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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对政府简政放权的的意义

2015-02-07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亚里士多德简政放权

李 敏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715



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对政府简政放权的的意义

李敏

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

摘要:正义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一个永恒的话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着重探讨了社会中关于正义的诸多问题,对后世影响深远。简政放权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所要求的内容,也应当符合正义的要求。本文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的内涵出发,讨论其对中国简政放权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矫正正义;简政放权

一、分配正义的内涵及其价值

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对正义进行了分类,包括抽象的正义与具体的正义,具体的正义又可细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分配正义在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中居于核心地位,国内学界许多文章都有关于亚里士多德分配正义理论的讨论。分配正义,是指在社会共同体成员中进行社会财富、名誉、权力以及其他可以在合法公民间进行分配的原则,它崇尚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主张差别对待。“分配的公正在于成比例,不公正在于违反比例”,①“各人各照自己的利益进行论断,而大多数的人如果要他们判决有关自身的案件时,实际上就都是不良的判官。正义(法意)对人身有关系;正义的(合法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根据这种观点,正义就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东西,将社会资源按人的价值进行分配。分配是因人而异的,要考虑公民的财富、地位、善德、才能、权利与义务等各种因素。因此,分配正义原则也被称为得所应得原则。亚里士多德将正义理解为某种形式的平等,即把相等的东西给予相等的人,把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如果将相同的东西分给了不同的人或者是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了相同的人,都是不正义的表现。分配正义的积极意义在于它有利于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分配正义原则公开捍卫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推崇差别待遇,反映了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局限性。

二、矫正正义的内涵及其价值

分配正义理论是有缺陷的,它将会导致结果上的不平等,在得所应得的前提下,有些群体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如财富、地位等)在市场中占主导,对某些行业进行垄断,占据社会中的大部分财富。与此同时,社会中有另外一些群体,由于其家庭出身、天资、文化水平的限制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无法利用现有资源通过自身努力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对这种现象进行调节,就会加大两极分化的趋势,使社会财富越来越多的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继而可能会引发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人们联合起来实施反社会的行动,引起社会的动荡不安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此时就需要矫正正义来发挥作用,矫正正义作为对分配正义的补充,它是指②“尽管平等是较多与较少之间的适度,得与失则在同时既是较多也是较少:得是在善上过多,在恶上过少;失是在恶上过多,在善上过少。又由于平等――我们说过它就是正义――是过多与过少之间的适度,所以矫正正义就是得与失之间的适度。”矫正正义是当分配正义的结果出现明显不当时,借助矫正正义来实现实质化的调整,弥补个案的不足。矫正正义要求无差别的对一切人予以均等对待,不论这个人的身份、财富地位如何,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矫正正义既可以通过个人来启动,也可以通过国家利用公权力来启动。社会上的不正义既包括所得少于应得所导致的不正义,也包括所得多于应得所导致的不正义。因此,一方面,应对少得的那部分人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应对多得的那部分人运用强制手段加以矫正,使社会达到一个总体的平衡状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矫正正义可以被理解为“失所应失”制度。

三、亚里士多德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理论对政府简政放权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提出的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理论对其后的研究影响极为深远,后世许多学者就分配领域的正义问题所进行的探讨,或多或少都会有亚氏正义理论的影子,其中包括罗尔斯、诺齐克、沃尔泽等,但是他们提出的正义理论又有些区别。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建立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之上,他反对功利主义只注重整体利益而忽略利益分配的观点,它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强调平等。而诺齐克却反对分配正义的人为设计本性,他人与人之间不平等是不可更改的事实,不论哪种分配方式都会导致不平等,能力大者有权获得更大利益,没有必要对弱者作出补偿。④沃尔泽的分配正义理论是一种多元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他将社会中各领域的物品进行了分类,并从物品类型的多样性出发,探究社会分配的多元性。他认为,社会分配的正义是一个多元的问题,在对什么进行分配,分配的依据是什么等问题上,不可能达成一个统一的标准。

(二)现实意义

亚氏的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理论对当下我国政府简政

放权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政放权首先是精简人员、事务与机构,用更少的人做更多的事。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讲到,⑤“在我们想来,公职只应选拔贤能,不管谁愿意或不愿意担任这种职位。立法者所以当初订立竞选制度的目的应当是鼓励人们发展各自的抱负,使大家都以服公任官为光荣,倘使无所鼓励,有才德的人说不定谁都不愿意投身于众人的事业。”政府要吸引优秀的人才来为国家的、人民的事业服务,必须提供良好的条件,让公职人员不再为衣食担忧,能够有足够的精力去做好当下的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吸纳有志之士参与到国家与政府的建设中来。对于重要岗位上的公务人员,应当适当提高他们的待遇,以工作量的多寡来确定工资的高低,真正实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让公务人员真正实现收入与付出成正比。面对日益高涨的物价与房价,即使殚精竭虑、日以继夜的工作也无法让他们不再为衣食操劳,想要改变这种境况必须分散精力去做其他的工作以增加收入,或者干脆跳出这个圈子,投入到企业中。通过努力来改变境况,从而造成公务员队伍人才的大量流失。

2.简政放权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放权,将权力下放,对权力重新进行配置,政府的权力可以由基层行使的改由基层行使,不再由上级机关统一行使各类职权。这种做法体现我党执政理念的转变,不仅方便了人民群众,也解决了政府职能错位、越位等问题,减少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对政府职能重新进行配置,使其效率更高,分工更为明确,也是适应时代潮流合理使用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的结果。在权力的分配上,矫正原来将权力掌握的某些机关手中的情况,以避免造成腐败或者滥用,另外,将权力分散开来行使,有利于掌握权力的机构之间相互监督,保证社会生活公正有序地进行。通过矫正正义的行使逐步放宽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将权力交还给市场与社会,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给予了市场极大的自主权。“简政”与“放权”是同一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二者是有机统一的整体。“简政放权”并非“一放了之”,而是要“放”与“管”相结合。

[注释]

①[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39.

②[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138.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④[美]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

⑤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91.

作者简介:李敏(1988-),女,汉族,山东烟台人,西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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