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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视角下我国医疗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

2015-02-12刘长秋刘锋

医学与法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医患医务人员医疗机构

刘长秋 刘锋

层出不穷的医疗纠纷已成为阻挠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已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从法律视角来探讨医疗纠纷在我国发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无疑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当代我国医疗纠纷的主要特点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大体呈现以下特点:

其一,医疗纠纷的类型复杂多样。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医疗纠纷大多发生在各个医院的外科及妇产科等容易出现技术操作事故的科室,且大多数是医疗事故。但近几年,医院各个科室都曾发生过医疗纠纷,其类型复杂多样,呈现出明显的发散性趋势,且非因技术操作而仅因医患双方沟通不力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医疗领域正在成为考验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一块重要“试金石”。

其二,医疗纠纷的数量不断增多,医患关系日趋紧张。据中国医院协会组织完成的《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调研报告》(以下简作《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我国有96%的医院发生过医务人员遭受谩骂和威胁事件。医务人员躯体受到攻击、造成明显损伤事件次数逐年增加,发生医院比例从2008年的47.7%上升到2012年的63.7%,全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多达百万起。医疗纠纷上升的比例相当惊人。不仅如此,在医疗纠纷中,医患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紧张,甚至动辄就到“兵戎相见”的地步。“哈医大杀医案”“温岭杀医案”“南京伤医案”……不断发生的恶性杀医、伤医事件正在把医患之间的关系推向冰点。《报告》分析认为,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医师普遍感到执业中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得不到保障等原因造成了医生对执业环境的负面感观。这种负面情绪还直接影响医师对下一代的职业规划和建议,有78.01%的医师不希望自己的儿女从医。

其三,医疗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通常只及于比较有限的范围之内,且经医患双方协商后一般都能得到相对合理而满意的解决。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近几年,医疗纠纷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有些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补偿或更有利的解决方式,往往有意扩大医疗纠纷的社会影响,把自己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纠纷通过媒体加以放大和扩散,以争取社会舆论的关注和支持,令自己在医疗纠纷解决的过程中获得有利地位。甚至少数患者家属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还会寻找“职业医闹”来帮忙。这使得医疗纠纷的影响已经超越出医患关系的领域,而成为一个备受国内外舆论关注的复杂社会问题。

二、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的成因

医疗纠纷在我国的发生与泛滥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既有医方的原因,又有患方的原因,还有医疗体制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但从法律的视角来看,笔者以为,导致我国医疗纠纷频繁发生并不断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少数医务人员医德修养不足

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法律所维护的是最低限度的伦理道德,而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和前奏。在医疗实践中,尽管大多数医生都比较尽职尽责、兢兢业业,但还是有少数医务人员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修养,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及患者的身体健康,想尽办法从本就因患病而陷入困境的患者及其家属身上捞取钱财:或对患者进行过度医疗,真病假治、小病大治、快病慢治;或变相向患者及其家属索要红包;或通过医托、虚假医疗广告来争夺患者(这一现象在我国民营医院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或接受药品生产销售企业的贿赂,向患者推荐一些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物、医疗器械等。少数医务人员的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增加了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隔阂,导致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二)部分医务人员不尊重法律

在法治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法律在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通过规范医疗执业活动保障医务人员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我国医疗卫生法制教育的缺乏,有些医务人员没有学习并遵守法律的意识。在日常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不重视依法执业、依规诊疗,违背法律与操作规程执业的行为时有发生,这直接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此外,对法律的滥用也时常会成为引发和激化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法律为了更好地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对医疗知情同意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医疗实践中,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却将知情同意作为医方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挡箭牌”。医方在医疗知情同意书中列入大量的防御性条款,并将患者签署医疗知情同意书作为医方进一步救治患者的前提条件,使原本旨在保护患者利益的知情同意法律规则完全变味。这种行为不但无助于医疗纠纷的减少,反而会激化医患之间的矛盾,刺激患者及其家属“非理性”解决医疗纠纷。

(三)医方无视法律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由于以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过分强调市场导向,一些地方政府把公立医院推向了市场,政府对公立医院实行差额拨款,政府的财政支持只占公立医院经费很少一部分。在此背景下,一些医疗机构给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并以完成的情况为依据进行考核,以最大限度地刺激各个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创收。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一些医生采取了小病大治、开大处方等过度诊疗措施,使患者医疗费用激增,引发了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不满。有学者指出的:“医疗行业的商业化、逐利性对部分医务人员的价值观、人生观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有少数医务人员改变了自己的职业追求目标和人生理想,由追求救死扶伤转向了追逐名利、金钱和地位,不仅在工作中收红包、过度医疗、吃回扣,而且对工作极不负责任,医疗事故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1]不仅如此,为了争夺病源,实现利益最大化,少数医疗机构还以虚假广告的方式对本单位的医疗技术水平以及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夸大式宣传,以骗取患者及其家属的信任。这些虚假广告误导了广大患者及其家属,使其错误地认为我国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已经发展到了可以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的程度,从而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产生了过高的期望。当患者接受诊治,发现实际医疗技术与医疗服务质量与有关宣传存在较大差距时,就会形成巨大的心理落差,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产生不信任、厌烦甚至是恼恨的情绪。这也成为医疗纠纷产生及激化的一个重要诱因。

