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理念与路径探究
2015-02-12马微
马微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理念与路径探究
马微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影响企业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风险之一,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应当秉持刑法规范“谦抑性”的品格,遵循刑罚适用的经济性原则,培育企业家的风险文化,提升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认知能力和意识,同时寻求公共善治,矫正行政公权力异化的倾向,规范行政公权力的行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还应当构建刑罚与其他法律规范针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复合治理的协调防控机制和刑罚反应体系,保障企业合法的利益,充分释放企业市场经济的活力,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和协调发展。
风险社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谦抑性;复合治理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由于企业家自身不合法的行为、内部高级管理人员或企业外部人员针对企业实施的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导致企业财产损失和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此可能性的大小决定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大小。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从企业成立之日起到企业发展乃至破产清算的全过程始终存在,一旦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成为现实,不仅企业家自身会身陷囹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甚至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都会受到重要的负面影响。目前,企业经济犯罪现象频发凸显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市场经济秩序和相关规范机制缺位的内在紧张关系。如何消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从刑事法律角度防控企业风险,则成为当前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课题。对此,笔者认为,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应当以刑法规范的客观基础为前提,秉持刑法规范“谦抑性”①刑法谦抑性的原初意蕴是英国法学家杰里米·边沁在其著作《立法原理》中指出的刑罚应该有节俭性,即节约的品格,而最早明确提出刑法谦抑性的则是日本刑法学者平野龙一,其认为:“即便行为侵害或威胁了他人的生活利益也不是必需直接动用刑法。可能的话,采取其他的控制手段才是理想的。可以说,只有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不充分时,或者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如私刑)过于强烈,有代之以刑罚的必要时,才可以动用刑法。这叫刑法的补充性或谦抑性。”[参见李海东主编:《日本刑法学者》(上),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5年版,第273至274页]在我国,刑法的“谦抑性”一般指刑法规范自身应当保持克己的品性,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予以适用的刑法理念。和遵循刑罚适用的经济性的基本理念,结合有代表性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类型和典型案例,对当前社会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实态势进行分析,探究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路径。
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现实态势及主要类型
当人类步入后现代化社会之后,伴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不断提高,风险无论是在性质上、范围上还是在深度上都超过了以往任何时代。相比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所承载的社会形态,后现代化社会中的“风险”已经改变了其既有属性,而“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更是冲击着人类既有的社会结构和政治体制。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
尔里希·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系统阐释了“风险社会”的理论,其将“风险社会”一词形容为现代社会的根本现象[1]。该理论对社会学、法学乃至管理学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之于刑法学而言,在“风险社会”的语境或时代背景之下,刑事法律风险是阻碍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寻求发展的最为现实的风险之一。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基于对其自身经营活动和市场环境的整体认知所产生刑事责任的可能状态①关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按照风险来源应当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刑事犯罪而引起的风险,而在此类型风险中又分为两种,即因企业内部自身行为触犯刑法和遭受外部侵害而产生的风险;另一类是因刑事诉讼引起的风险(参见卢乐云:《企业家及其企业刑事风险与防控》,载《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2月第19卷第6期)。该种观点对刑事法律风险采用了广义上的解释,本文对刑事法律风险选取的是狭义角度上的解释,即仅指由于企业内部自身行为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当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不断加大,企业家犯罪现象愈加严重,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出现,这些问题已引起了政府、学界和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关注。
(一)企业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不断加大
