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道德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2015-02-12王晓波王云岭
王晓波 王云岭
1滨州医学院医学人文与社会学院,烟台,264003;2山东大学医学院医学伦理学研究所,济南,250012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意识的增强,患者的法律权利得到较好的保护,但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对于患者的道德权利常常保护不力,医患纠纷频发,甚至导致患者伤医、弑医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探究患者道德权利的内涵与价值,强化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是新时期医疗工作的核心任务,是破解当前医患关系困局、建构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1 概念的提出
在我国,是否存在道德权利以及道德权利是不是科学的伦理学范畴,一直是道德权利研究中争论的焦点问题[1]。20世纪末,学术界肯定了道德权利的存在,揭示与论证了道德权利的合理性。道德权利理论的提出、丰富与发展,为研究患者道德权利问题奠定了基础。
1.1 患者权利的历史发展
患者权利是一个人在扮演患者角色过程中应该享有的权能与利益,最初主要表现为一种道德权利,依靠医务人员的良心与道德得以实现与保障。法国大革命时期,医疗机构恶劣的条件引起患者与社会的强烈不满,革命政府做出保护患者权利的规定,得到欧洲其他国家响应,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患者权利运动,英、法等国制定法律,提出医疗要郑重,凡事要患者同意、保守患者秘密,患者权利开始成为法律权利。之后,世界各国更加关注患者权利问题,尤其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肇始于美国而迅速波及世界其他国家的患者权利运动影响巨大而深远,对患者权利的保护发展到一个全新的历史阶段。许多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患者权利法,通过立法保护患者权利成为世界各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普遍做法与成功经验。由此,患者权利被割裂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由于两种权利的属性与特点存在明显不同,尤其是法律具有较大权威性、强制性,侵害法律权利需要付出较大代价,导致人们更多地关注作为“硬权利”的患者法律权利而忽视作为“软权利”的道德权利,甚至将法律权利视为患者权利的全部内容。显然,这种近乎功利主义的做法,在理论认识上存在片面性,在医疗实践中不利于患者权利的实现。现代社会完整意义的患者权利,既有法律学的意义,更有伦理学的意义。在患者权利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道德权利,如知情同意权、拒绝治疗的权利等。这一部分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但却得到伦理学辩护[2]。
1.2 患者道德权利的内涵
患者道德权利的内涵目前学界尚未有比较权威的界定。借鉴道德权利的定义[3-5],患者道德权利可以定义为:伦理学意义上的患者权利,即根据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道德原则与规范,患者在接受诊疗过程中应该享有的各种权利总称。具体地说,患者道德权利主要指在医疗实践中患者依据医学伦理原则、规范享有而尚未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常见的患者道德权利有平等医疗权、优质服务权、知情同意权、避免过度医疗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监督、建议、批评权等。
2 患者道德权利的价值与意义
2.1 道德权利是患者权利的重要内容
没有法律,权利依然存在。法律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6]。当代社会,医患关系日益呈现法律关系特征,患者权利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律权利,但是由于医患关系千变万化,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再详备,也不能囊括无遗。而且,法律具有严谨、保守、规范性等特征,决定了具体的法律规范难以与医务人员的行为表现完全对接,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的人格尊严权、获得优质服务权、对疾病及相关信息的知情同意权、避免过度医疗权等权利,无法依靠法律得到最大限度保护。
2.2 患者道德权利为法律权利奠定基础
无论何种正当权利,都必然蕴涵了符合社会历史发展方向的一般趋势和价值诉求,是对社会成员主体身份的价值确证与人格尊严的体现。因此,一个社会的权利体系应当具有普遍的伦理本质,其核心或奠基性的环节乃是道德权利的存在。具体到患者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层面,法律本身的合理性根据只有从道德中去寻找,道德在逻辑上优越于法律,道德权利因而成为法律权利的来源与基础。任何一种患者法律权利都不可能是空中楼阁,而是必须建立在医学伦理基础之上,或者说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的患者道德权利——基于法律具有较高的权威与效力,为更好地保护患者权利,将部分道德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离开医学伦理道德的支撑,患者法律权利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3 患者道德权利的实现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现代“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为患者提供全方位、最优质的服务,保障与实现患者的各项权利,使患者在获得救治的同时得到精神的安慰,成为医疗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要求,而这些大多表现为患者道德权利的主张与诉求。在整个社会法治观念不断增强的背景下,患者法律权利逐渐得到较好保护,而道德权利往往不能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部分医务人员对待患者态度冷淡、敷衍塞责,不尊重患者正当、合理的意愿与要求,成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患者积累起来的对“看病难、看病贵”的无奈与愤懑,常常在其道德权利受到侵害时集中爆发,促使医患矛盾迅速激化,甚至导致伤医、弑医等悲剧事件发生。
3 患者道德权利的保护现状
3.1 作为一种趋势,患者道德权利越来越较好地得到实现与保护
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逐渐深化,为患者道德权利的实现与保护创造了良好条件,提供了有力保障。特别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全面实施,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医疗费用问题带来的经济压力,减轻了患者的负担,有利于患者平等医疗权、获得及时救治权等权利的实现。同时,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大量先进医疗设备投入使用,就医环境越来越好,不仅有助于提升治疗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也使患者享受到更加优质的高水平的服务,进一步维护了患者的人格尊严。此外,医务人员服务理念进一步强化,医德医风建设越来越受到重视,医务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沟通能力得到很大改观,也为患者道德权利的实现与保护提供了重要保证。
