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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代中国死刑废除的阻碍因素

2015-02-07贾安琪

法制博览 2015年36期

贾安琪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 石河子 832000

浅谈当代中国死刑废除的阻碍因素

贾安琪

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新疆石河子832000

摘要:近年来多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在我国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死刑的废除问题也再一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全世界一百余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的情况下,中国的死刑的废除为何迟迟没有着落?阻碍中国死刑废除的因素究竟是什么?

徐忠明教授曾经说过“在全球化进程下,思考、改革乃至最终废除中国的死刑,在具有全球化视野和吸收他国经验的同时,不可忽视的是本国的国情。我们在探究中国死刑是否有废除必要时,也需认真清理古典中国死刑的思想与实践”因此,本文将以中西法律文化发展中的差异为切口,结合中国自身,浅谈阻碍当代中国死刑废除的因素。

关键词:废除死刑;杀人偿命;民意因素;权利观念;政治因素;中西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6-0080-02

作者简介:贾安琪(1994-),女,山东滨州人,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死刑存废与法律文化息息相关,在古代,世界各国普遍适用死刑。比如中国夏商时期形成的五刑中死刑就占有一席之地,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仅第八表就有四个条文(第25-28条)规定了死刑。

死刑的存在源于古代人们对“法律工具论”的社会主流意识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法律文化的认同。在之后的历史长河中,朝代更替、几经变革。由于其各自形成的法律文化不同,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死刑废除态度上背道而驰:西方国家在经历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洗礼后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一种天赋人权的思想和基于对生命权的重视而形成的生命神圣而不可剥夺的法律文化,这种观念的传播和转变使社会逐渐认识到了生命不可侵犯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洛克对生命权的呼吁为西方社会重新审视死刑的价值,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废除死刑的理论主张又给西方社会废除死刑设立了基调。因此大部分西方国家走上废除死刑之路。相反,中国在数千年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之下,强调重刑的镇压作用,死刑继续为社会所重视,而且随之而来的是统治者“杀人者死”的律令条文,形成以工具价值取向的法律文化形态和“杀人偿命”的法律观念。而这些传统的观念对当代中国的死刑废除又起到了潜移默化的影响并通过民意表达出来,这也是为何彼国可废除死刑而我国步履维艰的根源之所在。

纵观之,废除死刑在中国阻碍重重、道阻且长,其造成的影响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观念捆绑了的民意

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汉高祖刘邦攻入咸阳颁布的约法三章第一条就是“杀人者死”。可见“杀人偿命”的血亲复仇观念是阻碍中国死刑废除的首要因素。

而与西方被人权民主冲淡了的同态复仇的观念相比我国在过去的历史中包括新中国成立之后发展的若干年里,硬是依然保留了这种观念并且在人们心中深扎根系。

中国的李昌奎案从一审死刑、二审死缓再到再审死刑,判不判死刑该不该杀引起了人们激烈的反响,人们好像在争论中不再关注案件的本身,而更加关注“要不要杀”这个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就该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我们不能再冷漠了,不能像曾经那样,草率判处死刑,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要改改了”、“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副院长赵建生也表示,“‘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杀人偿命’观念和‘同态复仇’意识在整个社会中依然根深蒂固不可触动,而我们的司法理念却要求‘少杀、慎杀’”、“我们要引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态度而不是‘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其实“杀”还是“不杀”在实践中并没有对错之分,只是观念差异、理解不同而已,它展现出的是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的碰撞。但是在本案中却可以清楚地看出传统的“杀人偿命”的观念对民意的影响和民意表达对司法的影响。在对李昌奎的改判中,一句不杀引起轩然大波,人们的正义观念依然牢固且前不可破,一经触及便招来人们愤怒的吼声,而被观念捆绑了的民意,又如同洪水猛兽般的冲击着司法的大门。不要说废除死刑,仅仅是改判无期已经让百姓多有怨言无法接受,若一旦废除死刑呢?可见“杀人偿命”的观念是影响我国废除死刑的一大障碍。

二、被“治乱世用重典”拉长了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就美国而言,居高不下的犯罪率是影响美国公众对死刑态度的诸多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在美国,枪支泛滥一直为人诟病,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社会问题之一,虽然民意测验表明60%的美国人赞成制订法律控制枪支,但相关枪支管控的立法迟迟未能通过。而这又在很大程度上为谋杀、黑社会与贩毒、恐怖主义等问题推波助澜。这又导致了在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下,多数民众希望政府能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而绝不应向犯罪妥协。因此,采取严厉刑罚对付穷凶极恶的罪犯能够得到民众最大限度的支持,对于美国民众,他们更希望发挥的是死刑的威吓功能并希望以此来遏制犯罪。

