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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定罪的问题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关键词:拐卖儿童犯罪构成定罪

吴 震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110034

一、对出卖子女行为定性上的争议

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是构成遗弃罪还是拐卖儿童罪,司法实践上一直颇有争议。

(一)主张适用遗弃罪的意见

出卖亲生子女是有抚养义务的人拒绝承担其抚养义务的行为,并且是处于主观上的故意以及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可以处以刑罚的,是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的,并且遗弃罪是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受抚养的权利。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很符合遗弃罪相关的内容。由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关系特殊,并且都基于社会法律和情理上的因素,拐卖儿童犯罪其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关系过于亲密,双方直系的血缘亲属关系很难让人认为这一行为是拐卖儿童的行为,而量刑情节较轻的遗弃罪能很好的处理好这方面的难题。

(二)主张适用拐卖儿童罪的意见

还有种意见认为这类把亲生子女高价出卖的犯罪行为很明显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应当定为拐卖儿童犯罪。虽然出卖亲生子女并未有拐卖儿童罪中客观表现行为中贩卖中买进卖出的行为,但是该行为本意上是指将儿童当做商品出售以获利,不能单纯的指买进卖出。只要是将儿童当做商品进行出售那么就是属于贩卖行为。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很符合其中的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二、以遗弃罪或者以拐卖儿童罪定罪的不足

这两种具有分歧的意见可以说各有各的理由,一定程度上也很符合法理情理。但是都不能对出卖亲生子女的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定性。

(一)犯罪性质方面

拐卖儿童犯罪和遗弃犯罪虽然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其所涉及的方面还是很不同的。出卖亲生子女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分为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犯罪、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犯罪、侵害公民性权利犯罪、侵害公民名誉权利犯罪和侵害婚姻家庭犯罪五类。拐卖儿童犯罪和遗弃犯罪虽然都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但是其所涉及的方面还是很不同的。

(二)犯罪构成方面

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在犯罪构成方面不仅有拐卖儿童犯罪和遗弃犯罪的共同方面,又有他们所未涉及到的有关内容。在主体和客体上分别为,主体是被害人的父母,客体则是儿童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主观方面是在出卖子女获取钱财方面有故意的方面,并不想抚养其成长,客观方面则是有出卖的行为,具有泯灭儿童人身权的表现。这方面的犯罪构成很明确的排除了遗弃和拐卖儿童的定性,不能严格完全符合这两项罪名的构成要件是有很大的缺陷的。刑法学中明确的表现了如果哪个行为具有其社会危害性和其危害程度,那么该犯罪构成的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方面必须有机的统一起来,让犯罪人承受惩罚的话必须有足够的依据。从此可以看出并不是与拐卖儿童和遗弃犯罪能够有机统一起来的出卖亲生子女犯罪并不能很纯粹的依据这两样罪名定罪处罚。

三、增设“出卖亲生子女罪”的立法建议

(一)出卖亲生子女罪

由于出卖亲生子女的犯罪行为无论其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以及犯罪的主观意图方面和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实施的客观行为都有其特殊的方面,依靠单独的遗弃罪或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是不太合理,不能体现出其独立有特色的方面。所以我认为应当单独对于此类犯罪行为评价定罪,设定新的罪名,出卖亲生子女罪,具体如下:在刑法的第二百四十条上增加一款的内容:“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实施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独设立罪名相对于以前的单纯遗弃罪或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增设出卖亲生子女罪的合理性、可行性的分析

为了更好的处理出卖亲生子女这一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案件,应该在刑法中制定相关的罪名以期可以更好的处理好这类案件,避免出现各种各类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方面的情况。出卖亲生子女罪的设立,正好可以体现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依刑法规定的罪名处罚才能体现社会主义上的法治精神,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如果没有在出卖亲生子女犯罪上设立独立的罪名,不足以体现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障作用,造成了犯罪在在追究上的不合理,单独设立的罪名有利于减少司法活动上的自主思想,限制司法权的滥用,有力的预防犯罪,符合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

[1]李麟.浅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J].信息安全与技术,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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