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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农村社区自治的新兴力量:老年人协会

2015-02-09余家骏

余家骏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试论农村社区自治的新兴力量:老年人协会

余家骏

(华中科技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老年人协会设立的初衷是基于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弥补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正是这样一个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中极易被边缘化、孤立化的农村民间组织,如今已成为农村社区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些变化大大影响了农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变迁。通过对历史、实践、文化、法律的四个维度分析,探讨农村社区老年人协会何以存在;厘清老年人协会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中起到的权威重构、强化村庄预期、提高村庄社会关联等作用;提出老年人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关键词:老年人协会;村庄自治;农村社区治理。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运动的加速,城市接纳了大量来自农村的劳动力,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空间上的移转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导致农村社区大部分的村庄精英外流,村民之间的社会关联迅速下降。此外,面对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因素向农村的全方位渗透,诸如现代个人主义观念等进村,传统文化和村庄舆论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农村和农民在社会和文化上越来越被边缘化,农民主体性逐步丧失[1]。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影响了农村社区的治理状况,传统的农村社区治理体制难以对现代的农村社区进行有效管理。2006年以后农业税的取缔进一步弱化了传统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农村社区治理模式亟须突破现有困境,发挥好农村社区作为经济发展的“蓄水池”的功效。最近几年,大量的民间组织诸如妇女禁赌会、志愿者协会、老年人协会等涌现在农间田野。从横向上比较来看,由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缓慢,新兴类型的民间组织在自主发展、团体认同等方面均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然而,江浙部分地区农村的老年人协会在农村社区治理中所发挥的作用却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期。老年人协会设立的初衷是基于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弥补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正是这样一个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中极易被边缘化、孤立化的农村民间组织,如今已成为农村社区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这些变化影响了农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变迁,并促使农村社区政治生活发生转变。本文从历史、实践、文化、法律四个维度探讨农村社区老年人协会何以存在;厘清老年人协会在当前农村社区治理中起到的权威重构、强化村庄预期、提高村庄社会关联等作用;提出老年人协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一、农村社区新兴力量——老年人协会何以治村

(一)老年人协会治村的历史基础

传统社会下的中国农村,享有充分的自治权。该时期的农村治理主要特征是“有社会,无国家”。封建王朝历来实行专制统治,鉴于当时有限的生产力水平,封建王朝中央政府的权力在传统结构中止于县衙,县衙则通过乡村绅士来治理广大的农村地区。在这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体系中,乡村绅士并非被动地、消极地配合基层行政组织的工作,乡绅们可以发挥其能动的作用,以决定是否接受县衙所传达的中央命令。乡绅们通过他们做官的亲戚和熟人对县衙产生影响,最后乃至于直接影响到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结果,中央政府制定的不合理的命令可能会被收回或在执行阶段大打折扣。正如西方学者马克思·韦伯所言,“事实上,正式的皇权统辖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在城墙之外,统辖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降低,乃至消失。”[2]在此类权力结构体系分配下,国家权力一般不过多地干预农村社区的治理,充分尊重乡村绅士的治理权威。在乡村绅士的领导下,各种宗族和会社组织承担着包括农业、红白喜事、祭祀及道德教化等公共性事务。从治理主体构成而言,乡村绅士主要包括告老还乡的官员、村庄德高望重的老者、宗族内的长辈等。可见我国传统社会历来就有老年人治村的传统,加上传统道德文化的影响,进一步强化了老年人在传统农村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二)老年人协会治村的实践基础

根据浙江省温州市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全省行政村建立老年人协会28213个,占行政村总数的98.09%,老年人入会总人数410.03万人,占行政村老年人口总数的73.41%。入会率最高的是台州市,为90.62%。依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行政村老年人协会分别有3726个和7222个,占协会总数的13.21%和25.60%。”[3]温州市的老年人协会活动频繁,对村庄治理产生极大影响。在温州的部分沿江发达乡镇的农村社区中,老年人协会发挥的作用远远超出村支部,尤其是在民间纠纷调解领域。在当前农村村庄“原子化”程度加剧,原有的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威降低的情况下,村干部最为头疼的便是纠纷调解。然而,老年人协会的纠纷调解能力很强,村庄内部各种纠纷都在老年人协会的调解范围之内,村庄矛盾不仅得到迅速化解,也构建了预防矛盾产生的机制,使矛盾在无形之中得以化解,强化了村庄的社会关联程度。此外,老人协会不仅对村内纠纷进行调解,而且积极配合村干部开展工作,尤其是在创建文明村庄、提倡殡葬改革等方面作用很大。老年人协会还参与村级财务监督,进一步减少了村庄腐败。温州地区老年人协会的茁壮成长离不开其深厚的民间传统,那些缺乏传统民间资源地区的农村的老年人协会是否能够发挥功效呢?笔者认为,在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农”社会中,大量农村青年人力资源外流,留守老人成为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留守老人很多,闲暇时间更多,而要形成组织性的活动,便需要来自外部资源的支持。自2002年开始,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便在湖北省洪湖市和荆门市的四个村庄进行了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实验。实验结果表明,自老年人协会成立12年以来,村庄社会关联显著加强,村内纠纷和矛盾进一步减少,当地农村社区村民自杀率显著下降。老人们一致感慨,“老人协会的设立,多了一个相互关怀的场所,使得每一个老年人内心多了份依靠。心情舒畅的同时,身体也逐步好转。”[1]