3.2 作为一种现实,道德权利实现与患者期望值相差甚远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患者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对医疗服务水平与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不仅需要生命健康利益得到充分保障,而且对于人格尊严、知情同意、个人隐私的诉求也日益强烈。但是,一些医务人员传统的“求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对患者存在恩赐心理、权威心理。不少医院与医务人员没有意识到医患沟通的重要性,沟通意识淡薄,有效沟通能力低下。有调查结果显示,80%-90%的医疗纠纷都是由于医务人员没有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所引起的[7]。特别严重的是,随着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行,医疗行业社会公益属性淡化,“以药养医”、“以械养医”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医疗机构收费名目繁多,作为“经济人”的医务人员多开药、滥检查等过度医疗现象成为一种常态。
3.3 作为一种存在,患者道德权利遭受侵害诱发恶性事件频繁发生
患者道德权利的严重忽视,导致医患纠纷频发,引发极端恶性事件。最近几年,屡屡见诸媒体报道,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的患者伤害医生事件中,凶手的罪行固然令人发指,理应受到严惩,但是在一定意义上与患者道德权利得不到充分实现与保护不无关系。患者人格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医患沟通的缺失、患者知情同意权难以实现,以及不合理的医疗费用,都是直接或间接导致惨剧发生的重要因素。对疾病的恐惧与担忧,在医院排不完的队、开不完的药,本来已经在患者心理上形成沉重的负担,医患之间沟通缺失导致的误解,以及部分医务人员的不当言行容易进一步刺激患者的负面情绪,引发一系列纷争。
4 实现与保护患者道德权利的对策
4.1 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邓小平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目前,由于医疗体制与运行机制存在弊端,对患者道德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产生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仍然存在患者看不起病或者不能享受优质医疗服务的现象,平等医疗权无法保障;医疗资源分配严重失衡,大医院人满为患、不堪重负,医院与医务人员每日处于超负荷状态,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为患者最大可能地提供优质服务,对患者的人格尊重以及应有的人性关怀也难以保障;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院)的发展以市场化为导向,以及医务人员薪酬体系不合理,导致医疗行为具有明显的逐利性,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以及索取或收受红包现象不可避免。唯有从制度上理性审视医疗工作中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解决种种矛盾,才能从根本上为保障患者道德权利奠定坚实基础。改革的重点应该包括:完善全民医保体系,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和救助机制、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公立医院彻底取消“以药补医”,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推进社会办医,鼓励社会资金投向资源稀缺领域以及满足多元的需求服务,增加医疗资源供给;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和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强化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和质量安全监管。
4.2 大力提高医德水平与医学人文素养
患者道德权利反映了患者作为一个人在就医时的利益诉求与愿望,道德权利的弱确定性、实现的非强制性等特点,决定了医务人员只有具备较高的医德水平与医学人文素养,才能自觉自愿地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医务人员要视患者如亲人,充分尊重与理解患者,对患者进行无微不至地照料与呵护,与患者进行深入交流。我国古代,医学界提出医乃仁术、大医精诚的职业道德要求,提出医生应该具备“上知天文,下知地理,中知人事”的知识视野以及“上以治民,下以治身,使百姓无病,上下和亲,德泽下流”的人文情怀。今天,人们同样认识到医德水平与医学人文素养的重要性。在国外,特别是在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水平较高的欧美国家,医德与医学人文素养被视为医务人员的一项基本素质。医务人员对患者高度负责,特别是十分重视医患沟通问题,因侵权导致的医患纠纷鲜有发生,医患关系总体上比较稳定、和谐。从目前我国的医疗工作实践来看,一方面总体上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与基本人文素质近年来得到较快提升,另一方面,仍然存在部分医务人员只重医术、不重医德,对待患者态度冷漠,不讲究工作技巧与方式方法等现象,最终对患者道德权利造成侵害,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根源。
4.3 不断创新与完善医院工作制度
患者道德权利常常表现为患者就医过程中不为人关注的某些“隐形权利”,或者是通过一般性规章制度难以保障的权利,需要通过创新与完善医院工作机制使之得到实现与保护。部分医院进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上海市曙光医院住院患者的床头卡不记载具体病情,以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医务人员称呼患者“先生”、“女士”或“老师”,充分保障患者的人格尊严;理疗室相邻病床之间安置布帘,避免患者间的干扰与影响。医院还实行医学伦理查房制度,以便及时发现与处理患者道德权利遭受侵犯的情况。北京市21家医院推行“分时就诊”制度,即医院在预约单或挂号单上注明建议患者就诊或候诊的具体时段,既缓解了单位时间就诊人数压力,也有利于患者掌控时间,在合适的时间前往医院就诊,避免了在医院漫长的等待。可见,各医院根据医疗工作的实际,积极创新与完善工作制度,运用多种方式,从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体现与维护患者权益,是实现与保护患者道德权利的重要途径。
[1]朱海林.国内道德权利问题研究综述[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38(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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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程立显.试论道德权利[J].哲学研究,1984(8):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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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艾尔肯,方博,牟晓菲.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纠纷之成因解析[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6):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