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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

2015-02-12

探索 2015年1期
关键词:道德法治法律

(重庆工商大学,重庆 400067)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和社会治理既要发挥法治的规范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笔者拟就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问题作一论述。

1 法治文化的内涵解析

法治文化是法治国家得以构建背后的更为深层次的观念性因素。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入人心,对于法治文化的研究也逐渐展开,从笔者所检索的资料来看,有关法治文化的内涵界定并不统一,笔者概括如下:一是从法治文化所包含的具体层面入手分析,其中有代表性的有李林教授和刘斌教授的观点。李林认为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中由法治价值、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理念、法治理论、法治思想等精神文明成果,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治措施等制度文明成果,以及自觉执法、守法、用法等行为方式共同构成的一种文化现象和法治状态[1]。而刘斌则从制度、设施以及社会心理、行为方式等层面来界定法治文化,他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就是这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律设施乃至法律机构体现出的文化内涵和公民在社会交往、日常生活中所秉持并遵循的以尊重法律为核心的行为方式与心理意识[2]。二是从社会行为方式的角度加以界定,认为法治文化是一种关乎政治权力运行方式的文化形态,主要表现为一种普遍要求公权力守法的行为方式、思维习惯和舆论导向[3]。李德顺教授进一步强调法治成为一种文化,意味着法治文化不仅是用来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更是成为全国上下普遍的生活方式[4]。三是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角度来分析法治文化,认为法治文化不仅仅是一套社会调控规则,或者仅是一些法律教条,法律也不只与经济效率有关,法治是一种完整的世界观。和其他的世界观一样,这种世界观也要用完整的学术视角和各种研究方法进行探索和研究[5]。笔者认为上述有关法治文化的分析分别代表了从精神文明层面解读的法治文化、从制度文明层面解读的法治文化以及作为方法论的法治文化,因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但是这些分析中都有着对法治文化核心内涵的认可,即法治文化应当涵盖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治文化所包含的价值判断,二是法治文化所蕴含的行为模式。从法治文化的价值判断来看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法治精神得以确立,法治化的思维方式得以养成。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存在遵守法律的行为模式,特别是由于法治的要义在于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因此,法治文化更为注重的是公权力机关及公务人员的普遍依法而为,同时社会层面也表现出普遍要求公权力守法的行为方式。

2 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道德支撑作用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1 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2.1.1 法治文化的生成需要理性与道德的契合

柏拉图认为,人们总是处于善与恶两股力量的牵引之中,为了防止自己的堕落而实现美德,或是为了使人类超越兽性而实现人格上的完善,人们都必须要依赖法律的理性作用[6]。可见,早在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家就已经认识到法治文明的产生即是通过理性提升道德,将道德法律化、理性化的过程。现代法治虽然强调形式理性,但同样认为纯粹的理性或是纯粹的道德都并非是其内涵的全部。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它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基本的内涵:一是“思辨理性”,即通过归纳、演绎等具体的推理方法,从而逻辑地从大前提推导出结论的过程;二是马克斯·韦伯所提出的“工具理性”,即为了实现目标而选择有效的方法。具体到法治领域,则表现为在追求各种既定的法律目标和法律价值过程中将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和可能的结果通过法律规则的形式予以制度化,因此,“工具理性”体现在法律活动中就是“规则理性”。但是,走向极端的思辨理性以及狭隘的规则理性都是不利于法治文明的完善与发展的。理性至上,只强调发现案件真实,而忽略程序的正当性与道德价值并非现代法治的内涵。现代法治的任务就在于将道德内涵合理而科学地引入法律框架之中,使其成为程序得以维系的正当性基础。因此,可以说法治文化的生成,是理性与道德相契合的产物。

