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以某直辖市M区为例
2015-02-12辛宇罡
辛宇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警学研究·
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问题与建议
——以某直辖市M区为例
辛宇罡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法学系,天津 300382)
制度的生命力在执行。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公安司法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刑诉法的学习和岗位实践练兵,使广大干警在短时间内基本熟练掌握了修改后刑诉法的新理念、新规定和新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和解程序的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的使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的执行、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翻译聘请、量刑幅度的细化和监督、监所管理和社会服刑等方面有一些好的做法,积累了可贵的经验,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刑事和解;量刑幅度;监所管理
一、M区在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整体情况
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证据标准、辩护制度、侦查程序、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许多重要修改。为此,该区公安司法机关都把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思想认识作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采取脱产学习、网络培训、研讨交流、疑案剖析、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分专题、分步骤地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岗位实践练兵,使广大干警在较短的时间内基本熟悉并掌握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新规定和新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理念、新规定和新要求,区公安司法机关主动创造条件,努力破解难题,不断加强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着力做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衔接工作。2013年初,区公安分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就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召开了分局全体民警大会,对新
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进行动员部署,要求抓好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区公安分局还邀请了市公安局法制办主任为全局民警进行了刑事诉讼法培训和讲解,并将新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作为执法质量检查的重点,对各警种新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评分,确保新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执行。
面对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工作量明显加大,案多、人少、装备和经费不足等实际困难,区人民检察院采取了多方面措施,新招录工作人员16人,为检察队伍补充了新鲜血液,还建成150余平方米的信访举报接待中心和案件管理中心,新建了接待室、律师阅卷室、咨询室等,安装开通了安检和监控系统,添置了新的便民设施,方便律师办案和群众来访,目前正在抓紧建设240余平米的侦查指挥中心。
M区法院运用新刑事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性权利,充分利用庭前会议制度,全面把握案件的相关情况,确保庭审集中、有序、高效开展,保障刑事案件控辩双方在庭前获取更多信息,从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彰显了刑事司法的程序公正。近年来,凡属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较为敏感的案件、涉案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区法院都根据需要,约请控辩双方召开庭前会议,集中听取意见,确定庭审重点,保障控辩权利,提高庭审效率。M区法院2013年全年受理刑事案件622件;2014年上半年受理刑事诉讼案件超过400件;尤其是2014年6月22日至6月24日,M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3名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42名辩护人出庭履行辩护职责,新华社、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及当地某报共4家媒体的5名记者,5名人民监督员和人大代表,30名被告人的家属,14名投资人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市政法委、市高院、市中院有关领导,区委、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在法院的监控室观看了庭审视频,由于庭前的准备工作比较充分,庭审期间,法院门前没有出现群众聚集,审判秩序良好,在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严谨、高效地完成了案件的庭审工作。从调研情况看,M区公安司法机关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是有进展和有成绩的,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有了较为显著的提高,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违法犯罪分子受到了有力的打击,社会稳定也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二、M区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调查分析
在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M区公安司法机关积极转变执法观念,密切联系司法实践,不断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强化刑事司法工作规范化建设,在刑事和解程序的执行、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执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的执行、量刑幅度细化和监督等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重点环节,开展了探索和尝试,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同志也积累了许多的经验。
(一)关于刑事和解程序的执行
探究3 不论是椭圆还是双曲线,只要曲线上A,B两点关于原点对称,P是曲线C上异于点A,B的动点,那么kPA·kPB=e2-1.
“刑事和解是司法机关在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的前提下,对加害人进行宽大处理的一种诉讼制度”[3]。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9条规定,如果案件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建议;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M区检察院还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被告人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表示真诚悔罪;被害人自愿达成和解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由司法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后,具备适用非监禁刑条件的,一律适用非监禁刑。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的诉讼程序,对某些相对较轻的刑事犯罪案件,通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真诚悔罪、给予经济赔偿等方式,在取得被害人的原谅之后,司法机关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而修复被侵害的社会关系,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正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和解程序,不仅能够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作为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确定的检调对接试点单位,M区检察院率先在该市检察院系统引入了检调对接的工作机制,会同市律师协会
法律援助中心,共同制定了检调对接暂行办法,把检调对接相对规范化的管理模式,在规范当中确定下来。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检察院发现,有些案件可以作为刑事和解的,过去由区检察院在办案的同时,把和解一并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方式存在问题,因为检察院不同于法院,不是主持和解的专门机关,而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这方面非常专业,有助于刑事和解程序的规范化,同时也能提高案件的查办效率,在对案件进行起诉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和解方面的线索,就可以移交给法律援助中心,由律师来协助检察机关解决相关问题。尤其是针对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轻微盗窃案件,案件数量相对较多,而且大多属于临时起意,当事人也有和解的意愿,如果能够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对于当事人工作生活,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例如,一个有十一口人的大家庭内部发生的一起轻伤害案件中,家庭成员之间矛盾较多,涉及婚姻、遗产、房屋继承等家庭纠纷,矛盾积累时间较长,且犯罪嫌疑人年纪较大,每次调解都是全家十一口人出席,每次调节从半个工作日到一个工作日不等,该案经过区检察院二十余次调节,最终达成了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实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钟某在本单位宿舍,因同事曲某某饮酒后在其床上睡觉并呕吐,双方发生口角,期间,被告人钟某挥拳将曲某某面部打伤,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当事人在司法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钟某认罪悔罪,一次性赔偿曲某某经济损失4600元。被害人曲某某自愿和解,不再追究钟某的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钟某从轻处罚。M区法院根据被告人钟某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情节,依法对钟某予以从轻判处。确认被告人钟某犯故意伤害罪,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到目前为止,新的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不仅进一步提高了办案的效率,而且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制定并通过了《区人民检察院和律师协会检调对接工作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检调对接工作。
