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必须要求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参与者要给予回避,重新组成申诉处理团队。一般来讲,学校的学生利益诉求机构的组成人员应由教师、学生代表、法律专门人士、学生管理工作者、校外知名人士、学生家长等若干人员组成一个具有一定数量人员组成的委员专家库,在这些人员中,最为关键的便是应丰富组成人员的身份结构,特别是学生代表人数以及专任教师人数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特别是可以引入社会人士参加。学生利益诉求机构作为专事处理学生申述的部门,必须保持校内的职权独立性,避免教学行政部门对其的干涉与影响。民主选举产生的申诉处理人员,应向全校公布,保证公开、公正,一方面体现了部门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对部门本身也是一种监督和制约。
(四)建立健全学生利益诉求的听证制度
所谓的听证制度,源于行政法的范畴,即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决定前,必须借助听证会的方式,使行政相对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高职院校建立和健全学生申述听证制度,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申诉案件,在学校学生利益诉求部门召开申诉处理裁决会之前应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学生、学生家长、法律专家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参加人员不能由学校决定。通过听证会可以了解学生的想法,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理解。当然,听证会是否公开举行,既要争求双方的意见,又要保护当事人的隐私,要以人为本。这样的操作方式就可以体现学校的文化理念,也对改进学校各项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1]张小芳,徐军伟.法理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5(2):70.
[2]雷培梁.对促进我国高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适用性的思考[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9):117.
[3]周丽娜.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状况分析与思考[J].思想理论教育,2009(13):90.
[4]潘爱国.论我国高等教育申诉制度的完善[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4-145.
[5]王莉.行政视野中公民申诉权的保障[J].浙江学刊,2008(8):161.
[6]陈琳.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意义[J].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8(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