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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义与博爱的关联性:科恩和罗尔斯的意见分歧

2015-02-07勾瑞波

伦理学研究 2015年4期
关键词:博爱罗尔斯科恩

勾瑞波

正义原则是否应该包含“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应包含此情感,但包含“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这一博爱结果。而科恩强调,正义原则应该包含“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二者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分歧?科恩为什么会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产生误解?我们认为,以上反映出二者各自秉承的社会主义平等思想和自由主义思想的对立。本文拟对此展开论证。

一、博爱小议

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关于博爱这一词条是这样诠释的:“博爱,一个社会或一个群体致力于共同目标的成员间的一种兄弟般的或感情亲密的政治关系,其特征是友爱之情、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1](P393)

从以上诠释来看,我们认为博爱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伦理关系,而这种关系的特征是“友爱之情、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从对博爱特征的界定来看,我们不妨将博爱大体分为两个层面,即“友爱之情”为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为第二层面的博爱结果。我们也不难想到,出于博爱情感的行为并不一定最终取得博爱结果。其实,这牵涉到这样的问题:出于“友爱之情”这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去实施的行为还存有是非之分。《了凡四训》一书中有这样的说法:“何谓是非?鲁国执法,鲁人有赎人臣妾于诸侯,皆受金于府,子贡赎人而不受金……子路拯于溺,其人谢之以牛,子路受之……自俗眼观之,子贡不受金为优,子路之受牛为劣;孔子则取由而黜赐焉。乃知人之为善,不论现行而论流弊;不论一时而论久远;不论一身而论天下。现行虽善,而其流足以害人,则似善而实非也;现行虽不善,而其流足以济人,则非善而实是也。”[2](P105-107)

表面上看,这段话是在谈论善的是非问题,但显然也与我们所论及的博爱概念关联甚密,其直接关涉到“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这一博爱结果。于此,我们可以自然地追问:子贡赎人而不受金与子路救人而受人之牛之间哪一个更堪称博爱呢?要准确回答此问题想必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要注意分清是哪一层面的博爱。据历史记载,子贡非常富有,而子路就算不上有钱人。似可这样推理:正因为富有,子贡或许更重视名声。因此,在这种意义上,子贡的这种“赎人而不受金”的行为(因注重名声而不受金)显然与博爱情感这一第一层面的博爱沾不上边,而且也没有取得第二层面的博爱结果。但是,如果子贡因考虑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于是尽管自己并不在意那一点赎金,但在赎人之后还是去领取了赎金,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他是一个不但具有纯粹的博爱情感,而且又能顾及做事的实际效果最终也取得了博爱结果的智慧之人。相反,如果子路本来很贪财爱物,但出于名声的考虑最终不受牛,而且他也没有考虑到那样做会产生相应的负面影响,那么他就是一个既不具有博爱情感、其做法也未能取得博爱结果的没有智慧之人。如果他的确不很富有,但出于义也的确不想受牛,但考虑到不受牛将会产生流弊而最终接受了他人的所赠,那么他就称得上是一个不但具有博爱情感,而且其做法客观上也取得了博爱结果的充满智慧的人。

有了以上的分析,我们就可以相对方便地去探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与他所说的博爱到底何关这一问题了。

