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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研究

2015-02-12

探索 2015年1期
关键词:道德规范道德法律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道德和法律分别作为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并存于社会规范体系之中,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交叉和相互促进[1]29。那么,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在理论上是否具有合理性,在实践中是否具有可行性,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的实现路径与表现形式有哪些?这些是我们需要从法理学的高度来认识与探讨的主要问题。

1 法律对道德建设促进作用的动因

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有其深刻的动因,法律既体现某些道德精神,又直接赋予某些道德以法律效力,使其既是道德又是法。

1.1 法律对道德建设的相容性

1.1.1 法律和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具有相容性

法律和道德都是一定社会价值的体现,都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内容与精神。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但法律与道德都对社会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它们具有对基本、重大的社会关系调整范围上的交集。道德与法律调整范围的交集部分,给法律对道德的支持提供了可能。法律可以将重合于法律调整范围的那部分道德通过立法的方式转化为法而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1.1.2 法律和道德在义务内容上都具有相容性

道德是自发形成、代代相传并为人们自觉认同和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必须吸收认同某些道德义务并赋予国家强制力,法律义务借助道德义务的高度认同性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这样会增强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道德义务因获得法律的强力保障更易于推行,二者存在渗透、转化的可能性。

1.1.3 法律和道德在价值目标上具有相容性

法律和道德都是调控手段,都是通过平衡利益关系与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来实现社会关系的融洽、稳定、和谐。恩格斯指出:“道德的基本内容主要是人们的利益关系特别是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同样,从历史发展的视角进行考察,原始法律制度都导源于利益冲突与整合,“利益决定着法及其发展”[2]153。道德和法律具有相同的价值取向。

1.2 法律弥补道德建设中的不足

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调控手段。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属于外在强制;道德具有社会规范的个人内化特点,属于内在自觉。道德规范仅靠其现有的软手段从根本上是无法有效地解决道德失范的隐患,而法律的强制手段恰恰可以解决道德的根本缺陷。

1.2.1 法律克服了道德行为准则的不确定性

道德规范内容都非常原则和抽象,如对“善”、“恶”、“荣”、“辱”的定性评价。道德规范是在大众社会生活中反复实践并经过人们进行概括、提炼、汇总,有的还编撰成册,它本身不具备权威机构的认证和系统化。总的来说,道德仅仅作为一种人们自觉的价值判断标准,它是十分主观和不确定的,而法律是一种确定的行为规范。任何法律规则都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的。行为模式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它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它包括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3]47。这样法就可以在调节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起到道德所不能起到的明确指引作用。

1.2.2 法律克服了道德评价的多元模糊性

在不同的区域或者相同区域的不同时代,不同的个体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评价标准会极为不一致,有时还会完全相反。道德评价缺乏可操作性规则和内容的确定性。道德无法通过国家或者强权加以统一。其多元化的特性使得人们对一些社会行为的道德评价各不相同,人们无法获得统一的道德认识标准,这样人们对自己的道德行为也不知所从。而法律在一个国家是统一的,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要按照统一的法律概念、原则、规范进行,按照专业化统一法律实施措施和方法。这就使得我国法律具有同一性和普遍性,它为道德的多元性、非统一性指明了方向。法律可以对道德建设中的模糊性、主观性、个性化的评价标准加以统一和法定性。

1.2.3 法律克服了道德强制性不足的特性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强制的力度、作用的方式、实施的方式是各不相同的。道德只能通过教育、社会评价和公众舆论来影响人们的观念和行为,它只有较弱的强制性。道德具有公众性,它需要大众共同来维系,如果有少数人不遵守道德秩序就可能破坏整个社会道德倾向和已经形成的道德机制。与道德的较弱的强制性不同,法律以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和监狱等国家机关为支撑,通过国家司法强制性来寻求公众利益平衡[4]75。法律确认的道德规范在法律的效力范围内得到普遍的遵守和执行,这样的道德规范就被纳入法律规范要求的轨道之上,从而使道德得以强力实施并获得了制度性的保证。

