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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对策建议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政法信访工作依法

姚 娅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80

一、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总体形势

(一)涉法涉诉信访的概念和内涵

在我国法律和近期中央文件中,均没有对涉法涉诉信访进行明确界定。从实践标准来看,涉法涉诉信访,是指行政相对人、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反映政法机关执法办案问题的信访事项,涉及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各个环节。涉法涉诉信访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信访问题明确指向政法机关;信访问题由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引发。比如对法院系统的信访问题主要涉及不服民事裁判、反映执行问题、不服刑事裁判,对检察系统的信访问题主要涉及举报职务犯罪、不服民事裁判申请监督、不服刑事裁判申请监督,对公安系统的信访问题主要涉及要求立案查破案件、要求办理证件等问题、不服行政处理鉴定决定,对司法行政系统的信访问题主要涉及反映监狱管理问题、反映律师公证问题、反映戒毒管理问题。上述事项均属广义上的涉法涉诉信访范畴,而政法机关或干警的非职务行为,政法机关内部干部任用、工资、退休待遇等人事制度问题,不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处理。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级政法机关深入开展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集中排查化解工作,解决了一大批历史积案,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另一方面,随着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政法机关执法、司法领域,诉讼与信访交织,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弃法转访”甚至“以访压法”等问题突出;有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采取越级访、非正常访、缠访闹访等方式表达诉求,致使案件“终而不结”;有的基层政法单位工作不细致,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原案错误和重大瑕疵,导致案结事不了;有的地方突破政策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引发新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党委和政府的公信力,不利于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国、崇尚法治、尊重司法的良好氛围。

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的总体思路及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开展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

正是由于当前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领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党中央于2013年正式提出进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12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办发〔2013〕26号)文件。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为:改变经常性集中交办、过分依靠行政推动、通过信访启动法律程序的工作方式,把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由政法机关依法按程序办理,依法纠正执法差错,依法保障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公正结论,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实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司法权威的统一。

(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案件诉访难以分清,化解难度大。改革明确要求实行诉访分离,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导入法律程序解决。实践中,各类复杂疑难积案,如土地征收、拆迁安置、企业政策性改制等,法律问题与民生问题交织,因历史原因、政策原因、法律衔接问题、信访人观念等因素,很难通过套用“改革公式”分流分类。二是各部门间工作衔接还不到位。政法机关内部立案、审理、执行、信访等部门之间,公检法司各政法机关之间,以及党政信访部门与政法机关之间仍有衔接不到位的情况,个别案件存在推诿扯皮、“踢皮球”的现象。三是部分案件“出口”不畅。一些信访案件拥堵在政法部门,有关单位重复统计、交办、通报,个别信访人缠闹激烈,严重破坏信访秩序,损害了法治权威,客观上影响了改革成效。

三、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高度重视,把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治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效,已经成为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风向标,成为检验一个地区维护法治尊严能力的试金石。各级党委、政府要下决心、下气力打造风清气正的执法司法环境,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政策性信访的发生。对于以往形成的各类疑难复杂积案,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运用大调解工作体系,从根本上统筹解决涉及安全稳定、群体性利益、地方性政策等内容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

(二)理顺入口,实现诉与访的分流分类处理

按照法律规定,特别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依据中央文件精神,明确什么是诉、什么是访,分别按照什么程序、依托什么机制处理,以及要达到什么要求。规范受案范围、明确受案条件、完善审查程序、畅通信访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够依法导入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解决好入口不顺、门槛过高、时限过长等问题。对政法机关依法不能导入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加强解疑释惑和教育疏导工作,应依照《信访条例》处理的,及时引导至有关部门或单位;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救助;按规定应当终结的,及时终结退出。

(三)强化监督,确保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公正办理

建立科学务实高效的依法处理机制,确保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有专人负责、有制度保障。对经复议、审理、复核,确属错案、瑕疵案的,依法纠正错误、补正瑕疵;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落实错案纠正责任制、办案终身责任制,细化执法管理、强化执法监督、深化执法公开,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坚决处理利用执法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案等行为,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够从实体、程序、时效上充分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四)畅通出口,依法维护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秩序

对法律问题解决到位、执法责任追究到位、解释疏导教育到位、司法救助到位后仍无理缠访的案件,依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意见》及中央政法各部门配套文件要求予以终结,各有关单位不再统计、交办、通报。严格落实重点信访人员的属地、属事责任,保护合法信访、制止违法闹访,依法打击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遏止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通过缠访闹访胁迫党委、政府“花钱买平安”的不良社会风气。抓住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典型案例,通过正反两方面事实让上访群众认识到,任何时候法律的底线都不能突破,只要依法按程序反映问题,合法诉求就能得到解决。

(五)加强协调,形成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合力

各级党委政法委要进一步发挥政策指导、执法监督和宏观协调职能,牵头协调政法机关和信访部门,建立涉法涉诉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共性问题。各级政法机关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提高公正执法司法的能力和水平,防止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空转”。各级信访联席部门要统筹掌握信访形势和突出问题,帮助政法机关协调解决涉及困难帮扶、人员教育疏导、案件出口顺畅等方面的问题。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申诉新程序、信访新规定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依法按程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集聚理解、信赖和支持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正能量,为改革深入推进营造良好氛围。

[1]樊华中.信访终结制度的诉讼化价值与完善方向[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9(26/3):37 -39.

[2]岳光科,黄培光.构建我国信访终结制度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28/2):5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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