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立公民的法治信仰是依法治国的基石
2015-02-13谢非
谢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同时强调要“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实现依法治国,首先需要全社会对法治精神的弘扬和公民法治信仰的确立,这样才能“增强全社会厉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因此,培育与确立公民的法治信仰,是我国构建依法治国大厦的重要基石。
一、确立公民法治信仰的重大意义
目前我国学界对法治信仰这个概念有一些研究,但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界定,有的表述为“法律信仰”,有的表述为“法治信仰”,但笔者认为,“法治信仰”的表述更为明晰和准确,是公民对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高度认同,对法治深存敬畏、一切行为规范以法律为准则的一种比较稳固的社会情感、意志和心理的集合。我国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依法治国,这就需要公民真正从内心认同并坚定对法治的信仰,将尊法、守法、用法作为自己的人生信条,才能形成一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想法治社会。
我国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以来,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立法工作的步伐迈进很快,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上都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往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大为改观。但是,我们必须正视的一个现实是,在法制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人们对法治精神的忽视和淡薄,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缺乏对法治的真诚的信仰。一个社会若失去了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与敬重,即使制定出千百部再好、再完备的法律,也难以内化为一种民族精神,更难以成为一种精神力量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
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已经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迫切需要。首先,一个国家要实现法治,公众必须对法治有足够的认同、尊重和接受,没有这种认同、尊重和接受,即没有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法律制度就会缺乏可行性,法律就只会成为没有任何权威的一纸空文,如此一来,法治如何成为可能?其次,一个社会法治精神的形成源自于社会公民对法治的信仰,这是法治的“软件”系统设立的基础,如果没有公民对法治的普遍信仰,社会就难以形成一种法治精神和意志。因而,从这一意义上讲,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是一个社会法治精神形成和法治社会构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最后,从法治的内涵来看,法治本身也包含了公民应该普遍具有的对法治认同的意识和观念,这种意识和观念能够成为一种稳定的社会心态,使社会成员能够把合法颁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作为至上的行为准则,这样,法律制度才能维持其稳定性和普遍性,诚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讲,“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社会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则具有普遍性”。[2]
二、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缺失的现状及其成因
从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已开启了对“依法治国”的探索,但是,取得比较大的突破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方略之后,我国的法治建设才有了较大的发展。至2011年,我国已经形成以宪法为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改观,对法治的信仰也开始萌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人们的美好愿望和期盼。
尽管目前人们对法治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离法治成为公民的信仰还有很远的距离。社会治理仍然出现大量人治而非法治的现象,追根探源,造成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缺失大致有几种原因:
一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人治”和“德治”的影响。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其社会治理一直是以“人治”和“德治”为核心,法治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手段。“人治”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就是形成特权阶层,钱权交易盛行,人身依附成为常态,社会的不公平、不公正现象大量产生。传统社会的“德治”,虽然对社会治理产生一定的正面作用,但“德治”毕竟是一种软手段,对统治者(治理者)的约束力非常有限,而且对“德”的判断标准也是由统治者来决定,这样“德治”与“人治”的结合,更加削弱了社会治理中的公正维度,人情关系、亲属化、圈子化交织形成一种社会关系网,吞噬着社会的公平正义,销蚀着法律的权威。
二是当前我国法治运行的低质量和低效率。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以来,我国加大了法制建设力度,立法力度空前加强,大力推进全民法律普及教育,开展法治文化建设。但我们也要看到,以立法为目的的法制建设只是注重了速度和数量,却忽视了最为重要的质量和效果。法制宣传普及教育的重心只放在了公民守法教育之上,而没有把权利意识、主体意识、自由意识和宪政意识等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法律价值作为宣传教育的核心和重点。