1.2.4 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原始社会,人们交往的范围是很狭窄的,个体对群体的依赖性很强,这样群体认可的道德在群体的范围内极具权威性。原始社会不存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当然更谈不上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了。但是生产力的发展导致社会交往内容复杂化和社会交往范围扩大化,这样利益取向分化,原有的群体道德约束力衰落,不同的利益群体很难就某些问题达成一致,当然也就更谈不到对某规则的统一执行了。中国面对的是一个价值选择多向化和行为模式多样化的世界,单一的灌输、渗透方法已经很难全方位、高效解决社会道德问题,因此法律的强制性便应运而生了。

1.3 法律是促进道德建设的制度环境

道德作为一种社会调整手段,它既继承了传统的意识观念,又要与社会发展同步,吸收法律的元素。随着社会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的发展,道德也要发展。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道德理想、道德规范将取代旧有的道德规范。实践证明,必须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道德建设公正公平的社会环境。

道德义务承担和权利享有应该是相对的,享受到一定权利才能较好地促进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当然道德权利的获得不是义务履行的目的,但是权利义务的相互促进在道德领域中是不可否认的。人们在对社会履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需要道德权利的获得。当然所有正在履行道德义务的人们不会主动要求道德权利,但社会应该给予道德义务履行者一定的权利。这是道德建设需要的公正的道德社会环境。法就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规定权利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是通过权利义务的利益导向来调整社会关系的。而道德只能通过法律明确的社会赏罚功能,才能使履行道德义务的人获得肯定性道德收益,使不履行道德义务的人收到否定性的后果[5]141。这样道德义务和权利通过法律就能适当地联系起来,在全社会营造出一种公平公正的道德建设环境。

2 法律对道德建设促进作用的重要表现

道德建设需要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律具有评价的功能,又有教育的功能。一方面,法律是社会是非曲直较为公正的标准。法律为社会民众提供了强有力的权利保障机制,从规范、内容、实施等方面对道德建设都起到了实质性的促进作用。

2.1 法律是道德规范建设不可缺少的基础

2.1.1 法律是道德规范稳固发展的载体

大量的道德观念和原则成为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依据。法律因为吸收和采用了这些道德规范,从而为这类道德规范建设提供了较为确定和规范的载体。法律就是以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表现形式把需要提倡和发扬光大的道德规范加以不同程度的规定。道德规范中关于道德责任和义务的内容都会在相关的法律条文里或案件判例里体现出来。随着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道德建设就会得到全民的支持和深入推广。

2.1.2 法律改变道德规范建设的观念

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之后,规范则由“应该”变成了“必须”,人们就必须遵守,否则会有强制手段来执行忽视或否定的后果。法律通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来保证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按照其确定的规则来运行。只有在法律规范下才能够被认可和执行。道德建设也只有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获得人们的遵守和执行。尽管有人会轻视道德谴责和舆论评价,但却畏惧违法带来的惩罚性后果。道德建设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能够得到更加明确的社会规范效果。

2.1.3 法律能够促进适应社会需要的道德建设

法律是将信用、道义和责任固定化、条文化。但是在这个快节骤的市场经济中,追求商业利益让人们缺少必要的联系和沟通,缺少相互信任和必要的责任感。如果仅仅依靠道德来加以规范和调节,人们之间就会丧失必要的信任,从而失去良好的商业机会,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困扰。法律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为解决商业社会中人们的信任危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障。法律通过一系列具体细致的规范,例如通过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侵权责任法等确保市场的交易安全,提高人们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道德意识,使道德建设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2 法律是促进道德建设不可替代的内容