犯罪是与人类一定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社会现象,与社会经济、政治形态、社会结构、文化以及各种社会生活条件有着密切的关系[3]。企业经济犯罪是指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自身的经营活动违反了刑事法律规范或其他法律规范而构成的犯罪行为。企业实施的经济犯罪行为所诱发的刑事法律风险则意味着企业要对此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的可能性。在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存在着企业经济犯罪的现象,特别是在市场进一步对外开放、政府放宽了对企业经营活动管制的大背景下,许多企业由于自身的逐利性而触到了刑事法律的底线。从1993年中国市场经济起步到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今天,企业犯罪呈现多发性的态势并日趋复杂化。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仅2010年到2012年就先后有658名企业家因涉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2013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显示,全国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就达463例之多②具体参见《2012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案例分析报告》、《2013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根据该报告显示的案例情况来看,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经济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上,企业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的数量呈现增长的趋势,由此也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经济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1.贿赂型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发生是与企业经济犯罪紧密相连的。根据对近几年的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我们发现,企业经济犯罪案件中具有社会影响的大多涉及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大型的内资外贸企业或外资企业。在中国“人情社会”所盛行的潜规则的影响下,人情关系会随着关系链的扩大使得“陌生人”变为“亲情人”,从而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4]。在乡土人情仍旧十分浓厚的中国社会,人情的因素和人性的弱点被充分利用并放大,商业贿赂行为有了得以实施的空间。跨国外资企业“葛兰素史克涉贿案”就显示了当前市场经济中一些企业存在的不正当经营行为的严重性。企业主体因为自身的不自律而导致刑事法律风险的出现并进而转化为现实,会给企业和企业家带来巨大的危害和负面影响。相较于外资企业初涉我国市场环境的被迫而言,我国的大多企业还表现出主动与行政公权力结合的形态③“丁书苗案”中丁书苗将资本与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的权力结合,通过权钱交易的方式,实现了从一名农村妇女向拥有亿万资产的企业家的转变。通过依附于政治而取得垄断的市场竞争地位,攫取高额的利润,充分展现了我国当前现实的政商形态和企业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及由此而产生的刑事责任。,贿赂犯罪不仅包括商业性的贿赂,同时还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行贿犯罪的形式经常表现为企业的公关策划和出国旅游等。而跨国企业在熟悉中国市场的“潜规则”后,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和利润也实施相应的贿赂行为。在中国市场经济特有的企业法人制度之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行为性质是大不一样的,民营企业与政府公权力的勾结和国有企业“高管”的不自律性直接导致了企业贿赂犯罪案件的高发。
2.融资型的刑事法律风险
资本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存在的基本养分,也是企业得以成长发展的基本条件。对于正处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而言,充裕的资金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必备条件;而对于已经发展成熟并不断壮大的企业来说,其向外拓展和获取更高利润也需要庞大的资金作支撑。然而,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不够成熟,相关制度和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从而使得二者之间存在紧张
关系。“吴英案”和“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①2009年12月至2012年5月间,北京巨鑫联盈科贸有限公司以“联合加盟方案”为依托,通过网络、推介会等途径销售商品,收取会员的加盟费,3年间在全国发展4.5万名加盟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梓君等13名高管,被控2年多来假借销售商品能得高额回报,变相吸收公众资金26亿余元。参见中国青年网,《最大非法吸金案敛财26亿假借销售商品变相吸收公众存款》,http://finance.youth.cn/finance_gdxw/201308/t20130802_ 3633658.htm,2015年10月11日访问。充分表明了当前中国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获取资金途径的匮乏和企业对于资本的需求迫切之间的矛盾。融资型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刑法规范中的非法吸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表现出对刑事法律风险识别的能力不足,对融资行为所引发的刑事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这些直接诱发了企业融资型的刑事法律风险,企业和企业家也因此陷入其中而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理念
当前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呈现出的高发态势及日趋复杂化,对企业和市场经济的整体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在政府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大量的企业家和企业负责人的犯罪严重制约了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健康发展,政府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关注也在不断提高。从刑事政策层面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进行防控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刑法规范在其中的应有立场,秉持刑法规范的“谦抑性”品格,在此基础上从刑事规范的角度构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合理体系。
(一)秉持刑法规范的“谦抑性”品格