二、按照差别原则行动会产生博爱效果

以上我们把博爱大体分为“友爱之情”这一人与人之间博爱情感层面、“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这一博爱结果层面。其实,还有一种不容忽略的情况:“互相帮助和照顾弱者”这一博爱结果并非当事人出于“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的行为所致。比如,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的畅行会产生博爱结果,但他不一定要同时承诺,差别原则所反映出的对最不利者的关照效果一定是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出于博爱情感的行为所致。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是“原初状态”下处于“无知之幕”后面的人们最终择出的原则。按照罗尔斯的假设,它并不排除“原初状态”下的人们会有私心。甚至可以说,由于他们并不知道“原初状态”下的自己的相对地位,并不能排除自己就是“无知之幕”去除后将会被发现的社会最不利者,恰恰是出于私利的考虑,为保险起见,他们才去遵守包括差别原则在内的正义原则。可以说,罗尔斯从未承诺差别原则执行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促进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的利益是出于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他只是认为,遵照差别原则,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给社会最不利者带来利益,不能只是一味地追求利己而不顾甚或损害最不利者的利益,而这在实际效果上就产生了博爱效果。换一句话来讲,罗尔斯在建构他的正义理论过程中更强调博爱结果,至于这种结果是否由发自博爱情感的行为所致,他并没有同时也不需要做出那样的承诺。甚或可以更强势一些讲,在社会正义问题上,罗尔斯更看重宏观结果,而不苛求动机的纯洁。虽然他不会反对甚至也会去倡导那种出于纯洁之爱的个人行为,但是他并不在正义维度做那样的硬性要求。我们认为,于此罗尔斯对仁爱和正义感所做的区分会给我们带来很大启示。他曾指出:如果人类的各种独特之爱在与它(们)所看重的各种各样的善发生矛盾时,那时它(们)将用两个正义原则来定夺最终目标。这只是意味着,那种爱将由这样的原则来指导。也就是说,原则本身将是个人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下会同意的原则,而这一原初状态恰恰给出了他们作为道德人的平等的权利。[3](P189)紧接着,罗尔斯指出了人类之爱与正义感都有哪些差别,以及相互冷淡的假设并不影响对仁爱和人类之爱的合理解释。在他看来,如果把处于“原初状态”的各方说成是仁爱的,倒会使人们毫无收获。我们必须将正义感和人类之爱区分开来。二者之间的差别就在于人类之爱对这样的愿望表现得更加强烈而且广泛,它不仅仅准备履行正义这一义务,而且准备履行所有的自然义务,甚或还要超出其要求。在他看来,人类之爱远比正义感全面、宽广,它本身推动着分外的行为,而正义感却并非如此。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结构中,各方相互冷淡的这种假设其实并无碍于对人类之爱和仁爱的一种合理的解释。[3](P190)为什么说“各方相互冷淡的假设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结构中,并不妨碍对仁爱和人类之爱的一种合理解释”[3](P190)呢?他给出这样的理由:“因为一旦正当和正义原则被确立,它们就可以像在别的理论中一样用来确定道德德性。”[3](P190)在我们看来,罗尔斯的理论有这样一层深意在内: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使每个公民都有相应保障,并且它们并不需要某些人,特别是那些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人为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牺牲自己,因为那样势必会导致社会不稳定。虽然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受包括爱在内的情感激励和推动而做出实质性的牺牲,但在罗尔斯看来,这种爱并不应作为一种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要求。换句话来讲,个人行为是否出于仁爱,这对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正义与否并不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社会正义原则万不可建立在“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基础之上,因为那最终是靠不住的。尽管我们并不排除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出于仁爱之情而做出实质性的牺牲,但那种行为并不牵涉社会正义问题。正义原则的建立基础应该是普遍的和一般的,而不是仅仅对应于某种特例。换句话来讲,正义虽然并不排斥博爱情感,但这种博爱情感既不是社会正义的充分条件也不是社会正义的必要条件。

三、“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就表现出强烈的博爱”非罗尔斯本义

我们认为,罗尔斯从未像科恩所描述的那样,说过“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就表现出强烈的博爱①”[4](P130)那样的话,这可以通过也被科恩提到的罗尔斯的《正义论》中的一段话中找到依据。“如果不是有助于状况较差者的利益,就不欲占有较大的利益。家庭在其理想观念中(也常常在实践中)是一个拒绝最大限度地增加利益总额之原则的地方。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其他成员获利时获利。那么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结果。”[3](P105-106)我们认为由以上这段话并不能像科恩所认为的那样可以推论出“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就表现出强烈的博爱”[4](P130),反而可得出我们以上结论,即,罗尔斯只是说“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正好也产生这一博爱结果”,因为博爱结果并非一定是出于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感召下的行为所致。