(三)老年人协会治村的道德文化基础

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百善孝为先”的传统道德文化感染下,我国传统文化强调晚辈对长者的顺从与尊敬,这也为老年人治村提供了文化与道德基础。尤其在“熟人社会”中,社会格局实际上是一种“差序格局”,社会秩序实际是礼治秩序[4]。自周公制礼以来,礼作为社会规范在传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功效,为传统社会的稳定有序提供了规范基础。受礼文化的影响,在传统农村社会中,乡村绅士(构成主体主要是老人)便获得道德文化上的肯定和支持,其发挥的治理功效自然是毫无疑问的。虽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现代化因素向农村地区全方位渗透,现代个人主义观念、权利观念等逐渐改变农村地区农民的行为方式和观念,传统文化被进一步挤压,削弱了农村社区治理的传统道德文化基础。但是,我们同时也要注意到数千年来的宗法制度和封建伦理思想始终根深蒂固,我们要用辩证和发展的眼光看待我们传统的道德伦理文化,去其槽粕,取其精华。在社会转型时期时刻发生巨变的中国,面对公民道德诚信的丧失、社会道德的滑坡的同时,诸如“尊老爱幼”、“尊敬师长”等传统美德值得我们大力弘扬。温州地区老年人协会之所以能够比村支部在村庄治理中发挥更为重要作用的原因之一,便是温州地区具有深厚的民间传统道德文化基础。

(四)老年人协会治村的法律基础

在我国,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始终绕不开合法性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资源是资金与登记注册,它们直接决定着民间组织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中能否存在。”[5]相较于其他民间组织,老年人协会获得资金和登记注册并不困难。另外,对于合法性基础我们应从广义角度去理解,即合法性基础不仅可以是法律制度,也可以是其他社会规范、价值或信仰。正如学者所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规则中的一个特殊规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所谓的合法秩序和有效规则也是不同的。”[6]因此,在农村社区,构建部分合法的民间组织并不一定需要得到政府的同意。法谚有云,“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和取缔,诸如老年人协会类的合法民间组织就有建立和发展的可能。如前所述,温州地区依法登记和备案管理的行政村老年人协会分别有3726个和7222个,占协会总数的13.21%和25.60%。这些并未登记和备案的“非法”老年人协会不仅获得村民的认可,也被官方视为是合法的。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八分别明确规定:“老年人可以通过老年人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提供咨询服务;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参加其他社会活动。”这也在法律层面肯定了“老年人协会”参与农村社区治理的合法性。

二、权威重构、村庄预期强化与社会关联加强:农村社区自治的成果

转型时期的社会中,基于外来文化及资源的侵袭,相对封闭的村庄社会开始解体,村庄社会关联的下降,导致村庄舆论难以约束个人行为,进而形成恶性循环,农村社区的治理难度进一步加深。此外,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以及农村社区本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结构亦随之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来,并在农村社区自治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老年人协会的作用具体而言包括:重新构建村庄权威;强化村民对村庄生活的预期;加强农村社区的社会关联。