当前我国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集中于经济类犯罪领域,而其中尤以融资型的刑事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吴英案”引发的对于刑法规范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以及关于民间融资行为性质的探讨,从侧面反映了我国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现状,也反映了我国刑事立法中片面的“刑法规范教条化”和刑法解释学的困境。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之内,法律对于反常的社会失范现象会表现出其不足和滞后的一面。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尽管法律是一种高度有益的社会管理制度,但是它也与其他人为制定的制度一样会存在一些弊端,法律的缺陷来源于其守成的取向,也来自其固有的刚性要素。”[5]重刑思想和刑法适用的优先性使得一些本不应该定罪的社会异常行为也被作为犯罪对待,而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中,刑法则表现出其对市场经济个体乃至整个市场体系的过度干预,“吴英案”中司法机关对于吴英集资行为的刑事处罚没有表现出刑法的“谦抑性”品格。正如罗尔斯所说,“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6],刑罚应当宽和,应在合理的基础范围内设置和选择刑法的适用。如果一味地将民间企业的借贷融资行为进行入罪化处理,最终不仅会给企业和企业家造成直接财产的损失、自由的剥夺,而且也会给市场经济带来长远的负面影响。刑罚的实施虽然有保障基本法益的作用,但“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法律手段,也与药品具有同样的效果,它必然地对社会及个体具有某种程度的不良副作用”[7]。刑法对于市场经济中企业正当的经营行为进行过度的干预,并对企业的相关集资经营行为都以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定性而予以处罚,必将给企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例如扼杀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活力,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刑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万法之盾”的位置,在强调其规范控制功能的同时,还应当保持其“谦抑性”的品格。刑法在所有的法律评价秩序中应当是最后一道防线。刑法“谦抑性”的要求是,只有在其他法律规范不足以评价或规范违法行为时,刑法才可以介入。刑法应秉持谦让、抑制的立场,在必要及合理的最小限度范围内对相应的违法行为予以规范。因此,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体系中,刑法规范所体现出的刑事控制能力应当保持“谦抑性”的品格,强调刑罚的补充性。只有在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范失效的情况下,刑法才可以介入并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同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防控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遵循刑罚的经济性原则
刑法规范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的发动以必要和最低限度为前提。在刑法介入对企业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要遵循刑罚的经济性原则。陈兴良教授曾指出,立法者应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8]。犯罪是社会系统的异化,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引发的犯罪行为则是企业经营行为在社会经济层面的异化,在对其防控
和治理需要动用刑法时,也应当考虑到引起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其他因素,并与其他法律一起对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加以防控。
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应当采取科学的刑事控制模式,而科学的刑事控制模式就在于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取得最大的控制犯罪的刑法效益[9]。刑罚是治理犯罪的保障性反应,其应当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组成协调的法律反应体系,同时也要认识到刑罚适用的经济性和刑罚效益。贿赂型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主要是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因对资源所拥有的权力大小不同而形成的不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所引发的,二者的差别使得民营企业千方百计寻租于国家权力以取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市场地位,由此而触碰了刑事法律的底线。从规范意义上来讲此类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此类型的刑事法律风险却又是基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缺陷而产生的,刑法对此类行为予以处罚虽然实现了刑罚规制的功能,但未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刑罚效益。因此,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刑法的功能是有限的,包括市场经济秩序在内的所有社会秩序的维护的职能不可能全由刑法承担,刑法资源的适用也应当遵循经济性原则,以最小的刑罚成本实现最大化的刑罚效果。
三、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基本路径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增加了刑事犯罪行为的可预测性,这为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提供了很好的条件,但是当下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却又使得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社会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征,加之刑法自身所固有的法律滞后性的特点,刑法规范在应对我国新型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所引起的企业经济犯罪现象方面显现出了明显不足。因此,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应当注重提高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意识和认知能力,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内部防控刑事法律风险的规章制度,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并合理履行行政职责,为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立法机关应当构建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针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复合治理的协调防控机制和刑罚反应体系①刑罚只是治理犯罪的保障性反应,治理的意义就在于公共主体为实现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对共同事务所实施的一种系统性的反应机制,而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所涉及的企业经济犯罪的治理也同样会涉及一系列的原因和反应,为此需要以刑罚反应为基础,形成多元规范共同组成的综合刑罚反应体系,防控企业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风险文化:提升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