有了以上铺垫,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深入探究罗尔斯是否曾经说过“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就会表现出强烈的博爱”这一问题了。我们整体上认为,那并非罗尔斯之说。为什么呢?在段忠桥教授看来,科恩曾经指出:如果差别原则所提供的正义全部限定在社会基本结构这一层面,对人们经济活动的动机不做更多的考虑,那么其结果必然是不能实现那种强烈的博爱。为此科恩给出了这样的理由:“只希望促进家庭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理念显然与那种致力于追逐最大化的市场利益的自私动机格格不入。可在科恩看来,就对差别原则做以纯粹结构意义上的解读来讲,它显然是并不谴责这种动机的。[5]在我们看来,科恩的这种推理并不成立。罗尔斯曾明确表明,社会的基本结构才是他所关注的(社会)正义的主题,遵循正义两原则的社会就不失为正义。而且,如前所述,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原初状态”的条件下推导出来的,他也并不排除在“无知之幕”去除之后,有相当一部分人在自私自利的动机下会去追逐市场利益的最大化。只要追逐利益最大化者在追逐自身利益时能够遵照差别原则的要求,也能同时促进最不利者的利益,在此前提下他们追逐私利的行为就并不影响社会正义。也许有人会这样追问:那些在自私动机下追逐市场利益最大化者本人是正义的吗?在我们看来,罗尔斯对此问题完全可以不做回应。罗尔斯并不反对个人追逐自身的利益,甚或可以假定在“原初状态”下的人首先考虑的恰恰是自己的利益。他们之所以支持促进最不利者利益的原则,是因为在那种状态下,他们能意识到自己有可能就是最不利者。因此对处于“原初状态”的人来讲,与其说支持促进最不利者的利益原则是出于对最不利者的利益考虑,倒不如说是在为自身考虑。罗尔斯提到的“一个家庭的成员通常只希望其他成员获利时获利”[3](P106)的行为的确可被接受和理解为出于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之行为,但罗尔斯依然并未承诺为家庭谋利的成员没有自己的私利。常识告诉我们,他们往往还是要占取较大份额。在我们看来,罗尔斯引出家庭成员的例子,是想把处境好者比喻为家庭中的能够谋利的成员。然而,罗尔斯提到此例也只是想阐明按照差别原则行动恰恰能够产生博爱结果,仅此而已。不可否认,按照罗尔斯,“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无疑含有比如公民友谊和社会团结等意义,但是如果那样理解,便意味着博爱所表达的要求不确定,有必要找出一个适用于博爱这一基本观念的正义原则,最终发现差别原则堪此重任,它恰恰相应于博爱的一种自然意义。[3](P105)

谈到家庭问题,我们认为有理由在引申的基础上下这样的结论:血缘关系越是疏远,彼此若还能够体现出某种“友爱之情”的话,那么这种情感就更接近于第一层面的博爱。在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关心和提升自身利益同时,也注意改善那些也许跟自己基本上谈不上有什么血缘关系的其他社会最不利者的处境,显然其可被称之为博爱。我们不能要求人们关心别人(特别是关心最不利者,就像一个家庭中父母或许出于同情往往更关心体弱多病的孩子一样)同关心自己甚或超过关心自己一样,以至于只有那些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才能堪称博爱。在我们看来,那显然是想把世俗之人超拔为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显然是不现实、不可行的。我们的确没有必要去反对极个别的人通过修身养性(假如可以的话)去追求那样的精神境界,但是若将此作为社会正义原则来要求,显然容易导致空谈误事。如果说差别原则所允许的出于激励的不平等不是绝对正义的,起码也可以说得上是次优的。不可否认,罗尔斯是在与功利主义原则、直觉主义原则等做了详细而周全的比较之后才提出他的正义原则的,他从未承诺自己的正义原则是绝对圆满的。我们认为,只要遵照差别原则行事,最不利者的处境得以改善,那么我们就算达到了博爱结果。我们有这样的回旋余地:如果他们在观念上没有大家直观上理解得那样纯洁,我们大可以退一步说他们博爱情感不够纯洁。最有利者给处境最差者带来的利益不多,为此我们可以说他们不够慷慨甚或有些吝啬,但我们依然可以说他们堪称博爱。假如比尔·盖茨(也许说姚明更确切些)向“汶川大地震”灾区捐款两万美金,我们有理由说这是一种博爱行为,因为他完全可以不捐。当然,如果考虑到他(们)的实际财力的话,于此同时说他(们)不慷慨甚或吝啬也不无道理。据此,我们认为博爱和不慷慨甚或吝啬是可以共存的。罗尔斯的意思只是说遵照差别原则,我们恰恰可得到博爱结果,而其强调的恰恰也就是这种博爱结果。至于人们是否出于博爱之情而为,正义原则不做要求。因此,我们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表现出强烈的博爱”并非罗尔斯本义。