2.2.1 法律对促进道德建设具有巨大优势

道德建设是通过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社会舆论进行、并通过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来的。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也比较原则、抽象、模糊。加之道德要求具有层次性,有较高的道德要求,也有较低的道德要求,道德评价往往因人而异,因事而异,难以做到“有章可循”、“一视同仁”[6]。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的特征。规范性指法律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一般性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含义:法律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使得法律评价具有确定性和较强的可操作性。所以道德要求一经得到法律的确认而上升为法律规范,就获得了制度上的优势,任何个人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面对它都是无法选择的。

2.2.2 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国家强制力

道德是通过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的,这就决定了它对缺德行为的惩罚是一种观念性、舆论性、道义性和非强制性的“软约束”。这种软约束面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丧的人,往往变得无能为力。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法律惩罚是强制性的有形的惩罚,表现为人身的、生命的、物质的、金钱的等形式,如监禁、罚款、拘役、处死、赔偿、违约金、吊销执照等。相对于道德的“软约束”,法律惩罚是对人的行为的“硬约束”[7]。也就是说,道德原则和规范一旦获得法律的确认,就获得了国家强制力,违背这些原则与规范,就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3 法律是促进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品质

法律不仅具备道德的基本属性,而且还有优于道德的特有品质。法律通过吸收相关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就转化为法律,从而旧有的道德规范获得了国家的强制执行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鲜明的国家属性的成文或其他条款。道德对于一个见利忘义、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不赡养父母、损人利己的人,可以通过社会舆论谴责他,使其心理上难受。如果社会道德没有使他改变,那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用法律手段惩罚其违法犯罪的行为。这就是法律优于道德并能够促进道德建设的特有属性。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只能通过法律制度约束人们的行为,进行责权利合理配置,然后固定社会基本道德关系,强制社会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达到道德预期的目的。法律对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全局性,法律使道德建设具有了可持续发展性。法律具有的普遍性、多样性、权威性、强制性和制度性,有效地保障了道德建设在社会各个领域内的顺利实施,法律成为道德建设的强有力支撑[8]。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法律促进社会公德的建设和发展。社会公德是社会公众都应当接受和遵守的普遍行为规范,法律的作用不仅是强迫人们遵守和执行,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中树立道德意识,进而有助于社会公众成为道德良好的公民。法律把社会公德的主要内容加以固定化、强制化,使之能够得到较好的实施和实现,有利于全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素质培养和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

二是法律保障职业道德建设的顺利实现。目前全社会提倡的职业道德内容包括:要求社会成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廉洁奉献,自尊、自立自强等价值观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教师法、会计法、审计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职业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吸取了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从而用法律来监督和保证每个公民职业道德的实现。

三是法律促进了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顺利实现。唯物史观认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伦理关系反映了整个社会关系。例如,爱情、友情发展到一定阶段,影响到社会关系时,需要用法律手段进行调节。国家为此制定了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为家庭伦理关系上的道德建设提供了保障[9]233。

3 法律对道德建设促进作用的实现途径

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可以通过一些有效途径得以实现。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都可以对道德建设发挥积极的影响。

3.1 在立法中促进道德建设

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确定下来,就可以使道德规范成为社会公众行为的准则。这就是道德的法律化过程。立法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信念、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赋予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以法律的强制力,使道德规范得以实施。一个社会的制度和秩序是多方面的,其道德、价值观念及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极为重要的,没有道德、价值,社会必将陷入虚无和无政府状态。

3.1.1 将一些道德规范在立法中确立为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评判标准

立法就是将社会中的道德理念、基本信条、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提升为法律,形成更为明确、普遍的行为规则和行为模式,并诉诸法律的强制力给以实施实现。如意思自治、平等互利、公平自愿、诚实信用、善意取得、自愿观念,还有职业道德、公民规范等等,将这些道德观念确认为法律准则。法律的强制力使道德规则有效地得到实施,它督促、迫使人们自觉地遵守道德规范。通过法律把道德信念、要求、准则,贯穿于整个社会生活中,从而使良好的道德风尚在社会秩序中得到发扬光大。

