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议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问题

2015-02-07吴丽娜

法制博览 2015年31期
关键词:股权众筹法律监管

吴丽娜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SKY1504ZD)。



浅议股权众筹平台法律监管问题

吴丽娜

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本文系安徽财经大学大学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SKY1504ZD)。

摘要:股权众筹是我国新兴的一种融资模式,以其门槛低、融资便捷等特点受到了中小企业尤其的追捧。我国相关法规规定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合法的中介渠道,加之不断增长的平台数量使其成为了重点监管对象。但,股权众筹平台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投资者面临着较大的资金风险。本文通过对各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现状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探讨进一步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股权众筹;众筹平台;法律监管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国际监管情况

2015年7月1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将股权众筹融资定义为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小额股权融资活动,并将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作为融资唯一合法的渠道。平台的监管成为股权众筹融资合法、合规运行的一个保证,在其他国家也是监管的重点。从其自身监管来看,有注册或许可的选择。注册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以美国为例,从事股权众筹的平台必须在证券委员会注册为经纪—交易商或“融资门户”。而许可制的国家则显得较为严格,英国对互联网和其他方式的的融资模式都要求金融行为监管局的允许。发行人筹资额方面,英国对筹资额没有限制,仅对后期的信息披露做了规定。美国规定在12个月内筹资金额不能超过100万美元。此外,信息披露、持续性监管、投资者限制也是各国监管中的重要部分。

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风险分析

(一)平台专业性风险

我国众筹发展时间较短,一些监管法规也是近期才落地,且相互之间并没有很好的配合。但平台数量却增长迅速,其中不乏挂着股权众筹融资牌子,却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行为,对于普通投资人来说,识别专业性平台的难度很大。

此外,因我国股权众筹平台身负提供交易场所、审核投融资双方的资质、资金保管的多重身份,对其专业性有非常高的要求。我国的股权众筹的平台呈现的是网络小企业下平台扎堆、其他行业巨头初始进入市场发展、极个别专门性平台的景象,对于平台准入性并无专门法律,在投融资双方资格审核时,非专业性的平台进行操作并不能确实地保障投资者弱势方的利益。在仅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开展股权众筹融资的专业人员“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的规定也不是十分严格,在动辄融资上百万的情况下,对投资者十分不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是众筹平台面临的重大考验。股权众筹平台首先考虑的是如何降低投资人的资金风险,目前仅有部分平台进行了第三方资金托管,且未有具体的托管方式公布,投资人的资金还是掌握在平台运营者手中,一旦运营者内部发生诚信危机,对投融资双方都是巨大的损失。负责资金托管的第三方是否能够尽到职责,如何判断平台的资质和进行监管,也尚无配套的法律进行规制。

同时,平台对于融资者资质进行审核时,拥有较大的权力,此时投资者或因制度原因、或因股权众筹本身的特性,而无法拥有直接审核融资者资质的权力,得到仅是平台运营者审核后的结果。大部分平台都是采取获取佣金的方式谋利,为获得大额佣金,平台审核资质时可能会出现不尽责的情况,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三、完善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监管建议

(一)对股权众筹平台进行持续性监管

目前我国股权众筹明确由证监会监管,对平台有备案登记的要求,对事前监管的规定已有,但并未有完善的事中监管、事后监管等措施构成持续性监管。完善股权众筹平台各个阶段的监管措施,是接下来应该关注的重点。

股权众筹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受到监管,在信息披露方面,可以采取缩短披露周期、细化审核内容等措施,对股权众筹平台自身的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有相应的监督。在众筹平台未能履行其义务时,也应有相应的部门来进行监管,妥善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时,立法部门应尽快出台配套的监管法律,使得投资者有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权益,监管部门也有合法的行政依据。

(二)完善投资者资金保护机制

首先,应当将第三方资金托管作为强制性规定引入,杜绝平台与资金的直接接触,同时对资金的使用信息有周期性公布的规定,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同时应当引导融资者进行多样化的资金退出机制发展,以京东股权众筹平台与雕爷牛腩的合作来说,其主要根据经营状况对投资者进行现金分红,且确定了5年后由其回购股权的良好的退出机制。多样化的退出机制,能使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降低,更满足了草根投资者普遍追逐低风险的心理。在完善退出机制的同时,平台还需在投资者初始投资时,即履行一个全面告知的义务,保障投资者的充分选择权。

[参考文献]

[1]何欣奕.股权众筹监管制度的本土化法律思考——以股权众筹平台为中心的观察[J].法律适用,2015(03):97-101.

[2]樊云慧.股权众筹平台监管的国际比较[J].法学,2015(04):84-91.

[3]龚鹏程,王斌.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15(05):56-58+76.

[4]吕金蓬.我国股权众筹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5,(19):110-111.

作者简介:吴丽娜(1995-),女,苗族,湖南绥宁人,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2级本科生,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1-0049-01

猜你喜欢

股权众筹法律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及其法律监管
我国团购网站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浅析
股权众筹的金融法规制与刑法审视
股权众筹发展的意义、难点和对策
微信红包移动支付中的诈骗行为与法律监管