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与融合:基于功能观的讨论
2015-02-12李佳
李 佳
(山东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济南250014)
一、引言
当前,互联网金融与经济生活的融合趋势不断加强,这将对微观主体的金融行为产生深远影响。同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可能导致有别于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的“第三种金融模式”出现,有学者将此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谢平和邹传伟,2012)。[1]我们暂且不去讨论这种金融模式是否会出现,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态势将无法避免。
金融的作用即服务于实体经济,而这种作用的载体即金融功能。任何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体系的演变,甚至金融制度的变革,归结点就是满足某种金融功能的需求,这对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目前学术界关于金融功能的研究已日趋成熟,比如 Bodie 和 Merton(1998),[2]Ross(1997)[3]以及 Allen 和 Gale(2001)[4]等,关于金融功能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在转移资源、清算和结算、积聚资源和分割股份、信息提供、风险管理及处理激励问题等方面。国内学者白钦先和谭庆华(2006)[5]对金融功能进行了总结性研究,并将金融功能分为四种具有递进关系的环节:中介服务(基础功能)、资源配置(核心功能)、经济调控(扩展功能),以及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等(派生功能)。总体来看,学者们关于金融功能的研究本质并无差别(白剑眉,2005),[6]同时从这些研究可以发现:支付结算、资源配置和风险管理是任何金融模式都具备的功能,并依次属于金融体系的基础功能、核心功能和高级功能。
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是为满足金融功能的需求而产生的,并具有比传统金融业更便捷高效的特点。相对于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功能并没有变化,但正是对稳定不变金融功能的静态复制,导致其与传统金融业相互竞争。同时,通过不同功能之间的互相整合,互联网金融又出现与传统金融业相融合的态势。本文即是以金融功能观为视角,来分析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与融合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及特点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成为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3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颠覆论”①还有学者采用“未来派”一词,认为互联网金融为未来社会可能出现的一种不同于当今的金融形态(黄旭等,2013),其实与“颠覆论”表达的观点是一致的。和“融合论”两种观点,作为“颠覆论”的代表,谢平和邹传伟(2012)认为互联网金融属于“第三种金融模式”。他们的研究虽为极端,但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融合论”是目前关于互联网金融研究的主流观点,比如互联网金融既包含互联网与传统金融业相结合的新兴范畴(王达,2014),[7]也包括依托互联网而产生的相关金融业务(周宇,2013);[8]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的金融服务(阎庆民,2013;[9]殷剑峰,2014[10])。还有学者综合了两种观点,在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②马云(2013)最早提出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概念,认为“金融互联网”是由金融机构主导的,而互联网金融则是由“纯粹的外行”主导。的基础上研究互联网金融,比如吴晓求(2014)[11]认为互联网在与传统金融业的融合过程中,原有的金融模式并没有变化,这属于“金融互联网”的范畴,与“融合论”观点一致;而互联网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所形成的拥有独立生存空间的金融模式,该模式对现有金融理念和标准形成了挑战,这与“颠覆论”观点一致。
结合上述研究,本文认为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应更多体现出“金融的本质与功能”。从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仅是对传统金融功能的复制,并没有摆脱“资金融通中介”的范畴,同时互联网金融还不具备对传统金融业的“颠覆”能力,至多也是与传统金融业形成“竞争”或“冲击”。因此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平台发挥与传统金融业相同的金融功能,以实现资金融通。互联网金融所创造的一切金融产品、金融业务和金融流程,均是为了满足微观主体日益增加的金融功能性需求,这些“功能”并未超出传统金融功能的范畴。
(二)互联网金融的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运行成本较低。互联网可以使金融交易通过网络进行,这无疑压低了运行成本。比如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贷款发放以及基金申购和赎回等都可以借助于互联网,这种类似于“无中介”的模式无疑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信息需求者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进行信息匹配和甄别,这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
2.互联网金融实现了金融需求“大众化”。在传统金融模式下,不同的金融媒介只能满足不同的金融需求,比如中小企业就很难申请银行贷款,或中小投资者很难参与货币市场交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可借助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交易及风险评估等,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也更为平民化和大众化,这也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