3.1.2 一些道德规则自然转化为习惯法

有些道德规范虽然不能够在成文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在社会实践中渐渐变成了习惯法,作为社会公众遵守的标准,有些成为了法律判决的准则。例如民法中大量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案件评判的法理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大量运用。这种道德法律化的过程,是社会规范中道德自律性和法律他律性的有机结合,体现了道德向法律自然转化的立法过程。

3.1.3 通过立法保护道德权利,惩罚不道德的行为

法律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并提供了救济机制,对不法的言行进行惩罚。不道德的行为一般都是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通过惩处机制对不道德言行加以惩诫,支持和保护了道德行为,阻止了不道德的行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性要求法律吸纳更多的优良道德规范作为其有益的补充,不仅使法律自身的道德性得以提升,从而提高大众对道德的认可和推崇,这样也使良好的道德得到较好的建设和发展。

3.2 在司法实践中促进道德建设

3.2.1 司法实践中肯定和激励道德行为的态度

如果在司法过程中对涉及道德建设的内容加以肯定和鼓励,这种积极的态度可以引发社会公众对道德建设的内容更加主动遵守。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见危救助是公民的义务,对于含有临危救助行为的法律纠纷的处理也不尽如人意。这样的后果是将使社会公众中本来就不太稳定的诚信道德变得更加脆弱。这就需要在司法工作中,更加弘扬和激励见危救助的道德践行者,以此使此类道德价值能够得以弘扬。

3.2.2 司法实践中法官引用道德规范作为判案的依据

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出现法律漏洞或者在法律规范彼此冲突的疑难案件中,法官进行道德考量方才成为必要。这种道德裁判在道德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的时候,一个好的法官应当是符合社会主流道德价值的裁判。因为公平正义的司法行为以道德为基础,同时也是司法促进道德建设的证明。

3.2.3 司法实践的同案同判是道德建设追求的目标

公正原则既是法律要求也是道德要求。同案同判就是公正原则的最好体现。因此,法官必须依法裁决,进行道德考量必须慎之又慎,一般认为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才有必要。同时道德考量又要受到现行法律体系的约束,对道德规范的诉诸必须以能够证明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为其设定道德义务为前提,否则就可能出现以法律强制执行道德的危险,同案同判是司法公正较好的体现,也是道德对公平公正的最好考量。

3.3 在执法过程中促进道德建设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较好地把握和控制,才能确保法律和道德的优势互补。在执法过程中需要把道德的原则、观念、内容在社会生活中加以推广和普及,也是将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在执法环节加以明确的体现。实践证明,执法环节公正严明的执法行为,可以把法律规范中的道德理念和优良的道德价值观,很好地在执法实践中展现出来,还可以把社会倡导的道德加以推广和激励,其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是执法行为本身不可相提并论的[10]96。因此,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确保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者将法律的道德性和道德价值在法律的执行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和落实。这样就能使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在社会实践中很好地表现出来。

3.4 在守法环节促进道德建设

在守法环节的道德建设,法学界已经有许多学者加以关注了。法律主体把守法转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一个国家民族要真正发展,需要对民族精神加以提升,在全民族形成法律至上、公平、正义、权利至上的伦理道德思想。法律对一个民族而言是必不可少的,它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其惩罚性威慑着社会大众,它用来满足公众正义感的方式是事后惩治和补过。法律依靠外力强制公众接受舆论及强制问责实现其目标,它不能达到以人们内心道德谴责的方式来规范公众行为的目标,这是法律的局限所在。依法治国所要求的最高目标是,在公众守法环节实现全社会成员普遍自觉遵守和信仰法律。守法的终极目标是社会成员将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通过人们内心的道德感来实现和履行法律义务。因此,守法环节就是将法律所体现和追求的公平、正义、诚信、善良、美好等道德原则和内容,通过内化为道德精神和品质,使守法最终成为人们的道德追求和信仰之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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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5]H.L.A.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M].支振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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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孙海波.道德难题与立法选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4).

[9]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时殷红,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10]布赖恩·比克斯.法理学:理论与语境[M],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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