四、科恩误读罗尔斯之因及二者博爱观差异浅析

以上,我们主要论证了在正义与博爱的关系问题上,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不应该包含“友爱之情”这一第一层面的博爱之情,但包含博爱结果,也就是第二层面的博爱。而科恩强调,正义原应该包含第一层面的博爱。“当差别原则被满足时,社会表现出强烈的博爱”并非罗尔斯的本义,科恩误读了罗尔斯。至此,我们不禁还会很自然地追问:科恩为什么会产生对罗尔斯的误读?我们认为,这必将牵涉到这样两个逻辑上紧密相关的问题:二者对博爱本身的理解到底有何不同?科恩误读罗尔斯博爱观的思维上的原因是什么?我们整体认为:二者对博爱及其与正义的关系的理解有明显分野。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原则不包含博爱情感,但是遵照正义原则可以产生博爱效果。罗尔斯强调的恰恰是正义原则所产生的博爱效果,而非人们的博爱情感动机。“博爱精神与他(罗尔斯——引者注)的正义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现代西方社会的博爱原则不仅仅是怜悯和照顾社会弱者,在每个人有利基础上满足收益最少者最大利益或使收益最小者利益最大化,而且更重要的内涵是对个人或阶级的平等的自由权力的尊重和维护。正义原则体现了现代西方社会博爱精神的内在要求,因而正义原则也就是博爱原则。”[6]我们认为,从整体上讲,罗尔斯更注重博爱结果,强调正义优先于善,强调正义是一个社会的首要价值,尽管他也并不排斥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但他并不赞同去强求人们彼此之间在社会、国家以至于全球范围内表现出像常常出现于家庭小范围内的那样的“友爱之情”。科恩的博爱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社会主义的平等和共享思想之中,其更强调社会主义的平等和共同体的共享价值,更强调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换句话来讲,科恩更注重博爱情感,强调可将小范围家庭内所表现出来的“友爱之情”扩展到社会、国家甚或更大范围。为什么各自对博爱的理解会产生这样的分歧呢?我们认为,罗尔斯本质上是一个自由主义者,尽管严格说来是一个温和的自由主义者,但其自由主义的思想底色客观上注定了其对个体价值的强调,只强调原则上的正义,而将个人的思想理念和动机归于“私人领域”,认为那属于良心自由的领域,一个人有没有良心,有没有某种道德信念,这是个人的领域,与社会正义无关。而科恩本质上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者,如上所述更注重对共同体的平等和共享价值的强调,更强调共同体成员内部的“友爱之情”这一博爱情感。很显然,二者一个是自由主义者,一个是社会主义平等主义者,基本立场本来就不同,因此各自对博爱本身的理解产生差异就在所难免了。于此,霍政欣的洞见或可给我们以启示:“就马克思主义而言,相关的生活经历源自他本人:出生于20世纪40年代的蒙特利尔共产主义社区,这一成长背景使他笃信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理念。就罗尔斯自由主义而言,科恩着眼于一般意义的人生。他指出,平等主义的正义,不仅像罗尔斯派自由主义所教导的那样,事关确定社会结构的规则,而且事关个人的态度。”[7](封面“内容简介”)显然,不能不说他们各自的生活环境深深影响着他们各自的思想立场和思维气质。就罗尔斯来讲,他出生和成长于自由主义思想占主流的美国社会,生前一以贯之地呼吸着自由主义思想的空气,最终成就了自己本质上的温和的自由主义的平等主义者。而对科恩来讲,幼年的生活环境以及后来牛津大学的求学经历无形中塑造了他的社会主义的平等主义思想。概言之,他们各自的成长和生活经历一定意义上注定了他们最终的基本立场,而基本立场的不同也一定意义上决定了各自对博爱本身的理解的不一致,而这似可一定范围内解释以上我们所提到的科恩对罗尔斯的误读。于此,我们或可做出这样的补充:科恩站在社会主义立场,戴着社会主义的彩色眼镜去审阅立于自由主义立场的罗尔斯的思想,存有智者千虑之失量也在所难免。[8]但勿庸置疑的是:科恩对罗尔斯的整体批判(当然也并不排除如我们上文提到的些许误读式批判)客观上非常有助于我们对各自思想的理解和把握,在这种意义上,误读本身也具有着正面的价值。

[注 释]

①根据上下文,我们认为科恩这里讲的博爱是指第一层面的博爱情感,即“友爱之情”。

[1](英)尼古拉斯·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2](明)袁了凡.了凡四训[M].净庐主人译.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G.A.Cohen.Rescuing Justice and Equality[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8.

[5]段忠桥.差别原则只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吗?——科恩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质疑[J].哲学研究,2010,(7):106-112,126.

[6]柏元海.现代西方社会博爱观批判[J].马克思主义研究,2010,(4):84-90.

[7](英)G·A·科亨.如果你是平等主义者,为何如此富有?[M].霍政欣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舒远招.“正义优先于利他”——西方哲学家的一个重要命题及其现实启发意义[J].湖湘论坛,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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