2.1.2 法治治理的局限性需要道德治理的弥补

法治治理可谓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治理模式中的最优选择,但是,毋庸讳言,法治治理有其无法回避的局限性,需要通过道德规范加以补充。首先,法律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刚性规范,因而其调整范围也当然具有了限定性,现代社会法律是主要的社会调节器,但并非所有的社会冲突都需要诉诸于司法的渠道解决,也并非所有的社会关系都适合于通过法律来调控。往往道德能够有效调整的范畴,法律却无能为力,尤其是人类的精神、情感生活领域。其次,法治治理中对于国家强制力的依赖往往会成为一把“双刃剑”,罗克斯·庞德曾有论证:“当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系统性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时,我们最好也要记得,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7]261在现实生活中,即使法律的运行程序完全遵照着制定法,仅仅依赖法律的强制力也难免会使得运用法律实施制裁的效果与立法、执法所预期的目标之间产生巨大落差。更需要警醒的是,如果这种强制力被枉法者滥用,法律就会异化为强权者的工具,成为压制正当权益的手段。第三,法治治理一般具有“事后性”,很难有效发挥道德治理的“预防性”。法律的救济措施只能是针对已经发生的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来进行。再完备的立法,其所预设的各种惩罚性、补偿性的方法,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修复遭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无法真正做到所谓的“恢复原状”。

法治在今天已经成为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理性之选。但是法律和道德在这个阶段呈现的关系也并不意味着道德的虚无主义,或者仅仅以法律的附庸而存在。相反,法治文化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道德的有力支撑。一方面,对于法治社会的追求并不排斥道德调控机制作用的发挥,因为法治社会并非是简单片面地追求“依律而行”以及“依法而治”,如果制定的法律因为缺乏基本的道德内涵以及人文关怀,那么社会大众必然会缺乏对之遵行的基本动力。另一方面,道德也不可能全然处于次要的位置,法律调控的有限性必然使得道德的调整以及伦理约束在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广泛而客观地存在。

2.2 道德支撑法治文化建设的可行性

2.2.1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联系是发挥道德支撑作用的基础

法律与道德的内在逻辑联系见诸于大量的经典论述。从法律的产生来看,其不外乎是原始社会长期形成的一些有助于自身利益与发展的道德的制度化,即所谓的“自然法则”。而在人类社会的长期发展中,法律和国家所认同的道德也必然会相互促进、相互支持。虽然法律与道德都不是超越阶级和时代的亘古不变的现象,它们必然会随着一定社会关系以及经济生活条件而不断发展,但二者同归于上层建筑的范畴,都是对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反映,也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之服务,因此,一定时代的法律与主流道德观在具体内容上会表现出一致性,其中首要的便是法律与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会趋于一致,甚至在不少国家表现为道德和法律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上的统一。

正是由于法律与道德的统一使得二者总会在社会发展中表现出互相支持、相互促进的状态。因此,道德也成为支持法治文化建设的最可靠根基。法律具有稳定性,而道德则具有社会性,紧跟时代的发展步伐,体现民众的价值诉求,法律创制由此可以不断从道德规范中汲取合理性内涵;而从法治文化所具有的价值理念以及蕴含的行为模式的养成来看,更需要道德的源泉和伦理支持,法治力量唯有浸润了道德精神才会产生善治的结果。

2.2.2 道德治理的优势是其支撑作用得以发挥的保障

道德治理是国家以道德对社会成员施以影响,以实现社会控制的活动。法治不能提供充分完全的国家治理资源,即使在发达的西方法治国家也无一例外,在法律资源之外都需要道德作用的弥补。首先,相较于法治,道德治理强调自律作用的发挥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道德治理的实现不是依赖强制性的国家力量,而是通过柔性道德舆论以及道德教化的作用来实现。道德舆论表现为道德的引导和劝服的作用,而道德教育则是表现为道德的说服力。道德治理的强大作用在于“润物细无声”,民众的道德素养一旦形成,对于社会秩序的遵守将会是其脱离了具体利益得失考虑的、长久而稳定的选择。

其次,相较于法治,道德治理具有全面性的优势。一方面,现代法治突出对公民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的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对于法治国家的本质要求。但是法律只能规制不公平的交易行为而不推行无私奉献精神,法律只能禁止损害他人利益而不反对为己谋利。总之,法律面对利益纷争的市场经济活动,其主旨在于“禁止为恶”,而非“助人向善”,但是,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发展的要求更需要适合于市场机制的道德纠偏和高尚道德的培养,对这一根本要求而言,法治是不能完全胜任而需要道德治理跟进的[8]。另一方面,人类生活的多元复杂性决定了人们存在着不断提升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同时,也需要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一个国家再完善的法律、再发达的法治文明都不可能由此提升民众和整个社会精神风尚,因此人类社会对于精神文化生活的追求也决定了其无法离开道德的关怀。