3.互联网金融增加了监管难度。目前,处于初创时期的互联网金融,其蕴含的大量风险增加了监管难度。比如互联网金融虽然提高了服务效率,但在这种开放的系统中,如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信息是监管部门面临的巨大挑战;如果互联网系统出现问题或缺陷,金融交易就无法按时完成,由此在操作风险的基础上产生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制订较为滞后,尤其是在市场准入、信息维护、电子化处理及金融需求主体的身份确认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冲击:基于金融功能的复制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学术界重新思考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业,尤其是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颠覆论”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可能对商业银行形成替代,并有可能导致银行消失;③工业与信息化部董宝青教授,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的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发表了这一观点。“融合论”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仅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金融服务。本文认为:从当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并无超越“传统金融功能”的范围,同时互联网金融所表现出的特征仅是对商业银行构成冲击,不可能有颠覆性的影响。目前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应是一种竞争关系,而竞争的“载体”即两者均拥有的金融功能。
(一)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加速传统银行业的“金融脱媒”
“资源配置”是传统银行业的核心功能,其核心要义即动员储蓄和优化投资,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在传统金融业中,商业银行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重要“桥梁”。而互联网金融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最大特点是资金借贷双方直接通过网络匹配供求关系,不需经过任何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加速金融脱媒”的形式,对传统银行业形成冲击,并且这种“脱媒”同时发生在银行的资产方和负债方。由于资源配置是金融业的核心功能,因此互联网金融通过这种功能对银行业的影响是最应该引起注意的。
1.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负债即“融资”,具体载体包括银行存款与各种理财等。由于我国银行存款利率由监管部门决定,并且为了保证银行利润,监管部门人为压低存款利率,这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竞争“资金来源”。当前,互联网金融并不具备吸储功能,但在资金积聚方面,互联网金融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优势,我们以余额宝(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为例,年化收益率已接近6%,而同期的活期存款利率还不到1%,这无疑对投资者具有较强吸引力。如果不及时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在利率双轨制和高货币化的背景下,大规模的“货币存量”集中于金融市场,市场利率和活期存款利率之差会不断拉大(比如2013年的“钱荒”),这为互联网金融通过提高收益率致使银行存款“搬家”提供了空间。互联网金融所提供的金融工具,不仅压低了投资门槛,为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一种便利的理财方式,还能够激发普通居民的金融意识,促进金融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首先通过致使银行负债方的“脱媒”,通过与商业银行竞争资金来源对传统银行业形成冲击。
2.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平台,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第二个环节。互联网金融为资金需求者提供了一种不同于间接融资的新途径,主要体现在资金供求双方已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进行信息匹配,两者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即可实现金融交易。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和低成本能够促使资金需求者绕过商业银行实现资金融通,导致商业银行资产方的“脱媒”。从现实来看,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资产方“脱媒”的影响较小,因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客户一般缺乏完整的财务报表信息,往往被商业银行看作高风险的客户,并不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对象,同时由于风险问题的存在,一些国有企业或大型企业在短期内也不会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融通,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是对传统银行业的有益补充。
(二)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结算”:对传统银行业“渠道平台”的冲击