在现代化的“风险社会”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企业在市场经营活动中,既可以为自身带来利润的增长,实现企业的社会价值,但同时也应当承受由其经营决策行为的失控和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所带来的包括刑事法律风险在内的各种风险。在“风险社会”理论的奠基者安东尼·吉登斯看来,“我们生活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危险更多的来自我们自己而不是外界”[10]。所以,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人的实践活动。人们对未来结果可能性的一种认知或判断,是建立在认知行为与决策意义上的,是人类主动做出来的,是人类活动的反映,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则是来自企业家对自身的经营活动行为和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失误的可能性。为了使企业家有效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在当前“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应当培育企业家的风险文化意识,提高其对于风险的防控意识。
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直接源自企业失控的决策行为和不当的经营行为。企业家在实施了相应的经营行为之后,各种风险就因此而产生,刑事法律风险则是其中最为危险的一种。企业家由于自身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对于风险特别是对涉及的刑事法律风险的感知能力也不尽相同。在当今现代化的“风险社会”中,风险无处不在,现代的专业分工和细化使得人们很难具备所有的各种专业性知识和风险认知能力,人们对于风险的防控更多依赖于专家的知识和技术[11]。但由于个人精力和时间的有限性,每个人都成为全能的专家是不可能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涉及的是法律专业性质的风险,对其防控需要企业家增强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知能力。企业家专注于经济,必然在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方面不够专业,因此培育企业家的风险文化意识则是防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合理途径。无论是来自外界还是来自企业内部的风险,都需要企业家有灵敏的感知能力,充分衡量风险所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企业家应当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了解基本的刑事法律规范,树立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提升自己的刑事法律风险认知能力。
(二)公共善治:矫正行政公权力的异化倾向
贿赂型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民营企业中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政府官员的受贿罪等。民营企业的贿赂型犯罪是企业家为了获取更多的市场利润或更有利的市场竞争条件,通过向政府官员等行贿以实现金钱与权力的结合,进而取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竞争地位,或实现其不正当的利益的犯罪行为。近几年所发生的影响较大的企业经济犯罪案件就直接反映了因行政公权力与企业金钱的结合而进一步加大企业刑事法律风险转化为现实可能性的问题,同时也表现出了我国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不足和企业法人制度的不完善,而其中最重要的原因还在于行政公权力的过于强大。行政权是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12]。但在我国,行政公权力因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而经常性地出现异化倾向,进而触碰刑事法律规范的红线。公权力的异化不仅助推了企业对行政公权力的积极寻租,而且还加大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可能性。
在葛兰素史克行贿案中,作为一个跨国企业,葛兰素史克在美国的经营行为规范严谨,但到了中国,为了打开市场而甘愿冒着被刑事法律规制的风险向本土企业行贿,寻租于政府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是欲取得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市场竞争地位。该案中,这种贿赂型的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反映了政府职能的缺位、市场经济以及企业法人制度建设的不完善,在当前行政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强势影响下增加了企业寻租行政公权力的可能性,从而导致企业经济犯罪现象的频发。
基于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不仅需要企业自身提升风险认知能力,还应当寻求于公共善治,矫正行政公权力的异化倾向,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应当维护和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应当坚守服务的品性。
(三)复合治理:构建刑罚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协调防控机制
企业经济犯罪是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的是一种由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制的法律关系,但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和企业经济犯罪现象的高发态势都有着相当的社会因素和背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菲利就曾指出:“每一种犯罪都是行为人的身体状况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13]因此,探究企业经济犯罪现象和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路径,必然离不开多元化的分析和考察。在风险社会中,现有的任何单个治理机制都无法完成杜绝和减少风险的任务,我们需要建立起多元化的复合治理机制①复合治理机制就是在治理社会失序状况时,由多个治理主体组成,通过制度协调社会内外部的各种关系,提高国家和社会的双重能力,发挥各个行为体的能力,提高应对全球性风险和制度转轨风险的能力的机制(参见:杨雪冬:《风险社会理论与和谐社会构建》,载《国外理论动态》,2009年6月)而从法律规范体系的视角来看,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也可以在法律规范内部寻求多元的治理结构,协调不同部门法在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关系,构建其刑罚规范和其他部门法律规范的复合治理机制,发挥各自的规范指引作用,共同有效地规范企业的市场经营行为,提高企业防御刑事法律风险的能力。。
正如前文述及的刑法的“谦抑性”品格所要求的,刑法作为“万法之盾”,其适用应当保持克己的品行,以最低限度的介入为前提。科学的刑事控制模式也强调对于刑事法律规范资源配置适用的有限性和效益性。在既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对法律规范内部的调整,既需要充分发挥刑法的指引规范作用,也需要其他法律规范和相应制度的配合和保障。对于当前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大部分行为,民法、经济法或行政法等法律规范都可以予以调整。在当下各类影响较大的被司法机关以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的企业经济类案件中,企业家的融资行为是否应该由刑法予以规制颇受争议,其争议的焦点为此类行为是否足够威胁到了金融秩序,刑法的介入是否适当。笔者认为,其实对于社会行为的调整不应当仅仅由刑法来完成,我们应当看到刑法适用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要正确识别复杂的社会经济行为。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应对应当秉持多元化治理的态度,构建刑罚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复合治理协调机制以规范企业的市场经济行为。从刑事政策的视角考察,风险防控体系应由非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法规范所构成,综合性的处罚反应体系不仅包括刑罚本身,而且还应当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制定的法律反应措施。
