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借贷问题简析
2015-02-07冯华庆
冯华庆
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 聊城252059
中国民间借贷问题简析
冯华庆
聊城大学法学院,山东 聊城252059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民间借贷活动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和法律规制,民间借贷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如监管不力极易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本文结合当前我国民间借贷成因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引导其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对策和建议。
民间借贷;成因;对策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成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影响
近年来,为应对世界性金融危机、抑制国内通货膨胀,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持续紧缩银根、提高存贷利率、遏制过度投资等调控措施,使我国金融市场流动性明显收紧。金融机构筹措资金的能力明显降低,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大幅收缩信贷规模。但是受自利本性以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等因素的影响,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贷款积极性不高,它们更倾向为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企业服务。
(二)高额利润的诱惑
随着我国产能过剩,经济增速的下降,市场悲观情绪加重。对于急于寻求投资项目的民间资本,在无实体经济选择的前提下,只能选择存款银行。而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新的一年期存款利率仅仅为2.5%,相对于民间10%-30%的信贷利率,使民间资本更乐于选择冒险的方式流向民间,竞逐高额回报,而不是选择存款于银行。
二、规范民间借贷的对策与建议
2012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民间借贷到了近乎疯狂的地步,非法的投资公司到处存在,然而到了2014年,接连发生民间借贷信用危机,大量的投资公司倒闭,出现了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请求激增,对当地的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依法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刻不容缓。
(一)完善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1.明确民间借贷合法地位。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有赖于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确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范民间借贷,但是2013年,浙江省出台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法律规范层面对我国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开创了新局面,使温州市大量的民间借贷资金有了合法身份。这也标志着我国对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争议有了规范性的定论,这部地方法规的出台,对引领我国民间借贷走向了法制化的道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加强民间借贷立法工作。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就起草了《放贷人条例》,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规范民间借贷,让民间借贷走向前台,打破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放贷人条例》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但是国务院法制办对《放贷人条例》草案并未获得充分的认可,至今《放贷人条例》出台的具体时间还没有确定,我们期望一部完善的《放贷人条例》能尽早出台,为民间信贷市场“保驾护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二)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
1.确立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由于我国对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失,没有明确专门的职能部门和程序性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监管,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目前还只是处在研究阶段,可以说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处于监管的真空状态。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是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应建立政府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应明确由各级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牵头,人民银行、银监局的地方派出机构协同对民间借贷实施监管,建立健全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体系与机制。
2.建立民间借贷交易登记制度。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应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民间借贷交易登记制度,要求民间借贷机构要详细登记每一次借贷业务的资金来源、交易方、交易金额以及利率和期限等情况,将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以便在制定货币信贷政策时充分考虑民间借贷的影响。在建立民间借贷交易登记制度时,应赋予被登记主体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主体能够主动进行登记,从而提高登记效率和登记系统数据的准确性。
3.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民间借贷监管机构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披露和上报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的用途、运用效益等情况,增强信息透明度,规范民间借贷融资主体融资行为。
(三)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和金融风险知识的宣传,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通过宣传民间借贷引起的经济纠纷,引导民间借贷当事人使用正规的书面合同进行借贷资金,将借贷双方约定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写入合同,能够有效预防法律风险,减少纠纷的发生。还要加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的宣传,充分揭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形式和危害性,使广大群众清楚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行为的本质不同,防止广大群众将民间借贷无意识的操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投资风险意识和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抵御能力,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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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雪净.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及化解对策[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12(7).
[3]蔡婵婵.民间借贷的法律解决机制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 (12).
F832.4
A
2095-4379-(2015)13-0266-01
冯华庆,男,山东聊城人,聊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