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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辩证法的本质

2015-02-12赵异

特区实践与理论 2015年6期
关键词:普遍性辩证法本质

赵异

论辩证法的本质

赵异

辩证法的本质是具体的。在革命斗争环境中,它是批判的、革命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条件下,它又是统一的、和谐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践中,一方面,我们要坚决维持国家统一、社会和谐,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包容社会矛盾在法治范围内发展、展开、释放,并促使其得到合法、合理、合情地解决。统筹兼顾这两个方面,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辩证法的本质要求。

辩证法;对立;统一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中,曾科学地揭示了辩证法的本质。即辩证法“按其本质来说,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1]这一论断为推进国际工人运动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我们在通常的理解中,往往不自觉地将其理解为可以套用于一切时代、一切环境的万古不变的公式,把辩证法的本质理解为一切时代都是“批判的和革命的”。这种理解既不符合历史唯物主义,也不符合马克思关于辩证法本质的理解。这种理解正是马克思主义所批判的形而上学的理解、旧哲学的理解。

一、马克思关于辩证法本质的科学揭示

关于马克思揭示的辩证法的本质,我们可以用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理论来展开理解。毛泽东指出,任何一个矛盾内部对立双方在地位上都是不平衡的。在矛盾双方中必有一方居主导、支配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另一方则居次要、服从地位,是矛盾的次要方面。其中,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着事物的性质,同时,矛盾的次要方面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一定条件下矛盾的主次方面可以相互转化。

在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论述中,也明确肯定了辩证法这一矛盾包含的两个方面,即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辩证法在对现存事物的肯定的理解中同时包含着对现存事物的否定的理解,即对现存事物的必然灭亡的理解。”[2]辩证法是由这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共同构成的。并且,辩证法中所包含的矛盾的这两个方面在地位上是不平衡的。在马克思生活的资本主义时代,否定的、斗争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支配地位。因此,才有了马克思关于辩证法的本质是批判的、革命的科学论述。

在资本主义社会,特别是在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时代,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对立阶级,即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两大阶级在根本利益上对立,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形象地反映了这一深刻的矛盾。在这个时代,在这种社会制度下,实践的、历史的辩证法在本质上处于批判的和革命的状态。所以马克思、恩格斯大声疾呼:“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3]这是资本主义时代的辩证法通过马克思、恩格斯之口向共产主义者发出的庄严号召。

二、辩证法的本质发生历史性变化

在一战、二战的硝烟中,一大批无产阶级政党带领本国无产阶级夺取了政权,这些革命党的政治地位自然地转变为执政党。无产阶级及其政党的历史地位、其所处历史方位发生了颠覆性逆转。这些政党的历史使命也由打碎旧世界、破坏旧政权,转变为建设新世界、巩固新政权。

随着实践的深刻发展,实践的、历史的辩证法也一同发生了深刻改变。辩证法的本质也由否定的、斗争的、革命的辩证法转化为肯定的、合作的、和谐的辩证法。

这种深刻的转变、转化、转折、转弯很早就已为敏锐的共产党人所觉察。但是,由于这种转弯力度大、所处历史条件复杂等原因而遭遇了许多挫折,走了许多弯路,留下了许多惨痛的教训。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苏联共产党人首先取得革命政权,成为执政党。因此,在他们的社会实践中首先显现出这种转折的必要性。因为所谓革命,就是要去破坏两个对立面所共处的那个统一体即旧社会、旧政权,而革命成功以后,共产党人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建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社会,若还要继续革命,究竟破坏谁的政权、谁的社会?在共产党建立自己的政权后,党和人民的主要任务不再是破坏旧社会,而应转变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前提下的社会主义建设。

中国共产党在完成社会主义革命后也深刻认识到这一转折的必然性。这种认识鲜明地体现在党的八大报告中。在八大报告中,中国共产党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而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虽然这一认识在当时还局限于对实践活动、工作任务的认识、尚未上升到哲学高度。但是,由于当时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加之党尚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八大报告关于社会主义主要矛盾的理论不久便被抛弃了。

