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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探究

2015-02-07陈曦

法制博览 2015年14期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信息技术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探究

陈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网络环境下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互联网产业对传播效率的追求要求挣脱现有的版权制度框架,而版权产业又坚持作品利用的许可和从网络中获利。本文从这一矛盾出发,试图把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辅助下搭建著作权公共许可平台作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新方向。

关键词:网络;信息技术;著作权;许可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184-02

作者简介:陈曦(1995),女,汉族,湖北十堰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

一、导论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出现和发展给当下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这对于著作权制度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为版权制度本身就是随着文字技术的革新而不断发展的,有学者将文字技术的发展对版权制度的影响分成了三个飞跃性的阶段。“一是现代印刷技术的出现,这直接催生了版权法制度;二是广播技术的发展使得可以远距离向大众提供作品,而为作品的使用提供了新的市场;三是数字技术,数字技术给版权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1]

然而,数字技术的革新是如此的迅速和广泛,造成了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失灵。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面临的冲击主要表现在:“一是传播效率的提高,数字技术使信息与有形载体完全分离,实现了传播的无时间差和无地域性;二是传播技术的转移,低成本计算机与网络的普及,使传播渠道不再仅由少数商业机构控制,私人间的交互式传播逐步成为主流信息传播方式。”[2]网络技术使得作品可以轻易、快速且几乎无成本地获取和传播,大众在游走于网络之时,每一次鼠标的点击可能都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然而庞大且分散的网络用户以及互联网的匿名性,让追责成为几乎不可能的事情。法律面对如此大规模的侵权往往束手无策。

现有的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国家通过法律设定可自由利用作品,但需支付法定费用的情形的制度。它设定的直接效果在于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然而其缺陷也十分明显。法定许可使得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使用作品,降低了著作财产权的排他性,同时也产生了其在定价效率上的缺陷。传统的著作权制度通过使用人与著作权人之间达成许可使用的合意,财产权交易才得以发生,此种情形下发生的交易是由市场规律进行调节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合理的对价。然而法定许可制度切断了这种调节,使得作品只存在“最高限价”,这种不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不基于著作权市场供求关系调节的法定许可,已然对著作权产业造成了破坏。

在法定许可之外,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俨然是最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平等自由原则的制度。如果说法定许可是在有意降低著作财产权的交易成本,那么在当下的网络环境下,如何降低许可使用的交易成本是最需要迫切讨论的话题。如果能够降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许可使用的交易成本,那么,网络数字技术给著作权制度带来的冲击也就可能得到缓解。

二、著作权制度变更的必要性

互联网时代,作品的创作者无需借助于物质载体或传播主体即可实现作品便捷迅速的传播。在方便作品使用的同时,也削弱了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在互联网产业要求传播的高效率情况下,版权产业仍要求除法定许可外的财产权交易需得到许可,但这种要求之下产生的高额的交易成本与网络环境下高速、广泛的传播效率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互联网产业希望摆脱现有的著作权许可框架以期实现最低成本的高效率传播,而版权产业仍坚持作品的使用、传播得到许可并从中获利。

这种矛盾使得反版权社会规范的呼声越发响亮。更多的人开始怀疑和否定原有的著作权保护体系,网络环境使得人们已经忽视了他们行为的违法性,甚至习惯“践踏”法律,“声誉”、“道德”等法律以外社会规范更无法制约他们。这种反版权的规范严重威胁着版权制度,甚至是人们对法治的信仰。

从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来分析,反版权社会规范的形成是有一定道理的。著作权制度的原始设立即希望通过给予著作权人财产性权利的使用费及对其权利的尊重来激励文学、艺术等领域的创造,从而推动文学、艺术等的发展和繁荣。当然,这一制度必须符合平衡原则,即要折中考虑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和社会公众分享该作品带来的精神和文化利益的权利。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作品数字化、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在便利了作品的使用的同时,更加加深了公众分享著作权作品精神利益的渴求,因此,对原著作权规则的僵持大多时候与时代的浪潮相背离。

除此之外,原始的著作权规则并不够灵活,其宗旨在特定网络环境下还有可能与著作权人的意图相悖。许多时候,著作权人与版权保护者眼中的侵权人反而站在同一立场上,使得高呼要抵制侵权的版权保护者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例如Facebook、推特、微博等新的社交媒体,大都把“分享”作为其宗旨,在这些网络平台发表作品的许多著作权人并不介意自己的作品被转载,甚至以转发量作为其创作作品的目标。在人们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否侵犯了电影《无极》的著作权而争执不休的时候,《夜宴》制片方总裁王中磊在其古装大片《夜宴》被人恶搞为《晚饭》的情况下对记者表示:“只要不侵权,我们无所谓,这种情况在国外也很多,其实他们还挺有创意的。”[3]

这些情况表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边界已经模糊,现有的著作权规则必须改变。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许可制度可行途径探析