三是行政权力对司法活动的影响。目前我国的行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决定了司法活动受制于行政权力。由于法院的财政经费有赖于行政部门的拨给,人事上受制于同级党委或者上级党委,一些重大或争议案件的最终决定权接受同级党委政法委的“协调”,使得人们通过司法谋求社会正义的愿望难以实现。依法行政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走样和变形,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变相立法和解释等种种手段将政府意志转换成为法律,使得法律的地位下降、法律权威也大打折扣。
四是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严重阻碍了公正、秩序、效益、自由等法律价值目标的实现,极大地破坏和污染了形成公民法治信仰的环境和土壤。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屏障,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的司法能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不断累积,就能成为公民树立法治信仰的最有效的催化剂。
三、培育公民法治信仰的主要途径
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激发公众内心对法治的信赖、信任和尊重的情感,形成对法治的忠诚和信仰。这是一种精神和价值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律制度建设的难度更大,因此,需要全社会从多个方面做出共同努力。
一是加强社会公众权利意识的培养。公众权利意识的确立是法治被信仰的感情基础。权利是法的核心,如果没有公众对权利的追求,那么,公众对法的需求和渴望也就无从产生。要加强普法教育以及其他各方面的教育,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法治认知是法治信仰的前提,但普法教育不仅仅是对公民普及法律的知识和内容,更重要的是教会公民树立自己的权利意识。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是互相推动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导致社会公众对法治的认同及对法律所含价值的褒扬,从而萌发对法治的信仰;而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又会巩固权利意识,公民的法治信仰在两者的相互作用下不断成长。另外,在社会主义法治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要通过合法的程序彰显公民的权利,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这样才有助于唤起社会公众对权利意识的重视。权利意识的增强必然会激发公众对法律的渴望和热爱,使公众对法律有强烈的依赖,从而自觉去守法护法信法,逐渐形成对法治的信仰。
二是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侧重于迅速改变“无法可依”的局面,立法的速度很快,但立法的质量却差强人意,在执法和司法等环节出现种种棘手问题,不但无助于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也延缓了法治进程的推进。科学立法,不仅在内容和程序上要体现合理性,在法律条文的设计安排和立法技术上都要体现科学性;要广泛听取和采纳公民的意见,加强对相关学科的研究和论证;不断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从而提高立法质量,让法律真正为公民服务,为公民带来更大的福利。
三是强化执法和司法的公正性,增强法治的权威性。法律能被信仰不仅在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还在于它的效益性。其正义性、效益性要通过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才能体现出来。当人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正义之剑的法律能使公民的权益得到保护,社会的正义、公正才能得到体现,只有这样,才能唤起人们对法治的至高信仰和崇拜的激情。当前,我国无论是在执法或司法领域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执法不公、司法腐败等问题像毒素一样危害着社会的法治环境。公正的执法和司法是培育法治信仰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监督制裁机制,严查严办执法人员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行为;通过大力推进司法制度改革,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
四是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司法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增强其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国家公职人员作为由人民委托执掌一定权力的代表和法律卫士,是法律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如果执法者没有使命感和责任感,就很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社会的法律权威就会荡然无存,公民的法治信仰就难以确立。所以,培养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增强其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民主监督、民主考核评估等各种制度,以制度约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为公民法治信仰的确立培植更好的制度环境。
五是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再加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的政治运行制度,法律基本上是只为统治者服务,使老百姓形成了“惧讼”、“耻讼”、“厌讼”的心理,这样就难以建立起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敬畏、信任和崇拜,人们习惯于用情感和伦理来协调人际关系和调整社会关系,对法治的信仰自然就难以在这样的土壤中产生。新中国建立后历次政治运动的“洗礼”,使社会的法律制度遭受极大的破坏,法治不断地被粗暴摧残,公民的权利在“无法无天”中被剥夺,更加剧了公民对法治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走到极端就是对法律的藐视和挑战,从而又在整个社会中引起恶性循环。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用法治文化引领公民学法、信法、崇法,以法治文化肃清我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等级观念、人治思想、权力至上、官本位等封建遗毒,打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促进公民法治信仰的养成。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8.
[2][美]伯尔曼著.法律和宗教[M].北京:三联书店,199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