(二)关于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的执行
“通常认为,强制医疗是对实施了危害行为的精神病患者适用的旨在隔离排害并采取治疗的刑事实体措施”[4]。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之后,必须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告知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如果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人提供法律帮助。关于强制医疗的适用,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刑事诉讼法修订前,强制医疗决定程序不透明,没有必要的听证程序,社会各界对此反映十分强烈,由于判断行为人是否符合强制医疗要件非常复杂,由法院刑事审判合议庭进行司法审查,更有利于保障案件办理质量和确保限制人身自由的正当性。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M区法院于2013年4月6日受理首例强制医疗案,被申请人张某某持刀砍伤民警,经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对张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鉴定结果表明张某某患精神病分裂症,处于疾病期,应当强制医疗。区人民法院依新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后,从程序实体两方面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首先,通知被申请人法定代理人出庭;其次,依法为被申请人指定法律援助;然后,会见被申请人并进行全程录像,区人民法院以不公开开庭方式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法庭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所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达到危害到公共安全的标准,并且严重侵犯了其他公民的人身权利,经专门鉴定程序确认,被申请人属依法不能承担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被申请人仍有继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可能性。综合考虑这些情况,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强制医疗,通过特别程序审理,使其人身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避免了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三)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的执行
“未成年人不具有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盲动性,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5],基于未成年犯罪的特点,“为未成年人设置专门的法庭,这种特殊的理论和做法得到了普遍的认可”[6]。新刑事诉讼法第269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拘留、被逮捕或者正在接受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管理、分别关押、分别教育。M区检察院在全面贯彻落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
管理、分案起诉的过程中,努力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羁押率,制定《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办法》,对提请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各项评估,依据评估等级结果来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分案起诉率达到了100%。还制定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办法》,进一步细化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工作流程,确保附条件不起诉程序依法规范运行。在不起诉决定作出后,积极实施帮教并开展实地走访调查,增强这一程序的实效性。截至2014年7月,共作出附条件不起诉4件7人,无一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区检察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对80人次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及案发前后表现进行调查,逐案核实有关情况,提高未检案件的社会效果。区检察院分别在某职专和某社区挂牌成立未成年人关护教育基地,对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法定监护人不能或无力对其监管的未成年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或被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进行安置、教育和监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
(四)关于量刑幅度细化和监督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人类的理性”[7],而刑事司法的理性以量刑是否公正合理为标准。“把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开进行,有助于法官对判决结论中的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进行充分说理”[8]。为此,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不仅要对与定罪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还要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和辩论。这一规定,明确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法庭辩论阶段,还要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刑事案件的审理只就犯罪事实进行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其结果是量刑事实的不透明,量刑结果不规范。
2014年5月1日,市高院正式对外发布《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活动进行规范,细化到了每一个量刑情节的上下浮动比率。为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关于量刑程序的规定和市高院的指导意见,对于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区人民法院要分别查明与犯罪性质相关的事实以及与量刑相关的事实。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就犯罪性质问题进行辩论,在控辩双方关于犯罪定性的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还要告知控辩双方,可以专门围绕具体量刑情节相关问题展开辩论,发表与量刑情节有关的检察建议和辩护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和相关依据。通过对量刑事实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和辩论,使定罪量刑公开透明,保障了控辩双方及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效减少了上诉、抗诉情况的发生。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量刑工作主要由人民法院负责,人民检察院仅对案件的定性提出建议。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量刑建议也成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检察院不仅要在法院定罪量刑之后进行检察监督,而且要在起诉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针对这一问题,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上级制定的量刑规范,对每一起案件的每一个被告人,均提出了具体的量刑建议,区人民法院对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在90%以上。在法院定罪量刑之后,检察院还要及时对判决结果进行审查,对于量刑奇轻、奇重的案件,及时提起抗诉程序,进一步行使法律监督,总的来看,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刑事量刑工作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量刑机制。
三、M区在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从刑事诉讼的运行情况看,公安司法机关在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制度变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1.队伍执法理念和能力与新法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座谈中,有的干警提出新刑事诉讼法限制了侦查权力,不利于打击犯罪,存在着畏难抵触情绪,还有部分干警受传统办案思维的影响,只注重收集有罪、罪重的证据,不注重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少数干警收集证据能力达不到新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标准掌握还不到位。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必须抓住思想认识问题的关键,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内容丰富,更要追求本质上的实际效果,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