在上述情形之下,因传统的著作财产权许可方式不能适应网络环境下的高效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又存在着定价效率上的缺陷,笔者认为,从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或者说著作财产权交易的私立规则出发解决这个问题是最好的出路。因为其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和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体现作者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意,又能够基于市场规律进行价格调节,无疑克服了上述制度的弊端。关键在于,在网络环境下发挥许可使用制度的优势,必须要降低许可大量使用者带来的交易成本。

由此,笔者建议,从访客量大的网络平台入手,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辅助下,建立起公共许可制度。即将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用户之间关于作品著作权的私立规则及默示许可性质的协议公开化、简洁化,并作为提供网络服务的前置协议标示出来,从而搭建起著作财产权公共许可平台。这样就使得公众在使用作品之前,即了解到著作权人对自身作品的版权主张,省掉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协商环节,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

当下网络环境中,网络平台的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使用协议作为私立的许可规则大量存在。例如,新浪微博的《新浪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第4条规定:“对于用户通过新浪网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论坛、BBS、新闻评论、个人家园)上传到新浪网站上可公开获取区域的任何内容,用户同意新浪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免费的、永久性的、不可撤销的、非独家的和完全再许可的权利和许可,以使用、复制、修改、改编、出版、翻译、据以创作衍生作品、传播、表演和展示此等内容(整体或部分),和或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

笔者的建议是将这种带有默示许可性质的协议公开化,搭建一个更为简洁、透明的公共许可平台,赋予著作权人主动标示其著作权利用的权利,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警示公众尊重版权。现今的网络环境下,微博版权表情的使用就是对公共许可平台建立雏形的探索。

微博版权表情,即微博博主在博文上添加的表明是否主张其作品知识产权的标示。搜狐网副总编辑王子恢就曾针对微博中大量存在的转发有独创性微博的侵权行为提出过设立微博版权表情这一可行性设想,他提出:“在微博中为用户提供‘原创’、‘署名’、‘捐赠’等‘版权微表情’,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知识产权。”[4]这样一来,一方面让作者行使了主动权,以避免著作权法的僵硬规则对作品不必要的保护,另一方面又避免了与大量网络用户之间的协商所产生的交易成本。而且,相对于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其用户之间的服务协议,微博版权表情更加简洁、鲜明。这也类似于博客中的知识共享协议,通过此协议达到版权自治的效果。知识共享协议是斯坦福大学教授莱斯格提出并发起的一种弹性的版权授权方式,试图在通过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方式,让作者可以自主保留部分权利,并对外予以明示。在博客中,知识共享协议是由博主个人选择发布。“考虑到微博操作的简单性及其界面的简洁性,可以将这个协议打包,转由微博平台统一选择确定,在用户注册、签订格式合同的过程中予以确认,并在微博界面固定位置用统一标识进行明示。微博中的授权方式一般应采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模式,但允许用户在此基础上进行授权的增加或删减。比如,若作者不同意转发,可以在帖子中进一步添加版权申明,或者在申明的同时由系统自动阻止他人转发。”[5]

当然,网络环境下搭建公共许可平台从本质上来说仍是运营商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遵循著作权法的框架之下创设的私立规则的聚合。笔者认为,这一平台的搭建仍需要社会团体的协助,即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助进行。包括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意志对运营商进行授权,收取使用费等等。这样避免了法定价格,也降低了交易成本,从而降低平台搭建工作的难度。“集体管理组织的目的在于当权利的个别利用已无法有效率地实现时,通过将权利集中管理的方式来促进权利的利用。”[6]从这个角度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著作权许可使用平台的搭建应起到主要作用。

四、结语

数字技术的出现改变了我们获取和使用信息的方式,我们获取版权作品越来越受到合同的制约,这将影响版权限制和例外的实施,也将影响旨在维护消费者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版权体系传统的调节机制。为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化技术与现有著作权体系间的矛盾,构建合理的网络著作权许可模式是必要的出发点,笔者建议,从降低网络环境下著作财产权交易成本出发,在著作权集体组织的辅助下,搭建大规模的、明示的著作权公共许可平台。这也许是未来著作权法定许可的转变趋势。

[参考文献]

[1]MENELL P S.Peter s.menell,"envisioning copyright’s digital future",UC berkle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research paper No.95,2002,pp1.http://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328561[J].

[2]熊琦.互联网产业驱动下的著作权规则变革[J].中国法学,2013(6).

[3]<夜宴>开席 恶搞者借机“蹭饭”[N].法制晚报,2006-9-15.

[4]王维维.用“版权表情”保护微博版权[N].北京日报,2011-12-24.

[5]邹举.微博版权冲突及其治理[J].国际新闻界,2012(3).

[6]熊琦.著作权法定许可的正当性解构与制度替代[J].知识产权,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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