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5-02-13盛莉莉
盛莉莉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台州318000)
高职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盛莉莉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台州318000)
为研究高职创业大赛的实效性,本文选取浙江地区三所高职院校作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
高职;创业大赛;存在问题;对策分析
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理念的深入人心,各高职院校越来越重视创业教育。作为创业教育实践教学的一种重要载体,创业大赛也日益受到关注。创业大赛为创业教育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加深了高职学生对创业的理解,让学生在大赛中积累创业的最初经验和人脉资源。另一方面,高职创业大赛也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制约了其功能发挥。
本研究设计问卷,同时访谈部分高职师生,以问卷调查与访谈法作为研究方法。选取浙江地区的台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三所高职院校在校学生作为研究对象,一共发出问卷500份,回收467份,回收率为93.6%,剔除不合格问卷后,统计的有效问卷为441份;同时,就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笔者访谈了高校部分学生与老师;本研究还选取了创业大赛中的部分项目进行深入分析,对创业项目及其后续发展进行研究。在调查与访谈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当前高职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创业大赛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对创业大赛参与度不高,大赛成为少数学生行为
在调查问卷中,在“请写出你所知道的创业大赛”问题选项中,350名学生填写了挑战杯、校级创业大赛;但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在350名学生中,只有190名学生觉得创业大赛与自己或自己身边同学存在关系;而在这190名学生中,只有35名学生直接参加过创业大赛,不到参与问卷总人数的10%。
尽管创业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创业大赛的种类越来越多,但大学生对创业大赛的参与度并不高。清华大学雷家教授曾做过研究,他针对北京地区的调查显示,曾多次参加创业大赛的学生不到在校学生总人数的4%,参加过一次创业大赛相关活动的学生占在校大学生总人数的比例仅为11.3%,未曾参加过创业大赛相关活动的学生比例高达85.2%。绝大多数学生并没有参与到创业大赛之中,很多只是创业大赛的旁观者,目前的高职创业大赛还只是少数学生的个人行为。
(二)创业大赛局限于“文本上存在”,缺乏实践环节
当前高职创业大赛种类繁多,但很多创业大赛过于理想化,与市场需求、自身需求相距甚远。以调查的某个创业项目为例,参赛选手在创业项目书中把创业项目描绘得无限美好:当网站有点击量时,就会带来广告收入;随后进入发展阶段,就会有会员注册会费;而后就有风险投资注入。就这个参赛创业项目而言,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质。但稍加分析,就能发现所有可行性只能作为一种主观假设,很多东西都只是理论上的存在,并不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很多创业项目看似可行,但只局限于“文本上存在”。
与高职创业指导老师的访谈也间接地验证了这一观点,创业大赛的很多项目来自参赛者的主观臆测和凭空想象。尽管每个方案都包含市场预测、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等完整的结构。但大部分参赛项目缺乏充分的调查和严密的论证,纯粹是一种“文本上的存在”。同时,很多人对创业存在认识偏颇,当前创业大赛“重技术、轻商业”。在评估一个创业项目时,过于强调项目的技术先进性与新颖性,大赛评审专家都青睐于技术上具有明显优势的项目。一些高职创业项目“假借”教师科研成果或专利来参赛;一些表现出较好的商业运作水准的创业项目,由于缺少“技术含量”,也很难取得比较靠前的名次。
(三)创业大赛以模拟为主,淡化了创业教育的意义
为促进创业教育的发展,当前一些高职也精心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创业大赛,但大部分指导老师与学生参赛的目的只是“为了比赛”而去参加创业大赛,在比赛结束后,从未想过将创业项目进行市场运作,诸如此类的创业大赛可以称为“创业模拟”。将精力全部放到“创业模拟”中,将聚点聚焦于“创业实例”,这种“表象创业”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训练,而非真正创业,不能产生实际效果。在调查的30名参加过创业大赛的学生中,17名学生把创业大赛成绩看得过于重要,把创业大赛名次的追逐当做首要目标,只有7名学生明确表示会注重创业项目的持续发展。当前很多创业大赛的最终获胜者象规范“应试教育”的获胜者,而没有成为成功创业者的潜质;大部分创业大赛所传递的不是创业之道,而是让学生去揣测评委心思,在比赛中获取好成绩。
在访谈的教师中,一位老师曾经担任过几十个高职创业大赛的的评委,与很多学生有过深入交流,接触过很多创业大赛的参赛项目。在他所接触的参加创业大赛的学生中,有很多学生在创业大赛中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这些在比赛中获得好名次的“优异选手”不会花心思去思考如何在实际中创业,他们更擅长于“掌控”评委的思路,想法设法地让评委们给他们高分。创业项目的生存发展在他们看来不是很重要,他们更加关注创业大赛中的胜负。