应当不断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培训力度,让每一位从事公安司法工作同志都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法的制订和修改,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有力地打击犯罪。
2.刑事强制措施跨部门执行的衔接工作存在难点。在M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因打人致轻伤,被刑拘,当日因病又被取保。起诉到法院后,按照法律规定,法院为其重办取保候审手续。开庭后本人不认罪,没有赔偿被害人任何损失,依法只能判处有期徒刑实刑。宣判后法院决定逮捕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抓人后,看守所因其患病不能收监,法院又不能二次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变更监视居住,其无固定居所;为其指定居所,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经费。决定逮捕后不能收监,又不能再变更其他强制措施,客观上使被告人处于脱管状态。一旦发生重大问题,就会有事故责任的问题存在。另外,法院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交由社区进行矫治工作存在一定困难,虽然M区司法局对于法院判处非监禁性的罪犯,接受矫治工作非常规范,但是其他区县司法局存在拒绝接受法院交付监管的社区矫治罪犯,并以各种理由退回法院交付执行通知书的情况。
3.涉黑涉恶、职务犯罪和金融诈骗三类罪犯占保外就医的比例相对偏高。虽然检察机关有针对性的加强了监督,但是对于涉黑涉恶的重刑罪犯,保外就医之后,目前仅靠街道司法所有限执法资源对其进行监管和收押,也面临较大困难。M区界内,现有社会服刑人员超过400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仅20人,平均每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负责管理20名以上的社会服刑人员,管理难度较大。尤其是对于患有艾滋病的罪犯办理重新收押,仅靠司法所有限的执法资源,存在较大困难。
4.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方面仍存在障碍。一位美国著名大法官说过“只要程序适用公平,不偏不倚,严厉的实体法也可以忍受”[9]。辩护权正是彰显程序公正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无论是我国古代“兼听则明”的朴素观点,还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立统一规律”,都说明了辩护权对于保障程序公正的重大意义,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有个别地区仍然对律师权利的增加和深度介入诉讼程序不适应,有些执法行为没有完全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操作,对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保障仍不到位。
(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建议
1.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使执法观念真正转变过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必须抓住思想认识问题的关键,不仅要做到形式上的内容丰富,更要追求本质上的实际效果,进一步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应当不断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培训力度,让每一位从事公安司法工作同志都深刻认识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为了保证公安司法机关能够有力地打击犯罪。
2.切实解决公安司法机关的实际困难。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办案力量不足成为公安司法机关反应较多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个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影响到了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对此问题应予以高度重视,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逐步予以解决。对一些急迫与重点问题,要抓紧研究解决。对当前解决还有困难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动解决。
3.持续不断推动新刑事诉讼法深入落实。首先,公安司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意见。其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把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持续检查,跟踪监督,通过多种形式,督促一府两院,落实人大意见,切实推动法律实施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
4.进一步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尽管公安司法机关已经做了许多宣传教育工作,但是在宣传普及的广度和深度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尤其是针对普通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很多普通群众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仍然比较陌生。作为我国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和相关内容的宣传工作,让人民群众真正了解这部法律,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支持、监督有关执法机关的工作,推动新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
总之,刑事诉讼作为国家行使刑罚权地一项专门活动,要解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问题,涉及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剥夺。同其他社会活动相比较,刑事诉讼的要求更加具体、更加严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为了有效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国家必然要授予专门机关以强制性权力,但是权力的行使,如果没有制约,必然会走向反面,走向腐败。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对专门机关的权力加以制约,把权力有效行使同权力制约紧密地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保证无辜的人不受侵害。
自1979年,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刑事诉讼法在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客观形势,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发生了深刻变化,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民群众法治观念日益增强,刑事诉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更加注重保障人权;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具体制度上作了较大的调整,但刑事诉讼基本构架和基本运行机制并未变化,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仍然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运作机制,面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仍需要继续通过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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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blems and Suggestions in the Process of the Change of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Take MDistrict in a Municipalityas an Example
XINYu-gang
(The Department of Law,Tianjin Public Security Profession College,Tianjin 300382,China)
Vitality of the system l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Since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new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organs carry out the newcriminal procedure lawstudy and practical job training through a variety of forms,to enable the majority of police officers grasp the new ideas,new regulations and newrequirements ofthe revised criminal procedure lawin a short period oftime,sothe awareness ofrespectingand protectinghuman rights has obviouslyimproved.In the process ofimplementingthe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public security and judicial organs accumulated valuable experience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settlement procedure,mandatory use of medical procedures,implementation of special procedures of juvenile criminal cases,hiring translator to the special criminal suspects,refin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sentencing range,prison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aspects of social sentence.But there are some issues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criminal reconciliation;sentencingrange;prison administration
D925.2
A
1674-828X(2015)04-0098-06
(责任编辑:宋 波)
2015-05-22
辛宇罡,男,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法学系讲师,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