3 道德对法治文化的基础培养具有重要作用

法治文化作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其形成与发展是建立在相应的经济、政治与社会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的建立是法治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的发展则意味着公民对于权利和民主的重视,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确立了政治基础;伴随着现代市民社会的发展,市民社会自治力量的加大将会限制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使国家归位为中立的裁判者,这为法治文化的形成奠定社会基础。”[9]而从中西方的文明发展历史来看民主政治与市民社会的发展都是在道德进步的推动下取得的。

3.1 国家制度层面与公民层面上的道德完善过程即是民主政治完善过程

民主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同时也是一个道德范畴,人类社会在民主政治上的发展进步在本质上都是一种道德上的发展进步。因为民主涉及到如何对待人的问题,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平等等方面的问题,这在本质上也即是伦理问题与善恶问题。

作为国家与制度层面的民主,必然包括制度与社会的公正、国家对人民意愿的回应与负责、促进人的解放与全面发展等方面[10]。这样的制度民主本身就是在伦理道德上的积极判断。好的政府本身所具有的德行是其有效管理的基础,而这样的管理反过来又会促进人民本身的道德素养。作为公民层面的民主则意味着围绕不同社会地位个体间的利益分配所形成的合作协调及妥协让步,以及在个体与团体的关系中形成的自主平等、共同体精神等。因此,积极合理的道德预设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完善的前提,在民主制度的安排上需要符合公平正义的目标,能够有力促进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有利于生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民主精神的公民同样要有着高尚的道德理念,其首要的道德品行是能够划分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的边界,在公共政治生活领域往往要舍弃私人的偏好;其次则是能够划定具体个体的利益边界,每位公民的权益都需要得到尊重,对于私人利益的追求需要以尊重他人利益为前提。

3.2 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

市民社会是人类社会生活交往中最为深入及普遍的一个领域,它渗透进了日常生活的诸多方面。这个领域的主导规则是公共伦理道德,因为在市民社会中的一般“市民”摆脱了传统意义的民族国家共同体,拥有了独立的人格、自由的意志。与此同时,在社会交往中人们很容易陷入各种利益冲突、价值矛盾中,在对立冲突中谋求平衡的约束机制,最终形成了我们今天的公共伦理道德。在市民社会领域,价值规律以及法律规范无能为力之际,正是公共伦理彰显其作用之处。可以说,离开了公共伦理道德,市民社会将无法有序地成长。从这一逻辑起点出发,我们也可以认识到公共伦理道德的发育完善也是市民社会得以成长的主要土壤,在市民社会的交往中,私人的行为习俗和个体的道德规则不断发生碰撞、摩擦,不断地提升演变,最终蜕变成为市民社会交往的约束机制——公共伦理道德,可以说,正是公共伦理与其他因素的合力最终促成了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市民社会的独立发展。

4 道德在法治文化认同中发挥重要作用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所谓疲软现象,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主体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认同度不高[5]。根据上文笔者对于法治文化的内涵分析,法治文化蕴含的价值判断意味着对法律的尊重已成为社会共识,而从法治文化蕴含的行为模式来看则是社会普遍地遵守法律。因而,培育社会大众对法治文化的认同应该沿着从情感认同到价值认同最终发展为行为认同的路径而逐步展开,这是一个从感性到理性、从理念到实践发展的过程。

4.1 道德在法治文化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所谓法治文化的的情感认同主要包括人们对于法治具有的信任感和敬畏感,这些情感因素是汇聚成为认可法治的主观意识基础。法治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首要的是观念上需要形成共识,进而会形成对于法治文化的价值认同。但实际上,我国对于法治文化还远未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虽然“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早已得到官方文件认可,但是不少官员并未形成对于法治的价值认同,甚至于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官本位文化、特权文化在一些地方还相当盛行。而在民间,对于法治的情感认同、价值认同也并未形成主流价值观,许多人对待法治的态度掺杂着机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因素。