司法实践中,市场经济中的企业经营行为以民事行为居多,对于企业之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应当保持法律的克己性,尊重市场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和交易自由,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大多以非法法
律规范调整,在诚信、平等的基础上确保企业的经营行为不触犯法律的尤其是刑事法律的底线。在行政法层面需要运用行政法对企业在市场中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例如对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企业家行业协会的自律组织,加强行政性的制度约束和管理。民营企业依附于政治权力所产生的贿赂性刑事法律风险影响是最大的,在此类刑事法律风险尚未转化为现实之时,行政法应当发挥其对行政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防止企业寻租于行政公权力而滋生刑事法律风险,规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经济行为。在刑事法律层面,刑法应当秉持其“谦抑性”的品格,遵循刑罚经济性的原则,对于一般性的企业经济违法行为作一般性违法处理,对于确实触犯了刑事法律规范的经济犯罪行为,刑法也要发挥其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最后防线作用。
四、结语
当下中国经济正处于发展模式的转型期。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结构的失调和市场规则的缺位表现得越来越明显,企业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涉嫌犯罪的现象愈加频繁并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由此引发了社会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高度关注。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产生有着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外部因素,从刑事政策角度考量,对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需要逾越刑法规范内在的范围限制,在刑法之外寻求公共善治,在秉持刑法“谦抑性”品格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构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规范的复合治理的协调机制和刑罚反应体系,实现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最佳效果,以不断降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
[1][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M].汪浩,译.台北:台湾巨流出版社,2004:1.
[2][10][英]安东尼·吉登斯.失控的世界[M].周红云,译.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8,29.
[3]莫洪宪.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88:37.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5:167.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0.
[6][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226-227.
[7]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97.
[8]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55.
[9]王振生.刑事控制模式研究[J].河南社会科学,2007,(3).
[11]田宏杰.风险社会的刑法立场[J].法商研究,2011,(4).
[1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4.
[13][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M].何建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150.
责任编辑:赵新彬
The Basic Theroy and Path of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Enterprise Criminal Legal Risk
Ma Wei
(Law School Wuhan University,Wuhan 430070,China)
Enterprise risk of criminal law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isks that affect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enterprise.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this risk should adhere to the character of "tolerance"normsofcriminallaw,followtheprincipleofpunishmentapplicableeconomy,cultivate entrepreneurs′risk culture,promote the entrepreneurs′criminal legal risk cognitive ability and consciousness. At the same time we should rely on good public governance,so as to rectify the tendency of administrative public power alienation and standardize the excution of public power.All above can help to provide good market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s.We should also build punishment of criminal law and other legal norms for enterprise risk composit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coordination,control and prevention as well as punishment system,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s of the enterprises and fully release the enterprise vitality of market economy,in order to promote our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s stable,sustained and coordinated development.
risk society;enterprise risk of criminal law;modesty;composite governance
D924
A
1009-3192(2015)05-0056-06
2015-09-06
马微,男,湖北黄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