(四)创业大赛相对封闭,缺乏后续支持
创业大赛在高校中营造了鼓励学生创业的良好氛围,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一些公司也能从高职创业大赛中走出来,但比例很低。国外的很多知名公司就是发源于高校创业大赛项目,并在短时期内能在社会产生影响力。但总体上而言,我国高职创业大赛相对封闭,很多创业大赛在结束之后,获胜的创业项目没有进入实际运作阶段,没有产生实际意义。
针对选取的20个参加创业大赛(均获得较好名次)的创业项目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6个创业项目进入市场运作阶段,其中2个创业项目运转情况良好,14个创业项目在创业大赛结束后完全没有进入市场运作阶段。在很多创业大赛参赛选手看来,创业大赛比赛结束就意味着整个大赛的结束,高职院校对创业项目没有提供任何后续上的支持。
二、改进创业大赛的措施
(一)提高学生对创业大赛的参与度
尽管创业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一些高职院校也开设了各种形式的选修课,创业教育的理论教学日益受到重视,但创业教育实践教学一直不温不火。作为创业教育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创业大赛应常态化与规范化。有人曾对浙江省某高校创业教育的调查表明:只有3%的学生参与过全校性的创业类大赛,创业大赛并没有对大部分学生的学习生活产生影响。
实践是创业教育的重要组织形式,创业大赛只有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才能进一步激发大学生创业激情,锻炼大学生创业思维。高校在将创业理论课程纳入考核范围的同时,必须将包括创业大赛在内的各种创业实践教学纳入常态化教学。只有让更多的高职学生参与到创业大赛中来,才能为整个学校营造良好的氛围,较好地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
(二)创业方案要贴近市场实际与自身实际
创业方案还要贴近自身实际,但选取的创业大赛项目显示:当前高职很多参赛项目都脱离实际。大学生没有资金与经验,要走创业之路,参赛选手必须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不需要有多少资金,也没有多大风险的项目是大学生创业的首选,但这样的项目却在实际的创业大赛中不受高职参赛选手的重视。很多人认为,这类项目缺乏创新创意与科技含量,缺少特色。
一些人认为创业教育很高深,很多人就将创业与“风险投资”与“技术创新”联系在一起。由于办学层次的不同,在开展创业教育时,高校必须结合自身特点。研究型高校与应用型高校的创业大赛应各有侧重,研究型大学应侧重高新技术创业。
(三)打造“真实情境下”的创业大赛模式
对创业学生而言,创业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不是教出来的,而是在实践中自己摸索出来的。没有行动的创业教育,有犹如无,高校必须努力打造“真实情境下的实践教学模式”。在真实环境下,学生与创业直接接触,能力得到了全方位的锻炼。在真实创业情境下,学生学会了与人交流,有效地克服了“表象创业”的不足。
创业是一个能力不断提升的过程,课堂理论学习与模拟实践创业具有局限性。在全真环境下,学生的潜能更易被激发,能够更加有效地培养高职学生创业能力,有效地培养创业人才。一些高校在创业教学上做了一些有益尝试,比如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将创业大赛置于真实市场情境中,打造全真的实践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将实践教学置于真实市场环境下进行,让学生成为主导者。
(四)加强与外界联动机制,为创业大赛提供后续支持
创业教育不能只依靠高校与大学生自身的努力,更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在开展创业大赛时,一些高职院校做了有益尝试,与外界形成了良好的导向机制。其创业大赛要与社会外界建立了广泛的外部联系网络,形成了高校与外界间的联动式发展,这就为创业项目的后续发展提供了各种有效支持。好的创业项目只有取得各方面的支持,才能获得良性发展;为此,高职院校在开展创业大赛时必须加强与外界的互动,借力各种外界资源,为创业项目在后续发展上提供各种保障。
只有形成良性互动,高校愿意参与企业发展,企业也乐于反哺高校,这样才能实现校企创业发展的良性发展。高职要为创业大赛中的好项目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同时要出台相关优惠措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后续支持。为提高创业大赛的实效性,高职院校要在校内为学生创业创设各种条件,争取外界资源的支持,尽最大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创业服务,让更多的创业项目可以进入市场化运作。唯有此,高职创业大赛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让更多的高职学生受益。
[1]贾少华.创业大学生成长模式探寻——探寻大学生成功创业的客观规律[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9(2):121-124.
[2]张志达.高校创业大赛低效,原因何在?[J].教育与职业, 2014(6):146-147.
[3]龚英翔.高职创业园生态环境建设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20-21.
[4]徐玉成.高职创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4):18-21.
[5]畲曙初.义乌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创业教育实践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2010.
F718.5
A
1673-0046(2015)4-00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