对于法治共识的形成而言,道德的作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一方面,由于法律具有他律性,其所形成的往往是一种外生性的国家强制性秩序,但是,仅仅当人们对于他律性以及外生性的法律有着发自内心的认同及自愿服从的情感时,法治文化的价值观才能形成。为此,需要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准,当上升成为法律的规范同时也是一定社会绝大多数成员的普遍性伦理道德准则时,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会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迫于外在的强制与威慑而被动地服从法律。另一方面,民众对法律的普遍服从与信仰也取决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一般而言,执法者的道德水平越高,法律的实施效果越好,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和情感往往得以培养。总之,如果没有道德伦理的支撑,对于法律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化,由信任的情感向价值的认同过程就难以为继,而法律秩序乃至法治文化最终也会因为缺乏信仰的基础而成为空中楼阁。

4.2 道德在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中所发挥的作用

法治文化的价值需要通过行动加以落实,而要形成对我国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关键是我国守法、执法、司法等具体法律行为的实践效果与法律理想之间的差距,差距越小,人们对于法治文化的行为认同度越高。显然,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的道德水准是法律良性运行的最高保障。

就守法行为而言,道德素养较高的人,即使欠缺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因其能够坚守内心的道德底线及做人的良知,在生活中违法的概率往往相对较低;相反,道德素质较差的人即便法律意识较强,在其对法律的强制尚存畏惧时或许可以克制自己的违法犯意,但在违法获利较大时便难以抵制诱惑,往往会突破道德防线,其违法的概率相对会较高。而在司法与执法行为中,如何令民众认同则更加考量司法者与执法者的素养,“一次公正的司法裁判胜过一百次法律宣讲”。能够做到熟谙法律、精通法律的仅仅只是“法律工匠”,只有具备良好道德素质的法律人能够保障法律良性实施的积极效应。

5 我国法治文化建设中发挥道德支撑作用的具体途径

道德作为法治运行的保障系统是实现法治文明进步的必要条件,只有充分发挥道德的支撑作用,培育和建设法治文化才能获得更广泛的社会基础以及更有效的实践效果。道德对我国法治文化建设支撑作用的发挥主要是通过以下三个途径。

5.1 通过道德法律化,培育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基础

“恶法亦法”是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他们主张法律与道德并不需要有何关联,哈特认为:“大量的人不仅可能遭到他们并不认为有道德约束力的法律强制,而且说那些真正地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人一定认为有道德义务这样做的说法,其实也是不真实的。”[11]162但毫无疑问的是,一国的法律制度如果缺乏正义、道德等价值内涵时,该法的实施也必然难以唤起民众的向心力,即便是在当今价值观念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时代,多数民众中仍然有着相同的道德价值标准。因此,我们要唤起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情感,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就必然是合乎公平、正义等道德观念的法律,是反映最广大民众意愿、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良法。制定良法的过程就是道德法律化过程,也是培育民众对之情感基础的过程。

5.2 通过提升法律适用者的道德素养,提升民众对于法治文化的认同

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成就举世公认,早在2008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大会做工作报告时就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民众对于法律治理的信任度、认同度却并未同步提升,究其根本在于我国司法与执法的领域广泛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法律适用者的道德素质难以让民众满意,直接影响了法治理念的深化。因此,对于法治文化认同的实现路径需要通过提升司法者以及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来完成。因为公正是法律适用的必要前提,只有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的司法者或执法者才可能实现公正的价值目标,维护法律的尊严,特别是当纷繁复杂的社会事务涉及到自由裁量权时,唯有具备了廉洁自律、公正无私等道德品质的法律适用者才能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

5.3 通过道德宣传提升民众的守法意识,推动法治文化建设

民众法治观念的萌芽乃至法治文化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为人对于规则的认识与接纳程度。一个社会中,法治秩序和法治文明的最高实现形式就是道德自律。要在提高民众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着力加强道德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道德素质,因为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整体公众的法治文明程度及素养往往并不单纯地取决于这个民族和国家的总体法治观念状况,而恰恰在于整个国家民众的道德素养水准。因此,要建设现代法治文明社会,推动法治文化的深入人心,我们就应当要将整个社会公众的法治观念和道德素质的同步提高作为重要手段,提升社会公众的道德水准,形成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和良好的社会道德环境。通过广泛的道德宣传教育,将法律和道德所蕴含的朴素理念转化为社会公众内心牢固的价值信念,由此民众能够自觉以此来判断、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道德自律来实现法治秩序并推动法治文化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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