(四)患者权利意识觉醒

当代社会是一个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带来了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使得民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与强化,医患关系已经由传统上的由医生主导的 “父权主义模式”发展到如今强调医患双方平等且相对更关注患者权利的“信托主义模式”。在新的医患关系模式下,患者越来越强调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对医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甚至苛刻。在此背景下,一旦患者身体和权益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侵害,患者就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五)“职业医闹”的介入

近年来,一些唯利是图的机构和人员看到了医疗纠纷背后的“商机”,开始把医疗纠纷的解决作为一种赚钱的手段去运作和经营,从而诞生了一些借医疗纠纷来生财的“职业医闹”。这些人多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黑恶势力,为了在医疗纠纷中获取利润而参与到医疗机构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的医疗纠纷中。为了达到让医疗机构赔钱的目的,“职业医闹”不仅在医院门前摆花圈、挂横幅、放棺材,而且殴打医务人员、聚众闹事,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形象,成为医疗纠纷激化的“发酵粉”。

三、法律视角下医疗纠纷的应对

我国医疗纠纷不断发生且呈逐年恶化趋势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不合理的医药卫生体制;但在改革现行医药卫生体制尚任重道远而日益激化的医疗纠纷又需要及时加以应对的情势下,从法律层面来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显然是我们正确应对医疗纠纷的最理性选择。

(一)推进医疗保险机制的立法建构

医疗纠纷发生后,受害人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是医疗纠纷能够得以妥善解决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分担风险、保障损害赔偿的实现。为此,从立法上推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是我国政府应对日益严重的医疗纠纷所必须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1.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

由于医疗活动的高技术性和高风险性,医疗纠纷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一旦产生医疗纠纷,能否得到赔偿以及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就会直接影响到医患关系能否健康发展;推进保险制度建设,分担这种必然存在的医疗风险,对于缓解医患关系、建立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在国外,政府强制医生和医疗机构购买保险早已成为常态。如在荷兰,政府要求执业医师购买医疗责任险和法律援助险,并成立了区别于其他保险公司的专门从事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这样既能够分担医生和医疗机构的风险,又能够保障患者获得应有的损害赔偿。笔者认为,我国完全可以借鉴这一做法,通过立法并由政府主导推行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上岗医生必须购买医疗责任险,同时要求医疗机构负担其中一部分保险费用支出 (对偏远地区困难的医疗机构,政府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2.推行基本医疗服务保险。

除了推行针对医疗机构及医生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之外,我国政府还应该通过立法加大面向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险的推行力度。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要实现这一目标,显然需要多方面的支持,而推行面向患者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险则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我国三大基本医疗保险、罕见病医疗服务保险等在内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险通过保障公民在治疗重病、大病时的基本医疗支付,能够最大可能地减少患者的医药卫生负担,缓冲患者及其家属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减轻医生的心理负担,增加医患之间的互信。

综上,在当前我国医疗纠纷频发且严重影响到我国医学健康发展的情况下,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医疗纠纷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的特殊性以及开展卫生体制领域的保险制度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笔者认为,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相关专业医疗保险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立法制度建设,积极推动我国专业医疗保险公司的建立以及医疗保险业务的开展,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保险制度。

(二)加大整顿医疗秩序的执法力度

如上所述,在医疗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法律不重视、不尊重甚至滥用是引发医疗纠纷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而不断出现的“医闹”则进一步加剧了医患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增大了医患之间的互不信任,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鉴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则应当牢记自身治病救人的职责与使命,严格遵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理管理条例》以及《处方管理办法》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尽职尽责、规范行医,而不应过于关注和追求经济利益。对当前医疗领域存在的虚假医疗广告等欺诈行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坚决予以打击,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同时,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和手段提高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使其在医疗纠纷中通过合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将纠纷演变成“暴力事件”。这也是从法律层面上应对医疗纠纷的客观需要。

(三)强化医疗行业伦理道德建设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从法理上来说,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一定的伦理背景与道德动机,其内容也都离不开一定伦理道德规范的支持;脱离了一定的伦理道德,法律将无以存在。“法律只是一种他律性权威,任何外在强制性的他律性要求,只有转化为社会成员的自觉性自律后,才会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2]医疗纠纷的解决需要法律来加以推动;但很显然,如果没有伦理道德的支持,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成为缺乏人文关怀的僵死规则,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医疗纠纷问题。鉴此,有必要强化医疗行业职业伦理道德建设,使相关立法在伦理道德的有力支撑下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贵在防范,但再完美的防范机制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医疗纠纷的发生。因此,要应对医疗纠纷,除了建立必要的防范措施之外,还要建立完善的处理机制,而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合理。我国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不合理主要表现在解决医疗纠纷的机构和组织中,没有一个独立于医患双方之外的组织。鉴此,需要建立一个中立的、值得医患双方信任的第三方机构,该机构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来调解和处理医疗纠纷。国内外司法实践证明,第三方调解机制作为新的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对有效化解医患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3]建立第三方调解机构,不仅可以使医患双方都认可和接受最终的处理结果,而且还可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减少纠纷处理的成本,减少“医闹”的发生。

[1]刘泽华.暴力伤医事件频发的体制原因分析及改善对策[J].医学与法学,2014(5):13-15.

[2]李文彬.道德自律是法治秩序的最高实现形式[J].社会科学,2000(9):56-58.

[3]艾尔肯.论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制度优势[J].医学与法学,2014(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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