“支付结算”是传统银行业的基础功能,也是银行业非利息收入的主要构成部分,该功能使商业银行构建了网络多元化的渠道平台(比如通过银联的支付结算业务),并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其所拥有客户资源的增长速度远大于商业银行,这为互联网提供类似金融业的相关服务提供了可能。到目前为止,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的规模迅速扩大,这也是当前互联网支付的典型模式,也是互联网领域中发展最快的金融形态。早期的第三方支付还需借助银行的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机构也仅是一个中转枢纽,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这种线上支付模式将逐渐绕过银行等转接机构进行支付,并且随着线上和线下模式的不断融合,第三方支付也逐渐开始为线下企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的最大优点在于低廉的支付成本和强大的信息处理能力,为客户提供了极其便利的支付渠道。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结算”功能提供了与传统银行业相类似的“中间业务”,一方面通过侵蚀中间业务空间对传统银行业的手续费收入形成影响,另一方面相关货币市场基金和理财产品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进行发行,这降低了银行关于基金的费用收入。
(三)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一种新型金融信息处理方式
“信息”是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的核心要素,尤其是资金需求者的信息(比如间接融资中的借款者,以及直接融资中的证券发行者等)。Mishkin(1995)[12]认为传统金融模式存在两种信息处理方式:一种以私人机构为主导,比如信用评级公司和证券咨询公司等,由专业机构进行信息处理,然后提供给资金供给者。另一种以政府为主导,由监管部门强制要求信息披露。传统金融模式中所获得的信息由客户主动提供,信息相对准确并较易判断,安全性和独享性也较高,但这种信息获取方式的成本也较高。
借助互联网平台,互联网金融拥有比传统金融模式更高效和成本更低的信息处理方式,属于一种新型信息处理方式,比如互联网金融可以利用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对信息进行检索、整理和筛选,对没有义务披露的信息进行甄别,并借助大数据系统实现信息的高效处理。资金供给者能够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各种信息处理平台自行对资金需求者进行信息判断。从表面上看,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较为高效,但由于信息共享程度较高、信息甄别难度较大以及非标准化数据较多,信息管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大数据系统的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处理”的安全性必将不断提升,这无疑会对传统金融模式的“信息处理”功能产生冲击。
互联网金融关于“信息处理”功能的革新也有利于“风险管理”功能的完善。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地挖掘信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优化风险管理。同时,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有助于“信息公示”,比如资金需求者的财产状况、借贷记录及信誉行为等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公示,这对信息提供者形成一种约束,迫使他们提高“诚信”程度,并且这种约束也能够严格控制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总之,互联网金融借助于“信息处理”功能所实现的风险管理,是通过对数量和额度小的产品进行风险处理,并基于大数据等信息系统来确定每笔金融交易的金额、利率及期限等指标变量,由此实现客户风险的有效判断。
(四)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冲击的进一步思考:对传统理念的革新
互联网金融通过对金融功能的复制,对传统银行业构成冲击,这种“冲击”不仅仅体现在功能的“复制”上,更体现出一种理念的冲击。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主要体现在“绕开中介”,是一种“去中介化”的直接融资模式(皮天雷和赵铁,2014),[13]并降低了融资成本,加速整个金融体系由“银行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转变。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可以实施货币政策对传统银行业进行调控,以控制货币供应量,而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贷不在中央银行监控范围之内,并且信用扩张也绕开了商业银行。与此同时,一些“虚拟货币”逐渐登上金融平台并发挥货币的部分功能(比如比特币),目前来看这些货币还未影响到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但在不久的将来,电子货币的发展是否会出现一种货币发行“去央行化”的模式?这也是对传统金融理念重新思考的一个方面。
四、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基于金融功能观的展望
互联网金融通过对金融功能的复制,对传统银行业带来的冲击是不容小觑的。为此,商业银行的经营转型迫在眉睫,而转型的重要方向就是借助互联网平台以弥补互联网金融造成的冲击,这不可避免将引起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从未来的发展来看,两者的融合其实是一种“金融功能”的整合。
(一)期限匹配: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关于“资源配置”功能的整合
金融资源配置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空间配置”即资金从供给者向需求者转移,是互联网金融发挥“资源配置”功能的主要方面,但互联网金融尚不具备资源“时间配置”的优势。所谓时间配置,就是通过资金风险与期限的匹配,实现借贷资金基于期限的风险定价,这是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也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到目前为止,互联网金融发挥资源配置功能时,风险定价仍是以传统理论为指导,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也是以传统信用评级机构数据为基准(比如基于不同信用等级的传统利率定价思路)。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并未主导资源配置的核心环节,正因为如此,互联网金融关于资源空间配置效率的提升,以及商业银行关于资源时间配置的优势可以有效融合,尤其是商业银行可以开发基于互联网的资源配置平台,实现两者在金融核心功能上的整合,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渠道改革:传统银行业与互联网金融关于“支付结算”功能的整合
