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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林权制度改革及其影响

2015-02-07吴平芳杨立星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森林法林权经营权

陈 玉 李 虹 吴平芳 杨立星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邢台 054000

一、林权制度概述

(一)林权

林权指的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权利主体依法对森林、林地所享有的权利。依据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和个人林权;根据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以及林木使用权。林权的概念的确定是进行林权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严格界定林权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具有必要性。正确认识“林”的内涵,厘清林木、林地、森林的概念,有利于正确的认识林权,更有利于推动改革的平稳进行。

根据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林”包括:森林、林地、林木、森林资源。就森林而言指的是乔木林和竹林;就林地而言指的是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编为林业用地的农用土地;就林木而言指的是生长在林地上的树木和竹子;就森林资源而言之指的是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我国林权制度

我国林权制度分散规定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多部法律中,尚未形成一套专门的法律对林权制度加以详细规定。我国林权制度包括主客体的设定以及林权的权能和保护。

1.主客体的设定

研读我国《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我国森林资源原则上属于归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的属于集体所有。换言之,林权的客体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林权的主体是国家、集体和个人。

2.权能的界定

就林权的权能而言,包括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可知,林权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3.保护制度

林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明文的法律规定,《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都明文规定了林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林权登记制度,《森林法》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第三,国家保护承包合同规定的各有关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一致,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造林合同。

二、林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三林”的重要地位

“三林”包括林业、林区、林农,相对于“三林”,人们更为熟悉“三农”,长期以来,人们一直把关注的焦点聚集在农村、农业、农民上,关注农村土地制度,忽略了林地制度,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三林”的重要性。在中国现有的土地面积中,耕地约有18亿亩,而林地却有43亿亩,林地是耕地面积的2.4倍,其中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林地有27.37亿亩,占我国森林面积的63.65%。这一系列的数据直观的展现了林地的重要性,解决“三林”问题,一方面有利于环境的保护、生态平衡的维护,另一方面有利于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我国经济稳步快速的发展。

(二)林权制度问题突出

我国对于林权制度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并且对于林权的概念和性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使得社会大众对于“森林资源”、“林业”、“林地”等概念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在界定权利主体时出现主体模糊的状况,使得林权关系复杂化,导致林权纠纷繁多。社会大众对林权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不清楚林权的性质,也不清楚取得林权后的经营和救济,这就会使大家对林权的安全性产生疑虑,严重的阻碍了林业资源的效用最大化,换言之,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诱发的主体不清、产权不明、保护不周等问题,既不利于充分开发利用,也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林权制度改革意义重大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林权制度改革十分具有现实指导意义,首先,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延伸适用到林地上,有利于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的发展,促进农民收入的增加,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其次,深化林权改革,明晰产权,明晰责权,有利于调动人们造林育林的积极性,促进生态平衡的维护,促进社会可持续性发展。最后,林权改革符合时代的要求,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林业的发展带动社会整体的平稳发展。

三、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目标

我国林业制度改革以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为发展目标,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减轻税费,规范流转”为改革方针,以“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改革的内容

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适用于林地,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如下特征:第一,林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法定性、排他性、限制性、独立性。第二,承包期限的长期性,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为七十年,期满可以续包。第三,流转性强,我国鼓励林都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在流转主体和流转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利于充分发挥资源的最大效用。第四,资本性,承包到户后权利人获得林木的所有权,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用来抵押贷款便于权利人充分利用个人合法资金,这就为促进林地的开发利用提供了资金的保障,利于承包经营者权益的维护。

四、林权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林权改革明确了主体、明晰了责权,国家的鼓励以及相关制度的不玩完善,消除了人们对林权的疑虑,达到了稳定人心的效果,充分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权利人对养林育林充满热情。产权的明晰化、流转的市场化、经营的灵活化极大地促进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与林地相结合,林权流转与市场相结合,使得林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呈现科学化、效用最大化的趋势。总而言之,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农民的积极性高涨,加之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驾护航,林业资源的发展形势可谓是一片大好。林地承包经营权的落实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农民从中受益,主要体现在就业和收入上。以江西省武宁县为例,林改以后,林农人均年林业纯收人比林改前增加了212元,大批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经营林场,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林改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作为占据重要地位的“三林”,其改革促进了林业的发展,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发展,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奠定了基础。除此之外还缩小了贫富差距,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的整体平衡做出了贡献,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

(三)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自然具有客观性,我们应当爱护自然、保护自然,尊重自然的客观性尊重规律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林改是保护自然、爱护自然的结果,是尊重客观规律的结果。明确责权、合理砍伐、充分利用使得林地的质量增加,利于充分发挥林地的生态功能。可以说林改既符合当今时代的发展需求,又符合保护自然的客观规律,利于生态平衡的维护林改。

[1]邱景忠,王曼.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建议[J].河北林业科技,2007(5):28-29.

[2]徐会勇,文冰,廖灵芝.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林业收支及林业就业影响——以云南省罗平县为例[J].中国林业经济,2013(6):27-29.

[3]王翊覃.林权制度改革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影响[J].长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农学卷,2013,9(2):39-41.

[4]张立春,徐会勇.浅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农户林业收入的影响——以云南省大关县为例[J].绿色科技,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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