(一)重新构建村庄权威

外国学者在研究民国时期的华北农村时指出,“在中国传统农村社区,乡村精英担任领袖的主要动机在于提高社会地位、威望和荣耀,而非追求物质利益。”[7]然而,面对现代因素向农村的全方位渗透,诸如个人主义、权利等观念进村,尤其是部分村民权利意识的大幅度提升,义务意识却没有相应地得到增长,过于夸大个人权利,往往忽视个人的公民义务。正如学者所言,“农民行为逻辑的变化,必然影响到乡村权威的生成维系机制。”[8]在传统农村社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主体是村庄权威。纠纷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尊重村庄权威的意见。随着村庄社会关联的下降,村庄原子化程度的加剧,在传统农村治理中的村庄权威再也不复起到原先的定纷止争、纠纷化解的作用。在当前中国农村社区普遍存在的现象便是村庄权威的解体,尤其是在2006年中央取缔农业税以后村庄权威的下降程度进一步加剧。老年人协会的设立重新构建了村庄权威。在进行纠纷调解时,若以“个人名义”进行调解,则名不正、言不顺。不仅纠纷当事人不予理睬,还会遭受村庄非议,而以老年人协会的名义进行调解,老人们往往可以获得无形的支持,对少数村民的越轨行为进行惩治,进而重新构建了村庄权威。

(二)强化村民对村庄生活的预期

在现代化观念的全面渗透中,原子化的村庄已经很难再让村民能够心甘情愿参与村庄治理。村民无法在农村社区中获得归属感、历史感、责任感,自然就缺乏对村庄的长远期待。稳定的村庄预期能够提高村民的责任感、归属感等。因为稳定的预期的背后,村民会考虑全村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其个人利益为村民之间的合作与信任提供了基础,也为农村社区治理水平提高提供了基础,更能提高村庄的幸福指数。因此,村民更愿意安居乐业于农村社区,即使其年轻的时候需要背井离乡赚取收入,但年老时都愿落叶归根,回到生于斯、长于斯之故乡。老年人协会良性发展的同时,大大强化了村庄精英对村庄的预期。老年人协会的成立和发展,让村庄精英看到未来村庄生活的希望,产生美好的预期。自然,村庄精英也就更愿意为村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由此可见,老人协会的设立和发展强化了村民的村庄生活预期,帮助村民找到了归属感、责任感。

(三)加强农村社区的社会关联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对农村社会渗透的加强,村庄共同意识被逐步瓦解,村民之间的传统社会关系逐步分崩离析,而现代社会关系又未能建立起来。社会关联度低的村庄衍生出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例如:村民道德败坏、纠纷得不到化解、村庄治安不良等等,农村社区治理基本处于瘫痪状态。一方面,老年人协会设立以后,积极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悄无声息地主导村庄舆论。强有力的村庄舆论改变了村民的行为规范,面对矛盾纠纷,老年人协会会员往往能够仗义执言,加以劝阻。村庄矛盾和纠纷的减少,使得村庄秩序稳定,村民对村庄生活预期加强。另一方面,老年人协会定期举办一些活动,每年的重大节日召开庆祝大会,全村所有老人到场,老年人协会组织文艺表演,比如相声小品、广场舞、乐器独奏等等。此外,如果有协会成员过寿,老年人协会成员一般要到场祝寿,若有老人生病,协会组织成员前去探望。由此可见,老年人协会的健康运转加强了农村社区的社会关联,无形中改变了农村社区的村庄秩序。

三、农村社区新兴力量——老年人协会的问题及其改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外来资源对农村社区的影响,农村社区的传统治理主体越来越难以应付日趋复杂的公共事务,为更加有效地对农村社区事务进行治理,传统农村社区治理主体不得不与民间组织共同治村。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导致越来越多的民间组织诸如老年人协会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来。老年人协会的茁壮发展,加强了村庄的社会关联、强化了村庄预期、重构了村庄权威等等。但老年人协会在参与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如何处理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在江浙两省的村级大多设有老年人协会,为何温州地区的老年人协会能够发挥出巨大作用,改变村庄治理格局,而江苏省的老年人协会却大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出相应的作用?