“渠道资源”是商业银行实现资源配置和发挥中间业务“支付结算”功能的主要平台。一直以来,物理网点的数量是衡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必将致使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推动自身以物理网点为核心的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的统筹结合。在线下渠道的改革上,商业银行可以推出“预约式”的金融服务,通过智能网点的建设与柜台业务的客户分流,缩短客户的等待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线上渠道的改革,可以与具有客户优势的电商平台(比如淘宝、京东等)和网络支付机构进行合作,将自身的线上渠道与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整合。同时,对线上渠道和线下渠道进行融合,以各种数据信息系统为平台,实现各个物理网点与线上渠道的连通,合理提升“支付结算”的效率。
(三)“混业经营”向“跨界对接”的转变:传统银行业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
理论上讲,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平台的业务拓展,就是为了更好发挥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促使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并推进同业连接和跨业对接。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能够推进传统金融模式从过去的单一产品、单一客户营销向多产品、多客户集群方向改变。比如商业银行可以利用互联网融入客户的生活圈及朋友圈,充分整合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挖掘客户潜在的金融需求,以研发专属性金融服务方案。另一方面,传统金融业可以借助互联网突破金融领域的局限,实现跨业对接。在客户需求不断多元化的基础上,商业银行的外延服务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不仅仅局限于银行、证券、保险及基金等领域,而是突出金融领域与非金融领域的融合,由金融领域向非金融领域拓展,通过“跨界”的方式构建综合性金融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
(四)“重塑”风险管理:传统银行业信息处理能力的提升
商业银行可以借助互联网的大数据系统,重塑自身的信息处理和风险管理功能。理论上讲,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风险管理属于传统银行业的高级功能,未来所有金融功能的拓展均需围绕风险管理展开。由于互联网平台在信息处理上的优势,商业银行在未来必将借助社交网络、搜索引擎等信息处理平台,依托大数据系统来提升自身的信息处理能力,这将拓宽商业银行获取信息的平台,“重塑”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功能。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风险定价、期限匹配以及风险管理上具有一定优势,可以以信息共享的方式与互联网金融实现信息互通,帮助互联网金融提升风险定价能力,以拓宽自身的风险管理业务空间。
五、结束语及若干思考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创新模式,其对金融功能的复制拓宽了金融服务的边界,提高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并对传统银行业形成冲击,但不可能对传统银行业形成颠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并没有提供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而是依托互联网对金融功能进行拓展,但在一些核心功能上(比如风险管理),传统银行业仍具有优势。
当前,互联网是发展较快的产业之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完善是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根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能够推动金融业的竞争,促进金融体系的良性发展。但对于互联网金融自身而言,由于面临的客户以小微企业和消费者为主,传统金融体系较少涉足这类客户,因此风险控制仍是重中之重,尤其要保障互联网资金和渠道的安全。从目前来看,政府多次表示要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监管规则以及监管法案等的制定就格外重要,以弥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缺失。
目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银行业主要是以竞争形式存在,如果商业银行忽视互联网金融的冲击,将会导致更加严重的“金融脱媒”,同时由于商业银行在影响力、品牌价值以及规模方面仍具有较大优势,这也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产生制约。为此,我们只有在竞争中推进两者融合,才能促进两者的良性发展,比如互联网金融在资源的空间配置、支付结算、信息处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特点,而传统银行业在资源的时间配置、期限匹配、风险定价及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些特点在两者的竞争态势中存在一定的“互补”关系。在未来的发展中,依托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与传统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这种竞争态势必将引起两者在发展中相互借鉴、相互融合、相互拓展,通过竞争来实现融合,又通过融合来加强竞争,最终将会形成一个健康的金融服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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