三、真理的普遍性与针对性

真理就其从具体经验中抽象出来、用概念来表达而言,理所当然地具有普遍性。这既是真理、理论的特点也是其优越性。但是,我们对于真理、理论的这一特性切不可作形而上学绝对化的理解。具体说,我们切不可将这种普遍性理解为没有一定适用范围的、绝对的、无条件的普遍性。

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明确地指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社会存在,而是社会生活决定意识。也就是说,任何意识、理论、思想、真理都是一定时代、空间的产物,是对这一定时代环境中的社会实践的反映,都有其针对性。当然,这并不是说,从该时代、空间产生、形成、升华出来的社会意识不再可能对另外的时代、空间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意义。毋庸置疑,这种更大时间、空间的普遍性是完全可能有的。但这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另外时代、空间、地域的实践活动与该理论产生时代和空间中的实践活动有相似性、甚至相同性。否则,则可以断定,该理论不具有适用于他时代、他领域的效用、功能。

关于理论适用范围的有限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有明确的阐述。如在《共产党宣言》1872年德文版序言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于他们于1848年提出的这一理论的适用性就曾认真地做了重新审视。“不管最近二十五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共产党宣言》中发挥的一般基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4]又如,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曾批判了边沁把英国市侩看成标准的人的观点。“他幼稚乏味地把现代的市侩,特别是英国的市侩说成是标准的人……他还用这种尺度来评价过去、现在和将来。”[5]

从这一论述中,我们也可以解读出来这样一种意义:随着时代的发展,马克思、恩格斯20多年前得出的某些理论也存在着已不适应实践活动新的发展的可能性。这体现了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实事求是的态度。

世界上没有无条件的、适用于一切时空的理论。一切科学理论均有其适用范围,均是有限的。如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则不适合于中国国情。关于理论的普遍性的有限性问题也是许多哲学家的共识。如康德就曾严厉地批判了抽象掉感性经验的适用于一切内容的空形式即传统形式逻辑,并称对这种逻辑的运用为辩证论。康德写道:“但由于单是知识的形式不论它与逻辑的规律多么一致,也还远不是以因此就断定知识的质料上(客观上)的真理性,所以没有人敢于单凭逻辑就对于对象作出判断,或是以任何方式对此有所主张……当我们拥有一种赋予我们一切知识以知性形成的如此表面的技艺时……因而事实上就以这种方式被误用了。”[6]在此批判的基础上,康德提出了自己的逻辑学,即先验逻辑。并根据先验逻辑,康德推论出了人类只能认识事物的现象而无法认识自在之物本身的著名论断,即现象与物自体存在原则区别的思想。宣告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也宣告了人类知识只具有有限的普遍性。现代辩证法大师黑格尔也曾痛批过适用于一切对象的传统形式逻辑。

如何辨别理论的适用范围或其对某一实践活动的适用性?根本上是靠实践活动。如中国共产党人通过长期的革命实践、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以及改革开放实践已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性及其在中国实践活动中的适用性。

四、列宁、毛泽东关于辩证法本质的论述

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书中,列宁将辩证法的实质概括为“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矛盾着的部分的认识……”。[7]毛泽东将这一思想概括为辩证法的本质即对立统一法则。列宁又进一步阐述了辩证法的本质:“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8]毛泽东又将这一思想概括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9]列宁、毛泽东将辩证法的本质概括为对立统一,进而又阐述为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思想,与马克思关于辩证法本质的思想是基本一致的。这种认识也是由列宁、毛泽东所处的革命斗争环境所决定的。

如何理解“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观点”,我们认为这里的“无条件”、“绝对”等概念实际意义指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不是通常意义的无条件性。矛盾双方的统一必以对立为前提、为条件,而对立也必须以统一为前提、为条件。否则统一不成其为统一,对立不成其为对立,矛盾亦不成其为矛盾,剩下的也只有形而上学的孤立的、静止的、抽象的、片面的对立、统一了。这显然不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所谓“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观点,指的就是,对立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统一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的意思。

总之,在革命斗争的年代,辩证法在其本质上是批判的、革命的、否定的,而在共产党人已经带领人民群众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执掌了国家政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应该当说,辩证法在其本质上是肯定的、合作的、和谐的和统一的。