(一)进一步厘清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新兴治理主体的发展是否对传统治理主体的固有地位形成腐蚀,削弱了传统治理主体的权力地位,改变了农村社区治理主体的权利结构体系?相当长的时期内,学界认为,“新兴治理主体将会分享传统治理主体在农村中的固有权威,新兴治理主体发展空间的扩大意味着传统治理主体权威空间的收缩,两者间的权力分配必将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关系。”[9]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道理。农村社区的社会资源总是有限的,当新兴治理主体汇聚的社会资源越来越多时,实际上就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传统治理主体的资源获取,进一步压缩了传统治理主体的范围和空间。若在参与农村社区治理过程中,传统治理主体运转失灵,而新兴治理主体不仅运转良好,还重塑村庄预期时,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此消彼长就不难理解。由此导致的结果之一就是在部分农村社区新兴治理主体与传统治理主体之间难以树立互信机制,互不信任,难以共同治村。因此,进一步厘清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尤为必要。笔者认为,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之间应当构建一种互帮互助型的权力关系体系。应当看到,任何新兴事物的发展都有个逐步被接受的过程。当民间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兴事物出现时,这个时期人们由于观念上的限制对新出现的民间组织基本上持不认可或排斥的态度。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程度的加深,国家的治理理念开始发生改变,开始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管理,事实进一步证明民间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中国农村社区的治理水平。因此,一方面传统治理主体应通过各种形式鼓励民间组织参与到农村社区治理中来,例如给予资源扶持、政策支持等等,另一方面,民间组织作为新兴治理主体应积极参与村务建设,配合传统治理主体的工作,尤其是在创建文明村庄、提倡殡葬改革等方面做好村务工作。传统治理主体与新兴治理主体通过构建互帮互助型的权力关系体系,最终实现农村社区的“善治”。

(二)投入外部资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很多地方都建立了老年人协会以及其他协会和理事会。但这类建立起来的协会和理事会,大多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出相应的功效。浙江省温州地区的老年人协会却茁壮成长起来,成为农村社区治理的新兴主体。温州地区老年人协会成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该地区具有深厚民间传统。正如贺雪峰教授所言,“温州老年人协会是由宗族的族老会演变而来,也是温州小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村庄有诸如搬运等事务,老年人组织起来垄断村内搬运,从而获利。”[1]“老年人协会通过开展各类活动,又促进民间资源的进一步增长,进而形成良性循环,农村社区的治理自然就朝着“善治”的方向发展。那些缺乏传统民间资源的农村社区,该如何发展老年人协会,并使其在村庄治理中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呢?笔者认为,对于缺乏传统民间资源的农村社区,村庄难以自发形成组织活动,便需要外部资源的投入 ,引导老年人协会开展相关活动。在投入外部资源方面,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开展的老年人协会实验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研究。自2002年以来,该中心分别在在湖北省洪湖市和荆门市的四个村庄进行了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实验。在四个村庄内,分别设立老年人协会。协会经费每村每年5000元。随着老年人协会的建立以及各类活动的开展,大大丰富了农村生活的精神面貌,激发老年人协会参与农村社区自治的热情,强化了村民对村庄生活的预期,提升了村庄的社会关联度,使得农村社区治理朝着“善治”的方向逐步迈进。

四、结束语

老年人协会设立的初衷是基于对农村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弥补国家公共产品供给不足。正是这样一个在转型时期的社会中极易被边缘化、孤立化的农村民间组织,如今已成为农村社区自治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传统农村社区治理主体治理能力的丧失与新兴治理主体——老人年协会在村庄权威重构、社会关联加强、村庄预期强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形成巨大反差。农村巨变,不仅仅是农村社会治理格局的的变化,更是农村社会基础结构的变化,也是9亿农民从外在生活方式到内在生命意义的巨变。因此,对农村社区权力结构的变迁和农村社区治理模式进行研究和探讨,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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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6-28.

[5]陈勋.乡村社会力量何以可能:基于温州老人协会的研究[J].中国农村观察,2012(1):80-88.

[6]赵秀梅.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J].开放时代,2004(6):5-23.

[7][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M].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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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徐勇,朱国云.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及其权力关系分析[J].理论月刊,2013(1):172-175.

Analysis of Emerging Force in Rural Communities

Autonomy:The Association of Elderly

YU Jiajun

(Law School,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China )

Abstract:The purpose of establishment of associations of elderly is based on caring vulnerable groups in rural areas, and to make up for lack of national public goods supply. The organization can easily be marginalized and isolated in the perio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and it has now become an important force in rural communities′ self-government. These changes greatly affected the changes in the power structure of rural communities. The paper explores how the association of elderly could existed in rural communities from the history, practice, culture and law four dimensions; clarifies the association of elderly′ function in current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which mainly contained: reconstruction of the authority; strengthening expected village life; improving the village community association, and it puts forward the problems of associations of elderly in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furthermore, suggests the improvement.

Keywords:associations of elderly; village autonomy; rural community governance

DOI:10.3969/j.issn.1004-390X(s).2015.02.005

作者简介:游悠洋(1986—),女,云南昆明人,讲师,主要从事保险精算研究。

基金项目: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应用基础研究青年项目(2014FD024)。

收稿日期:2013-10-30修回日期:2013-12-04网络出版时间:2015-04-0210:41

中图分类号:C 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4-390X(2015)02-00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