类似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刑罚的震慑力怕是早已经深深藏在中国百姓的心理,成为悬在心头的一把利剑,对一般普通民众起到了威慑作用。而作为其极端的死刑,其威慑力则不言而喻。

改革开放使文革后期的中国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迅猛发展、综合国力提高。但随之而来的是这种落差下社会生活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关系受到冲击,引起了治安形势的急剧恶化;而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诱发了人们的内心的恐慌;相继而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贪污腐败现象频发,使人们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信任。这些因素又恰恰交织在一起,导致社会治安形势空前严峻。

于是在“治乱世用重典”的传统下,政府采取了严打的措施,而在严峻的犯罪形势下,广大群众从情感上本能地支持政府采取包括死刑在内的严厉措施打击各种犯罪来维护自身的安全。这次的“重典”使治安有较为明显的提高,使人们再一次的认识到了死刑的好处而对其也越发依赖。而这种“社会现实需要”好像被“重典”捆绑的拉长了,好像无死刑也就无治安了,从此废除死刑也就被打上了“混乱”的标签。

三、被“工具价值取向”影响了的淡薄的权利观念

中国法律的特殊之处有三:一是建国之基础依靠道德礼教伦常而不依靠法律,导致法律仅是补助地位;二、以道德、礼教、伦常礼教为立法根据却不以权利。三是由于以上原因致使法律缺乏具体性规定,经常历久不变。中国古代封建帝王大多标榜以忠孝治天下,因此三纲五常则成为立法的原则。而与封建纲常相伴随的是家族本位的思想,这种家族式的观念和法律工具式的价值取向又导致对个体权利的漠视和权利观念的淡薄。

宗法制度所创立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强化了国家的权威。把人基于先天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扩大化为人对国家的全面义务关系,强化了每个人的身份角色和义务内容;而礼治的出现要求每个人扮演好自己的社会角色,尽自己的社会义务。“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就使得人们在数千年封建体制下逐渐养成了一种重义务而轻权利、收法度而少自由的行为趋向。

再加上缺少向西方启蒙运动一样整个对旧有思想和传统的彻底打破的行为,守旧的传统使得因循旧制,虽然在近代接受了西方的人权思想,但是却始终难以触及心灵的底层。在两者徘徊间便难免在内心中形成了接受生命权结合自身而分而待之,于自身则珍重生命于他人则依然抱有害群之马拍手称快的想法。既缺乏对生命权彻底接受的基础,又怀有群体观念而存有对恶者的生命剥夺的快感。于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使得死刑的废除缺乏权利基础和力量,在变革中步履维艰。

四、被“罪刑不相适应”和引燃了的投机心理和私力救济

无论是李昌奎案还是药家鑫案无不在社会公众的愤愤不平之气和一片“杀”声中落下帷幕。当百姓们心满意足的人为“该杀”的罪刑适当时,废除死刑的理论不禁让人们思考,如果死刑废除,会不会导致“罪大恶极”之罪的轻判,会不会使“作恶的享富贵又寿延”。若果如此,会否带来两种结果:一是轻刑而带来的投机心理。杀人不用偿命,如果死刑被废除,仅仅依靠增加服刑周期,会助长罪犯的投机心理;二是罚不得当而引爆的私力救济。有人担心一旦废除死刑,将会导致天下大乱,私法横行,民怨沸腾,怒而杀之。国家不执行死刑,那我来动手让他受到应该有的惩罚的大无畏的个人英雄主义。

但真的是由于死刑让前两者发生率减少的吗?英国过去执行死刑在广场上进行,并且有诸多人围观。由于严厉打击盗窃,许多被执行的盗窃犯盗窃数额并不巨大,但是恰恰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注意力被吸引,很多人在观看死刑的同时钱包再次被偷,窃贼被抓后又再次被判处死刑,如此循环往复。

但在中国来说,究竟事实如何,在并未实行之前我们不得而知,目前来说大部分还是在推论下止步不前,因为很难有一种破除平稳的现状而迎来丝毫危险的勇气。

五、结语

“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死刑?

夫鸡肋,弃之如可惜,食之无所得。在当代中国死刑真的是鸡肋么?

民不畏死何以死惧之。死刑难道仅仅是威慑和恐吓么。生命只有一次,不是所有的冤情都可以昭雪,不是所有昭雪的时候,喊冤者还活着。

因此对于这个答案,笔者认为是其实是不然的,在世界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下,中国的死刑不在于废除与否而在于早晚而已。之所以分析阻碍死刑废除的因素,是因为中国现在的确存在诸多死刑废除不能的众多原因而且是难以一蹴而就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主张死刑是不可废除、不该废除的,我们不妨需有一种破除和尝试的勇气和逐步解决的耐心。

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刚刚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在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那么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未来社会需要的不是对危险的斩草除根式的报复,而是以一种真正的人道主义的胸怀对人的感化与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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