对于辩证法的本质,我们可以描述为:在斗争实践中,它是批判的和革命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它又是合作的、和谐的。这种意义的辩证法本质是具体的本质,这种本质的普遍性是具体的普遍性,而不是形而上学一点论的抽象的普遍性。形而上学的抽象的普遍性主张只有一个永恒不变的本质规定。如孔子的和谐论,它主张无论何种情况,都永远是统一、和谐居主导、支配地位,只是在此前提下,为适应社会变化了的现实而在细枝末节的策略上做些不伤统一的损益。

五、关于对辩证法的本质全面理解的重要意义

关于辩证的本质的全面理解,不仅要求我们根据社会实践的实际状况来决定运用辩证法的哪一方面本质。如在革命斗争环境中,我们将其主要方面理解为批判的和革命的方面,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条件下,我们又将其主要理解为合作、和谐意义。而更重要的是在当下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实践活动中,这一理解还具有更大的现实和理论意义。

首先,巩固社会主义政权是辩证法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本质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基本制度的建立,统一、和谐已经成为社会的主旋律。但另一方面,社会主义建设又是不断发展的。因此,它又要求我们必须不断采取措施、行动来维护、巩固这一统一、和谐、团结的局面。

其次,认真对待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种矛盾、斗争、对立、批判也同样是辩证法的本质的要求。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阶级斗争、敌我矛盾这样对抗性质的斗争、矛盾已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它仅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然也需要我们保持警惕。社会中大量存在的是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这类矛盾,一方面,我们应充分地肯定、承认它们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另一方面又要十分认真地对待它,科学合理地解决它。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的社会矛盾,诸如劳资矛盾、干群矛盾、生态问题等,是社会发展到该阶段必然出现、无法回避的客观矛盾。它们也是社会主义社会实践在今天的组成部分。对这类矛盾既不应嫌弃,也不能恐惧,更不能置之不问,而是应当充分肯定、认真对待、科学解决。但是,对待这类矛盾,有些场合我们没能正确处理。如有些情况下,一些同志害怕矛盾、害怕问题,或者将这些矛盾、斗争遮掩起来,或者用行政命令强行解决;有的时候,我们无视这些矛盾,视若惘闻,压制这些矛盾,使这些矛盾长期处于潜伏状态,这种做法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对立、斗争、否定方面同统一、合作、和谐的方面一道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辩证法,它们都是辩证法不可或缺的环节。并且,在当下社会实践中,处理好矛盾的次要方面,即对立、斗争、否定的方面,将会十分有力地促进矛盾的主要方面即统一、合作、和谐方面的发展。当然,维护好社会和谐、国家统一也是解决好各类社会矛盾的根本前提。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年不绝。大一统是中华文明的内在基本价值取向。这一传统价值观至今仍深深植根于每一个中国人心灵的深处。这一传统文化的基本价值取向正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要求的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深刻吻合。但是,我国传统文明又植根于农耕活动,它又有自己的天然不足,即过于强调统一,而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差异、对立、斗争一面。这一点,在社会历史实践中常常表现为压制差异、对立、批判、矛盾。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长期来看,则是积蓄了矛盾、积蓄了社会不满情绪,将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安全隐患。忽视差异、斗争、对立做法更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当下社会要求,是我们所应当注意批判的问题。这也应是当前解放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辩证法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本质要求,在今天的社会实践中,一方面强化统一意识,树立谁破坏统一、和谐,谁就将会被人人得而诛之的意识;在此前提下,允许社会矛盾斗争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一定程度地展开、发展、释放,甚至“激化”,并在政府搭建的平台上科学、合情、合理地解决。害怕、掩盖矛盾斗争是没有出路的,而且在强大巩固的社会主义政权下,也没有必要这样做。只是我们要注意防止这种矛盾斗争转化为能从根本上影响社会和谐的方面,即防止矛盾的次要方面转化为矛盾的主要方面,以致改变现阶段辩证法的性质。

[1][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22.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7.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669.

[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57.

[7]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305.

[8][9]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33;306.

责任编辑:李 彦

B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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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5706(2015)06-0120-04

2015-10-13

赵异,吉林省延边州委党校哲学教研室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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